导图社区 债与合同法
适用于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部分复习使用。合同法和债法是民法中比较重要的一部分,需要着重理解,梳理思维框架能更好的理解和记忆其中的逻辑。
编辑于2021-05-07 17:08:13债与合同法总论
债法总论
债的分类
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
财务之债与劳务之债
财物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特定物毁损,可发生履行不能的情况(履行义务免除)种类物不会履行不能,不能免除履行义务
单一之债与多人之债
多数人之债: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债务的,在扣除该连带债权人的份额后,不影响其他连带债权人的债权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的履行不能
原则,不能选择履行不能
例外,不能履行是对方造成的,可以选择
选择权:给选项的一方有选择权有选择权的人期限届满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债的移转
债权让与
要件1订立债权让与合同(合同成立生效)2通知债务人(无需债务人同意,通知不是合同本身成立生效的要件,但是债权让与合同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
后果债权人与受让人:债权人债权消灭,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受让人与债务人:债务人抗辩权延续,债务人抵销权延续
债权让与在债权质押中的适用
债权质押:债权人以其对债务人的债权出质给质权人,用以担保质权人的主债权,若质权人的主债权到期得不到实现,质权人可以依据其债权质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以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
债务人的抗辩权、抵销权延续
债务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
受让人与债务人一起还债,加入方式1受让人与债务人约定,并通知债权人2受让人直接向债权人表示加入债务
生效时间:通知到达债权人时生效
后果:对债权人承担连带债务清偿责任
免责的债务承担
要件1债务人与受让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效力待定,等债权人的追认或拒绝)2债权人同意3债务承担具有无因性
法律后果:债务人与受让人:1转让范围内,债务人债务消灭,受让人成为新的债务人2部分转让的,形成按份债务3债务相关的从义务随之转移债权人与受让人:1受让人抗辩权延续2受让人抵销权不延续
约定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债权、债务的法定承受
1法人的合并与分立2买卖不破租赁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权4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的追偿权5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追偿权6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的继承
不得转让的债权债务
人身专属性的债权、债务特定人特定身份血汗
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债务
债的保全
代位权
成立条件:1两个债权均到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务3债务人所怠于主张的债权,必须是非人身专属性的债权4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有损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行使规则:代位权之诉原告:债权人 被告:次债务人 无独立请求第三人:债务人 法院可依职权追加第三人
管辖法院:次债务人所在地法院。债权额:就低不就高
法律后果1对次债务人履行的受领2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可向债务人追偿,其他费用由债务人承担3次债务人抗辩权传递
撤销权
成立条件:1债务人向第三人实施“不当处分”(无偿处分、不等价处分)行为2不当处分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存续期间3债务人的不当处分有损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行使规则:撤销权之诉原告:债权人 被告:债务人 无独三:第三人 (法院可依职权追加第三人
管辖地法院: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时间:主观标准一年客观标准5年
法律后果:一经撤销,不当处分行为自始无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费用承担
债的保全之诉中的合并审理与中止审理
撤销权之诉的合并审理
代位权之诉的合并审理
代位权之诉的中止审理
代位权 原债之诉的中止审理
债的消灭
履行
一人欠多同类笔债:只能换一部分的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优先受偿到期债务均到期的风险高的先还风险一样,多的先还欠的一样,债务先后顺序还到期时间相同,比例清偿
一人欠一笔: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费用先利息后本金最后
以物抵债(代物清偿)只能债务人主动给,债权人不能主动要不能直接给物,要作价评估,多退少补
提存
债权人迟延受领债务人所负债务为交付财产的债务
效力:对债务人:债务人债务归于消灭,债务人负有及时通知义务对提存机关:妥善保管,交付提存物的义务对债权人:取得提存物所有权,承担提存物风险,提存之日起5年内,随时取,要给费用,5年后不取,领取权消灭
提存中的双务合同抗辩权
一方提存债务,另一方到期未履行,提存方经申请,有权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抵销
法定抵销
条件:1一组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互相债权,互负义务2当事人所互负债务标的、种类相同3一方债权到期,就享有抵销权4消极条件:债务人有抗辩权,债权人不享有抵销权。不得是专属性的债务。约定不得抵销
行使方式:通知、抗辩、诉讼、仲裁。抵销权的行使不得附条件、附期限行使抵销权的单方通知,已经到达对方当事人,即发生抵销的法律后果
抵销不足的,按费用、利息、主债权顺序进行抵销
约定抵销
基于当事人合意,合意达成时,债务消灭
混同
继承法人合并后果:原则上,债权债务消灭。涉及第三人利益除外
免除
1是法律行为2是单方法律行为。债务人有权拒绝3特定相对人的法律行为4无因行为
合同法总论
合同的订立
合同概述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
悬赏广告是单方允诺,不是要约完成悬赏广告的行为是事实行为,不是承诺有权支付赏金,不要求有民事行为能力
无名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不因法律未作出规定而无效参照合同编“通则”合同的一般规定和合同编“典型合同”适用
利他合同,债务人抗辩权可以向第三人主张,第三人享有债权,无需征的第三人同意,第三人有权拒绝债权
要约
既可以向特定人,也可以向不特定人(标价陈列,自动售货机,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内容具体,行为人未表示不愿接受约束者要约邀请: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不具有法律意义,内容不具体,表示不愿接受约束者
法定要约邀请形式: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债券募集、基金招募说明书
商业广告既可能是要约,也可能是要约邀请
要约的商业广告:性质是格式条款广告内容自动构成合同条款,发布人未实现广告的允诺,构成违约,发布虚假广告,合同构成欺诈,相对人有权撤销
要约生效时间:对话方式,了解主义非对话方式,到达主义标价陈列、自动售货机、商业广告,作出主义
要约的撤回撤销
要约的失效:拒绝、撤销、承诺期满未承诺、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
承诺形式:(原则上)通知承诺:口头、书面(交易习惯、明示履约行为承诺)履行承诺:交货、付款
期限:对话:即时作出非对话:合理期限
承诺迟到
迟发迟到:性质为新要约
早发迟到:原则有效,除及时通知不接受除外
承诺变更
实质性变更
非实质性变更
合同生效
诺成、不要式:承诺生效合同生效实践合同:承诺生效后,交付标的物时合同生效要式合同:法定约定形式要件具备时合同生效
成立地点:约定签订地,按约定。无约定,签字盖章地为合同成立地
格式条款合同
灵活、多样性。公开就算、爱看不看不当免责无效不能证明自己尽到提示注意、说明义务,无效
通常解释通常解释不能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非格式条款优先解释规则
合同内容的确定
合同解释方法
文义解释
体系解释
目的解释
习惯、惯例解释
诚实信用原则解释
法律对合同内容的规定
标的质量
合同价格
履行地点
履行方式、履行费用
履行期限
合同的履行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合同的解除
“约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条件或解除期限”的区别
一般法定解除
不可抗力
情势变更
可解除,可变更
债务人违约
债务人期前拒绝履行
迟延履行
根本违约
导致债权人缔约目的落空(订立合同所想获得的利益不能实现)
合同僵局(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可起诉请求解除合同
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利
受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无需继续履行的非金钱之债(债务人有权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债务)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债务的表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解除权的行使
行使方式
情势变更解除权
合同僵局下的违约方解除权
无需继续履行的非金钱之债的解除权
一般期间
主观要件1年;经催告,合理期限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相对人异议权
起诉或仲裁提出
3个月内提出
合同解除时间和法律后果
合同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