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宪法的基本原理
按照马工程教材整理的,有需要自取。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结果,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它是一定政治斗争的终点和起点,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该导图有详有略,详细部分涉及到国际私法相关的准据法,如涉外婚姻关系:主要运用冲突规范他调整,国际上基本不存在统一实体法。
该导图涉及到国际私法涉外继承的概念及准据法,如遗嘱人生前将对其财产进行处分并于死后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根据2023年法考教材整理,债的法定之债,具体有意定之债、自然之债、法定之债,有需要可以参考,希望这份脑图会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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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基本原理
宪法的概念
概念
演变
起源
拉丁文
constituno
组织,确立
古罗马帝国
国家各种建制
皇帝下达
“诏令”“谕旨”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
英国
最早确立
民主制度
代议制为基础
限制王权
保障民权
以法律形式肯定确认
日本明治维新后
constitunion-宪法
19世纪后半叶中国
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
君主立宪
救亡图存
在西方的宪法
近代以前
法的表现形式
地位
不高于其他法
内涵
不具有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
近代以后
法律体系最高地位
国家根本法
特征
规定一个国家最根本问题
我国宪法
国家指导思想
根本制度
国家性质
政权组织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
......
不是某一方面的问题
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更严格
制定
专门机构
etc
制宪会议
制宪议会
职责
起草/制定宪法
历史
美国1787宪法
各州代表
法国1791年宪法
三级会议第三等级
中国1954年宪法
毛泽东为主席等32委员
宪法起草委员会
通过程序
制宪机关成员
2/3以上或3/4以上
普通法律
过半数
修改
特定主体
提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
有权提议
有权向立法机关提出法律草案的主体
美
3/4的州议会或州修宪会批准
中
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2/3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
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子主题
宪法的本质
宪法--民主
以人民主权观念为基础
以制度化、法律化形式确认民主事实
宪法--政治力量--阶级
阶级斗争的产物
规定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总结
宪法
确认民主事实
集中反映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通过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宪法的分类
资本主义类型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资‘
社’
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依据和标准
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成文
一个或几个
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文件
特点
书面形式的条文
明确具体
修改比较困难
对社会适应性差
不成
书面形式
宪法性文件
宪法判例
非书面形式
宪法惯例
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宪法的法律效力和宪法制定修改程序
刚性
制定和修改程序比一般法律更严格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
优点
程序复杂
宪法稳定性强
效力
形成统一的宪法秩序
缺点
修改程序复杂
柔性
制/修程序、法效与一般法律相同
例子
宪法性法律文件
一般立法程序制定
法律效力与其他相同
一些国家
成文宪法
未规定修宪程序
修宪按照一般立法程序修改
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依据
制定宪法主体不同
钦定
君主自上而下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以宪法形式 肯定至高无上君权
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
民定
民选议会、制宪会议、公民投票表决等方式制定
协定
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
法国1830年宪法
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
宪法的渊源
宪法的表现形式
宪法典
以法典形式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原则
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世界上第一部宪法典
法国1791年《法兰西共和国宪法》
欧洲大陆第一部宪法典
我国
1982.12.4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修正案
为使宪法典
保持稳定性
及时适应社会实际变化
宪法典组成部分
宪法性法律
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含义
不成文宪法国家
立法机关制定
理解
这类国家
受历史文化传统及阶级力量关系对比
不同时期
根据一般立法程序
制定有关宪法内容法律
成文宪法国家
前提
书面宪法文件
没有明确规定一些宪法事项
政治实践
需要一定政治规则
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 反复运用
被普遍遵循
国家机关、政党、人民
与宪法具有等同效力
习惯/传统
不成文的政治行为规范
没有法律文书表现形式
不具有司法适用性
不由国家制定/认可
作用基础/约束力
政治道德
中国
修宪
中国共产党向全国人大常委提议
全国人大常委向全国人大提修正案
法院
宪法争议案件中
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判决
主要存在
普通法系国家
“遵循先例”原则
普通法原理
法官造法
法官有宪法解释权
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机关--独立宪法解释
违宪审查--判断法律是否违宪
我国宪法解释机关
全国人大
与宪法同等效力
宪法组成
国际条约
宪法的制定
修宪权与制宪权
制宪机关
制宪程序
设立机关
提出草案
通过草案
2/3或3/4以上多数
公布
国家元首/制宪机关
宪法的作用
前提条件
宪法自身正当性
社会成员的宪法意识
法律体系的完备
主要作用
确认和规范国家权力
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确认经济制度、促进经济发展
维护国家统一和世界和平
宪法的效力
指宪法的法律约束力
纵向效力
横向效力
空间
时间
对人
对事
宪法的修改
方式
部分修改
宪法修宪程序
不重新通过/批准修改后的整部宪法
具体方式
修宪机关
修宪决议--直接修改重新公布宪法
废除宪法原来条款/内容
变动宪法规定
增补宪法的条款/内容
整体修改
程序
提案
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人大代表
先决投票
公告
公布修正案
决议
全体代表2/3以上多数
主席团以人大公告方式
限制
宪法根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国家领土完整
政体
必要性
使宪法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与变化
弥补宪法规范在实际过程中出现的缺漏
宪法的解释
宪法解释机关和体制
最高权力机关/立法机关解释制
普通法院解释制
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解释制
种类
有权解释和学理解释
合宪、违宪和补充解释
语义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和目的解释
原则
符合
宪法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和目的
协调
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宪法规范和社会实际的关系
宪法纵向效力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省级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