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经济法基础》考点整理_2021会计初级_救命稻草ZH
详细整理各章重要考点,你知道初会经济基础要考些什么?根据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制的考试教材,整理得《经济法基础》的知识结构和主要内容。本思维导图适合初学者用来系统地了解考试大纲,适合复习阶段作为索引使用。层次分明便于梳理、记忆。同学们加油,逢考必过~~
编辑于2021-05-14 13:34:42溯源中国,作者许宏,是河南文艺出版社出版书籍。“溯源中国”的含义,许宏本人解释说就是“追溯早期中国及其缘起的脉络”。“我们永远也不可能获知当时的真相,但仍然要怀着最大限度迫近历史真实的执着。”
这是一篇关于20220505第4期共读笔记《溯源中国》D1的思维导图,溯源中国,作者许宏,是河南文艺出版社出版书籍。“溯源中国”的含义,许宏本人解释说就是“追溯早期中国及其缘起的脉络”。
这是一篇关于20220505第4期共读笔记《溯源中国》导读的思维导图,溯源中国,作者许宏,是河南文艺出版社出版书籍。“溯源中国”的含义,许宏本人解释说就是“追溯早期中国及其缘起的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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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源中国,作者许宏,是河南文艺出版社出版书籍。“溯源中国”的含义,许宏本人解释说就是“追溯早期中国及其缘起的脉络”。“我们永远也不可能获知当时的真相,但仍然要怀着最大限度迫近历史真实的执着。”
这是一篇关于20220505第4期共读笔记《溯源中国》D1的思维导图,溯源中国,作者许宏,是河南文艺出版社出版书籍。“溯源中国”的含义,许宏本人解释说就是“追溯早期中国及其缘起的脉络”。
这是一篇关于20220505第4期共读笔记《溯源中国》导读的思维导图,溯源中国,作者许宏,是河南文艺出版社出版书籍。“溯源中国”的含义,许宏本人解释说就是“追溯早期中国及其缘起的脉络”。
2021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 考 点 笔 记
第一章 总论
法律关系
主体
自然人
中国公民
外国公民
无国籍人
组织
法人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特别法人
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等
国家
内容
权利
义务
客体
物
自然物
人造物
一般等价物
人身、人格
人身体和某部位带“物”的属性,但“活人”不能成为客体
生命权、名誉权等
精神产品
智力成果
行为
生产经营
经济管理
提供劳务
完成工作等
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8周岁(<8 )【8“以下”包括8;“不满”8不包括8】
精神状态:“不能”辨认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 不满18周岁(8≤且<18 )
精神状态:“不能完全”辨认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16≤且<18 )
精神健全
法律事实
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绝对
自然灾害
生老病死
意外事故
相对
社会革命
战争
重大政策改变
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表现形式
积极行为
消极行为
是否表意
表意行为
非表意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几方表意
单方行为(如:订立遗嘱)
多方行为
形式是否特定
要式行为
非要式行为
法的形式
宪法
→
全国人大
法律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法》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条例》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条例》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办法》《××条例实施细则》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地方××办法》
其他形式
特别行政区法
国际条约
司法解释(非判决书)
效力排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法的适用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同
同一机关制定:制定机关决定
不同机关制定但有共同上级:共同上级决定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适用地方性法规
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法的分类
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根本法
普通法
内容
实体法
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
一般法
特别法
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
国际法
国内法
运用的目的
公法
私法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成文法
不成文法
经济仲裁
适用范围
适用
平等主体“合同和财产”纠纷
不适用《仲裁法》
劳动争议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不能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行政争议
原则
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
【注意】裁决作出后,就同一纠纷再仲裁、再起诉均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隶属关系
仲裁协议
形式
书面
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效力
独立性
无论单独签订还是合同附加,均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无效的影响
排他性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效力争议
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装傻充愣”
双方签订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受理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无效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且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开庭、不公开、执行回避制度、可和解亦可调节,但不能违背一裁终局原则
和解后的选择
向前走:依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反悔后再申请 ×】
向后退:撤回申请【反悔后再申请 √】
仲裁裁决
作出裁决
仲裁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2:1):少数服从多数
仲裁庭未能形成“多数”意见(1:1:1):按首席仲裁员意见
文件生效
调解书自“双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财产、人身关系”
审判制度
两审终审制
【注意】适用一审终审制的案件
简易小额诉讼案件
非诉讼民事案件
最高法一审案件
合议制
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
回避制度
【注意】“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开庭并公开
依法不公开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申请不公开
离婚、商业秘密
【注意】无论审判过程是否公开,审判结果一律公开
地域管辖
一般
被告住所地 【注意】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
特殊
合同纠纷
一般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标的物所在地
运输合同:始发地、目的地
票据纠纷
票据支付地
侵权行为
行为实施地
结果发生地
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地
交通工具的最先到达地或最先将落地
【注意】以上诉讼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专属
不动产
港口作业
继承遗产
共同
“立案在先”原则
诉讼时效
不适用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
超期
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起诉权和实体权利不消灭
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进行审判
中止
适用情形:“客观原因”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法律后果:“暂停”,至障碍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断
适用情形:主观原因
法律后果:从中断终结时起,“重新计算”
【注意】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事由等均为法定,当事人不能约定
调解
可以调解:一般情况
应当调解:离婚案件
不得调解:非诉案件、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判决
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可以上诉
二审:终审判决
行政复议已与税务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
复议范围
复议事项
复议机关作出的“具体”行为
排除事项
行政处分
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抽象行政行为
申请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书面、“口头”申请均可,可同时申请“赔偿”
不收费
除“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决定或法律规定停止执行外,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复议程序
复议机关
一个“领导”:海关、金融、税务、政府(非省级)、国家安全机关
俩“领导”:县级以上政府部门
没“领导”:省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
【注意1】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复议决定不服,可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注意2】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包括复议机关
复议决定
采用书面审查(不开庭)(重大案件可采用“听证”方式审理)
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答复时间(60天+30天)
复议决定书“送达”生效
税务行政复议
必经复议
对“征税行为”不服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再起诉
征税行为
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
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税款征收方式
征收税款(查账、查定、查验、定期定额)、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
加收滞纳金
复议管辖
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所属税务局
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做出:继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
对加处罚款不服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
【注意】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
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注意】无需先缴纳罚款,也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
诉讼范围
受理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受理
国家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
由行政机关终局裁决
诉讼管辖
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海关处理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地域管辖
普通管辖
“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经过复议的“也”可以在复议机关所在地
跨区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跨区管辖的法院
专属管辖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限制人身自由: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
诉讼程序
起诉时间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
调解
可以调解:赔偿、补偿、行政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
不得调解:一般情况
一审判决
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
一审上诉期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惩罚性较轻)
主要内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行政责任(惩罚性中等)
行政处罚
主要内容: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
主要内容: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惩罚性较重)
主刑
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3年
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1年
有期——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无期
死刑——非罪大恶极可以缓期2年执行
附加刑
主要内容: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工作管理
管理
全国
国务院财政部门
地方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
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领导责任
单位负责人对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会计核算
伪造变造
伪造
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无中生有)
变造
在原有基础上改变,手段是涂改、挖补
处理方法
不得“随意”变更
记录文字
所有单位
“应当”使用中文
民族自治地方境内外资企业
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其他文字
本位币
一般单位
人民币
外币收支为主单位
日常核算:选定一种外币为记账本位币
编制报告:折算为人民币
核算内容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等,请按会计“六要素”适当记忆
原始凭证
开具
支出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应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
违规处理
不真实、不合法:不予受理+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不准确、不完整: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错误更正
绝对禁止:涂改
一般错误:可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金额错误:只能重开
外借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
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下同)”批准,可以复制
记账凭证
填制
可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或“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
【注意】必须“同类”才可汇总
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结账、更正错误
账簿
对账
账账核对、账证核对、账实核对
财务会计报告
构成
四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股东)权益变动表
一注:会计报表附注
已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
对外提供
编制基础、依据、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
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报告应“一并提供”
接触人员在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应对其内容保密
国企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公布“一次”
特别说明
会计核算的其他考点,请在“初级会计实务”中掌握,此处仅列示本门考试的易错考点
会计档案
包括内容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属于其他会计档案
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不属于会计档案
管理程序
仅保存电子档案
具备保存条件且“非需永久保存或有重要价值”
临时保管
一般情况:可由会计机构临时保管一年
特殊情况:应经档案机构同意,最长不超过三年
电子档案移交
“元数据”和“读取平台”应当一并移交
检测“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
清册编制
会计机构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档案机构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保管期限
永久
年度财务报告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30年
凭证
账簿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10年
其他财务报告
调节表
对账单
纳税申报表
特殊
固定资产卡片账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销毁
程序
销毁前
“单位负责人、档案机构负责人和经办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和经办人”在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销毁时
档案机构+会计机构(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销毁后
“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不得销毁
未结清的债权债务、涉及其他未了事项、建设单位项目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
会计监督
三类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内部监督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本单位经济活动
外部监督
政府监督
(主要监督人)财政部门:各单位会计工作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有关单位会计资料
社会监督
(主要监督人)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委托单位经济活动
单位和个人检举:违法行为
三类会计监督的其他考点
内部控制
原则
一般企业
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成本效益
小企业
风险导向、适应性、成本效益、实质重于形式
不相容职务
【管钱的不管账】:出纳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管账的不管钱】:记账人员与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应当互相分离、互相制约
【相邻岗位不得兼任】
授权审批控制
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政府监督
监督内容
对会计工作的监督
对任用人员的监督
是否具备专业能力
是否遵守职业道德
【注意】没有对“税”的监督
查询权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被监督单位的往来单位和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
报告类型
标准报告
不含“说明段、强调事项段、其他事项段、或其他任何修饰性用语”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可以包括其他报告责任段)
非标准报告
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保留、否定、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审计意见
无保留
“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
保留
无论是否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错报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否定
“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错报影响重大且“广泛”
无法表示
“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错报影响重大且“广泛”
代理记账
行政许可
会计师事务所
不需要
其他单位
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
业务范围
“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合同
委托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双方义务
委托方
“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提供
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保管
及时处理代理记账机构退回,要求按规定“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
代理记账机构
守法、按委托合同办理业务
保密
拒绝违法要求
解释有关问题
会计机构、会计岗位、会计人员
机构设置
依据“会计业务”的需要
会计岗位
【注意】“内部审计、总会计师、档案机构内的会计档案管理”均非会计岗位
按需设岗
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会计人员
【注意】”总会计师“属于会计人员
任职资格
一般人员
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参加继续教育具备专业能力
机构负责人
会计师“或”“3年”工作经验
总会计师
属于行政领导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不得设置副职
回避制度
具体规定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出纳
直系亲属
夫妻
直系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配偶亲
工作交接
交接范围
工作调动
离职
临时离职、因病暂时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
临时离职人员恢复工作
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离职→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离职→单位负责人监交
交接后
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移交清册“一式三份”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
责任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初级资格
中级资格
高级资格
会计专业职务
正高级职务→正高级会计师
副高级职务→高级会计师
中级职务→会计师
初级职务→助理会计师
继续教育
适用范围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起始时间
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
学分要求
每年累计≥“90学分”,专业科目≥总学分的“2/3”
【注意】继续教育学分“全国”范围“当年”有效
违法会计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十项违法会计行为及其行政责任
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账簿或登记账簿不符合规定
不依法设置账簿
私设账簿(账外账、小金库、两本账)
向不同的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和记账本位币
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
【注意】与“税”有关的不属于违法会计行为
行政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
罚款
给予行政处分(公务员)
会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情节严重)
其他违法会计行为及其行政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资料
通报
罚款
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会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
同上
授意、指使、强令他人进行上述两项违法行为
罚款
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
给予行政处分
补救措施: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违法会计行为的刑事责任
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
个人犯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处理同个人犯罪
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
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注意】“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资料,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会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会计职业道德
道德与法律
联系
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吸收
作用上相互补充、相互协调
【注意】道德是对法律的重要补充,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
区别
会计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的原则和办理要求
出票日期
“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小写银行不受理
日期的中文大写方法:汉语规律,防止涂改
金额
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
签章
单位、银行:财务(汇票)专用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名章
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更改
“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其他内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并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伪造与变造
“伪造”→假冒他人“签章”
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而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伪造人亦不承担“票据责任”
“变造”→改变“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
银行结算账户
开立
开户申请签章要求
单位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
本人的签章
面签制度
对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异地”的单位,银行应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面签”管理协议(不得授权委托的特殊规定)
是否核准
企业
所有账户均执行备案制
非企业单位
基本存款账户等部分账户执行核准制
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当向银行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编号(或开户许可证)
变更
开户单位“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开户银行“2个工作日内”向人行支行备案
撤销
法定情形
开户单位因各种原因关闭
迁址且需要变更开户银行
撤销顺序
拥有多个银行结算账户的,最后撤销基本存款账户
强制撤销
存款人应自银行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基本户
开户资格
非个人
军队开户需够级别(团级以上)
非临时机构
附属机构开户必须独立核算
适用范围
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
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只能开一个)
一般户
使用规定
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没有数量限制,但须在基本户开户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
专用户
使用规定
“单位银行卡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预算单位零余额户
使用规定
由一级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开立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无基本户的作为“基本户”管理,有基本户的作为“专用户”管理
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等
不得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临时户
适用范围
设立临时机构
异地临时经营
验资
军队及武警部队临时任务
使用规定
有效期≤2年
可以支取现金但验资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个人户
I类
现金存取
转账
购买金融产品
消费
缴费
II类
无限额
购买金融产品
有限额
现金存取
转账
消费
缴费
【注意】限额为日累计≤1万元;年累计≤20万元
III类
有限额
转账
消费
缴费
不可以
现金存取
购买金融产品
【注意】任一时点账户余额≤2000元;不得发放实体介质
【注意】无工作人员现场核验,只能开立II类、III类账户
开户有效身份证明
境内大陆居民
年满16周岁为“身份证”
不满16周岁为”户口本“
其他人员
护照
往来大陆(内地)通行证
永久居留证
无行为能力人开户
可以经法定代理人代理开户,但不能使用银行卡
票据结算方式
票据的一般规定
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
付款人
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
背书人
被背书人
保证人
关于付款人
具体包括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
商业汇票的承兑人
支票的出票人开户银行
区别承兑人
“承兑人”仅在远期商业汇票中才会出现,承兑人可以称为付款人,付款人不能成为承兑人
票据权利
取得
一般
必须给付对价
特殊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先于前手”
无权利
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
失票救济
挂失止付
适用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
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止付期
12天
通知书应载明
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公示催告
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书内容
票面金额
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
申请的理由、事实
通知挂失止付的时间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名称、地址、电话
公告刊登媒介:“全国性”的报刊
催告期
国内票据自公告日起60日
涉外票据≤90日
诉讼
挂失止付与公示催告均非必经措施,利害关系人明确可直接起诉
权利时效
对出票人或承兑人
商业汇票: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银行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
追索与再追索
追索: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再追索:自清偿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注意】追索权和再追索权时效的适用对象,不包括追索“出票人、承兑人”
对人的抗辩
票据债务人只能针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而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行为
出票
背书
种类
转让背书
非转让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
质押背书
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
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
【注意】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交付,持票人自己记载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相对记载事项
背书日期
【注意】未记载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粘单
粘单的“第一记载人”(背书人),应在粘接处签章
背书连续
前一手背书的被背书人为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注意】非转让背书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附条件
所附条件“不具票据上的效力”
部分背书
将票据金额部分转让或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限制背书
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
期后背书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
承兑
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汇款到期日前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注意】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丧失对牵手的“追索权”
附条件
视为“拒绝承兑”
责任
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承兑银行仍然应当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并按日0.5‰计收利息
保证
相对记载事项
保证人住所
未记载则“营业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3选1
被保证人名称
未记载则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日期
未记载则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附条件
“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责任
经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和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追索
被追索人
票据、程序无问题,承兑人无理拒付→全体前手
承兑附条件、拒绝承兑
最后的持票人提示承兑→出付款人外前手
提示承兑后又背书转让→前手背书人
背书附条件、保证附条件→全体前手
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除该背书人和该背书人的保证人外前手
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出票人
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
支票、本票、银行汇票→出票人
商业汇票→承兑人、出票人
追索程序
自取得拒付证明之日起“3日内”发出通知,未按期通知,“仍可行使追索权”,但应赔偿因延迟通知而给被追索人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追索内容
本金、利息、费用(不包括间接损失)
银行汇票、本票与支票
银行汇票
适用
单位、个人均可使用
出票
申请人、收款人一方为单位,不得申请“现金”银行汇票
表明
“银行汇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提示】此考点以银行汇票为主记忆,其他票据记住区别
【注意】本票无“付款人名称”,支票无“收款人名称”
实际结算金额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银行不予受理,该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提示付款
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提交“汇票+解讫通知”两联
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
退票
退款缺少解讫通知的,应于“提示付款期满1个月后”办理
本票
适用
单位、个人,同一票据交换区域
出票
必须记载事项六项:无付款人名称
付款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退付现金
“现金”银行本票和“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申请退票时
支票
适用
单位、个人,全国支票影像系统支持全国使用
出票
必须记载事项
“支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注意】无收款人名称
授权补记事项
金额
收款人名称
【注意】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相对记载事项
付款地: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出票地: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注意】支票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的该记载无效
空头支票
判定
出票人签发支票金额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金额
罚则
人民银行处票面金额的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持票人有权要求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提示付款
期限
出票日起“10日”
【注意】超期提示付款,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出票人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程序
转账支票
可以委托收款
作成委托收款背书,送交支票和“进账单”
现金支票
只能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各类票据收款人应审查的事项
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
票据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大小写出票金额是否一致
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商业汇票
纸质商业汇票
适用
个人不能使用
出票
必须记载事项七项
承兑
办理信息登记
登记场所:票据市场基础设施
时间:不晚于承兑业务办理次一工作日
办理人:“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银行”
注意:登记信息与纸质信息不一致以纸质信息为准
贴现
签章
贴出时:贴出人签章
赎回时:原贴入人签章
贴现期
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
承兑人在异地,另加3天
申请人
免:办理贴现无需提供基础关系证明,如发票、合同等
贴现人
查:查询承兑电子登记信息(与纸质信息不一致不予办理)
记:纸票记载“已电子登记权属”,信息锁定,后续业务通过电子形式办理
存:贴现人保管纸票
保证增信
贴现人
选:自由选择保证增信行
保证增信行
谁:必须为商业银行
存:保存纸票
付:偿付责任先于贴现人
付款确认
发起人:票据保管人(贴现人或保证增信行)
发起对象:“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
确认方式:“实物”或者“影像”(效力等同)
确认时间:3个工作日内
纸票保管:实物确认后由“发起对象”保管
票据交易类型
转贴现
质押式回购
买断式回购
票据到期
偿付顺序:(经付款确认)承兑人→(经保证增信)保证增信行→贴现人
应答时间:提示付款当日,未应答视为拒付
票据到期
商业承兑汇票:余额不足视为拒付
银行承兑汇票:已付款确认,提示付款日系统直接代付
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6个月
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注意】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应承担付款责任
电子商业汇票
必须记载事项
九项(比纸票多了票据到期日、出票人名称)
强制使用
原则上:单张≥“100万元”
必须:单张≥“300万元”
程序
签发、承兑(同时视同付款确认)、质押、保证、贴现全部电子化
付款期限
自出票日起≤“1年”
银行卡
适用
单位、个人、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分类
可透支否
信用卡-向发卡行交存备用金否
贷记卡
准贷记卡
借记卡-功能
转账卡
专用卡
储值卡
申领
单位卡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个人卡
年满“18周岁”,申请表签名,身份证及复印件
追偿
保证金、抵押物、质押物、保证人、法院
【注意】无“冻结”持卡人账户
单位人民币卡
来源:从“基本户”转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存入销货收入
使用:可以转账方式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
去向:销户时,资金转入其基本户,不得提现
贷记卡
“非现金交易”优惠
“免息还款期”(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或“最低还款额”
【注意】二者只能享受其一
显著提示
利率标准和计结息方式
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
违约金收取情形及标准等
【注意】协议应同时注明“日利率”和“年利率
风险控制
信用卡ATM机提现,每卡每日累计≤1万元
借记卡ATM机提现,每卡每日累计≤2万元
不得收取
滞纳金
超限费
“违约金、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的利息
收单
风险应对
认定为风险等级较高商户时
限制开通的受理卡种和交易类型
强化交易监测
设置交易限额
延迟结算
增加检查频率
建立风险准备金
【注意】并不停止其交易
发生风险事件时
延迟资金结算
暂停银行卡交易
收回受理终端
关闭网络支付接口
涉嫌违法及时报案
风险事件
套现、洗钱、欺诈、移机、留存或泄露持卡人账户信息
收费
收单服务费:收单机构向商户收取
发卡行服务费:发卡机构向收单机构收取 【免收行业】非营利性的医疗、教育、社会福利、养老、慈善机构
网络服务费 【免收行业】同上
网上支付
网上银行
功能
企业网上银行:B2B网上支付
个人网上银行:B2C网上支付
第三方支付
种类
线上
互联网在线支付
移动支付中的远程支付
线下
POS机刷卡支付
拉卡拉等自助终端支付
电话支付
手机近端支付
电视支付
开户
同一人在同一家第三方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III类账户“
结算方式
汇兑
适用
单位、个人均可使用
记载事项
表明“信汇”或“电汇”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收款人名称
汇款人名称
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
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
委托日期
汇款人签章
【注意】汇款人、收款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账号”
汇款回单
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
收账通知
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撤汇
汇出银行“尚未汇出”
委托收款
适用
单位、个人、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记载事项
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委托日期
收款人签章
托收
以“非银行单位”为付款人,托收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行”名称
以“非银行单位”或“有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托收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行”名称
以“无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托收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行”名称
国内信用证
特点
国内适用:人民币计价
不可撤销
不得支取现金
适用范围
单位之间
程序
开证担保
保证金、抵押、质押、保证均可
通知行
由开证申请人指定
申请人未指定,开证行有权指定
转让
可转让信用证可通过“转让行”向第二受益人“部分或全部”转让,但只能转让一次
议付
未明示可议付:任何银行不得办理议付
明示可议付:如开证行仅指定一家议付行,未被指定为议付行的银行不得办理议付,被指定的议付行可自行决定是否办理议付
付款
即期:收到相符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付款
远期:收到相符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确认”到期付款,并在“到期日”付款
【注意1】(远期)信用证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注意2】即使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及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开证行仍应在规定时间内付款
注销
开证行、保兑行、议付行未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收到单据的,开证行可在信用证“逾有效期1个月后”予以注销
预付卡
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税收特征
强制性
无偿性
固定性
税法法律关系主题
征税主体
税务机关
海关
纳税主体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纳税担保人
【注意】不包括代理人
税法要素
十大要素
纳税人
征税对象
税目
税率(核心要素)
计税依据
纳税环节
纳税期限
纳税地点
税收优惠
法律责任
征税对象
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
税率
比例税率
定额税率
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
超率累进税率
起征点
“未达到”不征税,“达到或超过”就全部数额征税
免征额
征税对象总额中的免征数额,只就减除后“剩余部分”征款
海关负责征收的税种
征收
关税
船舶吨税
代征
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般范围
销售及进口货物
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
销售劳务
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销售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
【注意1】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司机收取的管理费,属“陆路运输服务”
【注意2】程租、期租、湿租属“交通运输服务”,光租、干租属“现代服务-租赁服务”
邮政服务
【注意】邮政汇兑服务属“邮政普遍服务”,邮政储蓄服务属“金融服务”
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
通话、出租带宽
增值电信服务
短(彩)信、互联网接入
建筑服务
【注意】“固定电话、燃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初装、开户、扩容费”等,属“建筑服务-安装服务”
金融服务
【注意1】区别“贷款服务”与其他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的收入为各种占用、拆解资金而取得的“利息”
【注意2】以“货币投资”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属“金融服务-贷款服务”
【注意3】融资性售后回租属“金融服务-贷款服务”融资租赁属“现代服务-租赁服务”
现代服务
包括
研发和技术
信息技术
文化创意
物流辅助
租赁
鉴证咨询
广播影视
商务辅助
其他
【注意】
将动产、不动产上的广告位出租,属“经营租赁”服务
道路通行服务(过路、过桥、过闸费)属“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物业管理属“商务辅助服务”
生活服务
文化体育
教育医疗
旅游娱乐
餐饮住宿
居民日常
其他
【注意】“市容市政管理”属“居民日常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
技术
商标
著作权
商誉
自然资源使用权(如土地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
【注意】转让不动产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属“销售不动产”
视同销售
委托代销货物
销售代销货物
异地(非同一县市)移送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生产性”支出,无论“对内、对外”均视同销售
“购进”的货物用于“非生产性”支出,只有“对外”才视同销售,对内属于“进项税不得抵扣”的情形
【对内行为】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对外行为】投资、分配股利、无偿赠送
混合销售
标准
“一项"销售行为
同时发生
有从属关系
纳税
根据经营主体从事的主业纳税,如以销售货物为主就全部按销售货物纳税
特殊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分别”纳税
兼营
标准
“多元化”经营
非一项销售行为
非同时发生
无从属关系
纳税
分别核算,分别缴纳
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不征税
非经营
单位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单位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满足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
非境内
必须同时满足“提供方在境外”并“完全在境外发生或使用”两个条件
其他
存款利息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资产重组
增值税税率与征收率
增值税税率
13%
销售和进口除执行9%低税率的货物以外的货物
“全部”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9%
货物
四大类
基本温饱
精神文明
农业生产
生活用能源
【注意1】
销售的“农产品”必须是“自产的初级”产品,非再加工产品
“食用盐、食用植物油、居民用煤炭制品”表述的完整性
服务
转让土地使用权、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
【记忆口诀】若想天长地久,"房地产"是"交友"的"基础"
6%
略
0%
出口货物
国际运输服务
航天运输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的部分服务
增值税征收率
3%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可选择3%
货物
自来水
县级以下小型水利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用微生物、血液或组织等制成的生物制品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商品混凝土
【记忆提示】水、电、生物制品、建材
服务
①
仓储服务
装卸搬运服务
以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有形动产,提供的“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营改增试点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收派服务
②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
动漫产品的设计、制作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电影放映服务
【记忆口诀】一个快递员快乐的一天。上班从“仓库”中“搬”出快件,开着“租来的电动车”去“派件”;下班坐“公交车”去“体育馆看”姜子牙“大”电影“
【注意】选择简易办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减按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见“进项税额不得抵扣(1)”)
销售旧货(二手车除外)
含税售价÷(1+3%)*2%
5%
略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销项税额
销售额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判定
增值税销项税额
不属于价外费用
合理的代收款
不属于价外费用
包装物
包装费
属于
包装物租金
属于
包装物押金
一般货物、啤酒、黄酒
逾期属于
白酒和其他酒
取得时属于
运费
销售方自己提供运输
属于
第三方提供运输发票开给销售方
属于
第三方提供运输发票开给购买方
不属于
【注意】“价外费用为含税销售额”应当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组成计税价格
视同销售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注意】先看题目是否给出同类产品平均售价,不能直接组价
进口
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律使用适用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特殊
折扣销售
同一张发票注明,按折扣后金额计算
以旧换新
金银首饰
“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价款作为计税基础
其他产品
“新货物”不含增值税的售价售价作为计税基础
余额计税
金融商品转让
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上期交易负差)÷(1+6%)
简易计税下建筑分包
销售额=(工程款-分包款)÷(1+3%)
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
凭票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扣缴义务人取得的完税凭证
农产品抵扣
购进免税农产品,凭“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农产品销售发票”
用于深加工(13%税率货物):买价×10%
用于非深加工(9%货物或6%服务):买价*9%
购入旅客运输服务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凭票抵扣
取得航空行程单
(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注意】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
取得铁路车票
票面金额÷(1+9%)*9%
取得汽车票、船票
票面金额÷(1+3%)*3%
【注意】上述票证均需“注明旅客身份信息”,否则不能抵扣
不得抵扣
“外购”货物用于简易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管理不善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销毁、拆除,造成的“非正常损失”
购进“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注意】购进“住宿服务”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增值税免税
鼓励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婚姻介绍服务
“四技”合同
“个人”转让著作权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照顾
“古旧”图书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非经营行为
直接用于“科研、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不包括外国企业)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残疾人组织”进口的残疾人专用品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提供社区养老、抚育、家政等服务取得的收入
殡葬服务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纪念馆、博物馆等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成本效益
销售的自己(指其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
即征即退
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实际税负>3%的部分
起征点
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且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小微企业
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的其他考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直接收款
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
赊销、分期收款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预收款
货物:发出
租赁服务:收到预收款
委托代销
收到代销清单或全部、部分货款
金融商品转让
所有权转移
先开发票
开具发票
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
机构所在地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
服务发生地,不动产、资源所在地
增值税发票
联次
发票联:“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
抵扣联:“购买方”报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
记账联:”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
不得领购
会计核算不健全
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处理或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未改正
不得开具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
子主题
消费税征税范围
生产
生产销售
“销售时”纳税
自产自用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
委托方为纳税人
受托方为单位,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向”受托方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代收代缴
受托方为个人,由“委托方”“收回后”向“委托方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自行缴纳
【注意】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消费税准予抵扣;若用于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进口
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销售
零售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不包括镀金和包金)
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
批发
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
消费税税目与税率
税目
【记忆主线】
一个“社会小青年”
(抽烟、喝酒、开摩托)
遇到“白富美”
(戴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涂高档化妆品)
变成了“高富帅”
(戴高档手表、玩高尔夫球、开小汽车、开游艇、加成品油)
最终“抱得美人归”
(婚礼放鞭焰火、酒席用木制一次性筷子、婚房刷涂料、铺实木地板、家用电器装电池“
烟
不包括:烟叶
酒
不包括:调味料酒、酒精
高档化妆品
不包括:演员用的“油彩、上装油、卸妆油”
鞭炮、焰火
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小汽车
不包括
大客车、大货车、厢式货车
“电动汽车”
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企业购进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信车等“专用汽车”
汽车轮胎
电池
无汞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
【注意】属于征税范围,免征消费税
涂料
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
【注意】属于征税范围,免征消费税
【注意】“木制一次性筷子”表述必须完整
税率
比例税率
绝大多数应税消费品
定额税率
黄酒、啤酒、成品油
复合计征
卷烟、白酒
【注意】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无论是否分别核算均“从高适用税率”
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
从价定率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从量定额
不要让题目中的价款迷惑
复合计征
注意单位换算
特殊情况
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
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数量征税
换取生产或消费资料、抵偿债务、投资入股(换抵投)
按最高销售价格
包装物押金
【注意】啤酒、黄酒因定额征收因此不考虑价外费用的问题
组成计税价格
自产自用及进口与增值税相同
委托加工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注意】先找“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没有再组价
已纳税款的扣除
扣除条件
必须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
扣除范围
不包括“酒类产品、表、烧油的、电池、涂料”
纳税环节不同不得扣除
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不得扣除
第八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劳动合同的订立
订立主体
劳动者
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特种工艺除外
用人单位
无执照亦无委托书不得订立劳动合同
不得扣押证件、要求提供担保和收取财物
【注意】收取财物的处罚措施(每人500~2000元)
建立关系
用工之日
签订合同
形式
书面(例外:非全日制用工)
订立时间
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
不签的后果
一个月内如是劳动者原因
“终止关系”
“支付报酬”
“无补偿”
满一个月不满一年则单位违规
“支付双倍工资”
“补签合同”
此情形下劳动者不签可终止关系并要求补偿
【注意】双倍工资的支付区间:满一个月次日至签订合同前一日
满一年则单位严重违规
“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
“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立即补订合同”
超过一年
履行补订书面合同责任
不再继续支付双倍工资
无效合同
法定情形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违法
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后果
自始无效
劳动者付出劳动可要求报酬
给对方造成损失可要求有过错一方赔偿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包括
甲乙双方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报酬、社保等
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企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
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法定不得订立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能力、无过错)
工作时间
标准工时制
8小时/日;40小时/周
不定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
【注意】用人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但天≤3小时,月≤36小时
带薪年休假
【注意】看累计工作年限(1年起步,10年分界)
【注意1】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注意2】换单位当年度休假天数按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一般情况工资支付
货币支付
遇假期提前支付
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特殊情况工资支付
部分人放假节日
有工资无加班费
平时加班
≥150%
周末加班
≥200%(或调休)
法定休假日加班
≥300%
罚则
责令支付
逾期按应付金额50%~100%加付赔偿金
扣工资
每月“扣除”≤月工资的20%且“支付”≥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
试用期
合同期1年:试用期≤2个月
合同期2年:试用期≤2个月
合同期3年:试用期≤6个月
【注意1】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注意2】试用期工资≥“约定工资的80%”
【注意3】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正式工资×已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
服务期
前提
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长度
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合同应顺延至服务期满
违约金
约定时
以培训费为限
要求支付时
不能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担的服务费
【注意1】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超过上述计算结果,则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无效,若低于计算结果则以约定为准
【注意2】劳动者原因解除合同照赔,单位原因解除合同不赔
竞业限制
订立
约定补偿金
有效
未约定补偿金
无效
约定的竞业限制期超过“2年”
超过部分无效
履行
“未约定”补偿金但劳动者实际履行,可要求按合同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两者中较高者按月支付赔偿
有效
单位主张解除,劳动者可要求“额外3个月”补偿金
解除
单位原因不支付补偿金时间“不满3个月”,劳动者可要求支付,此时不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有效
单位原因导致“3个月”不支付补偿金,劳动者可要求支付并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解除
劳动者不履行,单位可要求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有效
【注意】用人单位仅可在“服务期”及“竞业限制”中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法定解除
劳动者
补偿
随时通知:单位有过错,但该过错并未危及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无需通知:单位严重侵犯劳动者权益甚至威胁生命
无补偿
提前通知:劳动者“另谋高就”但单位不放人
提前通知:“试用期”提前3天通知
提前通知:非试用期提前30天书面通知
单位
补偿
提前通知:无过失性辞退应提前30天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
经济性裁员:单位经济原因需要裁员“20人”以上或不足20但占总数“10%”以上
无补偿
随时通知:“试用期”劳动者有过错
终止
合同期满
补偿
降低待遇劳动者不再续签
不再与劳动者续签
无补偿
维持或提高待遇但劳动者不再续签
退休或享受养老待遇
劳动者死亡
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关闭
排除事项
孕期、产期、哺乳期
职业病
非职业病但在医疗期内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补偿金
本单位工作年限
每满1年,补偿1个月
6个月以上不满1年,补偿1个月
不满6个月,补偿0.5个月
计算基数
最低工资标准≤月平均工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注意】“高薪职工”(月工资>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法律责任
合法解除或终止合同,但不履行支付补偿金义务,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加”付“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
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依照法律规定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赔偿金不再支付补偿金)
特殊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
可口头
无试用期
可“随时通知”终止用工
无补偿
报酬结算≤15日
可与多家订立但后订立不能影响先订立
在同一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4小时,每周累计≤24小时
集体合同
企、职会
双方代表人数对等,各≥3人,各1名首席代表
职内会
全体≥2/3出席方可举行
全体≥1/2同意方可通过
签字
双方首席代表
劳务派遣
派遣(用人、输出)单位
与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者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
将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劳动者,不得克扣报酬
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注意】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缴纳保险、支付离职补偿均为用人单位责任
用工(输入)单位
派遣员工/(正式员工+派遣员工)≤10%
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单位
【注意】劳务派遣三性原则
临时性
辅助性
替代性
劳动仲裁
基本规定
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非一裁终局)
不收费
参加人
当事人
劳务派遣
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承包
发包方、承包方为共同当事人
单位被吊销执照等
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为共同当事人
当事人代表
劳动者“10人以上”推举“3~5名”代表
管辖权
地域管辖权
由“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
两方两地申请
由“合同履行地”管辖
履行地不明确
“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
一方多地申请
“受理在先”原则
申请
时效
一般情况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
“拖欠报酬”争议
“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
方式
书面、口头均可
开庭
开庭并“公开”
执行仲裁庭制
适用回避制度
可以和解与调解
裁决
终局裁决
内容
涉及报酬支付的“单项”裁决数额的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工资
必备条款争议
后果
“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单位”对终局裁决不服只能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不能直接起诉
非终局裁决
内容
其他争议
后果
双方当时人均可向法院起诉
基本养老保险
类型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注意1】不包括在校学生和公务员
【注意2】无雇工的个体户、未在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工作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保险费
缴费
职工
缴费基数:当地月平均工资的“60%”≤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00%”
灵活就业人员
缴费基础:在上述“60%”和“300%”间自由选择
缴费比例:20%,其中的8%计入个人账户
享受条件
年龄条件
一般情况
男:60周岁
女:50周岁
女干部:55周岁
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男:55周岁
女:45周岁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男:50周岁
女:45周岁
缴费年限
累计满15年
保险待遇
养老金
按月支付
丧葬补助遗属抚恤
领取前提: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病残津贴
领取前提: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基本医疗保险
类型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包括公务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包括在校学生
缴费
单位缴费的30%转入个人账户
【注意】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算
享受条件
定点、定围(急诊、抢救不受定点定围限制)
支付标准
支付区间
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起付线)~年平均工资的6倍(封顶线)
支付比例
90%
【注意】自付部分由四块组成
起付线以下的部分
区间内自己负担的比例部分
封顶线以上的部分
非“定点”、“定围”部分
医疗期
医疗期计算
医疗期待遇
医疗期内
工资标准最低为“当地最低工资的80%”
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合同必需延续至医疗期满
医疗期满
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工伤保险
缴费
由“单位”缴费
工伤认定
应当认定
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
【注意】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
视同工伤
与工作有间接因果关系
【注意】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此疾病非职业病)
不认定
自找(故意犯罪、酗酒吸毒、自杀自残)
保险待遇
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资待遇“不变”(单位支付)
护理费用(单位支付)
期间一般为12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12个月
评定伤残等级后,转为享受伤残待遇
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注意】与医疗期待遇进行区分
伤残待遇
护理费
工伤保险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
所有等级伤残都有,有工伤保险支付
伤残津贴
1-4级伤残由工伤保险支付
5-6级伤残单位支付
7-10级伤残只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无伤残津贴
5~10级伤残经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支付
工亡待遇
丧葬补助(统筹地区上年职工6个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上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失业保险
享受条件
累计缴费“满1年”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已进行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
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
领取期限

领取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险金≤最低工资标准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从失业保险金中支付
死亡补助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
职业介绍与培训补贴
停止领取
就业、当兵、移民、退休、被判刑收监、无求职需求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征纳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基本权利义务
征税主体
权利
税收立法权
税务管理权
税款征收权(最基本、最主要职权)
税务检查权
税务行政处罚权
审批减、免、退延期缴纳的申请权
组织欠税纳税人离境权
委托代征权
估税权
代位权与撤销权
欠税情况公告权
上诉权
义务
宣传税收政策
为纳税人保密
提高技能
秉公执法
廉洁自律
回避
健全监督管理
纳税主体
权利
知情款
(要求)保密权
税收监督权
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申请延期申报权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委托税务代理权
陈述与申辩权
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税收法律救济权
依法要求听证权
索取有关税收凭证权
义务
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已发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税务检察权的具体规定
出示证件
税务检查证
税务检查通知书
场地检查
不能进入生活场所
交通邮政检查
只能检查有关“单据、凭证和资料”,不能对其内容进行检查,如旅客自带的行李物品等
存款账户检察权
县以上税务(分)局局长批准:可查询纳税人的经营账户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分)局局长批准:可查询涉案人员储蓄存款
【注意】对满足法定条件的纳税人,可按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证、账、票管理
账簿设置
纳税人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
扣缴义务人
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档案保管
证、账、表及其他涉税资料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发票管理
种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折叠票、卷票)
其他发票
除上述发票以外
开具
一般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可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绝对禁止
虚开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拆本使用发票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保管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纳税申报
自行申报
传统方式
邮寄申报
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申报日期
数据电文申报
以税务机关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申报日期
其他方式
检疫申报、简并征期(只适用于执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
【注意】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享受减免税待遇,在减税免税期间的;均应当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税款征收
方式
查账征收
有账且会计制度健全的企业
查定征收
有账但账册不健全的小型厂矿和作坊(生产型)
查验征收
有账但账册不健全、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非生产型)
定期定额征收
没账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
应纳税额核定调整
情形
没账、相当于没账、难以查账
【注意】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
方法
【注意1】按“营业收入”或“成本+合理费用+利润”核定
【注意2】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可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
措施
责令缴纳
前提
①应税未税
②有根据认为可能逃税
不缴
①→强制执行
②→责令提供担保
滞纳金
滞纳金=应纳税款×滞纳天数×0.5‰
滞纳天数: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
担保
方式
保证
抵押
质押
情形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财产的迹象
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
范围
税款
滞纳金
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保全
前提
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或不能提供担保
具体措施
书面通知“冻结”金额“相当于应缴纳税款”的存款(陷阱:冻结全部资金)
“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财产(陷阱:全部财产)
期限
一般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强制执行
前提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税未税,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具体措施
书面通知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变卖”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财产
【注意】强制执行的金额包括滞纳金(无罚款)
共同不适用
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单价5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
阻止出境
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
税收法律责任
逃税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欠税
纳税人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
抗税
暴力、威胁
以上三项法律责任: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
骗税
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款
追缴税款,并处罚款,在规定期间内停止办理退税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
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
公布信息的案件范围
逃税
≥100万元且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欠税
≥10万元
骗税
——
抗税
——
虚开发票
虚开专票或虚开用于骗税、抵扣的其他发票
虚开普票100份或金额≥40万元
伪造、变造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失联
有上述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的
公布信息
法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经法院裁判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团伙成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自然人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注意】对自然人不公布住址、电话、家庭成员等信息
公布媒介
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
【注意】不包括“自媒体”
公布期
3年
记录在案
案件信息一经录入,作为当事人的税收信用记录“永久”保存
不予公布
当事人,在公布“前”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停止公布
当事人,在公布“后”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房产税
纳税人
【总原则】受益人纳税
所有人
出租人
承典人
代管人
使用人
【注意】纳税人“无租使用”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不包括农村“
房屋(不包括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
【注意】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待售的商品房,不征收房产税,但若已使用或出租、出借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应纳税额计算
从价计征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
全“年”应纳税额=不含税年租金收入×12%
税收优惠
个人出租住房不分用途
减按4%税率
单位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
减按4%税率
【房产原值】
不减除折旧
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计入房产原值
改、扩建增加房屋原值
以房产投资联营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税收优惠
非经营性房产【免征】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租金偏低的公房出租
公共租赁住房
高校学生公寓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
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
【注意】上述单位的“出租房产、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但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临时房及停用房【免征】
危房、毁损不堪居住房屋停用后
大修里连续停用半年以上停用期间
基建工地临时房屋施工期间
全民健身
“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
减半
其他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
免征
鼓励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
免征
经营其他产品的房产、土地
不免征
市场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房产、土地
不免征
国家级、升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
免征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提示】其他为自×ד之次月”起
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
受益人纳税
拥有人
代管人
实际使用人
共有各方
【注意】房屋租赁,由“出租房”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应纳税额计算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面积×适用税率【注意】计算与税收优惠的结合
实际占用面积
已测定
“测定”面积
未测定
“证书确定”面积
没证书
“据实申报”,核发证书后再作调整
免征优惠
非经营行为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老年服务机构的自用土地
国家鼓励行为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注意】公园、名胜古迹内附设的经营单位占用的土地,如“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纳税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同房产税)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同房产税)
占用耕地
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主角光环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
【注意】“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不免征“
全民健身
体用用地(同房产税)
房地产
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
【注意】其他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免征
具体行业
厂区外
【注意1】厂区内按规定征收
办公区
生活区
绿化带
机场跑道
【注意2】“火电厂、林场、盐场”等为考核较多行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自×××之“次月”起
【注意】新征用耕地见免征优惠
耕地占用税
征税范围
占用耕地(用于农、林、牧、渔业)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非农业建设
【注意】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不征税
纳税人
经批准
建设用地人或用地申请人
【注意】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贮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未经批准
实际占用人
加征
≤50%
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
50%
占用“基本农田“(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税收优惠
免征
军事设施
学校
幼儿园
社会福利机构
医疗机构
【注意】学校内经营性场所、教职工住房和医院内职工住房不免征
减半征
农村居民建设自用住宅
部分减征
占用非基本农田(用于林、牧、渔业),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50%
最低额征
铁路、公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2元/平方米)
补税
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情形的
纳税全额退还
临时占用
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
客观毁损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自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恢复所损毁耕地原装
纳税期限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申报缴纳
契税
纳税人
“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一方(买方)
征税范围
属于
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注意】包括以房屋、土地作价投资、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不属于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出租、抵押
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计税价格
买卖——成交价格
赠与——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互换——价格差额
【注意】非等价互换,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等价互换,免征
免税
非经营行为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
照顾行为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用于农、林、牧、渔生产
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继承行为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外交减免
国务院酌情减免
居民住房需求保障
企业改制重组
灾后重建
省级政府酌情减免
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土地增值税
征税范围
出让与转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不征)
土地使用权转让(征)
赠与
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
通过相关机构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不征)
赠与其他人(征)
投资联营
非房地产企业之间(不征)
一方为房地产企业(征)
房屋互换
个人互换住房(免征)
企业互换(征)
【提示】其他规定可通过常识判断,依据为房屋权属是否发生转移且有增值
应纳税额计算
计税公式
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扣除项目
房地产企业出售新房
拿地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据实扣除(成本+契税)
建房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
据实扣除
【注意】开发成本包括
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前期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
公共配套设施费
开发间接费用等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
利息明确
利息+(①=②)×省级政府确定的比例
不明确
(①+②)×比例
【注意】超过上浮幅度的利息、超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即使明确也不得扣除
销售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不包括印花税)
优惠
⑤加计扣除额
(①+②)×20%
出售旧房
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重置成本加×成新率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缴纳的有关费用
据实扣除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据实扣除
免税
增值额不高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或转让旧房作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鼓励行为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和因上述原因而“自行转让”的房地产
个人转让住房
清算
应当清算
项目全部销售
可以清算
竣工项目,已转让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虽未超过85%,但剩余已经出租或自用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印花税
纳税人
立合同人
立账簿人
立据人
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证券交易人等
【注意1】立合同人指合同当事人,不包括担保人、证人、鉴证人
【注意2】证券交易印花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征税范围
记忆提示
一圈仓猪要管饱
1‰税率:证券交易以及仓储、经营租赁、保管、财产保险合同
三叔麦城中奸记
万分之三税率:运输、买卖、承揽、建筑、技术合同。
产权转移万分五
万分之五税率:产权转移书据
营业账簿二百五
万分之二点五税率:资金营业账簿
借款融资零点五
万分之零点五税率:借款、融资租赁合同
工商专权固定五
5元/本:营业执照、商标、专利、不动产权证书
【注意1】“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属于技术合同;“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商品房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合同”均属于产权转移书据。
【注意2】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而无合同,该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计算
从价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计税依据
承揽合同:报酬(不包括委托方提供的材料)
租赁、融资租赁合同:租金(不包括租赁财产价值)
运输、仓储、保管合同:运费、仓储费、保管费(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以及运输货物价值)
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不包括利息)
财产保险合同:保费(不包括被保险物价值)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
注意
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但若合同价款和增值税未分别列明,则按照合计金额计税
载有两个以上应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经济事项的同一凭证,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
资金账户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经营期间金额不变不再纳税,金额增加差额纳税
证券交易按成交金额
【注意】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订立的,应当按照各自涉及的价款分别计算应纳税额,但“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对“出让方”征收
定额
权利许可证照
税收优惠
金额较小
应纳税额<0.1元
与个人小额交易
“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租赁住房订立的应税凭证
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
电话和联网购物
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
非列举凭证
”人身“保险合同
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
银行“同业拆借”合同、“借款展期”合同,“日拆性”贷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优惠贷款订立的借款合同、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订立的借款合同
“法律、会计、审计”合同,“出版”合同,“委托代理”合同
非记载资金的其他账簿;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国库业务账簿
物资调拨单
已计税贴花
已经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抄本
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所开立的各类单据不再贴花
纳税人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在补贴印花
鼓励、照顾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书立的书据
图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凭证
农业保险合同、农业生产者购买生产资料或销售自产农产品签订的买卖合同
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结算凭证
纳税期限
证券交易按“周”解缴,每周终了日起“5日”内申报缴税
其他按次、按季或按年度解缴,×××日起15日内申报缴税
车船税
纳税人
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拥有并使用)
【注意】4S店作为商品的车辆不征收车船税
征税范围
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依法“不需要登记”在单位内部行驶的车船
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定额税率
计税依据
乘用车、客车和摩托车
每辆
货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拖船
净吨位每吨
游艇
艇身长度每米
【注意】新车船自购入“当月”计征车船税
税收优惠
免税
农业生产
捕捞、养殖渔船
黑、白牌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警用车船
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商用新能源
纯电动商用车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燃料电池商用车
不征
乘用新能源车船
临时入境车船
减半
1.6升以下小排量节约能源车船
拖船、非机动驳船
挂车
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
以各种方式取得车辆并“自用”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车辆
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ml的摩托车
【注意】无轨电车属于“汽车”范畴,也属于征税车辆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计税依据同增值税)
【注意】执行一次性征收,购入已税二手车,不再征收
税收优惠
黑、白牌车
消防车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
公共汽车
电车
【注意】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纳税期限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
纳税地点
登记车辆
车辆登记地
无需登记车辆
纳税人所在地
船舶吨税
纳税人
“境外进入境内”港口船舶的负责人
应纳税额
税率
按船舶净吨位和执照期限进行复式税率(定额税率)
计税依据
净吨位
税收优惠
免征
海关本色
应纳税额≤50元
处女停
自境外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幽灵船
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特殊用途
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行或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吨位太小
非机动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车船税系
农业生产、黑白牌船
优惠税率
“我国”国籍船舶
船籍国与我国签订“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船舶
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生产经营者”
【注意】向依法设置的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在符合环保标准的设施贮存或处置固体废物不属于直接排放
征税范围
大气污染物
水污染物
固体废物
噪声
计税依据
大气和水
污染当量数
固体废物
排放量
噪声
“超标”的分贝数
测定
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自动监测数据
未安装→监测机构出具数据
不具备监测条件→排污系数、物料衡算
不能按上述方法计算→抽样测算
应纳税额
计税依据×适用税额
噪声计算
一个单位边界上多处噪声超标,按“最高处”计算;超过100米有两个以上噪声超标,按“两个单位”计算
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应当分别计算
昼夜均超标的,昼、夜分别计算
税收优惠
免征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
机动车、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污染物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规定标准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环保标准的
减征
工业噪声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
征收管理
按“月”计算,按“季”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关税
纳税人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入境物品的所有人或持有人
进口个人邮递物品的收件人
【注意】不包括代理人
进口关税应纳税额
完税价格×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
一般贸易
计入
实际或应当支付的货款
另支付给“卖方”的佣金
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杂费
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注意】卖方给的“正常回扣”(折扣)可扣除
不计入
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
报关费、商检费等报关费用
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杂费
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注意】卖方因违约支付的罚款(违约金)不得扣除
特殊贸易
境外加工
境外加工费+料件费+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
境外修理
修理费+料件费
境外租赁
租金
进口关税应纳税额
税率
普通税率
最惠国税率
协定税率
特惠税率
配额税率
暂定税率
计税依据
从价
一般货物
从量
啤酒、原油等
复合
广播用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
滑准税
税率随进口商品价格变动而反方向变动“价格越高,税率越低”
出口关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税率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注意】关税为价外税
免税
海关本色
应纳税额≤50元
非经营性进口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非进出口
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口关税
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可以免征出扣关税
酌情减免
境外运输途中、起卸时、起卸后海关放行前、海关检验时“损坏”且非管理不善导致
补征与追缴
1年内
海关原因导致少征税款
3年内
纳税人或代理人故意隐瞒导致少征税款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税率
城建税
市区
7%
县城、镇
5%
其他地区
1%
教育费
3%
由受托方代征、代扣增值税和消费税,城建税适用“受托方所在地“税率
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缴”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出口增值税免抵税额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实缴增值税+实缴消费税)×适用税率
减免税
进口不征
出口不退
对“两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除另有规定“城、教”不予退还
资源税
征税范围
能源矿产
原油、天然气、煤、铀、钍、地热等
金属矿产
黑色金属:如铁等
有色金属:如金等
非金属矿产
矿物类:如高岭土等
岩石类:如花岗岩等
宝玉石类:如玛瑙等
水汽矿产
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等
盐
钠盐、钾盐、镁盐、锂盐;天然卤水;海盐
【注意】对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
税率
一般矿产
比例税率,销售原矿和销售选矿分别使用不同税率
六类矿产
“地热、石灰岩、其他黏土、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比例税率或者定额税率
应纳税额计算
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注意】开采原矿移送加工选矿的,移送使用时不纳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
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注意】销售额不过包括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混合(加工后)销售
外购与自采原矿混合后销售
“直接扣减”外购原矿金额或数量
外购与自采选矿混合后销售
“直接扣减”外购选矿金额或数量
外购与自采原矿混合后加工选矿销售
按本企业税率“计算扣除”外购选矿的资源税=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及纳税申报
纳税人
包括“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注意】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分类
居民企业
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非居民企业
设立机构场所
取得的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无论来源于境内还是境外,均纳税
“无”实际联系
只就境内所得纳税
未设立机构场所
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所得来源地
销售货物、提供劳务
交易活动或劳务发生地
转让财产
不动产转让所得
“不动产”所在地
动产转让所得
“转让”方所在地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纳税申报
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
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准予扣除的以前年度亏损
【注意】收入总额包括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但不包括接受的投资款等非收入
收入
非货币形式
非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收入,如“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权投资”
收入类型
财产的所有权转让
有形资产
无形资产
股权
债权
租金
有形资产的使用权转让
特许权使用费
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转让
确认时间
托收承付
“办妥托收手续时”时确认收入
需要安装
一般
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安装简单
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股息红利
“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
接受捐赠
“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
确认金额
“买一赠一”赠品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租赁期限“跨年度”,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
依法应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注意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费用、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2】区别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
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持有期间在12个月以上)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税前扣除项目
成本
据实扣除
费用
三项经费
职工福利费(14%)
工会经费(2%)
职工教育经费(2.5%)
【注意1】三项经费根据考题给出的不超过“实发工资薪金”的规定比例分别计算扣除限额
【注意2】“职工教育经费”超过部分,可结转下年扣除
保险
准予扣除
四险一金
企业财产保险
特殊工种人身安全保险
职工出差交通意外保险
雇主责任险
公众责任险
限额扣除
补充养老(5%)
补充医疗保险(5%)
【注意】“分别”不超过工资总额规定比例的部分准予扣除
不得扣除
其他商业保险
利息费用
与金融企业借款
准予扣除
与“非金融企业”借款
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准予扣除
捐赠
不得扣除
“直接”捐赠
限额扣除
“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规定比例(12%)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扣除
全额扣除
企业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指出
业务招待费
发生额规定比例(60%)
当年销售收入规定比例(5‰)
上述两项根据孰低原则扣除
广告和业务宣传费
一般行业
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规定比例(15%)的部分准予扣除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
2倍
医药制造
2倍
饮料制造
2倍
烟草企业
不得扣除
【注意1】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注意2】考试中“广告费、业务宣传费”金额分别给出的,应当合并计算扣除限额
其他
租赁费
经营租赁
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融资租赁
计提折旧扣除
手续费及佣金
保险企业
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候余额的规定比例(18%)计算限额
【注意】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其他企业
按合同金额的规定比例(5%)计算限额
党组织工作经费
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规定比例(1%)的部分可以扣除
劳动保护费
据实扣除
税金
【注意】税金中无”准予抵扣的“增值税、”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损失
准予扣除
生产经营的合理损耗以及因管理不善或自然灾害等导致的非正常损失
不得扣除
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各种行政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刑事责任附加刑中的罚金、没收财产等
不得扣除的项目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企业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没收财物的损失
【注意】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出发不得扣除;民事责任的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而发生的诉讼费用可以扣除
超过规定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及所有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赞助支出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几口之间支付的利息
资产类不得扣除项目
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
融资租出的固定资产
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最低折旧、摊销年限
房屋建筑物
20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
10年
器具、工具、家具
5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4年
电子设备;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
3年
【注意】按《初级会计实务》规定掌握各类资产的“计税基础”及“直线法计提折旧”
补亏
一般企业延续弥补期“5年”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延续弥补期“10年”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与调减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计算形式考核
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加计扣除“75%”
形成无形资产按175%摊销
不适用行业
烟草制造业
住宿和餐饮业
批发和零售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娱乐业
残疾人工资
加计扣除100%
技术转让
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内的部分免征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
计入应纳所得额的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开发成本-500万元)×5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抵免
投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在应纳税额中扣除
直接考核
税率优惠
10%
执行20%税率的非居民企业(为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但取得所得与该场所无关)
15%
高新技术企业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西部鼓励类企业
20%
小型微利企业
【注意】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下,按25%计算;超过100万但不足300万的部分,按50%计算
免征
农、林、牧、渔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转让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所得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
【注意】“农”不包括部分“经济作物”;“渔”不包括“养殖”
减半征收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投资持有“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加速折旧
缩短折旧年限(≥60%);采用加速折旧计算方法
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
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
制造业企业购入(包括自行建造)固定资产
允许一次性扣除
所有企业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价不超过“500万元”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及征收管理
纳税人
自然人以及自然人性质的特定主体(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分类
居民
有住所、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
无限纳税义务
非居民
无住所又不居住、无住所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不满“183天”
有限纳税义务
所得来源地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提供劳务取得所得
劳务提供地在中国境内
财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取得所得
使用地在中国境内
许可各种特许权取得所得
使用地在中国境内
转让财产取得所得
不动产
不动产在中国境内
其他财产
转让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
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支付方在中国境内
征收管理
自行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需汇算清缴
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的一项或多项所得
【注意】上述情形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申请退税
其他情形
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取得境外所得
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纳税申报或汇算清缴期限
综合所得
次年3月1日-6月30日
境外所得
次年3月1日-6月30日
经营所得
次年1月1日-3月31日
未扣缴
次年1月1日-6月30日
个人所得税税目
工资薪金
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不征税
公务交通、通讯补贴
√
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奖励
√
保险
三险一金
规定比例部分
免税
超过比例部分
√
除三险一金外的其他保险
√
离开工作岗位所得
辞退补偿一次性收入
√
退休员工
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
免税
其他补贴、奖金、实物
√
内部退养
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前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
√
提前退休
一次性所得
√
上述人员再就业取得工资
√
出租车司机
出租车属于个人所有
经营所得
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
√
特殊职业
“兼职”律师,按月计算不扣生计费,自行申报时扣除
√
科研奖励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
√(减半计入)
劳务报酬
教师、演员
在单位授课、演出
工资、薪金所得
在外授课、走穴
√
个人兼职
√
受雇于律师个人,为律师个人工作
√
证券经纪人、个人保险代理人取得佣金
√
稿酬
遗作稿酬
√
特许权使用费
“无形资产”所有权及使用权转让(除土地使用权)
√
作者拍卖“手稿原件或复印件”
√
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
√
编剧取得的“剧本使用费”
√
经营所得
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体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生产经营取得所得
√
企业为个人购买资产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及家庭成员
√
“非”上述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企业其他成员
工资、薪金所得
财产租赁
有形资产“出租”(转租)所得
√
财产转让
“有形资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券
√
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
购置债券后,主张债权取得的所得
√
通过网络收购虚拟货币,加价出售取得的收入
√
企业改制个人取得量化资产
仅作分红依据无所有权
不征税
拥有所有权
取得时
不征税
转让时
√
持有期间参与分配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说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见税收优惠
偶然所得
花钱消费
获得抽奖机会,并抽到奖品
√
获得折扣、礼品、赠品
不征税
个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
√
受赠所得
无偿“受赠房屋”
√
参与各种会议受赠的“礼品”【注意】不包括代金券和折扣券等
√
个人所得税计算
应纳税额计算
综合所得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
考点
<“3岁”发生的教育支出不能扣除
多个子女可以扣多份
扣除方式
父母“分别”按照扣除标准的“50%”扣除
经父母“约定”,可由“其中一方”“100%”扣除
继续教育
扣除标准
学历教育按月扣除
职业教育自“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一次性扣除
大病医疗
住房贷款利息
准予扣除
本人或配偶“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扣除方式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
租房租金
准予扣除
“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租房居住
【注意1】夫妻同城,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合同承租方)
【注意2】夫妻“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赡养老人
老人认定
“60岁”以上
扣除规定
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夫妻双方可以分别扣除双方赡养老人的支出
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扣除额度
分摊方式
平均分摊
赡养人约定分摊
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注意】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特别提示
上述可约定、可选择的具体扣除方式,选择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子主题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结合不定项考核
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保险赔款、退休工资、转让“满五唯一”生活用房、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发票奖金≤800、彩票奖金≤10000
免
上市公司股票股息
持股>1年
免
1个月<持股≤1年
减半
限售股解禁前
减半
期限≤1个月
全额
直接考核的免税政策
规定机构颁发的特定方面奖金
规定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部委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
外国组织
国际组织
特定奖金
科学
教育
技术
文化
卫生
体育
环境保护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拆迁补偿款
企业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外籍个人
“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合理标准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合理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
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房屋赠与
赠与近(直系)亲属、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人
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继承人
直接考核的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减的政策
公益性捐赠
全额抵减
向“红十字事业、教育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通过特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的捐赠
限额抵减
其他公益性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