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十一章 刑罚执行制度
这是一篇关于第十一章 刑罚执行制度的思维导图。本思维导图的主题是刑罚的执行,包含减刑和假释两部分,并进一步说明它们各自的对象、条件、限度、区别等知识要点,贴合法考考试要点,欢迎采纳!一起学习吧
这是一篇关于第十二章 刑罚消灭制度的思维导图。都是根据个人对教材的理解整理所得,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复习情况进行增减。希望能帮助大家理清知识脉络、提高学习效率,祝大家考试顺利~
这是一篇关于第二章 犯罪概念的思维导图。犯罪指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犯罪概念一般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混合概念。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混合概念,也就是指触犯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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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
减刑概述
是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刑的条件
(1) 对象条件: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 实质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具有立功表现的,即可获得减刑。如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
(3) 限度条件
1||| 对被判处有期自由刑的(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2|||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3||| 对于限制减刑的死缓执行犯减为无期徒刑后又被减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5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25年有期后又被减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0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
限制减刑的死缓
1||| 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
2||| 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4||| 对于一般的死缓罪犯,经过一次或数次减刑,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5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
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子主题
减刑的程序
《刑法》第7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由3、5、7名法官组成)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假释
假释概述
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而附条件地将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的条件
(1) 对象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 实施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1||| 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1/2以上
2||| 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以上
(4) 禁止性条件
累犯(不论一般累犯还是特殊累犯)
因“八类重罪”,即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假释的考验期及其考察
考验期
有期徒刑犯:剩余刑期
无期徒刑犯:10年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对假释犯实行社区矫正(4种)
假释的法律后果
成功的假释
假释考验期间没有被发现依法应撤销假释的情形,考验期满后,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即在考验期满后5年内再故意犯罪,有成立累犯的可能
失败的假释
在假释考验期限再犯新罪,撤销假释,先减再并,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撤销假释,先并再减,数罪并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
假释的程序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