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1年注会税法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知识点超全总结来啦!个人所得税部分的知识点十分复杂难懂,下图从征税对象 、征收范围 、个人所得税税率 、综合所得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 等多方面进行了知识点的概括总结,快收藏加关注不迷路哦!
编辑于2021-05-19 20:17:542022年注册会计师CPA会计第四章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因为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但是,会计上通常将无形资产作狭义的理解,即将专利权、商标权等称为无形资产。
2022年注册会计师CPA第五章投资性房地产,最新的内容。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房地产买卖的差价),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2022年CPA 会计 第三章 固定资产,从历年考情概况、固定资产的初始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固定资产处置几个方面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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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注册会计师CPA会计第四章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因为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但是,会计上通常将无形资产作狭义的理解,即将专利权、商标权等称为无形资产。
2022年注册会计师CPA第五章投资性房地产,最新的内容。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房地产买卖的差价),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2022年CPA 会计 第三章 固定资产,从历年考情概况、固定资产的初始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固定资产处置几个方面做介绍。
税法 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上述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1.居民个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个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提示1】“中国境内”是指中国大陆地区,目前还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提示2】住所: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现实生活中,习惯性居住地不在中国境内的个人,只有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
【提示3】计算居住时间时,按其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的实际居住时间确定,即境内无住所的某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无论出境多少次,只要在我国境内累计住满183天,就可判定为我国的居民个人。
【提示4】一个纳税年度,即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总结】居民个人包括以下两类:
1.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没有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
2.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二)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
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提示】居住天数,判定无住所个人的居民身份,确定纳税义务时候使用。
举例:李先生为香港居民,在深圳工作,每周一早上来深圳上班,周五晚上回香港。周一和周五当天停留都不足24小时,因此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再加上周六、周日2天也不计入,这样,每周可计入的天数仅为3天,按全年52周计算,李先生全年在境内居住天数为156天,未超过183天,不构成居民个人。
【总结】非居民个人,实际上只能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满183天的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三)所得来源地的确定(P245)
除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记忆小贴士】
“干”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用”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财产”
4.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付”
5.从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征税范围
居民个人取得下列第1项至第4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下列第1项至第4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下列第5项至第9项所得,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提示】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提示1】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强调个人所从事的是由他人指定、安排并接受管理的劳动、工作,或服务于公司、工厂、行政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主除外)。
【提示2】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津贴、补贴等则有例外。
【提示3】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纳个税的项目: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5)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税。
【注】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包括在内。
【提示4】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提示5】“出租车”总结:
(1)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2)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按“经营所得”征税。
二、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用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提示1】具体内容不用记,找到区别都搞定:
“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
A.非独立个人劳动(任职雇用):“工资、薪金所得”
B.独立个人劳动(非任职雇用):“劳务报酬所得”
【提示2】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其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注】如果是雇员,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提示3】董事费收入:
1.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2.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三、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提示】稿酬一定强调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税。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提示】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提示】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提示1】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按“经营所得”项目计算征税。
【提示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示3】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提示1】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税。
【提示2】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提示3】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提示】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提示1】境内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2】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九、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税率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税率
1.综合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2.经营所得: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20%比例税率。
【提示】承包、承租:
(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缴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项目收入额—税法规定该项目费用减除标准
【提示】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
(一)征税方法:
1.按年计征:如:经营所得;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
2.按月计征:如: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3.按次计征: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二)每次收入的确定
1.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不同所得项目的次的规定:
(1)劳务报酬,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分别规定为:
①只有一次性收入:以每次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分月支付一个月为一次)。
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
①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③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④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记忆法】看“版”!
【提示】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以每一项使用权的每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说明】教材中本讲中的“应纳税所得额和费用减除”内容统一在后面知识点中讲解。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1.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三步法);
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提示1】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
【提示2】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3.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4.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税收优惠
一、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注意:级别、用途)
【提示】对个人获得的下列奖项的奖金收入,视为符合上述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教材P252-253,10项,略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提示1】国债利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和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取得的利息所得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等)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提示1】福利费: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提示2】救济金: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以及地方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或者类似性质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11.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的比例缴付的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示1】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2】对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2.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3.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4.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15.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6.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17.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18.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19.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提示】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
(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第(1)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20.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除工资、薪金外,其取得的生活津贴也免税。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此外,外国来华文教专家,在我国服务期间,由我方发工资、薪金,并对其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实行免费“三包”,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我方免费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可免予计算纳税。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21.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22.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23.对个人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4.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5.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提示】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也按上述政策执行。
★26.个人取得的下列中奖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27.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8.对由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给我国公民或国民(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凡经亚洲开发银行确认这些人员为亚洲开发银行雇员或执行项目专家的,其取得的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有关薪金和津贴等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29.新增:“自2020年1月1日起: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减税项目
1.★:个人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2.★: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远洋船员是指在海事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和在渔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远洋渔业船员。在船航行时间是指远洋船员在国际航行或作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上的工作天数。
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在船航行时间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的累计天数。
远洋船员可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税款或者次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减征优惠政策。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3)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综合所得
一、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每月(次)综合所得税务处理(预扣预缴P318)
1.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扣缴义务人支付时,按“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提示1】累计减除费用=5000/月×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
【提示2】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三险一金)
【提示3】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1)除大病医疗以外,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继续教育,纳税人可以选择在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具体政策见下一讲)
(2)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没有及时将扣除信息报送任职受雇单位,以致在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税未享受扣除或未足额享受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内向单位申请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提示4】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提示5】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扣缴义务人支付时,按以下方法按次或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800)×预扣率2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1-20%)×预扣率(3档)
3.稿酬所得
扣缴义务人支付时,按以下方法按次或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800)×70%×2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1-20%)×70%×20%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扣缴义务人支付时,按以下方法按次或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预扣预缴税额=收入×(1-20%)×20%
(二)新增:2020年13号和19号公告
(1)P319:自2020年7月1日起,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例如,大学生小李2020年7月毕业后进入某公司工作,公司发放7月份工资、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费用35000元(7个月×5000元/月)。
(2)P321: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3)P321: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第①-③项条件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①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②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
③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全年综合所得税务处理
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额-6万元/年-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提示1】工资、薪金所得全额计入收入额;而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为实际取得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80%;此外,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在扣除20%费用基础上,再减按70%计算,即稿酬所得的收入额为实际取得稿酬收入的56%。
【记忆小贴士】工资薪金全额;劳务、特许打8折计入收入额;稿酬折上折,实际打5.6折计入收入额。
【提示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的差异性:
1.收入额的计算方法不同:年度汇算清缴时,收入额为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稿酬再减30%);预扣预缴时收入额为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其中,“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费用按20%计算”。
2.适用的税率/预扣率不同:年度汇算清缴时,并入综合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预扣预缴时,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
3.可扣除的项目不同:居民个人的上述三项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属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以四项所得的合计收入额减除费用60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而上述三项所得日常预扣预缴税款时暂不减除上述扣除。
二、非居民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5000元/月;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1)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收入×(1-20%)×税率-速算扣除数
(2)稿酬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收入×(1-20%)×70%×税率-速算扣除数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收入×(1-20%)×税率-速算扣除数
【记忆小贴士】劳务、特许打8折计入收入额即为所得额;稿酬折上折,实际打5.6折计入收入额即为所得额。(同居民个人)
附:个人所得税税率(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
(二):专项附加扣除
一、子女教育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提示1】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规定执行。
【提示2】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规定执行。
【提示3】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提示4】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提示5】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提示6】扣除计算时间: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记忆小贴士】1000元/月×人头;满3岁到博士境内外均可扣;父母分扣各一半、约定一方可全扣。
二、赡养老人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提示1】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提示2】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提示3】扣除计算时间: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记忆小贴士】2000元/月;满60;无子女隔辈可扣;独生独扣、非独分摊最高不过千。
三、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提示1】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提示2】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提示3】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提示4】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提示5】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提示6】扣除计算时间: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
【记忆小贴士】1000元/月;20年;境内首套;婚前均有房婚后扣一套。
四、住房租金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
1500元/月
上述以外
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
1100元/月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
800元/月
【提示1】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提示2】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提示3】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提示4】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提示5】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提示6】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提示7】扣除计算时间: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记忆小贴士】1500/1100/800元/月;无房;夫妻双方同城一方扣、不同城均无房分别扣;不与房贷同享。
五、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提示1】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提示2】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提示3】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提示4】扣除计算时间: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记忆小贴士】每年8万限额据实扣;本人扣或配偶扣;未成年子女可选一方扣;多人分别扣。
六、继续教育
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提示1】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提示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提示3】扣除计算时间: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
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记忆小贴士】学历继教:400元/月;同一学历4年;职业继教:取证当年3600元。
(三):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提示1】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提示2】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内,其缴纳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保费准予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的办法确定。
【提示3】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提示4】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提示5】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
年度收入总额=经营利润+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必要费用=60000元/年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同企业所得税的略)
(一)计税基本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税金-其他支出-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1.收入总额:与企业所得税一般收入的9项目少: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2.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与企业所得税基本相同)
3.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4.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5.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
6.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扣除项目及标准
1.应付职工薪酬等相关费用的扣除:
工资薪金支出
从业人员:实际支付可以据实扣除
业主:不得税前扣除(费用扣除标准6万/年)
五险一金
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可扣
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
从业人员: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业主: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商业保险
按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按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业主本人或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总额的2%、14%和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业主: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2.其他扣除规定:
(1)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2)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长期待摊费用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3)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提示】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4)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税收优惠:企业在2018年1月1 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增量复习法)
(一)查账征税
1.投资者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60000元/年,即5000元/月。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根据规定准予扣除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2.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生活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3.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4.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5.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二)核定征收
1.核定征收:包括定额征收、定率征收和其他合理方法。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计算公式:
(1)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提示】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3.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4.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5.查账征税改为核定征税后,查账征税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提示1】无论查账征收的,还是核定征收的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单独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纳税。
【提示2】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征的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
【小结】本讲建议采取增量复习的方法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掌握性熟悉与所得税不同的知识点。
(四):财产租赁等其他四项所得
一、财产租赁所得
(一)基本规定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20%
【提示】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
(2)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的,可无限期在以后期扣除。
(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800元或20%。
【公式】
每次收入不超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为限)-800(费用额)
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为限))×(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10%)
(三)个人房屋转租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为:
(1)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2)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①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②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③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④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二、财产转让所得
(一)一般情况下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提示1】财产原值,是指
(1)有价证券: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2)建筑物: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机器设备、车船: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5)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提示2】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二)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
2.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注意】
(1)房屋原值:略
(2)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3)合理费用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有扣除限额)、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附:住房装修费用: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10%。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三)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1)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四)个人转让股权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2.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3.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4.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5.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6.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8.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2)类比法:
①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②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五)个人转让债券类债权时原值的确定
转让债券类债权,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应予减除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即以纳税人购进的同一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缴纳的税费总和,除以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数量之和,乘以纳税人卖出的该种类债券数量,再加上卖出的该种类债券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用公式表示为:
一次卖出某一种类债券允许扣除的买入价和费用=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交纳的税费总和÷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总数量×—次卖出的该种类债券的数量+卖出该种类债券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课程提示】2021年教材内容增加较多,在新的考试大纲中本部分部分也新增较多。本讲学习中要求掌握原理和应试技巧,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和本讲的很多原理是相同的,本讲也是学习第12章的基础。授课中将打乱教材中本知识点的顺序。
一、税法规定的抵免原则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税务处理】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一国(地区)的所得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以实际缴纳税额作为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在限额内进行抵免,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推荐:计算三步法】
第1步:实缴税额(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第2步:抵免限额:境外所得按中国税法计算的金额
第3步:比较确定:比较确定抵免额的原则:第1步与第2步孰低。
二、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5)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7)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3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8)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9)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记忆小贴士】“境外+”,注意(7)
(二)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地区)税收法律应当缴纳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不包括以下情形:
(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2)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5)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提示】居民个人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饶让条款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居民个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按规定申报税收抵免。
(三)三步法抵免限额的确定: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其中:
1.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照我国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依照我国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来源于一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按我国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提示】居民个人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1)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2)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
(3)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四)其他规定
1.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2.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4.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5.居民个人已申报境外所得、未进行税收抵免,在以后纳税年度取得纳税凭证并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可以追溯至该境外所得所属纳税年度进行抵免,但追溯年度不得超过五年。自取得该项境外所得的五个年度内,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纳税凭证载明的实际缴纳税额发生变化的,按实际缴纳税额重新计算并办理补退税,不加收税收滞纳金,不退还利息。
6.纳税人确实无法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7.居民个人被境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预扣预缴税款。
【小结】今年新增多,重理解会运用。
应纳税额计算中特殊问题处理(一)
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奖励的规定
1.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居民个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计算方法:杨氏分步法
第1步:找税率: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依据“按月换算后的综合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第2步:算税额:应纳税额=全年一次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提示1】该方法不是唯一选择,居民个人也可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如果选择了上述方法,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提示2】该方法是过渡性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3】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奖励的规定。
下列人员,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中央企业负责人***结束后取得的绩效薪金40%部分和***奖励,参照上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规定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1)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2)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确定的董事会试点企业除外)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3)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4)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
二、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基本计算思路】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含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后正常进行“分步法”的计算,即:将换算后的应纳税所得额÷12,根据其商数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B,据以计算税款。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A-速算扣除数B
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额
【提示1】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1.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
2.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①×雇主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①×雇主负担比例)
【注】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商数找出不含税级距对应税率①和速算扣除数①。
【提示2】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三、关于廉租住房、公租房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1.对个人按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 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房屋赠与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1.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除上述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3.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
4.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应纳税所得额=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
五、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征税。
六、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税方法(P286)
1.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提示1】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提示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七、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P287)
1.内退的个人在内退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从原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个税。
2.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合并,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计算:分步法
第1步:找税率: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
第2步:算税额: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八、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记忆小贴士】
应纳税额=[(一次补贴收入÷提前退休至法定退休实际年份的分摊系数-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分摊系数
【总结】“一笔收入”的计算方法总结
应纳税额计算中特殊问题处理(二)
一、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贴的政策
1.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2.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3.上述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外籍个人津贴包括: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2)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不包括香港澳门居民个人),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门,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由此境内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给予在香港或澳门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凡能提供有效凭证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
(3)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不包括香港澳门居民个人)就其在香港或澳门进行语言培训、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费用补贴,凡能提供有效支出凭证等材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合理的部分。
二、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对于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中方雇员和在外国驻华新闻机构的中外籍雇员,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于仅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外籍雇员,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若国际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外交人员、外籍雇员在该机构或使领馆之外,从事非公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各主管税务机关可委托外交人员服务机构代征上述中方雇员的个人所得税。
三、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1.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征管方法是: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2.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3.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缴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一)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范围
(二)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计算
1.无住所个人为非居民个人的情形(高管除外):
(1)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的情形。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非居民个人,仅就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并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一):
当月应税收入=当月境内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
【记忆口诀】当月应税收入额=内付×内天/公天
【提示1】境内雇主包括雇佣员工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以及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机构、场所。
【提示2】凡境内雇主采取核定征收所得税或者无营业收入未征收所得税的,无住所个人为其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不论是否在该境内雇主会计账簿中记载,均视为由该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
【提示3】境内工作天数(P281):(1)包括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2)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即往返当天均计算为0.5天算)。
居住天数:判定无住所个人的居民身份,确定纳税义务时候使用: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即往返当天均不算)
(2)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情形。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非居民个人,取得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二):
【记忆口诀】当月应税收入额=内外付×内天/公天
2.无住所个人为居民个人的情形。
(1)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的情形。
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无住所居民个人,其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部分外,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三):
【记忆小贴士1】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境外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
【记忆口诀】当月应税收入额=内外付-外付×外天/公天
(2)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6年的情形。
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后,不符合优惠条件的无住所居民个人,其从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记忆口诀】当月应税收入额=内外付
3.无住所个人为高管人员的情形。
(1)无住所高管人员为居民个人员的,工资、薪金收入额按上述“2.无住所个人为居民个人的情形”规定计算纳税。
(2)无住所高管人员为非居民个人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①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的情形。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高管人员,其取得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为当月境内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收入额。
【杨氏记忆口诀】当月应税收入额=内付
②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情形。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高管人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部分外,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计算适用上述“公式三”的计算公式。
【杨氏记忆口诀】当月应税收入额=内外付-外付×外天/公天
(三)关于无住所个人税款计算
课程说明:下面的知识点大部分已经学习过,重复列式的原因是体会上述公式和之前知识点的结合!注意表标★的知识点。
1.无住所居民个人税款计算的规定
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度终了后,应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按照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年度工资薪金收入额+年度劳务报酬收入额+年度稿酬收入额+年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提示】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外籍个人的,2022年1月1日前计算工资薪金收入额时,已经按规定减除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八项津补贴的,不能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非居民个人税款计算的规定。
(1)非居民个人当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以按上述条规定计算的当月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2)★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单独按上述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每一个非居民个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适用一次。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
(3)★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股权激励所得,单独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一个公历年度内的股权激励所得应合并计算),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合计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已纳税额
(4)非居民个人取得来源于境内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税法规定的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四)其他相关规定
1.按照税收协定居民条款规定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个人,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也可以选择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计算纳税。
2.关于无住所个人预计境内居住时间的规定。
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按照预计情况计算缴纳税款。实际情况与预计情况不符的,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P473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停留天数:计算实际停留天数应包括在中国境内的所有天数,包括抵、离日当日等不足一天的任何天数及周末、节假日,以及从事该项受雇活动之前、期间及以后在中国度过的假期等。】
(1)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因延长居住天数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但该个人在当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汇算清缴。
(2)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
(3)无住所个人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90天的,或者对方税收居民个人预计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但实际停留天数超过183天的,待达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终了后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小结】本讲内容难度较大,要注重理解,以前年份考频并不高,今年教材有变化,适当关注,整体要求掌握性熟悉基本规定。
应纳税额计算中特殊问题处理(三)
一、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规定(属于综合所得扣除中的其他扣除):EET模式
1.缴费
①单位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
②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③超过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征税。
【提示】计税基数=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其中:企业年金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2.运营: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
3.领取
①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年金,符合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
【提示】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②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③本规定实施前缴费已纳的个税,领取时可以扣除。
【提示】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
二、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和提供担保的征税方法
1.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2.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个人所得税规定(属于综合所得扣除中的其他扣除)
1.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1年。
2.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1】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保费准予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的办法确定。
【提示2】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征税。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领取期限原则上为终身或不少于15年。个人身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商业养老金。
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提示3】个人按规定领取商业养老金时,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四、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规定(属于综合所得扣除中的其他扣除)
自2017年7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提示1】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自购买产品次月起)。
【提示2】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五、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1.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七、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下列情形不征个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2.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下列情形缴纳个税:
(1)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的所得,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所得,按“偶然所得”项目全额纳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2)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的获奖所得,按“偶然所得”项目全额纳税。
【提示】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税所得。
八、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的个人所得税征税方法
企业为股东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
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九、企业资金为个人购房的个人所得税征税方法
1.情形
个人取得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2.税务处理: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
“经营所得”
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其他人员取得的
“工资薪金所得”
十、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一)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纳税。
(二)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纳税。
1.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税费
【提示1】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
【提示2】财产原值,是指售出方个人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以合法有效凭证为准)。具体为:
①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②通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③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
④通过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
⑤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参照以上原则确定财产原值。
【提示3】有关合理费用,是指拍卖财产时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拍卖费(佣金)、鉴定费、评估费、图录费、证书费等费用。
【提示4】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纳税人的财产原值凭证内容填写不规范,或者一份财产原值凭证包括多件拍卖品且无法确认每件拍卖品一一对应的原值的,不得将其作为扣除财产原值的计算依据,应视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并按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但不能提供有关税费凭证的,不得按征收率计算纳税,应当就财产原值凭证上注明的金额据实扣除,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一、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十二、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提示1】享受上述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提示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满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该企业股票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规定执行,其尚未抵扣的投资额,在税款清算时一并计算抵扣。
3.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略。
4.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略。
5.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略。
十三、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1.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3年内不能变更)
2.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四、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1.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纳税。
2.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1)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2)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3)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4)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应纳税额计算中特殊问题处理(四)
一、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2.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税问题
1.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税。
2.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取得时暂缓征;在实际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征个人所得税。
3.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税。
三、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包括其他税种优惠,“深港通”同。)
【提示】
(1)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2)内地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香港联交所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可依法申请税收抵免。
四、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涉及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收益分配
香港投资者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1)内地上市公司向该内地基金分配股息红利时,对香港个人投资者按10%税率代扣;
(2)发行债券企业向该内地基金分配利息时,对香港个人投资者按7%税率代扣所得税;
(3)内地上市公司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该内地基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时,不再扣缴所得税。
内地投资者买卖香港基金份额
该香港基金在内地代理人按20%税率代扣代缴。
转让差价所得
都暂免征税
五、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2.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六、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在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的处理:
七、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规定
企业向个人转赠股本,根据上述规定,有3种不同情况的征税规则:
(1)个人取得上市(含新三板,下同)企业转赠的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执行股息红利差别化税收政策;
(2)个人取得非上市及未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赠股本,并符合条件的,可在5年内分期纳税;
(3)个人从非上市其他企业转赠股本,应一次性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缴税款。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政策】
(1)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转赠股本考点总结】(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
八、个人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股票不公开交易
授权
一般不征税
行权前转让
工资薪金所得
行权
工资薪金所得
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
财产转让所得(境内上市股免,境外股交)
行权后不转让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股票公开交易
授权
按授权日股票期权市价,按工资薪金征税
行权前转让
财产转让所得
行权
不计算征税
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
同上
【提示1】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提示2】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
在2021年12月31日前,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提示3】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上述规定计算纳税。
九、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十、完善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1】股权转让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取得成本—合理税费
【提示2】股权取得成本:
(1)股票(权)期权按行权价确定;
(2)限制性股票按实际出资额确定;
(3)股权奖励为零。
【提示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期权、股票增值权等股权激励考点总结】
非上市公司(含新三板挂牌公司)
(1)符合规定条件,备案,可递延: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2)股权转让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取得成本-合理税费
【提示】股权取得成本:(1)股票(权)期权按行权价确定;(2)限制性股票按实际出资额确定;(3)股权奖励为零。
上市公司
1.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备案,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纳税。
十一、个人以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1.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纳税。
2.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评估后的公允价值)-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
原值:取得该资产时实际发生支出或核定额。
3.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纳税。
4.征收管理:
(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2)纳税地点:不动产投资—不动产所在地;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该企业所在地;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十二、完善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教材P304第39条的第二部分):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提示1】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提示2】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出资入股考点总结】
非货币资产出资
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备案,可分期(5年)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
1.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可选择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2.选择递延纳税政策的: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纳税。
应纳税额计算中特殊问题处理(五)
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一)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说明:审核权取消,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提示1】科研机构是指按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提示2】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1.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税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即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技术人员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滋生的送、转股)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3.技术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不足以缴纳其取得股权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的部分,税务机关可不予追征。
【提示1】相关技术人员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提示2】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适用上述规定。
二、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科技成果转化考点总结】
股权奖励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1.获得时:暂不征税。2.按比例获得分红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3.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财产原值为零)。
高新技术企业
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一次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在不超过5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提示】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税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即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现金奖励
非营利性研发机构和高校
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三、证券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
4.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
四、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1.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比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2.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征税。
3.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信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规定扣除办案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提示】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扣除标准,由各省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实行这一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
5.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的税率,计算扣税。(7日内合并计税申报)
6.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8.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五、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自2019年1月1日起,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x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
其中,收入额按照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 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从业月份数计算;其他成本按照展业成本、附加税费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之和计算。
【提示1】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提示2】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推荐:计算三步法】
第1步:收入额A=不含增值税的收入×(1-20%)
第2步:展业成本B=A×25%
第3步:A-B并入综合所得
【记忆小贴士】不含增值税的收入×80%×75%并入综合所得!
六、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个人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和物资支出可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2.对受北京冬奥组委邀请的,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期间临时来华,从事相关工作的外籍顾问以及裁判员等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3.对于参赛运动员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对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国际残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的外籍雇员、官员、教练员、训练员以及其他代表在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临时来华,从事与北京冬奥会相关的工作,取得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或认定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个人通过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提示】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二)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1.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2.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3.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居民个人扣除公益捐赠支出规定:
1.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
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
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
【提示1】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提示2】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2.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提示1】居民个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止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30%(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下同)。
【提示2】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其中一处扣除,选择后当年不得变更。
(2)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3)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
3.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当月分类所得应扣除未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追补扣除:
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但尚未解缴税款的
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出追补扣除申请,退还已扣税款。
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且解缴税款的
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提请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应当予以办理。
居民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
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
【提示】居民个人捐赠当月有多项多次分类所得的,应先在其中一项一次分类所得中扣除。已经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不再调整到其他所得中扣除。
4.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其个人投资者应当按照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分配比例为100%),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投资者应将其归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益捐赠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合并,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3)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4)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四)非居民个人扣除公益捐赠支出规定
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其在公益捐赠支出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提示】非居民个人按规定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而未实际扣除的,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五)相关规定
1.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的,按照规定执行。个人同时发生按30%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自行选择扣除次序。
2.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提示1】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提示2】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3.个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享受公益捐赠扣除政策,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符合条件可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并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其中捐赠股权、房产的还应出示财产原值证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税款时予扣除,并将公益捐赠扣除金额告知纳税人。
4.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5年。
征收管理
一、自行申报纳税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提示1】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提示2】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提示3】在办理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豁免)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提示4】在办理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且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规定不一致的,用预扣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用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
(三)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提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四)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纳税申报: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且符合前述第(二)项所述情形的,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提示1】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提示2】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五)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提示】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六)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
(七)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八)纳税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采用远程办税端、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査。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一)扣缴义务人和代扣预扣税款的范围
1.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2.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征税范围9项中除了“经营所得”外的其他8项。
(二)扣缴义务人责任与义务
1.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
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2.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3.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2%的手续费。
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査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
(三)代扣代缴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三、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规定
1.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提示1】年度汇算不包括: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不并入综合所得的项目,如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等一次补偿收入,纳税人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
2.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1)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提示】具体包括:①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②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③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注意】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在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提供便捷退税功能,纳税人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通过简易申报表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2)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双超)
3.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1)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豁免);
(2)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豁免);
(3)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提示】
纳税人只要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则不论补税金额多少,均不需要汇缴;
纳税人只要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则不论综合所得年收入多高,均不需要汇缴。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或不申请退税的除外)
4.下列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1)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2)纳税人在2019年度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3)纳税人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5.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0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6.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1)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2)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
(3)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
【提示】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7.办理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提示】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任职受雇单位(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指定的税务机关。
8.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1)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时,除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汇算申报表外,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填报的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2)纳税人以及代办年度汇算的扣缴义务人,需将年度汇算申报表以及与纳税人综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缴税额或税收优惠等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9.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1)纳税人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
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在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所在地(即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2)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
四、反避税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1.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2.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3.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二)补税及加征利息
1.税务机关依照前述规定情形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2.依法加征的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申报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税款纳税申报期满次日起至补缴税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日加收。
纳税人在补缴税款期限届满前补缴税款的,利息加收至补缴税款之日。
五、自然人纳税识别号的规定
1.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
2.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其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3.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报送相关基础信息。
六、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