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思维导图(柏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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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3-11-30 00:32:16柏浪涛刑法
刑法总论
刑法论
刑法的功能
保护法益
保障人权
两者冲突时保障人权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
刑法的解释
解释对象
刑法典
刑法修正案
单行刑法
解释方法
解释技巧
平义解释
扩大解释
例如:遗弃罪、组织卖淫罪、传播淫秽物品罪
缩小解释
类推解释
我国禁止
例外,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分
扯得有没有过线
反义解释
解释理由
文理解释
体系解释
同一用语的含义相对化(一词多义)
不同用语的含义同一化(多词一义)
同类解释规则
当然解释(逻辑推导)
性质相同、程度不同(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
目的解释
刑法的保护目的就是法益
解释技巧与解释理由的关系
二者区别
解释技巧是排斥关系
解释理由是并存关系
二者关系
相辅相成、相互制约
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不是对立排斥、交叉重合
刑法的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思想基础
基本内容
成文的罪行法定
事前的罪行法定
禁止溯及既往,但有利于被告的不禁止
严格的罪行法定
禁止类推解释
确定的罪行法定
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民法与刑法的关系
不是对立排斥,是低位阶与高位阶的关系。就高不就低,例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罪行相适应的原则
刑罚的尺度=【法益侵害性(客观危害性)+可谴责性(主观恶性)】已然+【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未然(从重、从轻)
刑法的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
在中国境内犯罪:属地管辖原则
领土、领水、领空,船舶、航空器。例外:国际列车、国际长途汽车
行为地(实行、教唆、帮助;预备、实行),结果地(整体结果、部分共犯人的结果;实害结果、危险结果)
犯罪地不包括单纯过境地
在中国境外犯罪
属人管辖原则
我国公民犯罪,3年以下可以不追究
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犯罪,一律追究
保护管辖原则
外国人针对我国国家或公民,3年以上,双重犯罪
普遍管辖:国际犯罪
刑法的时间效力
从旧兼从轻
用于未决犯
犯罪构成
定罪标准: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
两阶层体系的原理
(客观)违法阶层:客观要件
行为主体
危害行为(对法益制造危险)
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被害人承诺等
(主观)责任阶层:主观要件
犯罪故意
犯罪过失
无罪过事件
事实认识错误
(主观)责任阻却事由
责任年龄
责任能力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两阶层体系的顺序:客观主义
两阶层体系的运用:犯罪概念的阶层化
暂时性的“犯罪”
定罪方法:三段论推理
大前提
范围
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种类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事实判断),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价值判断)
成文、不成文
积极、消极
客观、主观
小前提
适用领域
事实无法查明的情形
存疑情形
案件事实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
正确推导
避免颠倒大小前提
循环往复推导与想象竞合
客观要件一:行为主体
自然人
不要求年龄、刑事责任能力
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
有特殊身份
定罪身份必须在开始犯罪时就具有
定罪身份只是针对实行犯(间接正犯)所要求的
教唆、帮助可成为该罪的共犯
不真正身份犯(量刑身份)
有特殊身份
“国家工作人员”认定
是否从事公务,不是有无编制
单位犯罪
分类
纯正单位犯罪
只能单位
非纯正单位犯罪
可单位可自然人
金融诈骗罪中3个纯正自然人犯罪
贷款诈骗
信用卡诈骗
有价证券诈骗
成立条件
主体条件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一般不要求法人资格,但私营企业要求
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设机构
以自己名义犯罪
违法所得归该机构所有
外国以上主体均适用
主观条件
单位整体意志
由单位决策机构形式
单位领导依据职权做出决策
可故意犯罪,可过失犯罪
单位犯罪也是自然人实施
揭开单位的面纱(自然人犯罪)
成立单位的主要目的是犯罪
成立单位后主要活动是犯罪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册 关系
如何区分“单位犯罪”与“单位内部成员的个人犯罪”?
P29
单位犯罪只有单位意志和单位利益的组合,其他组合都是个人犯罪
个人犯罪可以为自己谋利益,也可以是为第三方
单位与个人共同犯罪问题
单位不可能和单位内部成员共同犯罪,可以和其他单位/单位外的自然人
单位实施的纯正的个人犯罪
单位犯罪但无明文规定,主体只能是自然人,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处罚
处罚规则
原则双罚
个人只能是参与了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数个个人之间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单位只能判处罚金
单位没了
P31
客观要件二:行为
危害行为
特征
有体性(客观)
有意性(主观)
有害性(法益侵害性)
判断
危害行为与生活行为的区分
是否对法益制造了危险
降低危险与替代危险
降低危险不是危害行为
替代危险,开创新的危害行为(但有紧急避险/推定的被害人承诺阻却事由,无罪),程度比原有危险低
被害人自陷危险
判断实行者
被害人
有无认识能力
有无控制能力
行为人
有无认识能力
有无控制能力
不作为犯的分类
行为分类
作为
违反禁止性规定
不作为
违法义务性规定
不作为犯的分类
真正不作为犯
只能由不作为构成
P35
方式
积极举动
消极静止
不真正不作为犯
可作为可不作为,不作为时为不真正不作为犯
作为、不作为的判断
不作为
消极地不消除危险
作为
积极地制造危险
危险达到通常性危险的程度
持有型犯罪
作为犯罪
作为、不作为与故意、过失的关系
没有必然联系
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应为➡️能为➡️不为)【定性】➡️具有等价性【定量】
P41
客观要件
负有作为义务(应为)二分说
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危险物(动物、物品、设施)
对他人(与行为人具有监护、监管关系)危险行为的监管义务
对自己先行行为(对法益创设了危险)的监管义务
排除犯罪事由
正当防卫有防止过当结果发生的义务
紧急避险可以产生作为义务
犯罪行为
可以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
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特定(依赖)关系
法律规范产生的义务,但该法益依赖于行为人的保护
多个义务人,按先后顺序,先不作为,后不用负责
基于职务、业务、制度规定产生的保护义务
基于自愿救助行为产生的保护义务,法益依赖于行为人
特定领域(管理者+依赖)
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能为)
自身条件+客观条件
不履行(不为)
结果避免可能性,不为也无处罚必要
等价性(程度)
客观危害程度时,应考查行为人对危险的支配程度
主观要件
事实认识错误
排除故意
法律认识错误
不排除故意
故意的不作为犯有既遂、未遂
客观要件三:结果
法益侵害事实的分类
危险犯与实害犯
实害犯(结果犯)
具有实害结果
危险犯
具体危险犯(要法官自己判断)
抽象危险犯(行为犯)
行为犯与结果犯
是否将实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条件
结果加重犯P45
法定性
易考的结果加重犯P45
主观要件
基本为故意,加重为过失
加重结果可过失可故意的情形
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
拐卖妇女罪致人重伤、死亡
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
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
一个行为
结果加重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关系
有无法律规定
因果关系
“因”的辨认
加重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的实行行为导致的,而不能时其他犯罪行为导致的
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原则
加重结果时死亡,那么“因”必须具有致人死亡的危险
因果关系的判断
客观要件四:因果关系
判断标准
条件说的不足
相当因果关系说的不足
“介入因素如果异常,就没有因果关系”
危险现实化理论与“介入因素两步走”标准
P51
First 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具体化、情景化判断
Second 判断谁的作用大?
介入因素的种类
被害人自身的行为
被害人自杀问题例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和虐待罪致人死亡中,“致人死亡”包括被害人自杀身亡
第三人的行为
阻断救助的行为
被害人的特殊体质
该疾病发作属于介入因素
看前行为与疾病发作有无引发关系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第20条第一款)
起因条件
不法性
只限于对个人法益的侵害,国家、社会利益只有在同时侵犯个人才可正当防卫
限于人的行为
不限于被害人本人
客观性
P57
动物侵害
主要看有无主人
现实性
假想防卫(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
处理
不可能故意
过失犯罪
意外事件
时间条件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的开始
对法益的危险紧迫
不法侵害的结束
行为结束+危险消除
追小偷P60
防卫不适时的处理办法
正常犯罪判断
意思条件
防卫意图
防卫认识
偶然防卫的辨认
客观✔️主观✖️
偶然防卫的类型
故意型
过失型
偶然防卫的观点展示(平分)
防卫认识不要说
成立正当防卫只要求客观不要求主观
防卫认识必要说
成立正当防卫主客观相统一P62
主客观不统一的话,会产生犯罪未遂结果
总结偶然防卫与假想防卫P62
防卫挑拨
相互斗殴P63
对象条件
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共同犯罪
可以正当防卫的
实行犯
具有攻击性的帮助犯
教唆、间接正犯不可
两种特殊情形P63
限度条件
判断标准
先必要性后相当性
防卫过当
成立条件
结果过当(客)
有过失(主)
特殊正当防卫(第20条第3款)
条文属性
具体解释P65
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行为,还有程度要求
紧急避险(第21条第1款)
起因条件
危险的来源
存在现实危险
自然灾害、野生动物袭击
他人的不法侵害行为
危险的现实性
假想避险(客✖️主✔️)
处理同上
时间条件
危险正在发生
意思条件
避险意图
避险认识
偶然避险P7
辨认标准
客观✔️主观✖️
观点展示(平分)
避险认识不要说
成立紧急避险只要求客观不要求主观
避险认识必要说
成立紧急避险只要求主观P67
“不得已”条件
限度条件P68
主观要件
犯罪故意(明知故犯)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行为人的自身特性
行为的危险性
行为对象
危害结果
故意的理论分类
概括性的故意
结果确定发生+对象范围不确定
择一的故意
两个结果确定发生一个
罪过形式的区分P73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明知+希望
明知+放任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
已经预见+轻信能避免
区别
有没采取避免措施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应当预见+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区别
是否已经预见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
无法预见+没有预见
区别
有无预见可能性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不可抗力
已经预见+无法抗拒
区别
有无结果避免的可能性
事实认识错误
对象错误
自己的认识导致错误
行为人对实害对象及实害结果持故意心态,并且对实害对象的身份存在认识错误
打击错误(方法错误)
观点展示
具体符合说
尊重事实,侧重保障人权
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过失致人死亡(大概率)
法定符合说
侧重保护法益,可修改事实
想象竞合,择一重罪,故意杀人(大概率)
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的结合
对象错误无观点展示,打击错误有,故分析打击错误
打击错误与偶然防卫的结合
两个都要观点展示分析
不可控原因导致错误
行为人对实害对象及实害结果持过失心理
因果关系错误
解决是否既遂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以为A死法,实际B死法
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
前行为(以为死亡)+后行为(实际死亡)
观点展示
(多数说)前后行为对结果发生作用一样大,二因一果
(少数说)后行为对结果发生作用更大,后因一果
结果的提前发生(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前行为(预备)+后行为(实行),实际前行为导致死亡结果P81
(主观)责任阻却事由
责任年龄
完全无责任年龄
未满12周岁
相对责任年龄
12-14周岁
两个行为
杀人
伤害
两个结果
致人死亡
致人重伤(特别残忍手段造成残疾)
一个程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14-16周岁
杀伤奸抢投毒火爆
完全责任年龄
已满16周岁
减轻责任年龄
12-18周岁
已满75周岁
故意,可以
过失,应当
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的程度
完全责任能力
相对责任能力
完全无责任能力
特殊人群
又聋又哑、盲人
可以减免
醉酒的人
生理性醉酒
完全责任能力
病理性醉酒
完全无责任能力
吸毒的人
完全责任能力
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
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
行为与责任年龄同时存在原则
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则
例外情形:原因自由行为
期待可能性
犯罪形态P88
犯罪预备
主观上为了着手实行犯罪
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
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分:对法益的危险程度
一个人犯意表示不是犯罪预备行为,两个人密谋是犯罪预备行为
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未遂
成立条件
已经着手
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
区分
阶段不同
易考情形P90
特殊问题
隔离犯的着手
邮寄物在途中有无危险
有,寄出时着手
无,收到打开是为着手
间接正犯的着手
被利用人着手是为着手
未遂犯与不能犯
不能犯(客✖️主✔️)
无罪根据
分类
对象不能犯
不存在犯罪对象
手段不能犯(工具不能犯)
区分P92
行为对法益有无危险
犯罪中止
成立条件
自动性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分
前提条件:具有继续犯罪的可能性
主观条件:具有放弃犯罪的自动性,而非被迫性
常考情形P95
认识错误
看主观
特定对象不存在
未遂
中止行为
行为实行终了与行为未实行终了
行为未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
行为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P98
有效性
没有发生危害结果
发生了危害结果
有介入因素,因果关系链断裂
犯罪中止的处罚P100
损害结果的人定范围
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只考虑先前行为的损害后果,不考虑中止行为的损害后果?
犯罪既遂
既遂的认定
实害结果
行为对象的转移
财产,不并罚
人,并罚
时间阶段
实行阶段
因果关系
实害结果与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
各犯罪形态的联系
终局形态
行为彻底结束
犯意彻底消除
同一起犯罪中的排斥关系
重复侵害行为
共同犯罪P116
共同犯罪的分类
分工分类P105
作用分类
结构分类
任意共同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
必须由二分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
正犯与共犯的关系
共犯从属性
犯罪形态的从属性P107
间接正犯
客观阶层P108
引起+支配力
强制手段
欺骗手段
法定身份
主观阶层
故意
教唆犯
客观阶层
成立条件
引起正犯制造违法行为
已有犯某罪意图✖️
已有犯轻罪的意图,教唆重罪✔️
已有犯基本犯的意图,教唆情节加重✔️
已有犯基本犯的意图,教唆数额加重✔️
已有犯重罪的意图,教唆性质相同轻罪✖️
已有犯重罪的意图,教唆性质不同轻罪✔️
既遂条件
引起正犯制造违法结果
主观阶层
故意
过失引起,不构成教唆犯
故意教唆实施不能犯,不构成教唆犯
处罚(理解)P112
帮助犯
促进
客观阶层P114
帮助犯的成立条件:帮助行为促进正犯实施违反行为
帮助行为本身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可能性
帮助犯的既遂条件:帮助行为促进正犯制造违法结果
连接到
心理性帮助
主观阶层
故意促进
中立的帮助行为
共同犯罪的参与行为
中途参与:继承的共同犯罪
参与时间
事前共谋,临时迟到
中途参与
事后参与
中途参与者只需对参与后的事情负责,对参与前的事情不负责
中途退出:共犯关系脱离P119
消除贡献
共同犯罪的处罚规定P119
罪数
一个行为
继续犯
继续犯在犯罪既遂后,行为终了前,第三人参与犯罪的,成立承继的共同犯罪
法条竞合
Eg: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
法条关系
包容关系
触犯的必然性
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想象竞合犯
择一重罪论处
法条关系
中立关系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动态变化
法条竞合关系的罪名,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来处理,如果会导致罪行不相适应,此时可以将法条竞合关系调整为想象竞合关系,按照择一重罪论处。
一般罪名与特殊罪名的犯罪形态不一致
罪名关系
对立排斥关系
包容评价关系
法条竞合
中立关系
不可能法条竞合,可能想象竞合
加重犯
行为结构
基本犯+加重犯(法定刑升格条件)
基本犯与加重犯的犯罪形态
基本犯未遂/中止+加重犯既遂➡️适用法定刑升格+从宽处理
基本犯既遂+加重犯未遂/中止➡️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两个行为
结合犯
结合形式
甲罪+ 乙罪(法定刑升格条件)=甲罪
结合犯与加重犯的关系
相同
法定
不同
加重一个行为,若无法律规定则想象竞合
结合两个行为,若无法律规定则数罪并罚
我国结合犯
拐卖罪+强奸罪
绑架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
组织、运输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妨害公务罪
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遗弃罪致人死亡)
连续犯
多次行为
成立条件
多次盗窃、多次抢夺、多次敲诈勒索
法定刑升格条件
多次抢劫、多次寻衅滋事
吸收犯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条件
不遗漏评价法益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没有侵犯新的法益
牵连犯
手段和目的是牵连关系
择一重罪论处
刑罚的体系P131
刑罚的裁量
量刑情节P141
从轻、从重,一个刑格内
减轻、加重,下上一个刑格
免除处罚
免除的只有刑罚处罚
有罪
累犯
一般累犯
都故意
都已满18周岁
都有期以上刑罚
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赦免以后5年内P142
特殊累犯
国恐黑
罪刑、时间不限制,其他同上
自首
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
时间
犯罪成立后,被动归案前
方式
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
对象
投案彻底性
如实供述
如实
主观标准(主流说)
客观标准
要求事实判断,不要求价值评价
供述
内容
主要事实
时间
一审判决前
特别自首(准自首)
因A罪行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B罪行
A与B性质不同
自首的特殊问题P146
立功
揭发他人犯罪
犯罪只要求客观阶层
犯罪线索要合法
他人不能是共同犯罪人
揭发包括被告人告发
协助抓捕犯罪人
包括同案犯
是犯罪后的新信息
…
其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共同犯罪的自首和立功
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行为,不是立功,而是自首中“如实供述”的必要条件
立功
揭发他人犯罪
协助抓捕同案犯
不包括对向犯
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的原则
吸收原则
死刑+其他主刑=死刑
无期+ 其他主刑= 无期
有期+拘役= 有期
限制加重
死刑+死刑⬇️
无期
有期
上限
35,25
20-35,20
20,总刑期
下限数刑中最高刑
拘役
1-6-1
管制
3-2-3
并科原则(分别执行)
因为两种性质不同,无法吸收
有期/拘役+管制
管制在有期/拘役执行完毕后执行
附加刑的并罚问题
主刑不吸收附加刑
附加刑种类同,合并执行
附加刑种类不同,分别执行
发现漏罪,先并后减P151
又犯新罪,先减后并P152
缓刑
基本要点
附条件不再执行
假使是视为执行完毕
对象条件
3年以下(包括3年)有期/拘役
对于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实质条件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优待对象
期限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只适用于主刑
缓刑的法律后果
撤销缓刑
发现漏罪
考验期满不可撤销
又犯新罪
考验期内犯新罪,考验期满应撤销
不再适用缓刑
违反规定
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减刑
减刑条件
对象
被判处主刑(不包括死缓)的犯罪分子
实际执行刑期的限度条件P157
减刑程序
依情况,中级/高级法院裁定
假释
假释的条件
被判处无期、有期的犯罪分子
不可假释
累犯、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并处10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数罪并罚的情形P158
实质条件
确有悔改表现,不再有人身危险和再犯可能性
假释的已执行刑期条件和考验期期限P158
例外
最高院核准
假使不适用减刑
假释的后果
撤销假释
发现漏罪
考验期满不可撤销
又犯新罪
考验期内犯新罪,考验期满应撤销
不再适用假释
违反规定
再次适用缓刑、假释问题P159
缓刑与假释的比较P160
阶段不同
缓刑在审判阶段,宣告缓刑
假释在执行阶段,裁定假释
成功效果不同
附条件不再执行
假释是视为执行完毕
刑罚的消灭与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的期限P161
追诉时效的计算P161
起算之日
犯罪成立之日
故意犯
产生危险,犯罪成立
造成实害结果,犯罪既遂
过失犯
造成实害结果,犯罪成立
连续犯、继续犯
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截止日
审判之日
追诉时效的延长
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追诉时效的中断
追诉时效的中断并重新计算,事由:犯新罪
刑法分论
分论概说
罪名与罪状
罪名
单一罪名
选择性罪名
对选择性对象之间的认识错误,按客观定
概括罪名
罪状
简单罪状
简单说明
叙明罪状
详细说明
引用罪状
引用刑法内部条文
空白罪状
引用刑法之外条文
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注意规定
正常办事,重复强调,可以删掉
法律拟制
特事特办
常考
非法拘禁罪+暴力(拘禁以外的行为)致人伤残、死亡(过失)=故意伤害、杀人罪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致人伤残、死亡(过失)=故意伤害、杀人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 致人伤残、死亡(过失)=故意伤害、杀人罪
聚众斗殴罪+ 致人伤残、死亡(过失)= 故意伤害、杀人罪
聚众“打砸抢”+ 致人伤残、死亡(过失)= 故意伤害、杀人罪、抢劫罪
抢夺罪+携带凶器=抢劫罪
盗窃、诈骗、抢夺罪+使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抢劫罪;盗窃、诈骗、抢夺罪+故意伤害罪(轻伤)=抢劫罪
信用诈骗罪+使用=盗窃罪
为卖淫、嫖娼通风报信➡️窝藏、包庇罪
人身犯罪
侵犯生命、身体的犯罪
故意杀人罪
法益:他人的生命权
安乐死
自杀、自伤P169
欺骗/强迫他人自杀、自伤
故意杀人、伤害的间接正犯
教唆/帮助他人自杀
观点展示
无罪。共犯从属性
(多数)有罪。生命要绝对保护,共犯从属性可以有例外
教唆/ 帮助他人自伤
无罪。共犯从属性
故意伤害罪
法益: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构成要件
主体
一般已满16周岁
特殊已满12周岁
对象
他人的身体
伤害行为
轻伤以上
成立条件
主观有造成轻伤的意图
客观有造成轻伤的可能性
区分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前故意,后过失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
后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
罪数问题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包容关系(性质相同,程度不同)
法条竞合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人体器官
只包括活体器官,不包括尸体器官
出卖P172
是否已满18周岁➡️是否合法
组织
可一人/数人
主观不要求营利
遗弃罪
行为主体
负有扶养义务(扶助、救助义务)的人
真正不作为犯
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
危险是否紧迫
性质相同,程度不同
侵犯性权利的犯罪
强奸罪
法益:妇女的性自主权
构成要件
强制手段➡️使妇女无法、不敢、不知反抗➡️奸淫妇女
行为主体
实行犯男,共犯可女
实行行为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我对你
其他手段
昏醉强奸
欺骗型强奸
事实错误,承诺✖️
动机错误,承诺✔️
奸淫行为
对象
已满14周岁➡️妇女
不满14周岁➡️幼女P175
被害人承诺无效
法定刑升格条件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
二人以上轮奸
既遂/未遂
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造成幼女伤害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结果加重犯)
罪数问题
拐卖罪+强奸罪=拐卖罪
其他数罪并罚
负有照护指责人员性侵罪
行为主体
负有稳定的照护职责
行为对象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行为方式
发生性交行为,不包括猥亵行为
被害人承诺无效
强制猥亵、侮辱罪
法益:他人的性自主权
性羞耻心
行为主体
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
行为对象
已满14 周岁,男女
不满14周岁
强制猥亵儿童罪
强奸
女
强奸罪
男
不满14 周岁
强制猥亵儿童罪
已满14 周岁
强制猥亵罪
猥亵、侮辱
不要求直接接触
这里的侮辱与侮辱罪不同,前性羞耻心,后他人的名誉
强制猥亵、侮辱罪与强奸罪的关系
包容关系
猥亵儿童罪
行为主体
已满16 周岁的自然人
行为对象
被害人承诺无效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P181
构成要件
拘禁行为
实施拘禁行为,成立
实际剥夺人身自由,既遂
累计12小时
未满12小时但有其他严重情节
欺骗P179
第2款第1句“致人重伤、死亡”(结果加重犯)
第2 款第2 句“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法律拟制)
因
非法拘禁罪实行行为以外的暴力行为
主观过失
绑架罪P185
法益:人质的人身自由和安全
常见情形
目的一(拘禁A的目的)+目的二(向B勒索财物的目的)➡️行为一(拘禁A的行为)
构成要件
行为结构
目的二
与其他罪区分关键
绑架罪包容评价非法拘禁罪
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区别
后者目的二使出卖
与抢劫罪的区别
后者目的二向被绑的人勒索财物
特殊对象(人质),被绑架的人足以使第三人担忧
绑架到合格人质的可能性、危险性
成立
绑架到合格人质
既遂
第283条第3款的解读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注意规定
行为方式
拘禁债务人亲属,向债务人索债
拘禁债务人,向其亲属索债
拘禁债务人,向债务人本人索债
债务认定
不要求合法
要有事实根据
第239条第2款的解读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绑架+杀害
绑架罪(加重处罚)
要求杀死人质
时间
绑架着手到释放人质前
绑架+ 伤害
绑架罪(加重处罚)
不包括轻伤,重伤是故意、死亡是过失
时间
绑架着手到释放人质前
共犯模型
拐卖妇女、儿童罪
法益: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
行为结构
目的一(实力控制A 的目的)+ 目的二(出卖的目的)➡️行为一(实力控制A 的行为)
实行行为P188 。行为二,既遂
绑架
贩卖
收买
拐骗
法定刑升格条件
加重处罚
本罪+强奸罪/引诱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结果加重犯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买到手就既遂
罪数问题
收买+拐卖=拐卖
其他数罪并罚
处罚
拐骗儿童罪
法益:家长的监护权和儿童的人身自由、安全
行为方式
拐骗
强迫
欺骗
与拐卖儿童罪的区分
有无出卖目的
两者包容关系
都是继续犯,可以有承继共犯
侵犯名誉权、人身权的犯罪
侮辱罪
法益:他人的外部名誉
对象
特定自然人(一人/数人)
不包括死人/单位
侮辱行为
暴力(程度低)
非暴力
公然性
内容可真实可虚假
诽谤罪
法益:他人的外部名誉
对象
特定自然人(一人/ 数人)
不包括死人
侮辱行为
非暴力
公然性
内容只可虚假
侮辱、诽谤都是亲告罪,诽谤更特殊
诬告陷害罪
法益:人身权利(人身自由)
主体
已满16 周岁的自然人
行为对象
特定自然人
不包括单位
实行行为
预备行为
捏造事实
着手
向司法机关实施告发行为
诬告内容
虚假的犯罪事实
主观
故意,目的为诬告
被害人承诺
既遂标准
司法机关启动调查程序
刑讯逼供罪
构成要件
构成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真正身份犯)
对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行为方式
刑讯(肉刑/变相肉刑)+逼供
主观
故意,目的是逼供
罪数问题
暴力取证罪
构成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真正身份犯)
对象
广义证人
暴力取证
虐待被监管人罪
构成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真正身份犯)
被监管人
刑事未决犯、已决犯
被刑事拘留的人
被强制戒毒的人
体罚/虐待
共犯问题
法律拟制
虐待被监管人罪+ 致人伤残、死亡(过失)=故意伤害、杀人罪
侵犯婚姻家庭的犯罪
重婚罪
法益: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合法婚姻关系
两份婚姻
法律婚姻+法律婚姻
法律婚姻+ 事实婚姻
公诉案件
破坏军婚罪
行为方式
行为人与军人的配偶结婚或(秘密/公开)同居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法益:他人的婚姻自由权
暴力(程度低)+干涉行为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其中死亡包括被害人自杀
亲告罪P197
虐待方面的犯罪
虐待罪
行为主体/对象
家庭成员(扩大解释)
“致使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其中死亡包括被害人自杀(可以和虐待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亲告罪
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P197
普通罪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P198
强迫劳动罪
行为主体
自然人/单位
行为类型
直接强迫劳动
限制人身自由
协助强迫劳动
共犯从属性
非法侵入住宅罪P198
法益:居住者居住的安宁状态
实害犯
财产犯罪P199
基本原理
保护法益
首先所有权,然后(合法/非法)占有事实
行为对象
财物(有经济价值)
非法占有目的P201
排除意思+利用意思
侵占罪
亲告罪
行为结构
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
行为对象
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
代为保管物(扩大解释)
必须是行为人占有的财物
基于不法原因而委托管理的财物
委托给付的财物
观点展示
肯定说
否定说(多数说)
委托保管的财物
观点展示
肯定说
否定说(多数说)
合法托管才是保护对象
遗忘物、埋藏物
行为方式
特定物
可作为可不作为
种类物
只可不作为
盗窃罪
行为结构
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和平手段➡️转移为自己所有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占有的判断)P205
事实占有
空间距离问题
紧密占有
松弛占有
短暂遗忘问题
占有的转化问题
特定场所管理人对场所的掌控力大小
上下占有问题
上级所有的财物,下级有无占有,关键看上级对下级的授权大小
共同占有问题
封缄物的占有
占有外形,不占有内容物
观念上的占有
占有意思
主客观相一致
当占有事实有些松弛时,占有意思对占有事实可以起到补充作用
占有意思不要求特别声明,可以推定存在
死者占有问题
当场杀,杀人者拿
观点展示
多数说,盗窃罪
少数说,侵占罪
当场杀,当场拿,多数说定盗窃;当场杀,过后拿,定侵占
第三人拿
任何时候拿,都定侵占
家里拿
家里杀,家里拿,都定盗窃
和平手段(秘密性问题)
观点展示
多数说
不要求秘密性
少数说
必须具有秘密性
盗窃罪的特殊类型
数额标准降低了
多次盗窃
两年三次
入户盗窃
入户时是非法,如果合法则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P213
扒窃
在公开场合
不要求秘密性
罪数总结(盗窃+后行为)
普通财物
销赃
买家知情➡️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买家不知情➡️数罪并罚
违禁品P214
抢夺罪
行为结构
对物实施暴力➡️对人有危险
一般而言,当被害人紧密占有财物时,多去财物的手段就具有人身危险性
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的区分P215
手段暴力程度不同,位阶关系,可以包容评价
携带凶器抢夺
法律拟制,定抢劫
凶器(扩大解释)
性质上
用法上
该物品的杀伤力大小
一般人对该物品的畏惧感大小
携带
不要求本人携带,可第三人带
不要求显示
要求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
要求有对人使用的意图
司法解释的两点规定
飞车抢夺问题
结果加重犯
抢劫罪
构成要件
行为结构
实施暴力、胁迫等强迫手段➡️压制对方反抗➡️对方因为无法反抗而放弃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
行为对象
财物占有者、占有的辅助者、财物的保护者(具有保护意思、保护行动的人),不包括无关的第三人
成立条件1(第一步,行为方式是强制手段)
暴力
胁迫
程度,足以使对方不敢反抗
其他
昏醉型抢劫
拘禁型抢劫
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原则
成立条件2(第一步与第四步具有紧密关联性)
时间上的紧密关联,因为是复合行为犯
既遂条件(第三步与第四步具有因果关系)
事后转化抢劫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故意伤害罪(以暴力致人轻伤为前提)=抢劫罪
时间
要求着手,不要求既遂
暴力、威胁的对象
对象错误
观点展示
多数说
主客观相一致
少数说
只要求主观,不要求客观
打击错误
观点展示
具体符合说
法定符合说
转化型抢劫与正常抢劫的区别
使用暴力的目的不同P223
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原则
转化型抢劫的共犯问题(重难点)
共犯与身份问题
事后转化抢劫=前提事实(实施前罪)+实行行为(事后使用暴力)
真正身份犯
一人单独盗窃,另一人事后参与
共犯与实行过限
二人共同盗窃,一人实行,一人帮助。一人使用暴力构成转化抢劫,另一人是否也跟着构成转化抢劫,判断标准:知情+参与
法定刑升格条件
入户抢劫
行为
要求身体进去
主观认识到是“户”
转化抢劫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缩小解释,不包括小型出租车
“上”是针对的意思
转化抢劫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对象
经营资金
运钞车也算
多次抢劫
3次以上
抢劫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结果加重犯)
主观
故意/过失
实行行为
行为与故意/目的同时存在原则
加重结果
“致人重伤、死亡”的“人”P227
最初的被害人
前来阻止的第三人
打击错误
因果关系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要求足以使一般人相信是军警
真军警,不认定这个罪,从重处罚
持枪抢劫
真枪
显示/使用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认识错误不影响法定刑升格条件适用
抢劫罪与绑架罪
区分
客观相同,主观目的不同
两罪关系
中立关系,可以想象竞合
罪数问题
先抢劫,后绑架,数罪并罚
先绑架,后抢劫,择一重罪论处
敲诈勒索罪
构成要件
行为结构
实施恐吓行为➡️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
成立条件(第一步)
内容可以合法/违法
内容要能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带着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恐吓行为
既遂条件(第三步+第四步)
三、四要有因果关系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分
被害人意志自由被剥夺的程度不同
抢劫罪中,被害人没得选,只好给;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有得选,最好给
敲诈勒索罪与行使权利的区分
是否带着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恐吓行为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关系
相同点
被害人都是基于有瑕疵的意思而处分财产
区分
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原因不同
诈骗罪被骗
敲诈勒索罪被迫
认识错误与恐惧心理竞合问题
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编造恐吓信息型诈骗
对第三人产生恐惧
诈骗罪
行为结构
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对方遭受财产损失
欺骗行为
欺骗内容
只能就事实判断进行欺骗。就价值评价进行欺骗,原则上不构成诈骗罪
欺骗方式
有无告知真相的义务
欺骗类型P235
欺骗程度
足以使一般人相信
认识错误
必须是具有意思自治能力的人产生的
处分财物
要求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
与盗窃罪关键区分
遭受损失
成立诈骗罪
被害人有遭受财产损失的危险性、可能性
诈骗罪既遂
被害人实际遭受财产损失
职务侵占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
行为主体
非国家工作人员
罪名区分
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是A(财产法益),职务侵占罪是A+B(单位对职员的信任)
B
行为主体
是否从事单位的职务
行为对象
单位的财物
行为方式
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
有管理权限的职务
实质利用不是形式利用
普通罪名
故意毁坏财物罪
物理上的毁坏/效用上的实效
主观价值丧失
挪用资金罪
一般3个月以上,有特殊
挪用特定款物罪
单位犯罪,但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不作为犯罪
前置条件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危害公共安全罪P241
危害方法型犯罪
放火罪
五个罪名的构成要件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成立条件
造成具体危险
既遂条件
造成实害结果
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关系P242
投放危险物质罪
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虚假的是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构成要件243
必须是具体危险,不能是抽象危险
限于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
具有危机多数人的可能性
补充罪名
破坏型犯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扩大解释,包括大型拖拉机、私家车,不包括小型交通工具
危害公共安全的条件
交通工具正在使用/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
使用的范围涉及公共领域,但不限于公共道路交通领域
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要求
具体危险犯
不可过轻/过重
成立条件
造成具体危险
既遂条件
造成实害结果
破坏交通设施罪
物理性损毁/道路通行功能丧失
交通型犯罪
交通肇事罪
成立条件P246
行为主体
不限于驾驶者
行为地点
公共交通领域
肇事行为
过失
实害结果
死亡1人/重伤3人/重伤1人并有严重情节(酒驾、吸毒驾驶、无照驾驶、严重超载、肇事后逃逸)
因果关系
法定刑升格条件一:肇事后逃逸(3-7)
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行为
法定刑升格条件二:因逃逸致人死亡(7-15)
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不救人,导致人死亡
不作为犯罪
应为
能为
不为
结果避免可能性
因果关系
肇事行为+不作为+介入因素➡️死亡结果
等价性
单纯逃逸➡️遗弃罪
隐藏伤者➡️故意杀人罪
主观
知道自己肇事
故意/过失
共犯问题
共同过失肇事
监督过失
指挥过失
指使逃逸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车辆所有人、乘车人、承包人指使肇事人逃逸的,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危险驾驶罪
道路
有不特定/多数人存在的道理即可
追逐竞技
子主题
醉酒驾车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
危险犯
主观上只要求认识自己处于酒精麻痹状态,不要求精确到标准
紧急避险
共犯问题
罪数问题P251
妨害安全驾驶罪
前提
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
行为主体、行为方式
乘客打司机、抢方向盘
司机打乘客
罪数问题
恐怖型犯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恐怖组织与黑社会组织的区别
前者有政治目的,后者没有政治目的
帮助恐怖活动罪
仅限于物质资助
帮助行为被正犯化
定罪不需要遵守共犯从属性
可以有共犯
既遂
资助被接收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预备行为被正犯化
枪支类犯罪
枪支的认定
扩大解释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危险犯
认识错误
依主观定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替他人保管也算
非法出租、出租枪支罪
行为主体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单位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和单位
丢失枪支不报罪
行为主体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丢失扩大解释
真正不作为犯
主观故意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包括买、卖
买卖方式
钱物交易
物物交换
选择性罪名
如果产生认识错误,看客观
安全生产领域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区别
前者是操作、作业有问题
后者是设备、条件有问题
危险作业罪
具体危险犯
故意犯罪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过失犯罪,要求有实害结果
经济犯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销售金额5万元
既遂
达到5万元
未遂
(销售金额X3)+货值金额大于等于15万元
与诈骗罪
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可以单位犯罪
食品犯罪P258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抽象危险犯(行为犯)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具体危险犯
药品犯罪P258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抽象危险犯(行为犯)
生产销售劣药罪
实害犯
妨害药品管理罪
具体危险犯
非法经营罪
抽象危险犯(行为犯)
诈骗罪
具体危险犯
药品监管渎职罪
实害犯
走私犯罪P260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P260
变相走私
要求有非法牟利目的
间接走私
走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包容评价(上可以被包容到下)
走私具体的进出口货物、物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武器、弹药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P261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P262
国家工作人员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货币犯罪
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P263
区分
是否是真币的小修小补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出售
对方知道,否则构成使用假币
购买
注意不能犯问题
运输
目的为了卖
国内运输,否则构成走私假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
使用要求对方不知情
与出售假币区分
对方是否知情
洗钱罪
毒、黑、恐、走、两金一贪
类型,不是具体罪名
纯正自然人犯罪
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不包括合同诈骗罪,因为该罪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罪,不属于金融诈骗罪
上游犯罪的认识错误
看客观
本罪与上游犯罪的帮助犯区别
事先有无通谋
有
上游犯罪的帮助犯
无
洗钱罪
高利转贷罪
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分
本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仍有向银行还本付息的意思
骗取贷款罪P266
常与贷款诈骗罪一起考
行为主体
不限于贷款人
行为方式
欺骗
危害结果
要求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
主观要件
对贷款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
伪造、变造金融票据证罪P267
与四个金融诈骗犯罪上上下游牵连关系,择一重罪论处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金融诈骗罪
货款诈骗罪P268
行为主体
只能是自然人,单位的话,追究领导个人
行为结构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行为➡️金融机构人员陷入认识错误➡️基于认识错误发放罚款➡️行为人取得贷款并具为己有
罪名区分
与骗取贷款罪
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与高利转贷罪
前者有非法占有目的;后者无非法占有目的,但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虚假担保问题
共犯与身份
分别分析,可能想象竞合
保险诈骗罪P269
行为主体
特殊主体,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包括单位
侵害对象
商业保险,不包括社会保险
预备
虚构保险标的
制造保险事故
着手
到保险公司理赔
罪数问题
集资类犯罪P269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
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别
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非法经营罪
危险税收征管罪
逃税罪
行为主体
特殊主体,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违法阻却事由
只针对纳税人
先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后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期间,享受违法阻却事由,之后不适用
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排除违法阻却事由
骗取出口退税罪
本罪第2款对想象竞合进行数罪并罚
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危险犯
本罪可以包容评价为虚开发票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
第一项
保护的是著作权
行为类型
发行
内容+载体,都转让
线上、线下
网络传播
内容展示,载体不转让
线上算,线下不算
第六项
保护的是技术措施
侵犯商业秘密罪P273
情节犯
增设“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包括服务与商品商标
扰乱市场秩序罪
非法经营罪P274
第一项行为要点
烟草属于专营专卖物品
第三项行为的要点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非法设立第三方支付平台
非法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
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
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
第四项行为的扩张P275
兜底条款
经营非法出版物
放高利贷
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进口单位,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进口、发行业务
在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抬哄防护用品、药品或民生物资,牟取暴利
强迫交易罪
包括
商品
服务
投标、拍卖
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
特定的经营活动
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可以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犯本罪又受贿,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合同诈骗罪
限于比较正式的经济合同
普通诈骗罪A,合同诈骗罪A+B
侵犯他人财产权A,扰乱了市场秩序B
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特殊法条),法条竞合关系,优先适用特殊法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社会秩序犯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公务类犯罪
妨害公务罪P278
妨害的对象
依法正在执行的公务
认识错误
故意伤害
假想防卫
罪数问题
原则数罪并罚
例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本罪=前罪,加重处罚
袭警罪(特殊妨害公务罪)
行为方式
暴力袭击,不包括以暴力相威胁
行为对象
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
关于公文、证件、印章犯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保护法益
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
伪造
有形
无权制作人制作
无形
有权制作人制作
可真可假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
可真可假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可真可假
抢劫可以包容评价抢夺
冒名顶替罪
行为方式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上大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
罪数问题P281
与证件类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罪数
“小混混”型犯罪
招摇撞骗罪P282
保护法益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众信赖感
行为方式
罪数问题
足以使一般人相信
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
相互斗殴是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意图而相互攻击同时默示承诺对方对自己的侵害。
如果一方有侵害意图,另一方没有侵害意图而相互攻击,则实施侵害的一方属于故意伤害,可构成故意伤害罪,另一方可以正当防卫
只处罚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
聚众斗殴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法律拟制
寻衅滋事罪(口袋罪)
行为类型
罪数问题
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可以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高空抛物罪
主观故意
高度是二层楼/3米左右
情节犯
与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
点与面
“大哥”型犯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定标准
具有稳定组织
具有经济实力
手段具有非法性、破坏性
形成非法控制
责任界定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不包括成员个人所犯的
罪数问题
数罪并罚
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
以营利为目的
虚假物质、信息犯罪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实害犯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考试作弊类犯罪
组织考试作弊者
考试是指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要求真实,部分/完整
对象无要求
时间
考试前/中
代替考试罪
行为主体
替考者、应考者
对向犯性质的共犯关系
罪数问题
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计算机犯罪P288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国家事务、国家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一切计算机信息系统
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
一切计算机信息系统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一切计算机信息系统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所有信息网络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妨害司法罪
伪证罪
行为主体
扩大解释
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被害人
发生领域
刑事诉讼中,立案侦查到审判终结
妨害作证罪
行为主体
一般主体。司法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发生领域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对象
扩大解释
手段
暴力、胁迫、贿买等方法
妨害事项P290
阻止证人作证
指使他人(包括证人)作伪证
注意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行为主体
一般主体。司法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发生领域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对象
当事人,不包括自己、共犯
帮助内容
毁灭证据包括隐匿证据
伪造证据包括变造证据
扩大解释
帮助行为
扩大解释,包括狭义的帮助行为,实行行为、教唆行为
虚假诉讼罪
行为方式
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
执行程序✔️
仲裁✖️
行为后果
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实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行为保全措施的
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罪数P292
窝藏包庇罪
窝藏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包庇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做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抽象的危险犯
构成要件
对象
窝藏行为
帮助行为,扩大解释,包括狭义的帮助行为,实行行为、教唆行为
包庇行为
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帮助犯罪人逃避刑事追究或者获得从宽处罚
主观要件
明知是犯罪的人
帮助犯罪人逃匿的目的
认定问题P293
罪数问题
对同一犯罪人,实施洗钱行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帮助毁灭证据行为/伪证行为,与本罪重罪吸收轻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保护法益
司法机关的追赃活动
行为主体
仅限本犯以外的人
单位
行为对象
犯罪“所得”的范围
虚拟财产能够成为赃物
违禁品能够成为赃物
人的身体不是赃物
犯罪工具不是赃物
“犯罪”所得的范围(上游犯罪的范围P295)
参与时间
成立时间是上游犯罪既遂后
上游犯罪的数额与本罪的数额
上游犯罪没有达到定罪数额,为之实施隐瞒行为,不构成本罪
上游犯罪达到定罪数额,为之实施掩饰、隐瞒行为(销赃行为),获得价值数额大小,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逃脱罪
行为主体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人是罪犯,不是本罪的本罪的主体
认定问题P297
妨害文物管理罪
倒卖文物罪
行为对象
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倒卖
只要求卖出
盗掘古墓葬罪
与盗窃罪
法定刑升格
与故意损毁文物罪
法定刑升格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既遂标准
越过国(边)境线
罪数
结合犯
本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本罪(加重处罚)
其他数罪并罚
危害公共安全罪
医疗事故罪
行为主体
特殊主体,医务人员
行为方式
作为/不作为
主观过失
成立条件
造成就诊人死亡/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非法行医罪
行为主体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行为表现
非法行医
典型的职业犯,要求有反复、持续实施的意思
非法行医过失致人死亡,构成结果加重犯,只定非法行医罪,加重处罚,不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结果犯,具体危险犯
故意犯罪
环境犯罪
针对林木的犯罪
盗窃罪=A(侵犯他人林木所有权)
盗伐林木罪=A+B(破坏林木生态环境)
行为对象
活着的、成排成片的林木
转化抢劫罪
盗伐林木时,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使用暴力的
滥发林木罪=B(破坏林木生态环境)
行为对象
自己所有的林木/他人所有的林木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行为对象
包括某些人工繁殖的动物
行为方式
猎捕
收购
运输
注意没有法益侵害的运输行为
出售
“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扩大解释
罪数
污染环境罪
主观故意
实施本罪行为,同时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毒品犯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毒品
既遂标准
陆路运输的,越过国境线;海运、空运的,船舶、飞机到达本国港口、机场
贩卖毒品
贩卖
有偿转让,不管金额多少
代购算不算贩卖?P303
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准
卖掉毒品,不要求收到货款
共犯问题P303
运输毒品
是毒品发生较长距离的位移(不管目的)
着手
为了运输而开始搬运
既遂
毒品离开原存放地,发生较长距离的位移
制造毒品
分装毒品也是制造毒品
既遂标准
制造出来毒品
不管质量、数量
注意手段不能犯
数量问题
影响量刑
特别再犯制度
非法持有毒品罪
成立条件
要求持有毒品数量较大
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
共有场所
罪数问题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和强迫他人吸毒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对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
与包庇罪法条竞合,优先适用本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上游犯罪只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
毒赃不包括毒赃产生的收益
是掩饰、隐瞒所得罪的一个具体罪名,法条竞合,优先适用本罪
卖淫类犯罪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卖淫
范围
男女随意排列组合
接受服务的人
不特定人
内容
支付方式
钱色交易
组织卖淫罪
要求对卖淫者具有管理性、控制性,有无固定场所没要求
强迫卖淫罪
逼良为娼
不让从良
具体时间、地点的强迫
协助组织卖淫罪
行为方式
招募、运送,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
帮助行为正犯化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和引诱幼女卖淫罪
传播性病罪
行为方式
严重性病患者卖淫、嫖娼
行为犯(抽象危险犯)
包括艾滋病,扩大解释
关于淫秽物品的犯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淫秽物品
网上裸聊、网上淫秽直播属于即时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中的电子信息
贩卖
传播
主动
陈列
传播淫秽物品罪
目的P311
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A+B
保护法益
公家的财产
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构成要件
A实行行为
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
B
行为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行为对象
公家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
行为方式
利用职务便利
实行行为
侵吞
将单位所有、自己依职权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
窃取
将自己没有占有的公共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
比普通盗窃多了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在对公共财物转移占有时,行为人的职权、职务发挥了实质贡献)
骗取
比普通骗取多了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在实施欺骗时,行为人的职权、权力发挥了实质贡献或影响力)
认定问题
既遂
窃取、骗取
要求取得控制公共财物
侵吞
要求行使所有权
共犯与身份P316
罪名限制
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分
私分是单位犯罪
处罚
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刑执行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挪用公款罪
行为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行为对象
公款
行为公式
挪出行为(实行行为)➡️归个人使用(客观处罚条件)
使用方式
非法活动(3万元)
营利活动(5万元)
一般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5万元)
归个人使用
行为定性
个人落了人情
个人落了好处
行为方式
包容评价
根据法益危害程度,非法活动可以包容评价为营利活动,营利活动可以包容评价为一般活动
与贪污罪的区别
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共犯犯罪的模型P320
受贿罪
保护法益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本质上是渎职罪
实行行为
钱权交易
交易标的
请托人的财物(贿赂)
财物扩大解释
自己的职务行为(办事)
交易方式
事前型交易(事前贿赂)
索取贿赂
成立条件
实施了索贿行为
既遂条件
要到了钱
收取贿赂
成立条件
请托人提出送钱,官员许诺办事
既遂条件
官员收了钱
自己/第三人收钱都可以
事后型交易(事后贿赂)
司法解释规定的变相收贿P323
既遂问题
既遂标准
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了他人财物,建立了自己的占有(主客观相一致)
两人共同受贿,受贿的金额是财物整体的数额,而非两人各自分得的数额
财产数额问题P325
法定
数额较大3万元
数额巨大20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
要求主客观相一致
罪数问题
与渎职罪的关系
行为模型
收钱(构成受贿罪)+办事(构成渎职罪)
数罪并罚
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罪/执行判决、裁决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决滥用职权罪=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与贪污罪的关系
区别
看财物的来源属性
想象竞合
与敲诈勒索罪的关系
想象竞合
与诈骗罪的关系
想象竞合
行贿罪
构成要件
行为类型
主动给钱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只要求是主观目的,不管是否获得不正当利益
被动给钱
因勒索的时候,要求获得不正当利益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非法利益/获取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既遂标准
国家工作人员客观上接受(占有)了财物
数额较大3万元
行贿数额=受贿数额
认定问题
受贿罪与行贿罪属于对向犯
斡旋受贿
基本要点
行为主体(斡旋者)
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单位
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
罪名不是斡旋受贿罪,是受贿罪
行为方式
事前受贿
成立条件
许诺为请托人办事,基于此索取/收取财物(不要求是否办成)
既遂条件
收到财物
事后受贿
成立条件
斡旋者实施了斡旋行为,基于此索取/收受财物
既遂条件
收到财物
间接斡旋
斡旋受贿的共同犯罪
斡旋受贿与普通受贿的区别
上级找下级,普通受贿;同级找同级,斡旋受贿;下级找上级,斡旋受贿
共犯问题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行为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
与斡旋受贿的区别
发挥影响力的根据不同
前者是私人关系,后者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地位及工作关系。如果两者都有,想象竞合,择一重
行为方式
成立本罪,要求终端办事人许诺办事
共犯问题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中间人的角色
转交
送给中间人
不明说
普通罪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真正不作为犯
渎职罪
重点罪名
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滥用职权罪
行为方式
擅权
弃权
越权
成立条件
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主观故意
玩忽职守罪
行为方式
不履行职责
不正确履行职责
主观过失
徇私枉法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徇私枉法罪
刑事审判活动中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
普通罪名
私放在押人员罪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故意/过失,第408条之一
危害国家安全罪
间谍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叛逃罪
观点展示
实务型观点展示
被害人自陷风险
多数说,不看救援者的身份,而看被救对象性质:救人/贵重物品,放火者负责;救普通物品,救援者自己负责
少数说,放火者负责。因为救援者行为不异常
作为义务
正当防卫
多数说,有,因为防卫人有防止防卫过当结果发生的义务,否则构成防卫过当
少数说,正当防卫是防卫人的权利,不会产生救助义务。
妻子自陷风险,丈夫有无救助义务
多数说,有。因为丈夫和妻子有法律规定的特定关系
少数说,没有。因为妻子自陷风险,自己负责
小偷偷乙家过程中受伤,乙有无救助义务
多数说,没有。理由是,虽然乙是特定领域的管理人,但是乙是被害人,甲是犯罪人,犯罪人因为犯罪行为导致自己受伤的,被害人没有救助义务
少数说,有。理由是,乙是特定领域的管理人,甲对乙产生依赖关系。
结果加重犯
防卫对象
正当防卫时错伤第三人
构成正当防卫
构成假想防卫。问题是,假想防卫要求防卫人主观上以为存在不法侵害,也即假想存在不法侵害。
构成紧急避险。问题是,紧急避险要求只有损害较小法益才能保护面临危险的法益
避险过当
牺牲一人保护多数人
多数说,原则上不能,因为人的生命无价,不能成为被利用的手段。例外,当这个人注定被牺牲,也即牺牲地位被特定化,可以对其实施紧急避险
少数说,无论任何情况,都绝对不能
事前故意(结果的推迟发生)
多数说,前后行为制造的危险流一起导致死亡结果,属于二因一果
少数说,由后一行为单独直接导致死亡。与前一行为并罚
结果的提前发生
多数说,犯罪既遂
少数说,前行为导致的结果缺乏故意,持过失心理,主观上想的犯罪未遂+客观上过失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分
杀妻子,因为孩子出现而放弃
多数说,构成犯罪中止。理由是,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看,能继续杀,放弃犯罪,属于自动放弃,构成犯罪中止
少数说,犯罪未遂。理由是,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看,不能继续杀,放弃犯罪,属于被迫放弃,构成犯罪未遂
重复侵害行为
个别考查说
整体考查说(多数说)
重复实施相同侵害行为时,关键看第一个行为是否呈现终局形态。对此需要考查,第一个行为与第二个行为在时间上是否具有紧密联系性
中立的帮助行为
知道归还的欠款被用来犯罪,仍归还
多数说,不构成帮助犯。理由是,没有提供紧迫的促进作用
少数说,构成帮助犯。理由是,提供了紧迫的促进作用
承继的共犯
多数说,构成共犯。理由是,对参与之前的不法侵害负责
少数说,不构成共犯。理由是,对参与之前的不法侵害不负责
连续犯
人身犯罪的连续犯
多数说,应数罪并罚。理由是,第一,故意杀人罪的保护法益时生命法益,具有人身专属性,具有不可替代性。第二,数罪并罚的一个优点是,能妥善处理自首问题
少数说,做一罪处理
保护法益不具有人身专属性,择定一罪
教唆、帮助他人自杀
多数说,有罪。理由是,生命要绝对保护
少数说,无罪。理由是,坚持共犯从属性,实行者无罪,教唆者、帮助者也无罪
婚内强奸
多数说,构成强奸罪。理由是,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少数说,不构成强奸罪。理由是,丈夫身份特殊,妻子有概括同意
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
多数说,数罪并罚。第一,两个独立的行为,构成两个独立的犯罪,应数罪并罚。第二,保护法益不同,二者性质不同,所以无法吸收。第三,如果定一罪,遗漏评价,违反法益保护原则和禁止遗漏评价原则
少数说,定一罪。理由是,性质相同,可以重罪吸收轻罪
非法拘禁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多数说,定一罪。理由是,存在法律拟制
少数说,并罚。理由是,不存在法律拟制,而是注意规定
绑架罪
带着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目的,实施非法拘禁行为,还未向第三人要钱,就被抓了
多数说,绑架罪既遂。理由是,绑架罪是人身犯罪,不要求实施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行为,只要实力控制了人质,就构成既遂
少数说,绑架罪未遂。理由是,绑架罪是复合行为犯,要求实施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行为,才构成既遂,不要求勒索到财物
绑架与杀人
绑架罪+杀人=绑架罪(加重处罚)
多数说,不能适用。理由是,该结合犯要求故意杀人罪构成既遂
少数说,能够适用。理由是,该结合犯不要求杀人罪构成既遂
拐卖妇女罪
同意被卖
多数说,不构成拐卖妇女罪。理由是,被害人承诺,且被害人成年,承诺放弃人身自由是有效的
少数说,构成拐卖妇女罪。理由是,人不能被当作商品而买卖
非法侵入住宅罪
居住他人空房子
多数说,不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罪。理由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保护法益是住宅的安宁状态。空房子不存在人的生活及安宁状态
少数说,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理由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保护法益是住宅的进入许可权
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
甲盗窃乙的摩托车,次日,乙又从甲处偷回来
多数说,乙不构成盗窃罪。理由是,乙是所有权人,甲的非法占有事实不能对抗所有权。
少数说,乙构成盗窃。理由是,甲的非法占有事实已经呈现平稳状态。乙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救济,不能盗窃。
乙借甲摩托车,未到时间偷回
多数说,构成盗窃罪。理由是,乙的所有权不能对抗甲的合法占有权
少数说,不构成盗窃罪。理由是,乙的所有权可以对抗甲的合法占有权
非法占有目的
甲盗窃乙的家具烤火
多数说,构成盗窃罪。理由是,对财物的利用意思不要求按照正常的途径使用
少数说,不构成盗窃罪。理由是,对财物的利用意思要求按照正常用途使用。缺乏利用乙你,只有毁坏意思,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不法原因委托物
委托给付的财物
甲行贿,委托乙把财物给国家工作人员
肯定说,构成侵占罪。理由是,第一,完全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第二,不处罚这种行为,不合适
否定说(多数说),不构成侵占罪。理由是,第一,对于贿赂款,甲没有返还请求权,因此,乙拒绝不返还,不构成侵占罪。第二,如果认定侵占罪,会得出民法上甲没有返还请求权,但刑法上认为其有返还请求权的结论,刑法和民法对相同问题会得出不同结论,法秩序的同一性会受到破坏
委托保管的财物
甲把盗窃的财物委托给乙,乙知道实情,乙据为已有
肯定说,构成侵占罪。理由是,完全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否定说,构成掩饰、隐瞒所得罪。理由是,甲是盗窃罪,没有返还请求权。因此,依据不返还,不构成侵占罪
封缄物的占有
甲交乙一行李箱保管,乙打开行李箱,将内容物据为己有
多数说,乙构成盗窃罪。理由,主人甲对内容物仍占有,受托人乙对封缄物整体占有。所以,乙打开封缄物,取走内容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乙将封缄物整体据为己有,不打开,也不归还,构成侵占罪。
少数说,乙构成侵占罪。理由是,乙对内容物和整体物均占有
主观刑法
人身犯罪
非法拘禁罪
结果加重犯
非法拘禁罪(过失)致人重伤、死亡
法律拟制
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拘禁以外的暴力,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绑架罪
构成要件
以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为目的,实力控制人质➡️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成立不要求这一步,有这个目的即可)
与他罪的区别
与非法拘禁的区别
前者有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后者无
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区别
前者目的二是向第三人勒索财物;后者目的是出卖
与抢劫罪的区别
前者目的二是向第三人勒索财物;后者目的是向被绑架的人勒索财物
结合犯
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加重处罚)
多数观点要求杀死
绑架罪+ 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 绑架罪(加重处罚)
重伤要故意、死亡要过失
非法拘禁罪
构成要件
拘禁A的目的+拘禁A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财产犯罪)
构成要件
拘禁罪+向B勒索财物的目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
构成要件
带着出卖的目的实施绑架、贩卖、收买、拐骗
结合犯
拐卖妇女、儿童罪+强奸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加重处罚)
罪数
原则,收买+后罪,数罪并罚
例外,收买罪+拐卖罪=拐卖罪
财产犯罪
取得型犯罪(有非法占有目的)
转移占有
犯罪人转移占有
抢劫罪
抢夺罪
盗窃罪
他人占有的财物,转为自己占有(持有不等于占有)
被害人转移占有
诈骗罪
敲诈勒索罪
不转移占有
侵占罪(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转为自己所有)
故意毁坏财物罪(无非法占有目的)
两罪之间的区别
盗窃罪与侵占罪
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
手段暴力程度不同,可以包容评价
诈骗罪与盗窃罪
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客观上有处分行为,主观上有处分意识。
三角诈骗和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的区分标准:受骗人有无处分被害人财物的权力或地位
事后转化抢劫
269,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暴力、威胁的对象。不仅限于被害人,包括其他抓捕人、妨碍人
观点展示
对象错误
多数说,不转化为抢劫罪,数罪并罚
少数说,转化抢劫
打击错误(构成转化抢劫)
具体符合说
法定符合说
财产犯罪可以是帮助犯,而不是正犯
职务侵占罪
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公司、企业等单位职员+单位财产+利用职务便利
既遂标准
取得型,要求建立了对财物的占有
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抢夺罪
数额标准
档次
数额较大(2000元左右)
上面几个只有这个档次才定罪
数额不大(例如银行卡)
数额很小
要求主客观一致
财产性利益
抢劫财产性利益,构成抢劫罪
诈骗财产性利益,构成诈骗罪
盗窃财产性利益,构成盗窃罪
罪数联系
销赃行为
盗窃与销赃
(卖树案)一个卖树行为,盗窃、诈骗结果
诈骗与销赃
(两头骗)两个欺诈行为,两个欺诈结果,并罚
侵占与销赃
免除返还义务
先侵占后诈骗
多数说,重罪吸收轻罪。因为财产损失只有一份,获得的好处也只有一份
少数说,只定前行为罪名,后行为视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先侵占后杀害
先诈骗后抢劫
先偷后骗
观点展示
多数说,重罪吸收轻罪。因为财产损失只有一份,获得的好处也只有一份
少数说,两个行为是独立行为,且两个行为的对象不具有同一性,应数罪并罚
冒名实现债权
三角关系,犯罪人——债权人——债务人
若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则债权人是被害人
少数说,对债权人盗窃债权
多数说,构成新型三角诈骗,受害人是债务人,被害人是债权人,受害人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所以是三角诈骗。传统三角诈骗中,受骗人处分的是被害人的财物,新型三角诈骗中受害人即受骗人处分的事自己的财物。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交通肇事罪
构成要件
过失行为
死亡1人;重伤3人;重伤1人+酒驾、吸毒驾驶、无照驾驶、严重超载、肇事后逃逸
驾驶中罪名区分
危险程度达到防火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
危险程度未达到防火罪
危险驾驶罪(故意)
妨害安全驾驶罪(故意)
交通肇事罪(过失)
经济犯罪
药品犯罪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抽象危险犯(行为犯)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实害犯
妨害药品管理罪
具体危险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非法经营罪
行为犯
诈骗罪
具体危险犯
药品监管渎职罪
实害犯
走私犯罪
允许进口,偷逃关税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禁止进出口,侵害海关制度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双向禁止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
单向禁止
只禁止出口: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
只禁止进口:走私废物罪
信用卡诈骗罪
非法使用(盗用、冒用)
银行卡(包括实体卡和信息资料)
定信用卡诈骗罪
例外:抢劫、盗窃
他人的微信、支付宝
定盗窃罪
他人的蚂蚁花呗、借呗
定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
构成要件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金融机构人员陷入认识错误➡️基于认识错误发放贷款➡️行为人取得贷款并据为己有
罪名区分
与骗取贷款罪
前者有非法占有目的;后者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与高利转贷罪
前者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后者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保险诈骗罪
妨害社会秩序犯罪
妨害公务类犯罪
妨害公务罪
原则上,实施某种犯罪,又实施妨害公务罪,应数罪并罚
例外的,结合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妨害公务罪=前罪,加重处罚
袭警罪
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妨害公务罪使一般罪名,袭警罪是特殊罪名
招摇撞骗罪
罪数问题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属于抢劫罪的法定加重情节
冒充警察招摇撞骗,定招摇撞骗罪,并从重处罚
冒充军人(包括武警)招摇撞骗,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冒充国家执法人员执法,以此骗取钱财,触犯了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按想象竞合犯处理。 冒充国家执法人员执法,既欺骗又恐吓被害人,让被害人交付了钱财,就触犯了招摇撞骗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
高空抛物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计算机犯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未经许可进行登录访问,不包括一般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非法获取数据,包括一切计算机信息系统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控制系统,包括一切计算机信息系统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包括一切计算机信息系统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非法利用,所有的信息网络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虚假诉讼罪
窝藏、包庇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以上游犯罪成立为前提
贩卖毒品罪
要求有偿
自己吸食不算
贪污贿赂犯罪
贪污罪
侵占、盗窃、诈骗+国家工作人员+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便利
挪用公款罪
受贿罪
收钱(受贿罪)+办事(渎职罪)=数罪并罚
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决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受贿罪可以和诈骗罪想象竞合
行贿罪
斡旋受贿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进阶篇
因果关系
关于“因”的要求
行为没有制造危险
行为没有制造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过失犯罪的成立条件
存在危害行为
违反注意义务,制造法律不允许的危险的行为
造成实害结果
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关于“果”的要求
现实发生的结果
实害结果,不包括危险状态
重叠的因果关系P347
二因一果
双重的因果关系
并列的竞合关系,二因一果
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
具体罪名的罪状规范
一个罪名保护一类法益和妨害一类实害结果
过失犯罪的注意规范
过失犯罪的成立条件
存在危害行为
违反注意义务,制造法律不允许的危险的行为
造成实害结果
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管辖范围内的结果
无法查明的案件
行为人是一个人
根据“案件事实存疑时,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原则,选择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加以认定
行为人是两个人
是否共同犯罪
是
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否
先分别分析,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被害人承诺
一般的被害人承诺
被害人承诺的成立要件
承诺的权限与范围
被害人对承诺的法益具有处分的权限
范围
财产✔️
名誉✔️
自由✔️
身体权在轻伤的范围内✔️超出轻伤范围✖️
如果承诺重伤害,是为了保护另一重大法益,承诺有效
生命✖
被害人承诺不要求行为人意识到
承诺的时间
被害人必须有现实的承诺,并且必须在事前作出,事后承诺于事无补
承诺的能力
被害人对承诺事项的意义、范围有理解能力
承诺的意思表示
真实意思表示,被欺骗、强迫、胁迫都不算
甲欺骗乙,导致乙产生认识错误
事实(与法益相关联)认识错误✖️
动机错误✔️
乙自己产生认识错误
甲不知道乙自己产生认识错误,乙的承诺对甲而言是有效的
甲知道乙自己产生认识错误
甲实施欺骗行为(作为/不作为),使乙作出错误的承诺✖️
甲没有实施欺骗行为,只是单纯利用乙的错误✔️
推定的被害人承诺(事后推定)
被害人没有现实的承诺
推定被害人得知真相后会承诺
一般人的标准
必须是为了救被害人的一部分法益牺牲其另一部分法益,但所牺牲的法益不得大于所保护的法益
行为所指向的法益必须是被害人有处分权的法益
错误论
事实认识错误的体系审查P356
体系审查
从客观到主观P357
客观阶层
没有危害行为
无罪,不能犯
具有危害行为
进入主观阶层
主观阶层
没有犯罪故意
属于缺乏犯罪故意型事实认识错误,不构成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
意外事件
具有犯罪故意
属于具有犯罪故意型事实认识错误,构成故意犯罪
具体的认识错误与抽象的认识错误
具体的认识错误
法益的性质种类相同
对象错误
打击错误
因果关系错误
抽象的认识错误
法益的性质种类不相同
对象错误
打击错误
具体的认识错误
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分标准:两步走标准P358
对实害对象及实害结果持何种心态
过失(或意外事件)
打击错误
故意(或间接故意)
行为时对实害对象的身份有无认识错误
有
对象错误
无
无任何事实认识错误(间接故意的类型)
不正确的区分标准
抽象的认识错误
处理办法:分别分析法
考察角度:包容评价关系
性质相同、程度不同的关系
人身犯罪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强奸➡️强制猥亵
绑架➡非法拘禁
拐卖儿童➡️拐骗儿童
财产犯罪
抢劫罪
敲诈勒索(胁迫)
抢夺(威胁)➡️盗窃➡️侵占
法律认识错误P365
两种认识错误的区分标准
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的区分
事实认识错误,是针对事实产生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针对刑法的禁止性产生认识错误。
法定犯中的区分问题
法定犯,是指需要援引某项行政法规范的罪名,也称行政犯
法律认识错误中的“法律”是指刑法,不包括行政法
某项行政法规范是用来解释某个构成要件事实时,对该行政法有认识错误,导致对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两种认识错误的审查顺序
先事实后法律
两种认识错误的法律后果
事实认识错误
对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错误,排除犯罪故意,进而不成立故意犯罪
不知者不为罪
法律认识错误
不知法者不免责
对行为的违法性(刑法禁止性)有认识错误,有可能排除责任。能否排除责任的条件是:有无违法性的认识的可能性
自然犯✖️
法定犯✔️
有例外
共同犯罪P387
共同犯罪的本质
实质原理:“违法是一起的,责任是独立的”
两阶层体系的分析
形式的“相同性”
犯罪共同说
完全犯罪共同说
已淘汰
部分犯罪共同说
行为共同说(多数说)
只要行为一起制造违法事实,违法具有一起性,就是共同犯罪
共同正犯
分类
按分工
正犯(实行犯),共犯(教唆犯、帮助犯)
按人数
单独正犯,共同正犯
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一起实施实行行为
客观(违法)阶层
实行行为
没有实施实行行为,但作用大于帮助犯定共同正犯
意思联络
有
共同犯罪
无
同时犯
犯罪故意是一种对内心理,意思联络是一种对外心理
法律后果:“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常考情形:无法查明的情形P371、P373
主观(责任)阶层
对主观责任要素不作要求,不要求保持一致,可以是故意,可以是过失,可以有或无责任年龄、责任能力
对故意、过失不作要求P372
部分犯罪共同说
行为共同说
共犯对正犯的要求
共犯对正犯的要求P374
教唆犯与正犯的表现
正犯的主观要件
正犯的责任年龄
实行者未达到责任年龄,但证明具有规范意识(知道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独立作案能力,则意味着教唆者对实行者难以形成支配力,不构成间接正犯,而只构成教唆犯
正犯的责任能力
帮助犯与正犯的表现
正犯的主观要件
正犯的责任年龄
正犯的责任能力
共同犯罪的特别问题
片面的共同犯罪
观点展示
肯定说
否定说
片面帮助
肯定说
片面教唆
肯定说
片面实行
肯定说(多数说)
否定说(少数说)
片面帮助+单独犯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共同犯罪与身份犯
真正身份犯
分别分析每个人,若同时触犯两个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P381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二人只能定同一个罪名。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贪污罪
不真正身份犯
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在量刑时,对无身份者不能适用量刑身份的法定刑
共同犯罪与不作为犯P382
共同犯罪与实行过限
判断标准:看是否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
共同正犯
教唆犯
帮助犯
分析完作为,再分析不作为
不作为看有无义务
实行不足
是指预定的共同犯罪是重罪,实行犯只实施了轻罪。其他共犯人对轻罪负刑事责任。这里的轻罪与重罪是性质相同、程度不同的两个罪。重罪可以包容评价轻罪
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共同正犯
教唆犯/帮助犯+正犯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
在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之间产生认识错误,定教唆犯
共犯人成为被害人
财产犯罪
财产犯罪的既遂
既遂标准
取得型财产犯罪
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抢夺罪
建立自己的占有
具体分析
小件财物
大件财物
占有包括紧密占有和松弛占有
财产犯罪的数额
数额档次
数额较大,值得刑法完整保护。2000元左右
数额不大,但值得刑法有限保护
抢劫罪,特殊类型的盗窃罪(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多次盗窃),多次抢夺,多次敲诈勒索
数额很小,不值得刑法保护
主客观相一致问题P391
第二个档次的财物
第三个档次的财物
违禁品的数额
在计算违禁品的价值数额时,可以参考其非法交易的价值数额(行情价)
犯罪所得数额的认定
犯罪所得数额(既遂数额)不受事后影响
按行为时主客观定
犯罪所得数额的认定不受行为人事后主观价值评估的影响,也不受其事后处置行为的影响
数额计算的时间点
犯罪所得的数额以犯罪时为准。犯罪所得的收益的数额以犯罪后案发时为准
犯罪所得数额不能扣除犯罪投入成本
犯罪所得数额=被害人损失数额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两角关系的情形
处分行为
无
盗窃
有
处分意识
无
盗窃
有
诈骗
客观处分行为
调虎离山型
趁不注意型
主观处分意识P398
被害人要有处分意识,要求事先意识到自己在占有财物,要求意识到财物的现实存在
三角关系的情形P399
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区分标准:受害人有无处分受害人财物的权利地位
有,诈骗
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区分P400
财产性利益
主要是指债权
抢劫财产性利益
诈骗财产性利益
非法的财产性利益应否收到保护?P401
法律的财产说(少数说)
经济的财产说(少数说)
法律与经济的财产说(多数说)
盗窃财产性利益
逃单行为P402
观点展示
否定说(多数说)
肯定说(少数说)
电力与电费
电话、网络(司法解释总结)
存款
财产性利益的同时存在性
要求行为时就存在
财产犯罪的罪数联系
销赃行为
盗窃与销赃
诈骗与销赃(两头骗)
侵占与销赃
免除返还义务
先侵占后诈骗
先侵占后杀害
先诈骗后抢劫
先偷后骗
后续侵占
侵占后侵占
取得后侵占
冒名实现债权
信用卡诈骗罪P415
前提知识
行为对象
“信用卡”=银行卡,扩大解释
行为方式
非法使用信用卡
无论是对人使用还是对机器使用都定诈骗
行为类型
第一种行为类型:非法取得+使用假卡
伪造信用卡(定伪造金融票证罪)+ 使用(定信用卡诈骗罪)= 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定信用卡诈骗罪
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使用(定信用卡诈骗罪)= 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定信用卡诈骗罪
第三种行为类型:非法取得+ 冒用真卡
非法取得行为的地位
第二档数额
冒用行为的认定
冒用者是卡主以外的人,冒用行为以违反卡主的意志为前提
非法取得行为
侵占、诈骗、抢夺、敲诈信用卡+使用=信用卡诈骗罪
抢劫+使用=抢劫罪
盗窃+使用=盗窃罪
第四种行为类型:恶意透支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打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
银行卡信息资料
以非法方式获取他人银行卡信息资料+(无论对人、机器、网络)使用=信用卡诈骗罪
微信、支付宝的信息资料
盗用他人微信、支付宝信息资料,取得主人账户内资金,一律定盗窃罪
冒用他人蚂蚁花呗,取得蚂蚁公司的垫付资金,一律定贷款诈骗罪
冒用他人蚂蚁借呗,取得蚂蚁公司的放贷资金,一律定贷款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