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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3-11-30 00:34:26左宁刑诉
专题一刑事诉讼法概述
人权
对象,全部公民、诉讼参与人
重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实现
职能
控、辩、审
证人、见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不具有控诉、辩护或者审判职能
检察院
侦查权、公诉权(控诉职能(定罪量刑))
监督权(监督职能)
理念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结果与过程
诉讼效率与公正
当发生冲突时,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价值
刑事诉讼(法)价值
本身
秩序
社会秩序
本身有序
法定程序
公正
效益
与刑法关系
工具价值
独立价值
两者相互融通
目的
实体真实主义
积极实体真实主义
在实体与程序的关系上,实体优于程序
在人权保障与实体真实的关系上,重实体真实
违反程序,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既要发现实体真实,又应力求避免处罚无辜者
正当程序主义
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正当程序进行
我国诉讼理论一般认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应当并重
正当程序主义不体现实体?
构造
当事人主义
英美法系
特点
重视控辩双方平等积极对抗
法官一般消极被动
陪审团负责定罪
优点
诉讼民主、程序公正
缺点
效率低下
职权主义
大陆法系
特点
重视法官职权指挥
一般不用陪审团,重视法官裁判,以查清实体真实为目的
由于法官权力过大,压制双方平等对抗
优点
效率高
缺点
程序正义略显不足
混合式
日本,意大利
在职权背景下吸收当事人主义
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
我国刑事诉讼构造
控辩式
法官居中,强化控、辩平等对抗,控审分离
公诉、自诉皆控辩式
可体现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的色彩
控审分离
控不干涉审
审不干涉控
仍在发展中,尚不完善
价值➡️目的➡️构造
完整的刑事诉讼构造仅存在于审判阶段
专题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基本含义
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违反法律程序严重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程序法定原则
含义
立法方面
有法可依
司法方面
有法必依
程序法定原则在大陆、英美法系都适用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第7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对象,公、法。不含监委会
阶段
监督横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个阶段
属性
法律监督职权多表现为“建议”“通知"权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的确定有罪(法院专属定罪权原则)
不等于无罪推定、疑罪从无
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
适用阶段
侦查、起诉、审判,最后用不用主要看审判阶段
案件范围
不限
基本含义
认罪
对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不用罪名、个别情节、行为性质无异议
一人犯数罪案件,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全案不作“认罪”认定。但可以酌情对认罪部分从轻处罚
区别共同犯罪,谁认罪对谁从宽
认罚
认罚➕退赃、退赔态度
可以用简易、速裁程序,不是必然用
认罪➕悔罪态度
从宽
“可以”而非“应当”
宽量刑,不是定罪
不能降低证据标准
尽可能非羁押、非监禁,而不是必须
被逮捕的,认罪认罚,应及时羁押必要性审查
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
被害方异议
应当听
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
不影响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社会调查
对象,管制、缓行
主体,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
公安不自行调查
效力,参考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背)
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显)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时)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死)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情节显著轻微(无罪)不等于犯罪情节轻微(有罪)
亲告罪(侮、暴、虐、侵)
侮辱、诽谤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虐待
侵占
其他(存在违法事实)
未达刑责年龄之未成年人犯罪
丧失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法定不追究的情形
显、时、特、告、死
遇到法定情形时的处理
立案阶段
不予立案
侦查阶段
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
不起诉
审判阶段
显
判决无罪
时、特、告
终止审理
死
终止审理
判决无罪
专题三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的性质、组织体系
公安机关的性质、组织体系
性质
行政机关
组织体系
领导与被领导
办案协作
异地请求,应当协作
监狱
行使类似于公安的侦查权
打击“发生”于监狱内的犯罪不等于“发现”(如:漏罪)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组织体系
性质
司法机关
组织体系
领导与被领导
注意
检察官、检察长、监察委员会各司其职
签发文书
以人民检察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由检察长签发;属于检察官职权范围内决定事项的,检察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
办案组织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一名检察官独任办理,也可以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案组办理。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检察长应当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组织、指挥办案组办理案件
人民法院的性质、组织体系
性质
唯一审判机关
司法机关
组织体系
监督与被监督
合法监督方式
程序监督
发布解释和判例
检查工作
违法监督方式
上级干涉下级
刚性
柔性
下级请示上级
事实、证据定性❌
法律理解✔️
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背)
被害
被害人(公诉)、自诉人(自诉)
害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嫌被告,公诉为界)
要钱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一般不含公检法。例外:兼另外身份证人(证人作证优先),法医(不是因为警察身份而是因为鉴定人身份)
分类依据:是否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
有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
无直接利害关系(其他诉讼参与人)
非“诉讼参与人”
近亲属
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源于同一个父亲/母亲)
民刑近亲属
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见证人
不是证人
区别
证人
目睹案发经过
见证人
见证办案经过(如:警察搜查时的第三方见证人)
值班律师
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
不是鉴定人
区别
鉴定人
有专业资格证
专门知识的人
范围广(如:开锁师傅)
被害人(背)
公诉案件
不能撤诉
不能上诉
不报食宿
自诉案件(自诉人)
可撤诉
可上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防御性权利(对抗合法)
救济性权利(对抗非法)
复议、审核、上诉、申诉、控告、解除
单位当事人
注意《刑诉解释》第335-346条关于单位当事人规定(背)
诉讼代表人
老大(拘传)
单位委托其他职工
请外援:律师
不可再任本案辩护人
仍可行使辩护职能
检察院另行确定
追缴查扣
违法所得应查扣,其他财产可查扣
发生变化
死亡
破产清算(is dying)
继续审理
完成登记(is dead)
转而整人(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变大变小
单位列“原”,罚金限“新”
权利相同
单位被告人与自然被告人诉讼权力相同
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与法定代理人的区别
辩护人
辩护与刑事代理的区别
辩护(对抗刑事指控)
委托主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表现形式
自行辩护
委托辩护
法律援助辩护
诉讼地位
独立地位
诉讼职能
辩护职能
刑事代理
委托主体
辩护以外
表现形式
委托代理
诉讼地位
受被代理人意志限制
诉讼职能
一部分诉讼代理人具有控诉职能(公诉案件被害人、自诉案件自诉人的代理人等)
委托辩护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间上的区分
证人
当事人以外的人(案外人)
只能是自然人
能否作证人,看是否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
鉴定人
注意
刑诉中当事人不能自行委托鉴定人,民诉可
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需要法庭审查必要性
鉴定人与证人的共同点与区别
专题四管辖
立案管辖
监察委员会立案的案件
检查对象:公职人员全覆盖
检察机关立案的案件
受案范围(背)
司法人员职务犯罪
检察院在监督中发现
司法工作人员是指具备侦查(公安局警察)、起诉(检察院负责起诉,检察官)、审判(法官)、监管(看守所、监狱的狱警)职能的人
非法拘禁罪 非法搜查罪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
公安管辖的职务犯罪
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级别管辖
市检管辖为原则
上级可给下级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自诉案件
亲告罪(侮、暴、虐、侵)
侮辱、诽谤罪(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
虐待罪
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除外
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侵占罪
1-3轻微限度下才是自诉案件,严重是公诉
轻微(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案件
公诉转自诉
监察委员会与其他机关之间的管辖权竞合
检监竞合-沟通-结果
全归监委
分别管辖
监可管检,检不可管监
审判管辖
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国恐无死没缺)(背)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恐怖活动案件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
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缺席审判程序
注意
就高不就低(对未成年人分案处理除外)
例如:甲乙丙杀丁,甲死乙10年丙3年,都到中院审理
但如果丙未成年,那丙基层就审,甲乙中院
区分“检给法”和“法给法”
市检(无死)公诉中院,中院(无需无死)
不可退回,职能依法审判
县法(无死)请求移送中院,中院(无需无死)
可退回
若接受
移送案件,以“检”为中心
县法(无死)不可直接移送中法,因为法院审理案件受制于不告不理,应该将案件退回给基层检察院,基层检察院移送市检察院,此时中法也书面通知了市检让它公诉
地区管辖
主
犯罪地
犯罪行为地
犯罪结果地
辅
居住地
被告人
户籍地(为主)
经常居住地(连续1年以上,住院除外)
被告单位
登记住所地(为主)
主要营业地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注意
犯罪地可以包括预备地
对于具有持续状态的犯罪,如非法拘禁罪。其中经过的地区都有管辖权
针对或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
沾边就管
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下级法院请求移送上级法院)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其他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发现漏罪的并案处理
甲盗窃,县法院一审——县检补充起诉
甲诈骗——可并
甲偷过另一家——应并
甲盗窃,县法一审,甲被逮捕到A县看守所,B县公安因甲诈骗到A县看守所提讯甲。
A审判阶段,B侦查阶段——可并,让A等B,但时间过长可不等。若并,原则上B并到A去,若B是主要犯罪地,是A并到B去
甲盗窃,县法一审判5年,甲不服上诉,市中院二审,发现甲诈骗(新事实)——若并,发回(不可二审并),一审法院处理(看县检是否起诉)
专题五回避
回避适用人员
公检法
注意
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适用回避
我国没有整体回避制度
回避的理由与种类
理由(背)
身份不当
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广义解释)
违法违规
跨越阶段
曾参前,不参后
曾经参加过前一阶段办理,不能参加后续阶段的办理。因为我国侦查、起诉、审判之间应相互制衡
发回重来例外(都是二审)
种类
自行回避
申请回避(背)
当、法、辩、诉(还可以申请复议)
指令回避
回避的程序
回避的期间
刑诉各个阶段
回避的申请与决定(背)
侦查人员
对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停止侦查工作(若回避,诉讼活动效力待定,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检察人员
审判人员
申请检察官回避
属于法定情形的回避(理由),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尽快作出决定
不属于法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应当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组织决老大,老大决其他
对驳回回避的申请的复议
主体
当、法、辩、诉
条件
法定回避理由
限制
只能向作出决定的法院复议一次,不能上诉
专题六辩护与代理
辩护制度概述
有效辩护原则
有效辩护可以体现在自行辩护、委托辩护与法律援助辩护之中
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都同等重要
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应当指派具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3年刑辩经历)
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辩护的种类
自行辩护
委托辩护
委托时间
犯罪嫌疑人
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被告人
随时
侦查期间
辩护人只能是律师身份
法律援助辩护
申请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
本人/近亲属向司法局提出申请
公检法不介入
通知法律援助
公检法应当通知法援(背)
盲聋哑(具备一个即可)
精神病(间歇式,行为时处于正常状态)
(可能被判)无期、死刑
未成年(公检法各个阶段分别判断)
盲精未,无死缺(法院)
法院可以通知法援
共同犯罪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
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值班律师制度
适用条件
没有委托辩护人+没有指派律师
适用范围
所有案件,所有诉讼阶段
身份
不是辩护人
权利
会见权
咨询、简易、意见、释明。。
方式
应约会见
主动会见(前提经办案机关批准)
阅卷权
申请权
法援、变更强制措施
见证权
认罪认罚、见证具结
与辩护人相比
不可出庭
不可取证
不带助理
值班律师的义务
及时帮助、及时告知
同一名辩护人不得同时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提供辩护,但值班律师可以
辩护人的范围与人数
不可以担任辩护人(背)
绝对不得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刑罚、自由、能力
相对不得
现(职)
公、检、法、国、监(监狱+监委会)(不含司法局)
陪(审)
利(害关系)
外(国人)
离(职)
检察官、法官离任后不得在原单位办理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开(除)
被开除公职和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以上若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被告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法院可以准许其担任辩护人
辩护人人数
可以委托1-2人作为辩护人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辩护人的权利
阅卷权
时间
审查起诉之日(侦查阶段,律师也不能阅卷)
阅卷内容
诉讼文书+证据材料
禁止阅卷的材料
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接受阅卷
阅卷地点
审查起诉之日,在检察院;公诉至法院后,在法院(不含公安、监委会)
检察院可派员在场
注意和会见权进行区分,律师侦查阶段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不得派员在场
会见、通信权
会见安排
会见看守所安排,不超48小时
限制会见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仅限于侦查阶段,案件若发展至起诉和审判阶段,不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何罪,都不能限制会见权
核实证据
核实证据只能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侦查阶段不可以(但可以了解案情)
侦查阶段也不允许阅卷
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可监视)
通信权
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不得截留复制删改、提供信件内容。但国、公、人、串、毁等情况除外
调查取证权
律师自己取证(狭义取证)
律师向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取证(取得他们同意即可,无需检察院、法院许可)
律师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他们可以不搭理)
审判阶段辩护权保障
经准许可带一名助理出庭
经人民法院准许,但助理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只能辅助工作
可以同时作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
人身保障权
辩护人的义务(背)
法定情形及时告知无罪
不在场、不够大、不正常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法定情形及时告知违法行为
准备/正在+国、公、人
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为反映有关情况的辩护律师保密
拒绝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
应当提供法援被告人
第一次拒绝
(正当理由)应当准许
拒绝之后
另行委托辩护人(5日内)
另行提供法律援助(3日内)
第二次
不予准许
其他被告人
第一次拒绝
应当准许
拒绝之后
另行委托
自行辩护
第二次
可以准许,只能自行辩护
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的辩护人人选
专题七刑事证据与证明
刑事证据
刑事证据的概念、属性与意义
概念
材料(三性)➡️证据(查证属实)➡️定案根据
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
客观性
关联性
最常见的是因果关系
关联性是证明力的原因。证明力大,关联性就强
合法性
刑事证据的种类与分类
刑事证据的种类(法定种类)
物证
对物证的拍照:物证
物证与书证可同体
书证
产生时间:案发前、中、后,一般不产生于诉讼过程中
表现形式:“白纸黑字”,需判断内容直接源于案件事实,还是变成其他证据的载体
区分物证与书证
书证与电子数据等其他证据的区分
证人证言
载体表现形式多样
案外人陈述(当事人以外的人)
证人保护
应当保护
案件性质
国恐黑毒
保护对象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他们的近亲属
责任主体
公检法
保护方式
不公开个人信息
不暴露外貌声音
禁止特定人接触
保护人身和住宅
请求保护
与见证人区别(见证人与案件不可有利害关系)
鉴定意见
有专门知识的人发表的意见
公检法
协助勘查:勘查笔录
对专业问题发表意见或提供报告(如价格认定书、事故不相关报告):可以作证据使用(特9⃣️)
诉讼参与人
对专门事实发表意见:书证
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参考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者分别
音像看内容,直接反映案件事实还是变成了其他证据的载体
具有关联性(含起因、动机)
刑事证据的分类(理论分类)
原始证据(一手)与传来证据(n手)
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言词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实物
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
主要事实(案发经过)
分类
肯定性直接证据
“人+事,能定性”
否定性直接证据
否认犯罪行为(如:没有犯罪时间)
刑事证据原则与规则
刑事证据规则
关联性规则
不具有关联性
品格证据
类似行为
特定的诉讼行为
特定的事实行为
被害人过去的行为
传闻证据规则
仅针对“证人证言”
传闻证据
道听途说(传来)
庭外证言(原始)
若能补强(取证),可采
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是一种交叉关系
最佳证据规则
书证最好原件
意见证据规则
仅针对“证人证言”
补强证据规则
自白任意规则
自愿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故意非法)的适用范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暴力+痛苦(可有可无)
威胁(合法权益)+痛苦(必须有)
非法拘禁
重复供述
排除例外
换人
换阶段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暴力、威胁、非法拘禁
物证、书证
违反程序+影响公正+不能补正
审前阶段排除非法证据
侦查阶段
依申请
当事人可申请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
依职权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若发现非法证据应调查并有权排除
审查起诉阶段
调取讯问录音录像
检察人员
可以调取公安机关
可以商请监察机关
审判程序中
申请排非
启动方式
依申请
依职权
提供线索或材料
权利告知及申请时间
申请时间
原则,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
例外,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材料
庭前会议
可以召开,了解情况
庭前会议不调查证据,在庭审中进行调查
庭审中调查非法证据
公诉人承担证据收集合法性证明责任
法庭认为有必要的,才通知调查人员、侦查人员出庭
排非证明标准
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
各种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
严重过失
物证、书证
未附笔录或者清单
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没有个别
没让核对
没有翻译
被告供述
没让核对
没给翻译
没有大人
没有录像
应然,只要问小孩,就得通知大人
违法后果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作废
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可以补救(瑕疵)
鉴定意见
有错即死
勘验检查笔录
明显不合法+不能解释
辨认笔录
昏暗见个猪
视听资料
一改就死,存疑也死
电子资料
篡改
修改+影响真实性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
提取时,有条件的就录像
拆分、拆封时,应当录像
移送、展示
收集、提取的原始存储介质或电子数据,应当以封存状态随案移送,并制作电子数据的备份一并移送
刑事证明
刑事证明主体是刑事诉讼主体中具有诉讼请求的公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刑事证明对象
分类
定罪事实
量刑事实
程序事实
免证事实(不是证明对象)
简单常识
反复验证
无异程序
刑事证明责任
特征
与一定的诉讼主张相联系
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的统一
与一定的不利诉讼后果相联系
责任分配
公诉案件
一般公诉人
持有型犯罪,被告人、辩护人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
自诉案件
“谁主张,谁举证”+否认者,不担责
若被告人在否认指控之外提出新的积极主张,则需对新的积极主张承担证明责任
刑事证明标准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专题八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的特点
对象唯一性
法定性
可变性
比例性
必要性
拘传、取保侯审、监视居住
拘传
与传唤的区别
是否为强制措施
强制力
对象
需要的法律文书
程序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即拘传、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场所
公安机关
他的住所
一般拘传、传唤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例外,需要拘留、逮捕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公检法都能决定、执行拘传,无需经上级机关批准
取保侯审
条件(适用对象)(背)
管制拘役附加刑;有期病孕无危险;期限届满未办结
机关
决定:公检法
执行:公
程序
保证人保证
1-2名
与本案无牵连
处罚
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证金保证
存入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
取保侯审自动解除的情形
后行为,已生效,在执行
义务(背)
应当遵守
离、变、传、扰、灭
酌情遵守
禁止+证件
期限、计算
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同一阶段,累计计算 跨越阶段,重新计算
监视居住
条件(适用对象)(背)
本该逮捕但病孕唯特届 本该取保候审但没人又没钱
机关
决定:公检法
执行:公
程序(背)
有家在家,没家指家 国恐侦批,有家指家
没家,不限诉讼阶段 国恐,只限于侦查阶段。在起诉、审查也可以监视居住,但只能在其住处(有家在家)
义务
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共同点(传扰灭)
期限、变更
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
拘留
条件(背)
公安机关拘留条件
对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
实指边、自毁身、流多结
机关
决定:公检
执行:公
程序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时,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拘留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
送看
讯问
通知家属(除无法通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
期限
公安机关的拘留期限
一般:3+7,3是公安拘捕时间,7是检察院批捕决定期限
特殊情况延长:7+7
流多结:30+7
检察机关的拘留期限
自侦
7(侦查)+(7+3,3是延长)(捕诉)
监委会移送案件先行拘留期限
(10+4,4是延长)
逮捕
条件
应当逮捕(背)
证据+刑罚+危险
三选一
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危险
10年以上
曾故意犯罪/身份不明
社会危险
暴力危险
再犯可能
审查批准逮捕
讯问嫌疑人(背)
逮、面、重、认、盲精未
审查批捕期限
已被拘留的,7日内
未被拘留,15日内,重大疑难最长不得超过20日
审查批捕的形式
公开审查
不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补侦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理逮捕案件,不另行侦查,不得直接提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意见
先放人,再救济(复议、复核)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负刑事责任,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的应同时告知公安机关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
逮捕的执行程序
审判阶段,逮捕的变更
被逮捕的被告人,应当立即释放;必要时,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免处罚、非监禁、超期限
羁押必要性审查
概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启动方式
依职权
依申请
若立案,检察长决定,若不立案,检察官决定
依建议
负责部门(捕诉)
审查形式
公开
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应当建议(背)
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公/法)提出释放/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清白、轻微、超期、取(取保候审)监(监视居住)
可以建议
老年人年满75周岁
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的,已履行/提供担保
专题九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附民原告人
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附民被告人
被共监继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属、朋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可以准许
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理由
一般只赔物质损失,不赔精神损害
财物要被损坏,如果被非法占有、处置➡️追缴/退赔
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只赔直接物质损失,不赔间接损失
时间,立案后
财产保全
限于与案件相关的财产
诉中财产保全与诉前财产保全的主要区别(背)
阶段不同
管辖不同
是否担保
裁定时间
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
附民当事人不到庭的处理
原告不来
应当撤诉
被告不来(共、监、继)
故意不来:可以缺席
下落不明:可以另诉
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
审前阶段调解,并全部履行,审判阶段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审期间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
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专题十期间、送达
只有公安司法机关的期间可以重新计算,诉讼参与人的期间不会重新计算
期间的计算
另有重罪、补充侦查、发回重审、改变管辖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分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期间的耽误与恢复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内,申请诉讼活动的,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裁定准许
送达
种类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送达回证
无论是否送达,均需在回证上注明
专题十一立案
立案的材料来源
控告、报案、举报区别
报案
主体,一切单位和个人
内容,有犯罪事实发生
举报
主体,被害人以外
内容,事实➕人
控告
主体,只能是被害人
内容,事实➕人
立案的条件
公诉案件的立案条件
有犯罪事实发生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符合管辖范围
立案材料的接受、初查、救济
公检法对报案、控告、举报都要接受
初查,立案之前
只能用任意性措施,不能用强制性措施
救济
如果公安局不立案,要把不立案的决定通知给控告人
控告人的救济方式
公
申请复议;复议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检
申请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法
向法院提起自诉
立案的监督
检察院监督公安
依申请启动或依职权启动
由捕诉部门负责
监督范围
该立案的不立案,不该立案的反倒立案
监督四步走(背)
当检察院发现公安局该立案的不立案,不该立案的反倒立案
七天内书面说理
说理不成立通知立案/撤案
发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
协商上级
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专题十二侦查
侦查的法律控制
侦查行为
强制
任意
法律控制
事前
事后
对强制性的侦查措施,最好事前监督
对任意性的措施,可以事后控制
侦查行为
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地点(背)
一般公安讯问室,特定情况就地问。已送看的看守所,未送看的可在家(公安/住处)
要不要录音录像(背)
公安机关侦查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录音录像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录音录像
检察院自侦案件
应当录音录像
询问
证人
对证人不能拘传、传唤
被害人
讯问地点
现场、证人所在单位、住处、证人提出的地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勘验、检查
需要持有证明文件,邀请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
专家辅助人勘查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检查犯罪嫌疑人可强制
检查妇女身体是女工作人员或医师(医师男女不限)
搜查
要不要有证,原则有证,但在逮捕、拘留时,遇到紧急情况可以无证
搜查时三方在场
搜的人、被搜的人、与案件无关第三方
搜查妇女,女对女,不需要医师
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查封、扣押对普通物品,物证、书证
查询、冻结针对存款账户、证券之类的
查封扣押
客观全面,应扣尽扣。与案件无关,不用扣
查封扣押电子邮件,需报公安局或者检察院的负责人批准才能查扣,不能就单位办案人员直接查扣
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当事人能不能合理使用,经过批准可
被害人合法财产要返还被害人
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三天内返还
如果是不方便移送、容易坏、腐烂的,要及时变价,保存它的价款
相关证据材料查扣之后,要随案移送,接受法院裁决,按法院裁决处置
查询冻结
可冻结,不可扣划、划转
冻结只能轮候,不能重复
鉴定
鉴定人负责制
鉴定意见只有鉴定单位公章没有鉴定人签名作废
有多人进行鉴定,意见不统一,客观注明,随案移送
技术侦查
范围
公立案后
国恐黑➕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
检立案后
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批准机关市级
时间,一次三个月,可以延长
变更技侦手段/适用对象需要重新报批
针对犯罪嫌疑人、非犯罪嫌疑人都可以适用
秘密侦查
方式
隐匿其身份
控制下交付
底线
不得诱使他人犯罪
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技侦证据如何采取,在审判中如何适用
依法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无需转化
当庭调查为原则,庭外调查为例外
哪些需要保密
判决文书的要求,不得表述有关人员身份、技术设备、技术方法等
通缉
检察院只能决定,不能实施,实施是公安局去发布通缉令并执行通缉
辨认
物品照片公安10、检察院5不同
只有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才能认别人,被认的仅限犯罪嫌疑人
侦查终结
公安局要把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逮捕须批准,放人只通知
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侦查的羁押期限
在侦查中从逮捕开始计算,算到侦查结束(2➕1➕2➕2)
一般情形
案件复杂、不能终结
交集流广、重大复杂
10年以上
特殊原因
侦查的监督
核准追诉
最高检核准
审查过程当中,两个可以,两个不可以
可强制、可批捕,不停侦,不起诉
专题十三起诉
审查起诉
案件受理
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移送起诉应当受理
门当户对
检察院提起公诉级别和地区
二次补侦后又发现新事实,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提起公诉
监委会移送
监委会若对调查对象采取了留置措施后移送给检察院,检察院要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从先行拘留之日告知嫌疑人拥有辩护权的保障
先行拘留时间十到十四天
认罪认罚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有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
不用签的(背)
盲聋哑
精神病
大人不同意(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提起公诉
全部
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要移送全部的案卷材料
不起诉
种类
法定不诉
条件
没有犯罪事实
显时特告死
酌定不诉
条件
犯罪情节轻微
存疑不诉
一般证据不足
二次退回,应不起诉
一次退回+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不起诉
排非证据不足
后果
退回检察机关补充调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不起诉
存疑不诉后,再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附条件不起诉
条件同时有
未成年
四五六(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
一起悔(1年以下,符合起诉条件,悔罪表现)
特别不起诉
条件同时有(背)
认罪认罚
涉及重大立功/国家重大利益
最高检核准
除附条件不起诉之外,其他都带有终局性质。一旦不起诉,被起诉人解脱了。但附条件不起诉是专门针对未成年的小孩,一旦做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意味进入考验期,诉还是不诉看未来
程序
报上一级批
监委会案件
检察院自侦案件,职务类犯罪,检察院做不起诉决定前要报上级检察院批准。但对公安局的案件,如果检察院打算不起诉,是不需要报上一级批的
生效时间
宣布生效(不包括附条件不起诉)
程序倒流
公安机关侦查/监委会调查案件
另有其人
后果
法定不诉
退回重办
检察院自侦案件
法定不起诉情形
后果
退回侦查部门
建议撤案
检察院无权没收
如果做了不起诉决定,打算没收一些违法所得,检察院要移送给相关的主管部门(一般指法院)来解决,检察院不能直接决定上缴国库
提检察的意见
如果做不起诉决定,但相关的嫌疑人有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可以给相关的职能部门单位或政府的一些行政处罚部门一些处置的意见
救济
四个不服气
公安不服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可先复议再复核,复议向同级检,复核向上级检
被害人不服,申诉或自诉顺序无要求,也可同时
酌定不诉人不服,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申诉
监委会不服,向上级检提请复议
专题十四审判概述
特征
亲历性(可接触庭审、参与人、证据,但不必然局限在庭审/法庭之上)
原则
审判公开
不公开为例外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应不公开
商业秘密可不公开
直接言词
辩论
集中审理
不换庭
不换人
不中断
审级
四级两审,两审终审
两审终审的例外(背)
最高法(一审)
死复核
减轻判
组织
独任
简易程序、速裁程序
合议
合议庭组织方式(背)
陪审员制度
任职条件
28周岁以上
高中以上学历
合议庭的组成
组成形式
三人(不得担任审判长)
七人(十无死重,法三陪四)
参审条件
地方各级一审案件
基层法院抽取
参加审判
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相关权利和义务告知人民陪审员,并为其阅卷提供便利条件
三人庭,既表决事实,又表决法律 七人庭,只表决事实,不表决法律(但可以提意见)
审委会
应上(背)
死刑
高级法院判死缓的除外
再审
法自行
检抗诉
专题十五第一审程序
公诉一审
庭前审查
应当退回检察院(背)
亲告,不管不在,又来,时特告死
亲告罪
不属于本院管辖
被告人不在案
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检察院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
时效、特赦、亲告、死亡
重新起诉
曾经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疑罪从无,判了无罪,后来案件可能就生效了,但随后发现新的事实证据,认为他有罪
原来的无罪判决不用启动再审来推翻,只需要检察院重新起诉,重新起诉以后,做有罪判决(原无罪判决不需要撤销,只需要在新的判决里注明情况)
庭前会议
多杂大,可召开
主持人时合议庭的审判长或其他法官
被告人参加不是权利,由法官决定是否参加
召开方式,可依申请,可依职权
会议只解决程序事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不接触事实和证据问题
会议一般不公开
庭前会议中可进行证据展示,只能看一看,不能实质调查
若有争议,未来庭审中详尽调查
若无争议,未来庭审中简化调查
庭审五步
开庭
被害人、辩护人不到庭的处理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不到庭,不影响审理的,可以开庭
辩护人不到庭,被告人同意,可以开庭。前提是被告人不属于法援对象
法庭调查
发问规则
发言的顺序,先控后辩,控方理解为大控方
公诉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审理过程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分案审理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的被告人到庭对质
法院(院长)可以决定逮捕
合议庭不能直接决定
法院不可先行(刑事)拘留(可司法拘留),只能公安执行
证人出庭,法院可依申请,依职权
依申请要审查必要性
谁通知证人作证,谁来补助
证人不出庭
无正当理由,法院可以强制(通过院长签发的强制证人出庭令,法警执行)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询问证人的规则
证人出庭后
证人先自白
提请方发问
对方发问
鉴定人不出庭
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但由于不可抗力/正当理由无法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重新鉴定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不得超过两人,有多种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
法庭调取的证据要质证
补充侦查
法院不可要求检察院补充侦查,可建议(因为不告不理)
发现新的量刑证据的处理
合议庭发现,可以通知检察院移送
被告人发现,可以建议检察院补侦
法庭辩论
最后陈述
评议宣判
宣判前撤诉的处理
检察院撤诉的,法院应当审查撤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宣判前更换审判人员
评议前
更换人员,重新开庭审理
评议后
合议庭成员有人来不了,不用换人,由本案的其他审判员宣判
宣判前变更、补充和追加起诉
变更,A变B
补充,漏罪
追加,漏人
是检察院的职能,无需法院同意
法官宣判时如何受制于不告不理
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补充侦查,应当通知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或者补充侦查。若检察院不同意/到期未回复,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裁定
判决种类
判决有罪
判决无罪
判决不负刑事责任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
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公开宣判与送达
其他程序
量刑建议与相应的程序
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怎么提)
确定幅度两相宜
一般案件
一般为“幅度刑”建议
也可以“确定刑”建议
认罪认罚
一般为“确定刑”建议
也可以“幅度刑”建议
数罪共犯分别提
是否需要建议书
可制作量刑建议书
速裁程序,在起诉书中写明量刑建议
幅度建议有界限
除有减轻处罚情节外,幅度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不得兼跨
认罪认罚不从宽
国恐黑头
三特累惯
性侵小孩
虽认不宽
认罪认罚具结书
不得绕开辩护人
拒绝也得有见证
是否调整检决定
爱提不提,爱调不调
反悔量刑应抗诉
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法院审查量刑建议(怎么查)
法院审查量刑建议(怎么判)
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的区别
中止审理原因(背)
疾病、逃脱、不能抗拒
例外,如果鉴定人经法庭通知,因正当理由/不可抗力无法到庭的,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区别
时间
延期是法庭审理过程中
中止是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
原因
延期是诉讼自身出问题
中止是不可抗力
终止是时特告死
再行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
延期可预见
中止无法预见
是否计入审限
中止不计入
延期一般计入
例外
检察院补侦后重新计算审限
对被告人做精神病鉴定
适用方式
延期,决定
中止,裁定
法庭纪律和秩序
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扰乱法庭秩序后,是否可以继续担任本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仍可担任
被动出局
处以罚款
以上作出具结反省后即可
不可担任
主动出局
司法拘留
再次赶走
一审审限
审判的监督
以检察院的名义在庭审后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自诉一审
特征
五个可以,两个不行
可调、可和、可撤、可反、可简
第三类自诉(公转自)不让调、不让反
审查
原则上来提起自诉的应该是自诉人自己,如果不能来、已死亡,法代、近亲属可以帮忙。注意前提是不能来,而不是不想来、不好意思来
自诉案件中,发现自诉后缺证据
立案前缺证据,先软(说服撤诉)后硬(不予受理,自诉人可上诉)
立案后缺证据,可软(说服撤诉)可硬(驳回起诉,自诉人可上诉)
尊重自诉人对诉权的处分,但一审宣判后,如果之前没有告就丧失了自诉权(但可以另行提起民事侵权之诉)
审判后,审判程序中 具体开庭后的程序问题 审理程序
既有自诉案件又有公诉案件,可以并案审判
调查取证
法院可以找公安局调取它已经收集过的材料
对公安局没有收集过的材料,一般不能让公安局去跑腿
例外,利用网络侮辱诽谤的案件,如果被害人、自诉人确实举证困难,法院可以请公安协助取证
调解和和解
调解和解打算撤诉,要审查自愿性,自愿可撤,不自愿不撤
撤诉放人
裁定准许撤诉,如果被告人在押、被逮捕了,立即释放。调解和解不必然导致放人
反诉
允许反诉,但第三类自诉案件(公转自)不让反、不让调
提起反诉后,自诉人撤诉,不影响反诉的存在
二审
一审没有提起反诉,二审提起反诉,不调解,直接告知另诉
二审调解结案了,一审裁判叫视撤
二审和解结案了,一审裁判叫裁撤
简易和速裁的异同
同P260
异
自诉不速裁
简易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背)
✔️
基清认同
❌
盲精重,许无罪
公诉人出庭
无论一审、二审,还是再审公诉人都要出庭
虽然简化,也可辩论
简易转普通(背)
不构罪、不追责、不承认、不清楚
最后陈述
简易速裁都有
宣判与审限
简易一般应当当庭宣判,速裁应当当庭宣判
速裁
适用范围(背)
✔️
基三清,认同一
❌
盲精未、大影响、有异议、未赔偿、无罪辩
公诉人出庭
无论一审、二审,还是再审公诉人都要出庭
审理程序
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审限
一年以下,10日内
一年以上,15日内
速裁转普通(背)
不构罪、不追责、不承认、不情愿、不简单
转化后,审理程序应当重新开始
专题十六第二审程序
启动
上诉
主体
被告人、自诉人、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要经过被告的同意)
附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时间
不服上诉,10日
不服裁定,5日
从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开始起算
程序
可通过一审法院上诉/二审法院上诉
撤回
五天、十天内随便撤,但如果过了上诉、抗诉期,进入二审了后撤回要经过二审法院的审查
被判死立执的上诉,二审开庭后撤回的,法院应当不予准许
生效时间
期满前撤回,期满之日起生效
期满后撤回,二审裁定书送达之日生效
抗诉
主体
检察院
时间
不服上诉,10 日
不服裁定,5 日
从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 日开始起算
程序
二审抗、下抗上、抗诉书、同级放
上一级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应当听取下级检察院的意见
撤回
五天、十天内随便撤,但如果过了上诉、抗诉期,进入二审了后撤回要经过二审法院的审查
生效时间
期满前撤回,期满之日起生效
期满后撤回,二审裁定书送达之日生效
原则
全面审查
二审对一审事实、证据、程序、法律、定罪、量刑
甲乙共同犯罪,一审判决后,甲上诉,乙没上诉,二审法院仍应全面审查,全都不生效,全面进二审。当如果上诉的甲突然死亡,对甲裁定终止审理/宣判无罪,对乙单独二审裁定/判决
上诉不加刑
一个概念,上诉不加刑本身没有例外
三个加重都是控方不满
八个具体理解P269
程序
是否开庭审理
必须开庭
异,事实/证据有异议,上诉
不含
法律适用
量刑
程序
死,死立执/死缓,上诉(见死即开)
抗
出庭
检察院是否出庭看二审是否开庭审,不开庭不用来,开庭要来+法院通知检察院阅卷
二审原则上和一审差不多,但不是一模一样
二审中控辩双方提交了新证据,法官要通知对方阅卷,保证公平对抗
辩护权
不管是否上诉都要保障上诉权
二审自诉,二审可调可和,调了视撤,和了裁撤
二审后的处理
全都正确,应维持
法律量刑,应改判
程序违法,应发回(不限次数)
事实不清,可改回(仅限一次)
生效时间,宣告生效
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程序
二审处理结果和死刑复核处理结果的区别
二审事实不清可改回,死刑复核事实不清,应发回
二审法律、量刑有问题应改判,死刑复核事实没问题(量刑有问题)可改可回(可回为原则)
死立执复核
报核
要报到最高人民法院
路径
上诉、抗诉,高级法院叫二审法院
没有上诉、抗诉,高级法院叫复核法院
复核
应当、可以
死刑复核对被告人应当讯问,对律师意见可以听取,律师提出要求应当听
最高检可以向最高法提意见,最高法应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
提交手续、辩护意见
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律师接受了委托,要在十天内提交委托手续,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既可以通过高级法院去递交最高法,也可以直接邮寄到最高法。就算最高法院作出了核准的裁定,辩护律师提交意见晚了,最高法应当接收辩护意见
法援
死刑复核程序中,发现被告无辩护律师,最高法通知司法部找法律援助中心给被告人找法援,法援应当符合三年以上刑辩经历条件
处理
三个发回
事实不清
新的事实
违反程序
二个核准
直接核
纠正瑕疵核
一个可改可回
事实正确,量刑重不该死
裁判生效
宣告之日生效
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判处死刑,有的没有判处死刑。没有判处死刑的使用两审终审制,判决宣告即生效;判处死刑的需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后判决才生效。没有判处死刑的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应当在复核讯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后交付执行
发回重审
二审
最高法可发回高院/中院,但最高法发回高院后,高院不可发回中院
复核
最高法发回高院/中院后,高院可发回中院/提审(全部正确应维持….)
发回重审后,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合议庭,新事实、不该死除外
发回一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发回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死缓的复核
死缓复核不加刑
二审带复核
第十八章再审(审判监督程序)
申诉
主体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和受委托的律师
效力
申诉绝对不能停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
理由
案错/人错
程序
向检察院申诉
指引
申诉主体
生效法院的同级检察院
无权抗诉,最高检除外
向上级提请,上对下,同级抗
生效法院的上级检察院
交由生效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受理
自行受理
生效法院的上一级检察院
失败
成功
向法院申诉
终审法院
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起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法院审查处理
上级法院
告知申诉人向终审法院提出申诉
直接交由终审法院审查处理
自行审查处理
上一级法院
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法院提出申诉
无论是向检察院申诉还是法院申诉,经过上下两级单位处理均驳回后,若没有新的证据,申诉一般不能启动再审
启动(背)
法院
生效法,及以上
检察院
上对下,同级抗
程序
上级发现下级错了
上级可自己提审/可指定下级法院再审,但一般指定给原审法院以外的其他下级法院。如果原审法院审理更为合适,也可以,但合议庭必须另行更换
再审按第几审程序
原一还一,二提用二
按二审程序审理的,所做裁判则是生效裁判
再审决定书
要有,但无二审决定书
强制措施
如果启动再审,可以对被告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谁启动再审谁决定强制
再审不加刑
除检察院抗诉以外,一般情况下,法院自行启动再审,不要加重被告人的量刑,体现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融合
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启动再审,有的被告人没有启动再审,对没有启动再审的被告人不能加重量刑
再审启动之后的效力
启动了再审,原来的一审裁判要不要暂停,(申诉喊冤绝对不停),原则上不停,有例外,出现例外有可能决定中止原裁判执行,否则就算启动再审,原裁判也不能停
经再审可能改判无罪
经再审可能减轻原判刑罚而至刑期届满
再审后的处理(背)
没大毛病应维持,法律量刑应改判,事实不清可改回,无法查清判无罪
第十九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范围
涉及外国人
拟制领土不算
管辖法院
正常基层,‘国恐无死没缺’中级
适用法律
中国法律,我国不承认外国判决及其中的内容
语言文字
应翻译
委托辩护
中国律师辩护、代理
亲属探视
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高级法院批准
限制出境
司法协助
各找各妈
例如找外国的警察层报公安部
第二十章执行
执行机关
法院执行生死前
无罪免刑
死刑立即执行
罚金
没收财产
监狱执行常住户
社区矫正执行非监禁
其他是公安执行
各种执行
要命(死立执的执行)
最高院院长签发执行令
第一审法院七天内完成交付执行
枪决/注射
执行的地方
刑场/指定的羁押场所内
要钱(财产刑执行)
第一审法院负责执行,但可以委托财产地法院协助和帮忙
财产刑法院执行时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冻扣)顺位相同
执行时不用当时的侦查机关来出具解除手续,只要法院裁定处置就可顺利执行
裁判文书表述中被害人人数、财物等一般要详细列明,但如果人数众多等可以概括叙明
赃款赃物本应追缴,但发现被设置了权利负担,第三人善意不追,第三人恶意追
清偿顺序
民事优于刑事
医疗费排第一
优先受偿排第二,仅次于医疗费
各种变更
死立执的变更
暂停死刑以后,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怀孕改判,不死发回,还死继续
死缓的变更
死缓两年中表现良好,两年后依法减刑
两年内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报最高院核准死刑
两年内不老实干了点坏事,但不是特别严重,不用执行死刑,则重新计算两年缓刑期限,并报最高法备案
应当减刑、执行死刑、重算报备
暂予监外执行
被判有期、拘役、无期的人才可能监外
无期+怀孕、哺乳的妇女
自伤自残的不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相关的决定书要报检察院,受检察院的监督
决定机关
谁决定监外,谁决定矫正,谁决定收监
决定监外
交付前,法院
交付后,省狱警/市公安
法院收监执行决定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没有复议、复核等救济方式
罪犯通过行贿、贿赂或逃跑而导致在监狱外的时间不计入刑期中
减刑假释程序
减刑假释的管辖
被判死缓、无期、重刑罪犯的减刑假释,服刑地高院裁定
有期徒刑以下罪犯的减刑假释,服刑地中院裁定
裁定时间是有期无期,一加一(其他都是一)
必须开庭审理(背)
重大功关、破格减刑、不同意见、职务黑金
如果要开庭审理减刑假释程序
必须来机关
检察院来监督
执行机关来证明
罪犯陈述自己符合减刑、假释条件
执行无辩护
书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罪犯
审理减刑案件,可以提讯罪犯
法院作出了减刑假释裁定,检察院不服不叫抗诉,是在20天以内提出书面的修正意见(这二十天内,法院作出的减刑、假释裁定暂未生效)
缓刑、假释期间出现新罪、漏罪,由审判新罪的法院撤销缓刑、假释
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社区矫正法
决定机关
法院、狱管、公安
监督机关
检察院
一般在居住地社区矫正
报道
被判管制、缓刑、假释的非监禁是自行报道
被判暂予监外执行是移送报道
矫正期间要迁居,需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批准
矫正对象的电子定位是可以,对违法违规,有危险性的才定位
在矫正期间表现良好,符合减刑条件,司法局应向执行地中级以上法院报请减刑,区县级法院没有权利审理
满赦解、收死终
解除矫正
矫正期满
被赦免
终止矫正
收监执行
死亡
专题二十一章未成年刑诉程序
一般程序
讯问、询问
未成年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听取被害人、代理人、辩护人意见
询问未成年的证人、被害人,以一次为原则
合适成年人
审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一定要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如果来不了,找其他的成年亲属/学校/未成年保护组织社区的代表
合适成年人可以代行法代的权利,法代可以代行未成年的权利。但合适成年人不能直接代行为策划未成年的权利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明确拒绝父母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即换人),检察院可以同意/不同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合适成年人参加诉讼的主要目的是对未成年嫌疑人进行教育和保护
对未成年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一般没有钱,用人保),合适成年人可以担任未成年嫌疑人的保证人
社会调查
调查未成年的成长经历、家庭背景、教育背景等
控、辩、审三方都有权利委托有关组织调查
可调可不调,不是必经程序
社会调查报告和案件没有必然的直接关联,只能作为办案的一种参考
讯问女性未成年嫌疑人要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少年法庭
应当少年法庭审理
单个未成年被告人干坏事,犯罪时不满18周岁/法院立案时不满20周岁
可以少年法庭
22周岁大学生
性、虐、遗弃未成年
具体分析的少年法庭
共同犯罪案件,有成年人,有未成年人,未成年案件能不能专门分到少年法庭审理,由院长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分案
对于未成年人,若是检察院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分案起诉,则分案审判。为了方便法官不换
补充陈述
当未成年被告人经过审判做了最后陈述之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补充陈述
大人可以批评教育小孩,受合议庭邀请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
附条件不起诉
条件
未成年
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
四五六
侵犯人身权利
侵犯财产权利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一起悔
作出决定前,听三方意见(公安、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有异议不可简易
放/变
一旦做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如果未成年嫌疑人是在押状态,应当立即释放/变更强制措施
救济
未成年嫌疑人不服
决定,原则起诉,也可不诉
细节,具体问题具体采纳
被害人不服
只能向上级检申诉,不让自诉
公安不服
同级检察院复议,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考验
考验机关
检察院
经过批准可以搬家、转学、迁居等,家可搬,检不变
时间
一年半载,从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考验期不计入审查起诉的时间
考验期在法定期限内(6-12月)之间可以缩短和延长
义务
服从监管、报告自己活动情况、经过批准可以离开、接受各种矫治教育、服从禁止令等
结果
诉
在考验期内有新罪漏罪、违规严重,依法提起公诉
不诉
经过考验表现良好,应当不起诉(法定不起诉)
犯罪封存
检察院封存
做不起诉(终局性不起诉,不包括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应封存
法院封存
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5年以下有期,应封存
免除刑事处罚
专题二十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当事人和解的条件与结果
条件
(故意)民间三四五
非民间纠纷,雇黑寻公众多累(不可和解)
三,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罪
四,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五,侵犯财产权利罪
(过失)渎职七以下
结果
公向检
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检向法
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可作不起诉决定
法,应当从轻处罚
和解内容
民事责任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是否要求/同意从宽处理
和解协议的履行
即时履行,不能即时,应当调解
代为和解
被害人死亡,近亲属可以和解
被害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被告人近亲属要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
赔礼道歉只能由被告人本人履行
专题二十三缺席审判程序
适用对象
国恐(贪+外逃)
重国恐
在境外
即时审
高检核
国恐贪中院一审
病半年
死无罪
死再审
前提
国恐贪,送达传票、起诉书副本+不来
近亲属申请参加诉讼
一审开庭前提出
判决送达及救济
近亲属可上诉(普通一审需授权)
到案后处理
公,应当立即通知检、法
检,重新起诉
法
审理中,重新审理
生效后,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提出异议,重新审理
专题二十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适用条件
重大、通缉一年、应当追缴
死亡、应当追缴
违法所得是指赃物、孳息、本人工具
举证责任,检察院
如何从普通程序转移到特别程序
管辖法院
犯罪地/居住地的中院管辖
审理普通程序的法院与审理特别程序的法院可能不是同一个
审理程序
检察院提出申请后,法院先发公告6个月,有人来,应开庭。没人来,可不开
利害关系人非因故意/重大过失未参加一审,二审申请参加诉讼,二审法院应当准许/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
利害关系人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视为具有被告的诉讼地位)对其财产主张无需承担证明责任
终止审理
审理结果
裁定没收
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扣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专题二十五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适用条件(背)
公暴继定
实施暴力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
适用主体
启动主体,检、法
申请主体,检
决定主体,法
交送执行主体,公
监督主体,检
管辖级别
基层法院管辖
启动方式
检察院申请
检察院公诉
具体的审判程序
公安可临时约束
应当组成合议庭,可能不开庭审理
被申请人可不出庭
遵循法庭调查、辩论程序
应当提供法律帮助
审理结果
公暴继定
被申请人,决定强疗
被告人,判决不负刑事责任,决定强疗
有病非暴
被申请人,驳回申请,严加管护
被告人,判决无罪/不负刑事责任,严加管护
正常人
被申请人,驳回申请,退回检察院
继续审理作出判决
审理期限
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强疗决定
不服
向上一级法院复议,检察院是向作出强疗决定的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服了
向同级法院申请解除
初次申请不受限,再次申请隔半年
二审普通程序中发现,可强疗、可发回
主观题
拘留
条件(背)
公安机关拘留条件
对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
实(正在预备、正在实施、正在干)指(现场有人指认)边(身边住处发现有证据)、自(自杀逃跑)毁(毁灭伪造证据)身(不讲真实姓名和住址)、流多结(流窜多次结伙,三次以上为多,两人以上为结)
程序
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同时(背)
送看(送进看守所)
讯问(及时审讯)
通知家属(除无法通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国和恐,碍侦查)情形以外)
期限
公安机关的拘留期限
一般:3+7,3是公安拘捕时间,7是检察院批捕决定期限
特殊情况延长:7+7
流多结:30+7
检察机关的拘留期限
自侦
7(侦查)+(7+3,3是延长)(捕诉)
监委会移送案件先行拘留期限
(10+4,4是延长)
逮捕
条件
应当逮捕(背)
证据+刑罚+危险
危险三选一
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危险
社会危险
暴力危险
再犯可能
10年以上
曾故意犯罪/身份不明
逮捕的执行程序
审判阶段,逮捕的变更
被逮捕的被告人,应当立即释放;必要时,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免处罚、非监禁、超期限
羁押必要性审查
应当建议(背)
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公/法)提出释放/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清白、轻微、超期、取(取保候审)监(监视居住)
建议办案机关放人
办案机关
侦查阶段是公安
审判阶段是法院
专题九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附民被告人(背)
被(刑事被告人自己)共(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监(监护人)继(死刑犯罪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理由
一般只赔物质损失,不赔精神损害
财物要被损坏,如果被非法占有、处置➡️追缴/退赔
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只赔直接物质损失,不赔间接损失
财产保全
诉中财产保全与诉前财产保全的主要区别(熟悉)
阶段不同
管辖不同
是否担保
裁定时间
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
附民当事人不到庭的处理
原告不来
应当撤诉
被告不来(共、监、继)
故意不来:可以缺席
下落不明:可以另诉
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
审前阶段调解,并全部履行,审判阶段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审期间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
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浮动主题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一个公式,四个重点
管辖——降低审级规避监督的处理
管辖——特殊管辖
国内犯罪
内水领海
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被告人登陆地
国内火车
运行途中被抓
事发地、前停站、终点站
不是在运行途中被抓
乘务公安对应的法院地
在途径车站被抓
乘务公安对应法院地、车站地
涉外犯罪
涉交通
中国公民在国外的中国船舶
初停地、被告人登陆地、被告人入境地
涉人
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
被告人登陆地、入境地、前居地、现居地
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被害人前居地、现居地
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犯罪
外国人登陆地、入境地、后居地;被害人前居地、现居地
证据——补强证据规则
补强和被补强是一对,补强的是言词证据/实物证据,但被补强的一般只能是言词
补强的条件
要有A和B两个证据
由A去补B。只需要A能担保B即可,不要求A对全案证据都能补强
A和B不能是同一来源/相互派生关系,要有独立的来源
证据——证据事实
证据的内在要素,不是证明对象
侦查——补充侦查、补充调查
公、检、监分别在侦查、调查阶段要不要补、怎么补
公,要补
检,检察院的侦查部门补
监,调查阶段无补充调查
审查起诉阶段怎么补
退回/自己
时间、次数
退回,两次为限,一次一个月
审判阶段
只能由检察院自己补,不能退回公安、监委会
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如果补充侦查了,重算相应期限,以两次为限
侦查阶段发生补充侦查,不会重算侦查期限,也无次数限制
第二审程序——附民二审
刑上,民错,只改民
民上,刑错,一起改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程序
监察法与刑诉法结合
监委会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行政管理关系
留置是在特定场所
通缉
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统计,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限制出境
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
提出从轻、减轻处罚建议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立案无需上级批准
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社戏爱你眼中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市报上批,省报国备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
涉案财物处理
违法取得的,予以没收
犯罪取得的,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