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19cpa会计之长投
2019cpa会计,长期股权投资,整理自郭建华老师课件 该导图涵括基本概念、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与初始计量、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法的选择 、成本法会计核算 、权益法会计核算 、长投的减值和处置 、 合营安排 等均有详细笔记。
编辑于2019-06-26 00:59:37干货分享!这张导图将带你深入了解合同法,它会从合同法准则、合同的担保、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其他合同七个方面向你全面介绍各个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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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长投(20分)
知识点一 基本概念(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子公司、企业合并)
一、联营企业投资
是指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但并不能控制或与其他方一起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不衡量比重
1、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
2.20%-50%
二、合营企业投资
是指投资方持有的对构成合营企业的合营安排的投资
是否构成合营安排
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作出安排
起码两个以上参与方共同控制
本章将合营企业,不讲共同经营
是否构成合营企业
三、对子公司投资
是投资方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控制的股权投资
一般通过企业合并方式
知识点二 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与初始计量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
是指投资方能够在自身账簿和报表中确认对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的时点
购买方(合并方)应于购买日(合并日)确认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对于购买日(合并日)的判断,满足以下条件的,通常可认为实现了控制权的转移:
1、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经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2、合并事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获得批准
3、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转移手续
4、合并方或购买方已支付了合并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并且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的款项
5、合并方或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利益,承担相应的风险。
董事会改组,获得控制权
二、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的初始计量
按以下要求确定初始投资成本
1、以支付现金取得长期股权投
实际应支付的购买价款(包括手续费等相关交易费用必要支出)
借:长投 贷:银行存款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投
发行证券的公允价值
手续费佣金等与工具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不构成成本,从发行溢价收入中扣除,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留存收益
借:长投 贷:股本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贷:银行存款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
借:长投 贷: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4.以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5.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
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按照评估价值调整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以评估价值作为改制时的认定成本,评估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异应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三、对子公司投资的初始计量
1.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投
(1)长投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所取得的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净资产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成本
背
如果原子公司自集团公司外部购入,并且在原母公司合并报表确认了商誉。即被合并方在被合并以前,是最终控制方通过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控制的,则合并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还应包含相关的商誉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如果该子公司为原母公司直接投资取得,并且在原母公司个别报表确认了商誉。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2)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对价差额的处理
调整“资本公积”
不够冲的情况下依次冲减留存收益
被合并方在合并日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负数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按零确定,同时在备查簿中予以登记。
合并前合并方与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一致,应当按照合并方的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基础上,计算确定长投的初始投资成本
(3)合并方发生的中介费、交易费用的处理
计入损益(管理费用)
与发行权益性工具作为合并对价直接相关的交易费用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与发行债务性工具作为合并对价直接相关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债务性工具的初始确认金额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概要
(4)同一控制下一揽子交易的会计处理 (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如何处理:)
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取得同一控制下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最终形成企业合并的,应当判断多次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按照下列:
确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长投初始投资成本与合并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的处理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合并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或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暂不进行会计处理
2.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投
(1)企业合并成本
购买方应当以企业合并准则确定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投初始投资成本
合并成本=支付价款或付出资产的(含税)公允价+发生或承担的负债的公允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
审计、法律等评估中介费
计入损益(管理费用)
与发行权益性工具作为合并对价直接相关的交易费用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与发行债务性工具作为合并对价直接相关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债务性工具的初始确认金额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概要
(2)付出资产公允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的处理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
差额计入资产处置损益
长投或金融资产
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计入留存收益)
存货
公允价值确定收入,同时结转成本
投房
公允价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同时结转成本
(3)企业合并成本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差额的处理
企业合并成本>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
还要考虑所得税
商誉
企业合并成本<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部分
计入合并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4)会计核算
一次交换交易、一步取得股权形成控制合并的会计核算
借:长投 (企业合并成本) 贷: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等 (支付合并 对价的账面价值 资产处置损益、投资收益、盈余公积、利润分配 (差额)
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取得股权最终形成企业合并的会计核算
注:在后面讲解
一项交易中同时涉及自最终控制方购买股权形成控制及自其外部独立第三方购买股权的会计处理
集团内按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有关规定处理
自外部取得的少数股权,按公允价确定。
知识点三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法的选择
成本法/权益法
(一)后续计量的原则
对子公司的长投按照成本法核算
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长投按权益法核算,不允许选择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二)投资性主体
1.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以公允价值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以及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未于规定的其他权益性投资,适用金融工具准则
2.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则母公司应当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如有)纳入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其他子公司不应当予以合并,母公司对其他子公司的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知识点四 成本法会计核算
(一)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对子公司(控股),投资方为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合并报表的除外,
(二)会计核算
1.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投资时,按照追加投资支付的成本的公允价值以及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投资方根据应享有的部分确认当期投资收益。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确认自被投资单位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应当考虑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在判断该类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出现类似情况时,企业应当按照资产减值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知识点五 权益法会计核算
投资成本 损益调整 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权益变动
(一)“投资成本”明细科目的会计处理
投资方取得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以后,对于取得投资时初始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区别情况处理
1.初始投资成本>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高价买的
商誉
2.初始投资成本<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便宜卖的
营业外收入
同时调整增加长投账面价值
(二)“损益调整”明细科目的会计处理
1.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调整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投,在确认应享有(或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时,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应考虑以下因素的影响进行适当调整:
(1)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与投资方不一致的,应按投资方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确定被投资单位的损益
(2)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额,以及有关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
被投资单位利润表中的净利润是以其持有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为基础持续计算的,而投资方在取得投资时,是以被投资单位有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投资成本,取得投资后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代表的是被投资单位资产、负债在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在未来期间通过经营产生的损益中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投资方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有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同的,未来期间,在计算归属于投资方应享有的净利润或应承担的净亏损时,应考虑被投资单位计提的折旧额、摊销额以及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进行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在评估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潜在表决权的影响,但在确定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时,潜在表决权所对应的权益份额不应予以考虑。
此外,如果被投资单位发行了分类为权益的可累积优先股等类似的权益工具,无论被投资单位是否宣告分配优先股股利,投资方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时,均应将归属于其他投资方的累积优先股股利予以扣除。
(3)对于投资方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为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予抵消。
构成业务的
A.联营、合营企业向投资方出售业务的,投资方应全额确认与交易相关的利得和损失
B.投资方向联营、合营企业投出业务,投资方因此取得长期股权投资但未取得控制权的,应以投出业务的公允价值作为新增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投出业务的账面价值之差,全额计入当期损益。
不需要抵消
不构成业务的
顺流交易
指投资方向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出或出售资产。
逆流交易
是指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方出售资产。
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体现在投资方或其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持有的资产 账面价值中的,在计算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予抵消
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经调整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亏损反分录
2.取得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处理
递减长投账面价值。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
借:应收股利 贷:长投-损益调整
(三)“其他综合收益”明细科目的会计处理
1.被投资单位其它综合收益发生变动的,投资方应当按照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相应调整长投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其他综合收益
借:长投-其他综合收益 贷:其他综合收益(或相反)
2.投资方全部处置权益法核算的长投,原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全部计入“投资收益”; 投资方部分处置权益法的长投,剩余股权仍采用权益法的,与按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按比例结转计入投资收益。但由于被投资方不能重分类计入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投资收益(或相反)
投资方按权益法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亏损或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减少净额,将有关长期股权投资冲减至零并产生了未确认投资净损失的,被投资单位在以后期间实现净利润或其他综合收益增加净额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以前确认或登记有关投资净损失时的相反顺序进行会计处理,即依次减记未确认投资净损失金额、恢复其他长期权益和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投资方还应当重新复核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投资方当期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增加净额的分享额小于或等于前期未确认投资净损失的,根据登记的未确认投资净损失的类型,弥补前期未确认的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净亏损或其他综合收益减少净额等投资净损失
(2)投资方当期对投资单位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增加净额的分享额大于当期未确认投资净损失的,应先按照以上(1)的规定弥补前期未确认投资净损失; 对于前者大于后者的差额部分,依次恢复其他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和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按权益法确认该差额
(四)“其他权益变动”明细科目的会计处理
1.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派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的因素,主要包括被投资单位接受其他股东的资本性投入、被投资单位发行可分离交易的可转债中包含的权益成分、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其他股东对被投资单位增资导致投资方持股比例变化(股权被稀释)等。投资方应按所持股权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并在备查簿中予以登记。
借:长投-其他权益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投资方持股比例减少(或被稀释)但仍采用权益法的示例:25%—20%。
此种情况下,投资方应调整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增资后的所有者权益×被稀释后持股比例20%-投资方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增资前的所有者权益×被稀释前持股比例25%。
2.投资方在后续处置股权投资但对剩余股权仍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按处置比例将这部分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投资收益;对剩余股权终止权益法核算时,经这部分资本公积全部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投资收益
(五)投资方持股比例增加但仍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处理
投资方因增加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增加,但被投资单位仍是投资方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时,投资方应当按照新的持股比例对股权投资继续采用权益法核算。在新增投资日,如果新增投资成本大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于新增投资日的公允价值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如果新增投资成本小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于新增投资日的公允价值份额,应按差额,调整长投投资成本和营业外收入
知识点六 长投的减值和处置
(一)长投的减值
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孰低原则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二)长投的处置
全部或部分出售时,结转对应的长投的账面价值,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投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处置损益
知识点七 成本法、权益法、金融资产之间核算方法的转换
假定条件如下:5%(金融资产);20%(权益法);60%(成本法) (1)5%(金融资产)→20%(权益法) (2)5%(金融资产)→60%(成本法)【涉及合并报表】 (3)20%(权益法)→60%(成本法)【涉及合并报表】 (4)20%(权益法)→5%(金融资产) (5)60%(成本法)→20%(权益法)【涉及合并报表】 (6)60%(成本法)→20%(权益法)【涉及合并报表,股权被稀释】 (7)60%(成本法)→5%(金融资产)【涉及合并报表】
(1)各种投资之间的转换,只要一方涉及金融资产,无论增资还是减资,个别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处理: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原投资确认“资本公积”、 “其他综合收益”需要转入投资收益;但因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涉及的“其他综合收益”需要转入留存收益。 (2)若长期股权投资转换长期股权投资,无论增资还是减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应按照账面价值计量;其他综合收益或资本公积不需要转入投资收益。
(一)公允价值计量——权益法的核算(例如:5%金融资产—20%权益法)
(1)在转按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方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确定的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为取得新增投资支付的对价的公允价,作为该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1、交易性金融资产——权益法
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累计金额不再转入投资收益
借:长投-投资成本 (原持有股权投资的公允价+新增投资支付的公允价)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收益 (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的差额) 银行存款 (新增投资而应支付对价的公允价)
2、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权益法
借:长投-投资成本 (原持有股权投资的公允价+新增投资支付的公允价) 贷: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盈余公积、利润分配 (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的差额) 银行存款 (新增投资而应支付对价的公允价)
同时之前计入其它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 (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 贷:盈余公积 (或相反)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或相反)
(2)比较上述计算所得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按照追加投资后全新的持股比例计算确定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在追加投资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调;前者小于后者的,调整长投账面,计入营业外收入
(二)公允价值计量或权益法——成本法(即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取得股权最终形成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
1.5%金融资产——60%成本法
(1)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法
借:长投-投资成本 (原持有股权投资的公允价+新增投资支付的公允价)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收益 (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的差额) 银行存款 (新增投资而应支付对价的公允价)
(2)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权益法
借:长投-投资成本 (原持有股权投资的公允价+新增投资支付的公允价) 贷: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盈余公积、利润分配 (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的差额) 银行存款 (新增投资而应支付对价的公允价)
同时之前计入其它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 (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 贷:盈余公积 (或相反)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或相反)
2.20%权益法——60%成本法
(1)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新增投资成本(公允价值)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你的初始投资成本
借:长投 (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新增的公允) 贷:长投——投资成本 ——损益调整 ——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权益变动 银行存款等
(2)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相应转入处置期间的当期损益。
无分录
(三)权益法——公允价值计量(例:20%权益法——5%金融资产)
(1)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金融工具计量,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 贷:长期股权投资 (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收益
(2)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转入投资收益,但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投资收益
(四)成本法——权益法(60%-20%)
唯一一个需要追溯调整的
1、处置子公司丧失控制权,60%-20%
(1)首先按处置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2)比较剩余长投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
(3)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处置投资时(转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净损益中投资方应享有的份额
借:长投 贷: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投资收益 其他综合收益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稀释股权而丧失控制权,60%-20%
(1)首先,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确认本投资方应享有的原子公司因增资扩股而增加净资产的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的长投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然后,按照先的持股比例视同自取得投资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
借:长投 贷:投资收益
(五)成本法——金融资产(即,出售股权而丧失控制权,60%-5%)
(1)首先应按处置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借:银行存款 贷:长投(出售部分账面价值) 投资收益 (差额)
(2)在丧失控制权之日剩余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借:其他权益工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 贷:长投 (账面价值) 投资收益
知识点八 合营安排
(一)概念及合营安排的认定
1、合营安排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
主要特征
(1)各参与方均受到该安排的约束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对该安排实施共同控制
2、共同控制及其判断原则: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
(1)集体控制
集体控制不是单独的一方控制
尽管所有参与方联合起来一定能够控制该安排,但集体控制下,集体控制该安排的组合指的是那些既能联合起来控制该安排,又使得参与方数量最少的一个或几个参与方组合
能够集体控制一项安排的参与方组合很可能不止一个
(2)相关活动的决策
主体应当在确定是由参与方组合集体控制该安排,而不是某一参与方单独控制该安排后,再判断这些集体控制该安排的参与方是否共同控制该安排。当且仅当相关活动的决策要求集体控制该安排的参与方一致同意时,才存在共同控制。
存在共同控制时,有关合营安排相关活动的所有重大决策必须经分享控制权的各方一致同意。一致同意的规定保证了对合营安排具有共同控制的任何一个参与方均可以阻止其他参与方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就相关活动单方面做出决策。
“一致同意”中,并不要求其中一方必须具备主动提出议案的权力,只要具备对合营安排相关活动的所有重大决策予以否决的权力即可;也不需要该安排的每个参与方都一致同意,只要那些能够集体控制该安排的参与方意见一致,就可以达成一致同意。
(3)争议解决机制
在分析合营安排的各方是否共同分享控制权时,要关注对于争议解决机制的安排。相关约定可能包括处理纠纷的条款,例如仲裁。这些条款可能允许具有共同控制的各参与方在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进行决策。这些条款的存在不会妨碍该安排构成共同控制的判断,因此,也不会妨碍该安排成为合营安排。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各方未就相关活动的重大决策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其中一方具备“一票通过权”或者潜在表决权等特殊权力,则需要仔细分析,很可能具有特殊权力的一方实质上具备控制权。
(4)仅享有保护性权利的参与方不享有共同控制
保护性权利是指仅为了保护权利持有人利益却没有赋予持有人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的一项权利
(5)一项安排的不同活动可能分别由不同的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主导
不同参与方分别主导不同相关活动时,相关的参与方需要分别评估自身是否拥有主导对回报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权利,从而确定是否能够控制该项安排,而不是与其他参与方共同控制该项安排。
3、合营安排中的不同参与方
只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对该安排实施共同控制,一项安排就可以被认定为合营安排,并不要求所有参与方都对该安排享有共同控制。
对合营安排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被称为“合营方”
对合营安排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被称为“非合营方”
4.关于合营安排的分类
共同经营
未通过单独主体答成
如一项业务,一件资产
(二)共同经营中合营方的会计处理
1、一般会计处理原则
合营方应当确认与其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下列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
(2)确认单独承担的负债,以及按份额共同承担的负债
(3)确认出售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的收入
(4)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的收入
(5)确认单独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份额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
2、合营方向共同经营投出或者出售不构成业务的资产的会计处理
合营方向共同经营投出或出售资产等(该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在共同经营将相关资产出售给第三方或相关资产消耗之前(即,未实现内部利润仍包括在共同经营持有的资产账面价值中时),应当仅确认归属于共同经营其他参与方的利得或损失。
3、合营方自共同经营购买不构成业务的资产的会计处理
合营方自共同经营购买资产等(该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在将该资产等出售给第三方之前(即,未实现内部利润仍包括在合营方持有的资产账面价值中时),不应当确认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该合营方应享有的部分。即,此时应当仅确认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归属于共同经营其他参与方的部分。
4、合营方取得构成业务的共同经营的利益份额的会计处理
合营方取得共同经营中的利益份额,且该共同经营构成业务时,应当按照企业合并准则等相关准则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但其他相关准则的规定不能与本准则的规定相冲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合并准则的相关规定判断该共同经营是否构成业务。该处理原则不仅适用于收购现有的构成业务的共同经营中的利益份额,也适用于与其他参与方一起设立共同经营。
(三)对共同经营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的会计处理原则
1.对共同经营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非合营方),如果享有该共同经营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共同经营相关负债的,比照合营方进行会计处理
2.关于合营企业参与方的会计处理
长投
对合营企业的非合营方应根据其对该合营企业的影响程度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具有重大影响的,按长投
不具有重大影响的,按金融资产
合营企业
长投
成立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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