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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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1-05-22 09:48:122021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第六章完整脉络图!内容包含公司法律制度概述、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五个部分。清晰直观地带你了解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知识点,快来一起学习探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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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制度
第1单元 公司的法人资格
公司的法人资格
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的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
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权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
决议机构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自由)
投资限额
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完全自由)
公司担保
公司担保的基本规定
决议
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无自由)
关联表决权排除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权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自由)
限额
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或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完全自由)
对上市公司担保行为的规定
应当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事项
担保总额过大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单项担保额度过大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对象特殊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搞不定”
上市公司董事会拟决议公司担保事项,而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3人),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担保事项
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提供借款的限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并不禁止母公司借款给子公司的董监高)
3大核心
第2单元 公司的设立
公司的设立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
发起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公司设立的行政手续
前置营业许可
设立许可,指公司的设立本身就须事先获得政府主管部门许可。例如,设立证券公司应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许可
经营许可,指公司仅就经营范围内的某个或若干营业项目申请政府许可。例如,公司有烟草经营项目的,须事先获得国家烟草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经营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审批
设立登记
公司的登记事项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
申请人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发起人
发起人对公司设立阶段债务的责任
发起人公司设立阶段合同之债的责任
外部责任-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外部责任-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公司因故未成立
外部责任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内部责任
部分发起人依法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发起人对公司设立阶段侵权之责的责任
外部责任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
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内部责任
公司或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有关发起人的其他规定
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发起人与公司章程的制定
制订
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由设立公司的股东共同制定章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由董事会制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约束力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募集设立失败的情形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发起人连带承担向认股人返还股款本息的责任
除公司设立失败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得抽回其股本;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的特殊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创立大会
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足额缴纳股款、验资证明出具之日后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应当由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股东出资制度
股东如何出资合法
认缴制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实缴制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性质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背)
如何缴纳
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够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非货币财产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作价方式:评估作价或协商一致作价
登记机关不再要求非货币出资一律要经过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也就是,对非货币财产的评估作价,可以由股东协商一致确认
股东未尽出资义务
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认定
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未经依法评估作价
先评估,后认定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事后贬值原则上不影响是否尽到出资义务的认定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已交付,未办理权属变更
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不影响其股东权利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时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
应交付,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主张其向公司交付
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
先补正,后认定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预期未办理或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
公司有权主张善意取得的,认定股东已尽出资义务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予以认定
以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
认定股东已尽出资义务,通过处置股权追回赃款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补足责任
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
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补足未出资本息)
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无权提出相同请求
其他责任人
设立出资:连带责任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尽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股东追偿
增资出资:相应责任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尽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违约责任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权利限制
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有限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缴纳,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出资,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解除股东资格的,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抗辩
公司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公司或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的债券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规定请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已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尽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的
公司有权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债权人有权依照规定对该股东提起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同时请求该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向该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的认定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时,未通知已知的债权人,致使债权人在公司向股东返还出资财产前无法请求公司向其清楚债务或提供担保
公司不符合分配利润的法定条件而直接向股东支付“股利”,尤其是支付固定收益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而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责任
对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不包括监事)或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3单元 公司的组织机构
公司组织机构概述
基本规定
公司的组织机构通常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会”不健全
不设股东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可以不设董事会
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1名执行董事
可以不设监事会
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1-2名监事
选设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具体规则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制度
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总)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监、高人员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法,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的内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由下列行为
挪用公司资金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公司的商业机会不仅包括公司正在实施或已经订立协议将要实施的业务,还包括公司尚不知道,但依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提交或报告给公司的商业机会
公司原本掌握的商业机会,如果明确表示放弃或因客观原因丧失,那么,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经股东(大)会同意,可以利用该商业机会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勤勉义务
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商业判断规则
公司管理者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应当勤勉尽责
但只要公司管理者在决策时没有利益冲突,是在当时掌握的信息和认知条件下作出的城市、善意的决策,即使该决策事后被证明是失败的,也不能追究其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大)会要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股东(大)会
组成
全体股东
性质
权力机构
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批相关“两报告四方案”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审批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决议重大事项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权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审议批准依法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事项
审议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会议类型
定期会议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由公司章程规定
临时会议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召开临时股东会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1/3以上的董事提议
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
召集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会不能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首次股东会会议:出资最多的股东
以后的股东会会议(按照顺序)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通知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通知时间
年会: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会议召开30日前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向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临时提案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不计优先股),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决议规则
表决权的计算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表决权
优先股股东通常不出席股东大会、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对多数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由公司章程规定
绝对多数通过
事项
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变更公司形式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
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必须经代表(全体)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决议
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累积投票制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不实行累积投票制
会议记录的签名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出席会议的股东
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组成
人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应为5-19人
职工代表
监事会
应当有;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有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可以有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可以有
董事***
董事***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不得超过3年(≤3年);董事***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董事在***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的解任
股东(大)会是董事的产生机构,有权在董事***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公司法》不要求股东(大)会解除董事职务时须提供法定理由。董事***届满被股东(大)会以有效决议接触职务的,该董事无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
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定时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由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1/3为独立董事
职权
4项独立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6项附属职权
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会议类型及频率
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临时董事会会议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定期会议: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临时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召开条件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决议规则
表决权的计算:一人一票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上市公司董事会实行关联表决权排除制度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3人(<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赔偿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
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集团等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特殊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成员应为3-13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与董事会相当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除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选设),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任职条件
基本任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在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3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如相关提议未被采纳或特别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特别职权的范围
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提议召开董事会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整机投票权
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的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提名、任免董事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意见的类型
同意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无法表示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其他重要考点
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1/3为独立董事
提名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
独立董事每届***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相同,***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撤换、免职与辞职
独立董事如果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在***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辞职
独立董事在***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组成
人数:成员不得少于3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主席的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的***每届为3年,***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职权
监督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提议权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性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会议类型及频率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应当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1/2)监事通过
记录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特殊规定
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4单元 股权
股权确认
认定股东身份的基本规定
记载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出资人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无权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者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关系:按约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有权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名义股东不得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的权利
对其他人:认登记
实际出资人“显名”的程序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对股权的无权处分与第三人的善意取得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力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
受让人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可以善意取得该股权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有权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未尽出资义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无权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
名义股东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股东权利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综述
股东权利
股东权利可以分为参与管理权和资产收益权
参与管理权,又称共益权,是股东依法参加公司事务的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权力,如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累积投票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了解公司事务、查阅公司账簿和其他文件的知情权,提起诉讼权等权利
资产收益权,又称自益权,是股东依法从公司取得利益、财产或处分自己股权的权利,主要为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增资优先认缴权、股份质押权和股份转让权
股东义务
出资义务,即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善意行使股权的义务,即股东不得滥用其权利
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股东有组织清算的义务
股东查阅权
基本规定
查阅范围
法定查阅范围
有限责任公司
查阅+复制
公司章程
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查阅
公司会计账簿
股份有限公司
查阅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
约定查阅范围
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不得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法享有的查阅或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
原告是否必须是公司现时股东
股东依法起诉请求查阅或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询或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辅助查询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各方责任
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有权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
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有权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查阅会计账簿
程序
查阅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应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公司拒绝查阅的理由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不正当目的”(支持公司拒绝股东查阅)
股东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3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股东的增资优先认缴权
基本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于股东以外的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议
几点细化说明
增资优先认缴权的行使条件是公司决定接受外部投资者认缴出资而新增注册资本,因此,在公司吸收合并导致其注册资本增加的情况下,原有股东不享有增资优先认缴权
在具备行使该项权利的条件的前提下,股东应当在公司形成增资决议的过程中,向公司做出明确且合格的行使增资优先认缴权的意思表示
增资优先认缴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股东作出意思表示后即与公司形成认缴出资的合意
股东可以放弃行使自己的增资优先认缴权,其放弃的认缴份额并不当然成为其股东行使增资优先认缴权的对象
增资优先认缴权可以在公司原股东之间自由转让,但不得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
针对侵害增资优先认缴权的不同行为,股东可提起的诉讼请求包括:请求人民法院否认相关决议、责令公司恢复原状、行使增资优先认缴权或责令公司继续履行增资认缴协议、损害赔偿等
股利分配请求权(分红权)
公司利润分配顺序
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
缴纳所得税
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
提取法定公积金
提取任意公积金
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积金
公积金的用途主要在于弥补公司亏损(资本公积金除外)、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和转增公司资本
法定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转增后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任意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提取比例没有限制,用任意公积金转增资本时,不受25%的限制
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
分配比例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何时分配
分配利润的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时间超过1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分红权诉讼
诉讼当事人的列置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未被告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股东请求分配利润的前提条件
如果公司股东(大)会已作出含具体分配方案的有效决议,而公司又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该决议的,法院应当判决公司依决议履行分配利润的义务
如果股东在诉讼中未提交上述决议,法院应驳回其要求公司分配利润的请求,除非公司不分配利润是因部门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所致,而且不分配利润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
股东诉权
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
概览
股东代表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任一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侵害对象:公司利益
侵权人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先找监事
侵权人为监事
先找董事会
侵权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他人
先找董事会或监事会
股东直接诉讼
侵害对象:股东个人利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直接提起诉讼
股东资格:股东
具体法条表述
股东代表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
董事、高级管理人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侵犯公司利益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收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利益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执行董事)或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执行董事)或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未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作为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依法对侵害公司利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监事会主席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依法对侵害公司利益的监事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中诉讼当事人的列置、诉讼利益的归属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股东依法对侵害公司利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被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为原告),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股东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
股东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其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关联交易与股东代表诉讼(主观题)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公司依法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怠于提起诉讼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可撤销或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的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效力
决议的效力样态
决议不成立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法或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未开会)
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未表决)
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未达出席条件)
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未达通过比例)
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决议无效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决议可撤销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导致决议不成立的情形除外),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会议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决议效力瑕疵诉讼
原告
决议无效或不成立之诉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甚至公司债权人等,能证明其与所诉决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确认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不成立
撤销决议之诉
依法请求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被告
原告请求确认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影响(主观题)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公司提供担保
什么是越权代表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单保的,构成越权代表
担保合同效力认定
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公司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订立合同时相对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担保合同效力
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有权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处理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有权请求法定代表承担赔偿责任
相对人善意的判定
“善意”,是指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
关联担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质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决议的表决程序合法(在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下,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非关联担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关联担保,无论章程是否对决议机关作出规定,也无论章程规定决议机关为董事会还是股东(大)会,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决议的表决程序合法,就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公司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法定代表人伪造决议
债权人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只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公司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明知决议系伪造或变造的除外
其他未经依法决议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以其未依法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
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不适用于上市公司)
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共同持有公司2/3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不适用于上市公司)
对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信赖
相对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相对人有权主张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并由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有权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
公司分支机构提供担保
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不得请求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
解散公司诉讼
适用情形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是否受理
股东以知情权(查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法自行组织清算或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股东重大分歧案件的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有限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
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公司减资
公司分立
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股权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
1年内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但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但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但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那个,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不受上述限制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内部转让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外部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应当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同意
明确表示同意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够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
有限购买权
基本规定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但转让股东依法放弃转让的除外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排除适用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同等条件
谨慎通知同等条件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权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同等条件的判断
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
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30日或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30日
转让股东侵害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主张按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没有主张,或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1年的除外
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驶有限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转让股东对受让股权第三人的责任
如果转让股东已经与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成立股权转让合同,则转让股东可能因其他股东优先购买股权而不能履行该合同,第三人有权向转让股东主张损害赔偿,除非合同预先订有免责条款
强制转让
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包括被强制转让的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继承
在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
股权对外转让的程序
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权回购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购
公司通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在下列法定情形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收购的除外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决议机制
经股东大会决议
数量限制
无要求
处置要求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决议机制
经股东大会决议
数量限制
无要求
处置要求
自收购之日起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离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决议机制
数量限制
无要求
处置要求
自收购之日起6个月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烈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同类
决议机制
经股东大会决议,或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数量限制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处置要求
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
上市公司特殊要求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不参与分红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股权回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程序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第5单元 公司法的其他考点
特殊种类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资格
一个法人可以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且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禁止其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法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当股东行使相应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审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法人人格否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形式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下列事项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
合并、分离、解散、申请破产
国有独资公司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改制
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类型的改制
国有独资公司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增减资、发行债券
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
董事会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监事会成员中非职工代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小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编制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由董事会编制,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审计
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
公示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重大变更
公司的形态转化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继承
公司合并
合并的方式
法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其他可以达到吸收合并效果的并购手段
以现金购买资产方式的并购(资产并购)
以股权购买资产方式的并购(资产并购)
以现金购买股权方式的并购(股权并购)
以股权购买股权方式的并购(股权并购)
法定合并的程序
签订合并协议
有限责任公司合并需经代表(全体)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需要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参与合并的公司各自作出合并决议
通知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设立登记
债权债务的承继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包括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
分立决议和异议股权回购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对公司分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全体)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对公司分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通知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没有赋予债权人请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
债权债务的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元企业债务承担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或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公司增资
新增资本无论由原股东还是原股东以外的人投入,都属于出资,适用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或认股的规范
公司增资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公司董事会制定和提出增资方案
公司就增资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有限公司股东会的该项决议须经代表(全体)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该项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决议应依章程规定,对原有股东是否享有及如何行使增资优先认缴权或新股认购权作出相应安排
公司通常与增资入股者订立“增资协议”“新股认购协议”或类似协议
履行可能的批准程序,例如涉及国有股权时,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修订公司章程,包括修订注册资本、股东名单、股东出资额等条款,该项修改章程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常与第二步中的增资决议合并或同时作出
增资入股者依约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或认购的股份
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变更手续,包括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东登记事项、提交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减资
实施减资的具体方法
返还出资或股款,即将股东已缴付的出资财产或股款部分或全部返还股东
减免出资或购股义务,即部分或全部免除股东已认缴或认购但未实缴的出资金额
缩减股东或股份,指在公司为弥补亏损而减资时,不向股东返还出资或股款,而是注销股东的一部分股权或股份。按照一定比例将已发行股份合并,也可达到缩减股份的目的
减资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全体)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通知与申报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解散和解散清算
概述
解散、清算期间,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公司解散事由发生后,仍然具有法人资格,可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与清算相关的活动,直到清算完毕并注销后才消灭其主体资格
公司在清算期间的行为限制
清算期间,公司不再从事新的经营活动,仅限于清理公司已经发生但尚未了结的事务,包括清楚债务、实现债权以处理公司内部事务
在清算组成立前,由原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清算组成立后,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而且应当以公司名义进行
清算期间,公司财产在未按照法定程序清楚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除公司因(法定)合并或分立而解散,不必进行清算外,公司解散必须经过法定的清算程序
公司解散的原因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清算义务人
清算义务人,指由义务组织公司清算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
怠于清算
基本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的,应当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或其他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上述情形是由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造成的,则该实际控制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不构成怠于清算的情形
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或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为由,主张其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举证证明其“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主张其不应对公司账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诉讼时效
公司债权人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以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抗辩的,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债权人以“怠于清算”为由,依法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公司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之日起计算
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公司解散后,公司清算义务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如果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则清算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内部责任
清算义务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其中一人或数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主张其他人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
清算组
自行清算
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指定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预期(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机构中产生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无法在6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清算组的职权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通知、公告债权人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程序
通知、公告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全国或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公告
债权申报
申报期间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补充申报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
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有权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清算方案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大)会决议确认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
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