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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期末复习资料和知识体系整理。商业法基础知识第一张思维导图整理,内容包括商法概述、商法的渊源与体系、商事纠纷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编辑于2021-05-24 16:47:00商法学
商法的一般原理
商法概述
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商法的含义
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事主体参加的商事关系的特别私法。
相对于民法,商法的特点
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主要指商人或企业相互之间发生的,或者商人或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相互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商法的基础概念
商法的基础概念
商和商事
商
商事是指商人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活动或事务
商人
商行为
商行为是指商人经营或从事营利事业的各种营利行为
营利事业
营业
商法基础概念的发展
商法的原则
商法原则的含义和地位
商法原则是指由立法者规定的,反映商法的本质属性,贯彻于商事活动的始终,统领商法立法和司法活动的根本准则
经营自由原则
平等交换原则
企业维持原则
交易便捷原则
交易安全原则
公示主义
强制主义
加重责任
守法经营原则
商法的产生、变迁与展望
商法的渊源与体系
商法的渊源
国内法渊源
正式渊源
非正式渊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
交易习惯
国际法渊源
商法的体系
商法体系的概念
商法体系是指商法不同部分经过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现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我国的商法体系
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商法与民法
商法与经济法
商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商事纠纷解决的基本模式
调解与仲裁解决商事纠纷的程序特征
商事法院(法庭)与商事审判
商事法律责任
商事主体
商事主体概述
商事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商事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商主体
是指依照商法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商事主体的基本法律特征
商事主体的种类
商个人
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商法人
商合伙
商事主体的商事能力
商事能力的概念
商事能力,是指商事主体独立从事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和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关于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
未成年人
公务人员
外国人
商业名称
商业名称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关于商业名称的法律规范
商业名称的法律特征
商业名称与字号、商标
商业名称与字号
字号通常是指商业名称中表彰商事主体的特殊文字,是商业名称的核心部分,一般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文字组成
商业名称与商标
商标
联系
区别
商业名称的构成、选定和取得
商业名称的构成
行政区划
字号
行业或经营特点
组织形式
商业名称的选定
商业名称的取得
我国商业名称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这是取得商业名称权的唯一途径
商业名称登记的概念和种类
商业名称登记的效力
商业名称权及其保护
商业名称权的概念
商业名称经登记,商事主体取得该商业名称的专有使用的权利
商业名称权的特征
地域性
公开性
可转让性
时间上的无限性
商业名称权的性质
商业名称权的权能
商业名称权的保护
商事账簿与商事审计
商事账簿的概念与法律意义
商事账簿是指商事主体为了记载和表明其营业活动和财产状况,根据会计原则,依法制作的书面簿册
法律功能
设置商事账簿的原则
商事账簿的种类
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的发展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凭证,是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
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
商事账簿的保管
商事审计
商事审计的意义
商事审计的职能
商事审计的目标
真实性
完整性
合法性
准确性
公允性
表达与揭示
商事登记制度
商事登记概述
概念
商事登记,也称商业登记
是指为取得、变更或中止商主体资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主管机关依法对申请事项审查、登记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程序
特征
意义
法律规范
商事登记管理机关与登记原则
商事登记管理机关
商事登记原则
强制登记原则
全面审查原则
登记公开原则
商事登记的种类和程序
设立登记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公司设立应先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此为公司设立登记的前置程序
申请与受理
审查
核准发照
公告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商事登记的效力
对商事主体的效力
对第三人的效力
商事登记的制度改革与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主要内容——五个方面
企业信息公示
企业年度报告报送与公示
企业公示信息随机摇号抽查
企业信息公示“黑名单”
信用约束与联动惩戒机制
商事行为
商事行为概述
商事行为的概念
商行为是指商人经营或从事营利事业的各种营利行为
商事行为的特征
商事行为的分类
根据商事行为的双方是否均为商人
单方商事行为
双方商事行为
根据商法对商事行为进行调整的共性和特性的不同
一般商事行为
特殊商事行为
根据行为的客观性质和是否附加条件为标准
绝对商事行为
相对商事行为
基本商事行为
依据商事行为在同一经营活动中引起商事关系成立的作用不同
基本商事行为
辅助商事行为
依据商事行为的认定由法律直接规定还是需根据行为性质推定的不同
必然商事行为
推定商事行为
特殊商事行为规则
商事买卖
商事代理
商事居间
商事行纪
商事行纪是指商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等,由此获取报酬,并以此为职业性经营的行为
商事留置
商事保证
商事债权的时效制度
商事信用
是英美法系国家商法的概念,是指在商品销售、提供服务、提供贷款等商事交易中取得商品、接受服务或贷款的一方,同意在规定的未来某日期支付货款、服务报酬、贷款本息的承诺
融资租赁
商事仓储
商事运输
营业
营业概述
营业的概念和特点
营业是指运营中的营利事业,既包括组织和经营活动,也包括财产关系
特点
营业权
营业权的保护
营业资产
营业资产的概念
营业资产的特征
营业资产的分类
营业转让
概念
营业转让是指商事主体将其所拥有的组织化的营业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
营业转让合同
营业转让合同的客体
营业转让人的义务
营业转让义务
竞业禁止义务
营业的瑕疵担保义务
营业转让合同中的第三人保护
连锁经营与特许经营
连锁经营概述
连锁经营的概念
连锁经营是指若干商事主体在商品销售营业中,通过共同取得同一特许经营权、使用统一商号等方式,经营同类产品、接受同一货源,进行统一管理、共享规模效益,但各自分散独立核算经营的一种现代商业经营模式
连锁经营的分类
直营连锁(正规连锁)
特许连锁(加盟连锁)
自由连锁(自愿连锁)
连锁经营的组织机制
连锁经营的法律特征
特许经营概述
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是指授权人将其商号、商标、服务标志、商业秘密等在一定条件下许可给经营者,允许其在一定区域内从事与授权人相同的经营业务的经营模式
特许经营法律关系
主体
客体
特许经营权(特许权)
是指由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依照特许人指定的经营模式 以自己的名义 从事商事交易,特许人可以因此获得财务回报的权利
内容
特许经营合同
电子商务
商事运输
破产法
破产法概述
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的概念
狭义
广义
破产申请与受理
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
破产程序要件
破产能力
债务人能够适用破产程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的资格,即民事主体得被宣告破产的资格
破产原因
认定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
破产实体要件
破产申请
破产案件的管辖
地域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主要是依企业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等级划定的(最高和高级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一般不享有管辖权),也有采用债务人账面资产标准的
破产申请的受理
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力
破产管理人
概念
破产管理人是指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与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的专门机构。
选任
职责与监督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对破产管理人是监督
破产债权的申报
债权申报规则
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与债务申报的受理主体
债权的申报期限
债权申报的要求
债权的补充申报
债权表的编制与核查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
组成
运行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企业破产法》第61条
债权人委员会
破产财产的清理
概述
破产财产的概念与性质
广义的破产程序启动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破产财产的范围
破产债权、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破产债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的,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后有权参与分配的债权
破产费用
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收取案件受理费以及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和程序进行所必需而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称
共益债务
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和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负担的债务
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撤销权、追回权
破产别除权
债权人不依破产清算程序,就属于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个别优先受偿的权利
破产撤销权
破产管理人拥有的,对于债务人在临近破产程序开始的期间内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于破产程序开始后予以撤销并将撤销利益归于破产财产的权利
破产追回权
破产管理人对于其行使撤销权和主张债务人实施行为无效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归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予以追回的权利
破产取回权
在破产程序中,对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其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不依照破产程序,通过破产管理人将该财产予以取回的权利。
破产抵销权
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无论其债权与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该债权、债务是否附有期限或条件,均可以用该债权抵销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权利
破产重整制度
概念与特征
破产重整制度,是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重整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使其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预防制度。
基本特征
重整程序的启动
重整申请的提出
债务人申请重整
债权人申请重整
债务人的出资人申请重整
重整申请的受理
重整程序的效力
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重整程序的中止
四种终止情形
重整计划的制定、表决与批准
重整计划的制定
重整计划的提交期限
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者和提交对象
重整草案计划的内容
企业破产法81条
重整计划的表决
重整计划的批准
重整计划的执行与效力
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的效力
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后果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免除债务人的清偿责任
破产和解制度
破产和解制度,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经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协议,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免债务等事项达成协议,以中止破产程序,挽救、复苏企业的法律制度。
破产和解申请提出与审查
和解协议的表决与效力
破产清算制度
概述
破产清算制度的概念
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与破产清算的关系
破产宣告的作出
破产宣告是指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审查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并使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司法裁判行为。
破产财产的变价
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程序的终结
证券法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
证券概述
证券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证券是指资金需求这为了筹措中长期资金而向社会公众发放,由社会公众购买且能对一定的收益拥有请求权的投资凭证
法律特征
证券的分类
证券市场及其结构
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的内部结构
发行市场
交易市场
证券法概述
证券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证券法的原则
三公原则
公开
公平
公正
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三禁原则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原则
自律原则
国家审计监督原则
证券法的体系与结构
我国证券法的发展历程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业协会
证券发行与承销法律制度
证券发行
概念
分类
发行者主体不同
公司发行
金融机构发行
政府发行
发行对象不同
公募
私募
发行目的不同
设立发行
增资发行
发行是否借助证券发行中介机构
直接发行
间接发行(证券承销)
发行价格与证券票面金额或贴现金额的关系不同
平价发行
溢价发行
折价发行
发行地点不同
国内发行
国外发行
证券发行保荐制度
保荐制度,是指证券发行人申请其证券上市交易,必须聘请依法取得保荐资格的保荐人为其出具保荐意见,证明其发行文件所在材料真实、完整、准确,符合在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从而由保荐人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承担风险防范责任。
证券发行核准
注册制
注册制是证券发行核准体制的一种。是指证券发行只受信息公示开制度的约束,证券管理机构的职责是审查信息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政府对证券自身的价值不做任何判断。投资者根据公开的信息作出选择,风险自负。投资者要求发行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发行者违反信息公开义务或注册制度。
我国改革方向
核准制
我国现行
证券发行信息公开
募集资金的投向和使用
证券承销(间接发行)
证券承销是指发行人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市场上不特定的投资人公开销售股票、企业债券以及其他投资证券的活动。
概念
方式
证券代销
证券助销
证券包销
承销团承销
证券承销合同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
证券上市
概念
证券上市是指发行人发行的证券,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法定的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
证券上市的标准
证券上市的程序
证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概述
概念
证券交易是指对已经依法发行并经投资者认购的证券进行买卖的行为。
特征
分类
按交易场所
集中交易市场
分散交易市场
按买卖双方交易主体结合方式
议价交易
竞价交易
按达成交易的方式
直接交易
间接交易
按交割期限和投资方式不同
现货交易
期货交易
期权交易
信用交易
回购
回购,是指在卖出证券的同时,事先约定到一定时间后按规定的价格买回这笔证券,实际上就是负有购回条件的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
归入权
证券交易的程序
持续信息公开
上市公司收购
一致行动人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法律责任
虚假陈述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内幕交易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欺诈客户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非公司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的治理结构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的概念与分类
概念
分类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普通合伙
特殊普通合伙
合伙企业的设立制度
设立条件
设立程序
合伙企业的治理结构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义务
缴纳出资的义务
诚实合作,勤勉敬业的义务
竞业禁止义务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后果
合伙企业的财产与责任承担
合伙企业的财产构成
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中的具体责任
合伙企业的财产责任
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人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的责任
合伙企业的变更、解散与清算
变更
入伙
退伙
解散
清算
其他企业法
国有企业法
国有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国有企业的种类
国有商业企业
国有公益企业
国家出资企业
国家控股企业
国家参股企业
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外资企业法
合作社法
公司法
公司法概述
公司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公司法》的制定与修订
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依照我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公司的特征
公司的种类
按照公司及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所负责任的不同
无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分类
两合公司
按照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
人合公司
资合公司
人合兼资合公司
按照公司资本筹集方式及出资转让方式的不同
封闭式公司
开放式公司
按照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与依附关系
母公司
子公司
都具有法人资格
总公司
分公司
不具有法人资格
按照公司的国籍
本国公司
外国公司
跨国公司
一人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按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是否获准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
不上市公司
公司的设立
公司设立的概念
概念
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
发生阶段不同
行为性质不同
法律效力不同
解决有关行为争议的依据不同
公司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的区别
公司设立的效力
发起人的责任
公司章程
公司的人格
公司人格的独立
公司人格的否认
公司的资本制度
公司资本的构成
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
出资与转让
出资
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
增资与减资
股份与股权
股份
股份的概念与特点
概念
特点
股份的种类
依股东享有权益和承担风险的大小
普通股
优先股
依股份是否以金额表示
额面股
无额面股
依是否在股票上记载股东的姓名
记名股
无记名股
依股票有无表决权
表决权股
无表决权股
股权
股权的概念
股权的种类
股权的行使
股权的确认
股东身份/资格的确认依据
虚假出资的股权确认
瑕疵出资的股权确认
出资不足
出资不实
抽逃出资
隐名出资的股权确认
隐名股东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公司的组织机构
概述
公司组织机构的含义
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
股东会(权利机关)
股东会的概念
股东会的职权
股东会的种类
股东会的召集
股东会决议的种类
根据具体的决定事项和多数标准
普通决议
特别决议
股东会会议记录
股东会决议的无效与撤销
董事会(决策机关)
董事会的概念
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的产生和组成
董事会会议
董事的义务和责任
监事会(监督机关)
经理(执行机关)
经理的概念
经理的职权
经理的选任与解聘
经理的义务与责任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公司的合并
公司合并的概念与形式
概念
形式
吸收合并
新设合并
公司合并的程序
公司合并的法律效果
公司的分立
公司分立的概念与形式
概念
形式
新设分立
派生分立
公司分立的程序
公司分立的法律效果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公司的解散
公司解散的概念
公司解散的原因
公司解散的登记和效力
公司的清算
公司清算的含义
公司清算的种类
清算中公司的机关
清算人
清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