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六章 法律行为
粱慧星版 民法总则的相关知识点,根据课本 结合老师上课的内容整理而成,我会坚持做思维导图的! 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活动(行为)。同法律事件不同之处在于它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人们有意识的自觉活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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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述
法律行为:概念📚,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在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私法效果的行为
私法自治: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取决于私人的自由意思
意思表示(要素)
设立、变更、终止(目的)
生效条件
实质要件
行为人有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形式要件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推定形式
沉默形式
第二节 法律行为分类
①几方意思表示
单方
双方
多方
决议
②几方给付
有偿(互为给付)
eg:买卖合同、承揽合同
无偿(一方给付)
eg:赠与、无偿委托、无偿消费借贷
③法律行为效果的不同
负担行为
(债权)
处分行为
(物权)
④是否需要形式or程序
要式
不要式
05 生前与死因行为 06 财产与身份行为 07 债券与物 08 主行为与从行 09 独立与补助行为 10 有因与无因行为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 特殊成立要件:在要物行为,物之交付
一般生效要件
1-当事人须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标的合法 4-标的确定
特殊生效要件
1-死因行为, 2-附停止条件的法律行为, 3-约定条件的特别生效要件
第四节 意思表示
构造
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关于人的意思活动的概念
成立的三要素: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
分类
无相对人
表示完成即生效
eg:遗嘱行为、抛弃动产
有相对人
对话
知道内容即生效
非对话
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eg:要约和承诺、债务免除、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
发信主义,英美法系 到达主义,中国民法,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
规定
可以明示or默示
可撤回
存在解释问题
第五节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故意的不一致
真意保留,故意隐匿真意
虚伪表示
146条1款,当事人双方都不想使其行为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虚伪表示与隐藏行为
虚伪表示与脱法行为
无意的不一致
错误
错误:表意人因误认或不知,导致其表示与意思不一致
分类
1-当事人本身 2-标的物本身 3-当事人资格 4-标的物性质 5-法律行为性质 6-价格,数量,履行地,履行期 7-动机
效力
无论主张无效或撤销,对过失的对方当事人因无效或撤销所受损害,均应负赔偿责任 信赖利益损害赔偿
误传
传达人或传达机关的错误导致表示与意思不符
法律上:传达人故意违背表示人的指示,擅自变更意思表示的内容
中国民法上的重大误解
错误:表意人非故意的表示与意思不一致 误解:表意人无过失的表示与意思不符和相对人对意思表示了解的错误
第六节 意思表示不自由
欺诈
意义:故意欺罔他人,使其陷于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构成要件 1-有欺诈的故意 2-有欺诈的行为 3-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判断 4-被欺诈人因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
欺诈的效力
1-欺诈人为当事人一方,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 2-欺诈人非当事人一方 在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意人撤销其意思表示; 在有...则仅以相对人明知或应知其受欺诈为限,表意人撤销其意思表示 3-因欺诈人而撤销意思表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欺诈的认定
民法通则,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胁迫
意义:不法加害威胁他人,使其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该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构成要件
1-须有胁迫的故意
2-须有胁迫行为
3-胁迫的目的或手段之一非法即可
4-须被胁迫人因胁迫而生恐惧心理
5-胁迫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
胁迫的效力
150条。因胁迫的违法性较欺诈更严重,无论胁迫人是否为对方当事人 表意人 均得撤销其意思表示 且此撤销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胁迫的认定
民法通则69条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健康 ,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第七节 条件 期限
法律行为的附款
根据依法自治原则,法律行为依当事人意思成立并发生当事人所欲发生的效果。当事人对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所加的限制
条件和期限
条件
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是法律行为的附款
分类 p190
1-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
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3-随意条件,偶成条件,混和条件
偶成条件-是否成就与当事人的意思无关,取决于当事人以外的人的意思或自然事实
4-非真正条件:法定条件,不法条件,确定条件,不能条件,矛盾条件
附延缓条件(生效条件)
附解除条件(消灭条件)
条件之成就与不成就
条件成就的意义和拟制
条件不成就的意义,拟制和效力。
民法总则第159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条件成否未定
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均未确定
不许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依其性质不许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主要是身份关系上的行为或与身份密切相关的行为,例如结婚,离婚,收养关系的解除。
特征
将来发生的事
将来不确定的事
条件是双方约定的
合法
期限
只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分类
始期与终期,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者为始期,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消灭者为终期
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发生之时确定者,属于确定期限,例如约定某月某日;约定某人死亡之日,但发生时间不确定,不确定期限
效力
期限的到来
作为期限内容的事实业已发生
期限为客观上必定发生的事实,因此期限只有到来而无不到来。
期限到来的效力
期限到来之前的效力
不许负期限的法律行为
不许覆条件的法律行为,未必不许附期限,如票据行为,不许附条件,但可以附期限
第八节 法律行为的解释
法律行为解释的概念
对意思表示,内容含义所做的解释。
需要解释,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语言文字的多义性。
解释法律行为的目的,在探求当事人于意识表示中所表示的真意
民法总则第142条
法律行为的解释方法
1-文义解释
通过对法律行为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含义的解释,以探求法律行为所表达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2-整体解释
对法律行为,如合同的各个条款作相互解释,已确定各个条款,在整个法律行为合同中所具有的正确意识。
3-目的解释
解释法律行为时,如果法律行为所使用的文字或某个条款可能做两种解释时,应采取最适合与法律行为目的的解释。
4-习惯解释
法律行为,如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有疑义时,应参照当事人的习惯解释。
5-公平解释
解释法律行为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6-诚信解释
解释法律行为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民法总则第七条,142条合同法第125条。
第九节 法律行为的效力
概说
法律行为不成立,也就是法律行为不具备成立要件。
不完全行为指: 无效法律行为,可撤销法律行为,效力未定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无效
无效的意义,特征
所谓无效的法律行为,指因欠缺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当然,完全不发生行为人预期之效力的法律行为。
指完全不发生法律行为之效力
自始完全不发生法律行为之效力
当然的,完全不发生法律行为之效力。
确定的完全不发生法律行为的效力
无效的原因,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和违反强行法的法律行为。
无效的种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没有意识,能力,不发生法律行为之效果意识的效力,民法典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通谋虚伪表示
双方虚假行为,伪装行为,以虚假行为为坐标,以隐蔽之行为作里的复合行为,特点是显露于表的意思表示是虚假的,不真实的,违反了意识表示真实的生效要件。
明法典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规范
任意性规定
强制性规定
法律关系必须适用,不能应当事人意思,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定。
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仅规定法律行为应当遵守的公法秩序却未规定及司法效果的规定。
效力性规定,法律直接规定法律行为不发生意思表示效果的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时,才直接归于无效。
货币是种类物,占有。书是特定物。
违反规章的合同效力
民法典第153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是狭义的法律,仅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例外,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损害公共秩序:从事犯罪或帮助犯罪为内容的合同
违背善良风俗,约定断绝亲子关系的合同,代孕合同换妻合同。
公序良俗,违反行为的类型。
以危害国家公序行为类型
危害家庭关系行为类型
违反性道德行为类型
射幸行为类型,以他人的损失受偶然利益的行为。赌博,彩票,巨奖销售等
违反人权和人格尊重行为类型
限制经济自由行为类
违反公平竞争行为类型
违反消费者保护行为类型
违反劳动者保护行为类型
显失公平行为暴力行为类型
民法总则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表示与内心不一致,
外部表示与内心意识不一致,所表示的并不是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行为人内心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的意思,但是却故意制造某种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虚假现象。
须有恶意通谋
须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免责条款无效,民法典506条。
合同中造成对方人损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
目的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促成法律行为目的的实现,有助于增进司法自制,尽可能挽救法律行为的效力,减少社会经济成本的耗费。
要件
须原法律行为确定无效
需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的要件,且其他法律行为在效力上不得超越当事人真正欲达成的行为。
因情形,可认为当事人若知其法律行为无效及愿意为替代行为。
不得违反无效规定的宗旨而为转换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
尚未履行者无需履行
正在履行者,应中止履行
业已履行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解决争议条款有效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时的释明问题
法律行为可撤销
撤销的意义
在于使某种法律资格归于消灭,失踪宣告之撤销,死亡宣告之撤销,意义在于取消某种决定。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155条
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相比的特点
行为成立后的效力不同
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行为效果不同
行使时间不同
区别于有效的法律行为,也区别于无效的法律行为,既存在变成有效法律行为的可能性也存在变成无效法律行为的可能性。
包含种类
受欺诈(故意)
需有欺诈行为
须有欺诈的故意
被欺诈人因受欺诈陷入错误认识
被欺诈人
重大误解
受胁迫(非法)
显失公平
传达错误
属于效力不完全
效力
被撤销前有效
意思表示瑕疵方有撤销权
行使撤销权后自始无效155-147行为人
撤销权有除斥期间
主观+客观期间
特殊主观期间
受欺诈,显失公平,一年
重大误解,九十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时
受胁迫,一年,152条 胁迫行为终止时
依诉行使
撤销权
意义
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撤销权为溯及地使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归于消灭的权利。
性质: 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的一种
形成权:撤销权人单方意思表示即生效
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人单方的行为,无需相对人表示同意。
有存续期间(除斥期间)
撤销权的消灭
知道or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
重大误解→知道or应当知道→3个月
受胁迫→胁迫终止之日起→1年
当事人放弃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
意义
需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其确定的法律行为。
种类
限制民事法律行为人不能独立实施的~~
相对人
催告权
1月内法定代理人未表示视为拒绝
撤销权
善意,追认前拥有
法定代理人
追认权
vv
否认权
(狭义)无权代理人实施的~~
包括
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终止
效力待定,被追认才有效
相对人
催告权
被代理人1月内需表示or追认
撤销权
善意,追认前拥有
被代理人
追认权
1月内未追认or表示视为否认
否认权
须第三人追认的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145条第一款,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但是存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
第三人追认的性质,效力,方式,相对人的保护
须本人追认的法律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
意义
无处分权人出于恶意,或者误认就他人的权利,标的所为的处分行为
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所为的处分行为
效力
经权利人追认的,溯及与成立之时发生效力
因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溯及与成立之时发生效力
权利人不追认,并且处分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应溯及于成立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