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法硕--正当化事由
来源:车润海刑法一本通,考试分析。2021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分析,2022考研适用,刑法学篇,正当化事由部分的内容,包括正当防卫及紧急避嫌的内容。
刑法之犯罪构成,从刑事责任,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犯罪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方面进行分析与整理归纳,思维导图中数字是刑法具体条款,清晰明了方便记忆,可用于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及法学考研等方面的学习。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法理
刑法总则
民法分论
极限词查询
法律相关的英语词汇
政治必修一第一单元
增值税法思维导图
民法债的担保保证
自考合同法整理
思修笔记
正当化事由
概述
概念
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不成立犯罪。
满足形式,缺乏实质,最终无罪
种类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依照法律的行为
执行命令的行为
正当业务的行为
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
自救行为
成立条件
起因条件
现实性
假想防卫
防卫人有过失,按照过失犯罪处理
防卫人无过失,按照意外事件处理
不法性
正对不正
特征
进攻性
破坏性
紧迫性
不法指人的不法
不法包括违法和犯罪
防卫人不限于本人,面临不法侵害,第三人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TIP:对“黑吃黑”的行为也能进行正当防卫
侵害性
对故意和过失的不法侵害,能进行正当防卫
TIP:对不作为犯罪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概念:不法侵害已经着手,对法益造成现实又紧迫的危险。事前不能防卫。
例外:事前允许防卫装置
手段相当
没有危害公共安全
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概念:不法侵害着手后,尚未完全结束,法益仍然面临紧迫危险
结束的标准:应当站在行为人行为时立场,以一般人的理性判断为准,不能进行事后判断(上帝的视角)。
例外:财产犯罪
时间具有持续性
现场具有延续性
TIP:不法侵害暂时中断或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应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昆山龙哥案”
防卫不适时的处理
故意的防卫不适时,构成故意犯罪
过失的防卫不适时,构成过失犯罪
无故意、过失时,成立意外事件
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
对象条件
防卫的类型
对侵害人的人身
对侵害人的犯罪工具
共同犯罪的防卫
允许对其他共犯人进行正当防卫
防卫效果
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意思条件
本质:正对不正
不成立正当防卫
防卫挑拨
相互斗殴
例外:一方逃跑或求饶,一方继续侵害,前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防卫必须是基于保护合法利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限度条件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质过当,手段过当
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
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
综合考量
造成重大损害
量过当,结果过当
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
轻伤无过当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结果
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客观上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具有社会危害性
主观上对造成的重大损害存在过失甚至故意,具有罪过性
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特殊防卫
构成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紧迫性危险)
暴力犯罪(对人身使用暴力)
具体内容
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
现实的危险:必须有危险的发生(否则可能成立假想避险)
危险的来源:危险行为、自然力量、动物侵袭
危险正在发生时才能避险
针对的对象是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主观条件
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紧急避险
避险的冬季款不影响紧急避险的成立
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法益
生命法益
财产法益
紧急避险损害的法益<保护的法益
限制条件
迫不得已(采取紧急避险是唯一的途径)
特别例外的限制
关于避险本人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避险过当
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在客观上,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大于或等于所保全利益
主观上对造成的不应有损害存在过失,应受到责备
避险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对比
相同点
前提相同
目的相同
责任相同
不同点
危险的来源不同
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不同
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
对损害程度的要求不同
主体的限定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