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法的微观结构
这是一篇关于2.法的微观结构的思维导图。理论法作为法考的分值大户,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这就要求我们在理论法这门学科上需要花费很多时间去掌握它。
这是一篇关于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思维导图。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区别:其一,法人具有法人资格,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二,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非法人组织则掌控一定的财产,这种财产是否具有独立性,法律未作要求。 其三,从产生方式看,法人成立需要注册(机关法人等除外),非法人组织成立需要登记等。
这是一篇关于自然人的思维导图。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的法律概念。 每个生物学意义上的人都是指自然人。 只有自然人才有资格享有基本人权,某些权利,诸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只有自然人才有资格享有。
这是一篇关于基础理论的思维导图,包含了定义、性质、渊源、解释、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法律适用等内容,可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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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刑法总则
民法分论
民法债的担保保证
国际经济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
民诉17之二审
第1章 刑法的基础知识
刑法
贫困户动态调整程序
法的微观结构
法律规则
定义及其逻辑结构
定义: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律规则中规定的权利义务明确具体,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非常小
法律规则的三要素
假定条件: 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对什么人适用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行为模式: 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勿为模式
法律后果: 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部分,分为合法后果和违法后果
缺一不可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规范性法律文件
是指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有关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文件
规范性条文表达法律规范,包括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非规范性条文指不直接规定法律规范,而规定某些法律技术性规定(如专门法律术语的界定、公布机关、法律生效日期)的条文
非规范性条文不能独立存在,总是附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规范性法律条文
技术性规定属于法律的组成部分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条文与规则并非一一对应,一个条文不一定表达一条法律规则的三个全部要素
不是所有的法律规范都必须由法律条文来表达,比如判例法、习惯法
不是所有的条文都表达法律规则,比如非规范性法律条文表达的是技术性规定
法律规则与语言
一切法律规范,无论是规则还是原则,都必须以作为“法律语句”的语句形式表达出来
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
命令句:使用了“必须”“应该”“禁止”等道义助动词的语句
允许句:使用了“可以”这类道义助动词的语句
规范句
陈述句:不带有上述助动词
陈述句可以加上道义助动词改造为规范句
法律规则的分类
按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
授权性规则: 可为模式,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者不做一定行为
义务性规则: 应为模式、勿为模式,人们必须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按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确定性规则: 内容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
委任性规则: 内容尚未确定,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构加以确定
准用性规则: 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的具体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
按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
强行性规则: 具有强制性质,无选择余地
任意性规则: 允许自行选择或协商,有选择余地
法律原则
种类
按产生基础
公理性原则: 内容只和法律有关。如:罪刑法定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政策性原则: 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
按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
基本原则: 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如宪法的各项原则
具体原则: 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
按涉及的内容和问题
实体性原则: 涉及实体法问题的原则
程序性原则: 涉及程序法问题的原则
适用条件
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在既有规则又有原则的情形下,可以优先适用原则(必须给出强有力的理由)
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性质上
法律规则属于“应该做”的规范
法律原则属于“应该是”的规范
在逻辑上,“应该做”的规则以“应该是”的原则为前提
内容上
法律规则有明确的三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小
法律原则没有明确的三要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
适用范围上
法律原则要远大于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原则可能适用于一个法律部门甚至整个法律体系
适用方式上
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即要么适用,要么不适用,不存在第三种选择
法律原则的适用上,究竟适用哪一条,由法官根据个案情况裁量决定
权利与义务
概念和特点
权利既包括法律权利,也包括事实权利
法律权利一定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事实权利未必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
分类
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的不同
基本权利义务: 宪法规定的
普通权利义务: 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规定的
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
绝对权利义务: 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属于绝对权
相对权利义务: 如债权
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
个人权利义务
集体(法人)权利义务
国家权利义务
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积极义务: 作为义务,如赡养父母、纳税等
消极义务: 不作为义务,如严禁刑讯逼供
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
消极权利: 非经请求,政府不得干预的权利,如个人人身自由
积极权利: 需政府作为方可实现的权利
相互联系
从结构上看:紧密联系、不可分割
从数量上看:二者总量相等
从产生和发展上看: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
从价值上看: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包括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我国法律属于权利本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