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事责任和民事义务
民法责任和民事义务是法学考试中的重点,多选题、简答题和论述题等均有可能出现,必须详细掌握。本图全面整理了民事责任和义务相关知识,并列出常考案例,附带重点法条补充,期末考试和考研、法考必备。
编辑于2021-06-03 09:00:56本图内容是利用chatGPT帮助你生成文章的指令模板,经过作者多次使用和调整后,可用性相当强。但请注意,工具只是辅助,请不要完全依靠chatGPT帮助你生成,而最好作为你的写作指导,帮助你更加高效地获得灵感、寻找方向。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包括: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走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伪造货币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洗钱罪); 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逃税罪;抗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
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国家主席、中央军委、国务院、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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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国家主席、中央军委、国务院、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等。
民事责任和民事义务
民事责任的概念
定义: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的一种类型
法律责任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而应当承受的某种不利法律后果。
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停止侵害
概念
被侵权人要求侵权人停止正在实施过程中的侵害行为
适用范围
可适用于权利遭受持续性侵害的场合
对尚未发生或已经停止对侵权行为,不得适用
作用
及时制止侵害行为,防止损害后果扩大
排除妨碍
概念
侵权人的侵害行为已经使被侵权人无法行使或难以正常行使其权利的,被侵权人可要求侵权人将妨碍权利实施的有关障碍予以排除
消除危险
概念
侵权行为虽然尚未对他人的权利造成实际的损害,也没有产生现实的持续侵害或妨碍,但却存在造成他人权利受损害或妨碍的现实危险,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消除此危险
返还财产
既包括物权法上的返还财产,也包括债权法上的返还财产
前提:财产还存在
若原物已灭失,则权利人只能要求赔偿损失
恢复原状
概念
在被侵权人的财产遭受侵权人侵害侵害后,可以通过修理、重作、更换等防暑使受损的财产恢复到被损害前的状况
适用条件
受到损坏的财产仍然存在且恢复原状有可能
恢复原状有必要,即受害人认为恢复原状是必要的且具经济上的合理性
修理、重作、更换
继续履行
赔偿损失
概念
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向被侵权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给付同样的物来弥补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害。
包括
人身损害赔偿
财产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
侵权人在其给被侵权人的人格权利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之内,消除此不利后果
恢复名誉
侵权人使被侵权人的名誉权恢复到未曾遭受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损害时的状态
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按照其规定
民事责任特征
民事主体一方对他方承担的责任
主要是为了补偿权利人所受损失和恢复民事权利的圆满状态
民事责任重于补偿,一般不具有惩罚性
既有过错责任又有无过错责任
内容可以由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民事责任分类
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财产责任
以一定的财产为内容的责任
如:赔偿损失
非财产责任
不具有财产内容的责任
如:消除影响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其他责任
区分意义: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方式有所不同。
违约责任
因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侵权责任
因侵害他人的财产权益或人身权益而产生的责任
其他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外的民事责任
主要包括基于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产生的责任
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
出资人的责任(公司的股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等)
无限责任
责任主体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
责任主体以其有限的财产承担责任
例子
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自己责任与替代责任
以侵权责任是否由行为人自己承担为标准划分
自己责任
侵权责任由加害行为人自己承担的责任形态
责任人与加害人一致
替代责任
侵权责任由与加害人有特定关系的人承担,或由与致人损害的物件具有管领关系的人承担的责任形态
责任人与加害人并非同一人,与致害物也无直接联系
产生前提
责任人与加害行为人之间存在监护、隶属、雇佣等特定关系
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
以侵权责任是否由侵权法律关系中的一方承担为标准。
单方责任
由加害行为人一方承担的责任
双方责任
对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后果,加害行为人和受害人都要承担责任的责任形态
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单独责任
由一个民事主体独立承担的责任
共同责任
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承担的责任
根据各责任主体的共同关系
按份责任
(1)无意思联络形成共同因果关系。(《民法典)第1172条) (2)按份共同保证。(《民法典)第699条) (3)租赁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所有人、管理入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209条) (4)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交通事故,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212条) (5)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1256条) (6)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1169条第2款) (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1189条)(8)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1191条第2款) (9)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1193条)
两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的,能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
(1)共同加害行为。(《民法典)第1168条) (2)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民法典)第1169条) (3)共同实施危险行为。(《民法典)第1170 条) (4)无意思联络形成累积因果关系。(《民法典)第1171条) (5)利用信息网络侵权。(《民法典)第1195条第2款、第1197条) (6)买卖拼装、报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民法典)第1214条) (7)挂靠机动车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解释)第3条)(8)同意他人套牌,由套牌与被套牌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解释)第5条) (9)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 承担赔偿责任。 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 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方责任的, 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215条) (10)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建筑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 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民法典)第1252 条)(11)所有人有过错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时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241条)(12)非法占有人与推定有过错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242条)(13)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民法典)第154条) (14)分立后的法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67条) (15)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307条) (16)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1089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补充责任
(1)第三人侵权下的安保义务责任。(《民法典》第1198条) (2)第三人侵权下的教育机构责任。(《民法典)第1201条) (3)一般保证人承担补充责任。(《民法典》第687条) (4)高空抛物中物业服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民法 典》)第1254条)(5)自甘风险中组织者的责任(《民法典》第1176条)
在责任人对财产不足以承担应负责任时,由由有关的人对不足的部分予以补充的责任
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概念
又称抗辩事由,指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
一般包括
不可抗力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受害人过错
第三人原因
自甘风险
自助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法定的免责事由
概念
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无须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
分类
一般的法定免责事由
《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适用于所有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通常指不可抗力
特殊的法定免责事由
由法律特别规定的只适用于个别合同的违约责任免责事由
例子
依《民法典》第823条的规定,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此处的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旅客故意、重大过失就属于特殊的法定免责事由。
约定的免责事由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方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关于免责事由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也称为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法定事由
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
概念
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损害,但该行为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因而行为人可以这种正当性和合法性作为抗辩事由,主张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
分类
正当防卫
概念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
概念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损失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来保全更大利益的行为。
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自甘风险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自助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
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外来原因的抗辩事由
概念
损害不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所致,而是由独立于其行为之外的原因造成的,故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分类
不可抗力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受害人故意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例子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碰瓷”行为
被侵权人过错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人原因
损害完全是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的
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义务的分类
可与民事权利相对应
以民事义务的发生根据为标准
法定义务
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应负的义务
约定义务
由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义务,约定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
以民事义务主体的行为方式为标准
作为义务(积极义务)
义务人应当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
如:给付财产、完成工作
不作为义务(消极义务)
义务人应为消极行为或者容忍他人的行为
如:不侵害他人物权的义务
民事义务的特征
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便满足权利人的权利
只承担法定或约定的范围内的义务
必须履行义务
民事义务是一种受到国家强制力约束的法律义务,如果义务人不履行其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民事义务的概念
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受到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规定了义务主体的行为范围
体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
民事义务体现主体行为的必要性民事权利体现主体行为的可能性
不真正连带责任
(1)产品责任,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203条) (2)医疗产品责任。(《民法典)第1223条) (3)第三人原因导致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民法 典)第1233条》 (4)第三人原因导致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50条) (5)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第68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