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这是一篇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思维导图。税收优惠,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企业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编辑于2021-06-04 21:52:18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农、林、牧、渔
免征
1. 蔬菜、谷类、薯类、油类、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 中药材的种植
4.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 牲畜、家禽的饲养
6. 林产品的采集
7.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都物业项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为方便纳税人掌握此政策的运用,特解读如下。 政策背景 我国是鲜活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为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建立平稳产销运行、保障市场供应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国务院办公厅于2011年12月13日发布了《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提出的主要目标是,以加强产销衔接为重点,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创新鲜活农产品流通模式,提高流通组织化程度,完善流通链条和市场布局,进一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建立完善高效、畅通、安全、有序的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保障鲜活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其中,完善财税政策作为实现这一目标的保障措施之一,内容包括完善农产品流通税收政策,并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今年7月1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部分鲜活农产品。为落实这一精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此次通知。 免税范围 《通知》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从事农产品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在销售本通知中规定的鲜活肉产品时,免征增值税。农产品批发地批发、超市及社区菜市场零售均属于免税环节。需要注意的是,从事农产品加工的纳税人不在免税范围内。 《通知》明确,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这意味着上述六类动物的各种肉产品组织均属于免税范围,如鸡胗、鸡爪、鸡翅中、猪蹄、肝、肺、肾脏等产品。我国税法遵循例举原则,因此,除了上述“猪、牛、羊、鸡、鸭、鹅”等产品外,其他的肉产品均没有纳入此次免税范围,如蛙等;人们生活当中习以为常认为是肉类的水产品,如鱼、虾、蟹类等,也没有纳入此次免税范围。还需要提醒的是,免税范围仅限于鲜肉、冷藏或者冷冻的肉产品,加工过的肉食、熟食不属于免税产品,如腊肉、酱制肉、扒鸡等。 《通知》还明确,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没有例举的不属于此次免税范围,如鹌鹑蛋。加工过的蛋产品和熟食不属于免税范围,如咸蛋、松花蛋等。 《通知》特别指出,上述产品中不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8. 远洋捕捞
减半征收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花茶作香饮,海陆搞养殖
三免三减半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 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到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优惠
2.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间内享受规定的减免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3.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4. 居民企业从事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
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
范围
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优惠政策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所得不超过500万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计算方法
技术转让所得
=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不得享受优惠的情况
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题是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不得享受技术转让减免税收优惠
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股之和100%的关联方 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得享受技术转让减免税收优惠
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
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
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 15%
2||| 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问题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3||| 企业的高新技术资格期满当年,可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费
4|||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a.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b. 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c. 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5%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在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
15%
2021.1.1-2030.12.31
本条所称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比60%以上的企业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15%
2019.1.1-2021.12.31
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
二、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三)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四)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六)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七)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小型微利企业
20%
2019.1.1-2021.12.31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提示: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上述规定
2021.1.1-2022.12.31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加计扣除优惠
研究开发费用
核心政策
2018.1.1-2020.12.31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 【适用行业】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 【适用活动】 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二、除制造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 【适用主体】 除制造业以外的企业,且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三、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适用主体】 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四、多业经营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的判定 【适用主体】 既有制造业收入,又有其他业务收入的企业 【判定标准】 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上的,为制造业企业。制造业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低于50%的,为其他企业。 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五、10月份预缴申报可提前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1.从2021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不需报送税务机关),该表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2.企业也可以选择10月份预缴时,对上半年研发费用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研发费用的范围
1||| 扣除范围包括人员的人工费用(含外聘)、直接投入费用、这就费用、摊销费用、现场试验费用、其他相关费用
2|||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3|||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扣除的限制
特别事项的处理
1|||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的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2||| 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3|||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4||| 失败的研发活动所产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5||| 委托外部开展研发活动产生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加计扣除
6|||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7||| 企业委托境外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的2/3部分,可以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允许实行加计扣除。在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创投企业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加速折旧优惠
可以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
2019年1月1日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到全部制造业领域
(1)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比较快的固定资产
问:若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则对于折旧年限与折旧方法上有没有限制 答: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 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税前一次性扣除的相关规定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新规定延长至2018年1月-2023年12月31日
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
单位价值=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其他支出(使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包括购进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投入使用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以后年度需调增
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企业持有的单位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减计收入优惠
综合利用资源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其中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前述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铁路债券利息收入
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劵等债务融资工具
税额抵免优惠
10%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
节能节水设备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结转抵免


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40%)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非居民企业
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然设计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有两项税收优惠政策
减征
减按1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征
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特殊行业优惠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2020年1月1日及以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
两免三减半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五免后减按10%
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算,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两免三减半
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
五免五减半
优惠期起算点 :企业--自企业获利年度起 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子主题
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
十免
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海南自由贸易港
2020年1至2024年12月31日
15%
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务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在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免征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
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税基减免
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