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级经济法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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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的转让
债权转让
条件——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效力
全部转让——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
部分转让——受让人,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不得转让 (仅列示部分)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债务转让
条件——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效力——新债务人成为当事人
vs由第三人履行
债务转让,“债务人”决定,由债权人同意
“由第三人履行”——“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经第三人同意
法人、其他组织合并、分立
合并——合并后法人
分立
(与债权人)有约定——按约定
(与债权人)无约定——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连带
合同的消灭
清偿(履行)
清偿人——债务人或者其代理人、第三人
清偿抵充——(债务人)指定®到期®缺乏担保®负担重®到期先后®债务比例
清偿顺序——实现债权费用®利息®主债务
清偿效力
基本规定——主债务及其从权利一般随之消灭
后合同义务——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不随之消灭
提存(相当于履行)
实施条件及方式(满足其一)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拒绝不明无人领
提存效力——风险与收益一并转移至债权人——随时领取、风险转移、收取孳息、支付费用
领取期限——提存5年内——归国家
抵销
法定抵销(无须对方同意)
条件
互负债务、品质相同 被抵销的债务已经到期 债务的性质可以抵销——故意侵权的债务不得抵销
流程
通知对方——通知到达生效 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约定抵销(协商一致)——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
解除
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无需对方同意)
情形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承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无需等到履行期限届满)
迟延履行
催告后合理期限未履行
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须催告直接解除
承担违约责任
行使——方式——通知对方——通知到达生效
效果——不影响结算/清理条款的效力
免除
单方法律行为
免除连带债务之一债务的——其余连带债务人扣除该连带债务人应分担份额后,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混同——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真题:合并)
违约责任
形式
(1) 继续履行
(2) 采取补救措施
(3) 赔偿损失
(4) 支付违约金
(5) 定金责任
生效——实际交付定金时合同成立
数额
上限——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不产生定金效力)
实际支付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收受定金一方接受)视为变更约定定金数额
效果——订金罚则
给付定金一方根本违约——无权请求返还
收受定金一方根本违约——双倍返还(退1倍罚1倍)
违约金VS定金VS损害赔偿
违约金+定金——在同一合同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有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违约金+损害赔偿
定金+损害赔偿
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
因此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而倍解除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延迟履行发生不可抗力,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免责条款、法律特别规定、受害人过错
主要合同
保证合同
合同形式
书面
单独订立 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书面、单方保证,保证人接受且未异议
保证合同当事人
债权人
保证人
能担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不能担任
机关法人(有例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例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先诉抗辩权”(补充责任)
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责任
范围——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及全部
变更时处理方式
人变了
一般规定
通知保证人——承担
未通知保证人——转让对其不发生效力
约定不转 禁止转让
未经书面同意、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转让——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其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人加入——不影响保证责任承担
债变了(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履行期限——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主债数额
100®150——按“100”(变更前)承担责任
100®50——按“50”(变更后)承担责任
保证期间
长度
有约定®按约定
无约定/约定不明/早于或与债务同时届满——6个月
起点——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人保&抵押(真题中常见情形)
有约定,按约定
无约定
物的担保由债务人提供——债权人应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物的担保由第三人提供——债权人选择
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