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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图详细罗列民法中民事法律行为相关知识及常考案例,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述、分类、意思表示、成立和有效、附期限和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可撤销的、效力未定的、成立未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等。
编辑于2021-06-07 20:55:19本图内容是利用chatGPT帮助你生成文章的指令模板,经过作者多次使用和调整后,可用性相当强。但请注意,工具只是辅助,请不要完全依靠chatGPT帮助你生成,而最好作为你的写作指导,帮助你更加高效地获得灵感、寻找方向。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包括: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走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伪造货币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洗钱罪); 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逃税罪;抗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
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国家主席、中央军委、国务院、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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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
概述
概念
通过民事主体意思表示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从契约、婚姻、收养、遗嘱等具体行为中概括而成
注意
《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限定为“合法行为”,而《民法典》扩大了民事法律行为,内容包括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及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设立、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
并能引起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分类
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和决议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取决于一方、双方还是多方的意思表示划分。
单方行为
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
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
涉及他人权利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代理权授予
委托代理权撤销
继承权抛弃
解除合同等
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
仅发生个人权利的变动
抛弃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双方行为
双方当事人的意思一致而成立
合同、结婚等
多方行为(共同行为)
具有相同内容的多方意思表示合致(平行的合致)而成立
合伙协议、设立公司的协议、社团章程订立行为等
决议行为
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并意图实现一定法律效果而实施的行为。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如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与双方或多方行为的区别
(1)双方或多方行为须所有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而决议行为一般不需要所有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只要多数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 (2)双方或多方行为的设立过程一般不需要遵循特定的程序;而决议行为-一般需要依一定的程序才能设立。决议行为的设立,应当依照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3)双方或多方行为适用范围一般不受限制 ;而决议行为原则上仅适用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内部的决议事项。
单务行为和双务行为
依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构成划分。
单务行为
一方仅享权利,一方仅负义务
赠与行为仅赠与人有义务
赠与合同的成立必须赠与人、受赠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双方行为
双务行为
当事人双方均享有权利,均承担义务
如买卖行为
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以一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要求对方给予相应的报偿为标准划分。
有偿行为
一方当事人为对方承担某种民事权利义务时,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即要求对方给予报偿
如买卖行为
无偿行为
一方当事人为对方承担某种民事义务时,并不要求对方承担相应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赠与合同
区分意义
内容不同
有偿
双方当事人各因给付而取得对价利益
即各方当事人均需履行义务,并获得有对价利益的权利
对价利益
按市场法则判断当事人在交易中各得其所
而非按观念判断的绝对均等
无偿
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不给予对价利益
双方不形成对应的报偿关系
典型
赠与合同
借用合同
担保合同
意思表示瑕疵效力不同
有偿
因显示公平等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行为
无偿
无偿行为本身就没有对价给付,不能适用显示公平撤销
承担法律责任要件不同
有偿
在一般过失时要承担责任
无偿
承担责任承担责任通常以重大过失为要件
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
根据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划分。
诺成性行为
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要约)经对方承诺(也是要约)后即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即一旦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能发生民法上的法律效力
如买卖、租赁
实践性行为(要物法律行为)
除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或生效
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用合同
区分意义
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当按意思表示完成标的物交付时才成立
实践性行为因意思表示完成,还不能发生效力
所以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例外,通常须按约定或法律规定确定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如未有约定,应认定其为诺成性行为
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以是否必须依照某种特定的形式为标准
要式行为
之所以强调其形式要件,目的是促使当事人谨慎行事,使法律关系明确具体,并在产生纠纷时有据可查。
必须履行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要式行为
不需要某种固定形式就能成立
即行为人究竟采取何种形式,由其自由选定
区分意义
内容不同
要式
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实施
常见法律规定形式:书面形式、履行登记手续
不要式
不拘形式,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
只要意思表示合法,行为即可生效
适用范围
要式
须有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为限
例
不动产买卖合同
金融借款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
担保合同
不要式
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时
效力不同
要式行为如未完成特定形式,该行为不成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此例外规定,应该能适用于所有的债权合同
主行为和从行为
以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为标准划分
主行为
不需要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
从行为
需要依赖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
区分意义
除法律另归or当事人另约, 从行为随主行为成立而成立,随主行为无效而无效
例子
在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设定担保的情形下
债权合同是主行为
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是从行为
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与原因的关系进行划分
原因:民事行为的目的
有因行为
行为与原因不可分离
原因行为如有欠缺、不合法、不可能或与该行为不一致
该行为不成立
无因行为
行为与原因可以分离,不以原因为要素
注意:不是没有原因,是原因无效不影响行为效力
如:票据行为
区分意义
对有因行为
原因不存在则行为无效
对无因行为
原因不存在或有瑕疵不影响行为的效力
确认法律行为效果的独立性
交付、他物权的设定等处分行为
有因行为
否认物权行为
无因行为
肯定物权行为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根据所产生的效果的不同进行划分
负担行为(债权行为)
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其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
令义务人负担一项债务
权利不变动的准备阶段
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主要产生请求权
处分行为
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
包括
物权行为
准物权行为
处分行为的对象是一项既存权利
例
抛弃所有权导致所有消灭
物权行为
债务免除导致债务消灭、债权转让导致债权易主
准物权行为
区分意义
是直接完成权利转移的行为
一般情形,交易过程既有负担行为又有处分行为
房屋交易,签订买卖房屋合同
负担行为
转移房屋的所有权
处分行为
意思表示
概念
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
特征
表意人具有旨在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意图
该意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因而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效力
是一个意思由内到外的表示过程
形式
意思表示的形式是,民事主体为意思表示时,表意人所采用的方式。
口头形式
用语言进行意思表示
面对面交谈
电话交谈等
法律不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的法律行为都可
优点
简便易行
直接迅速
缺点
无文字依据
产生争议时不易取得确实证据
一般只适用价额不大或即时清结的法律行为
书面形式
以文字进行
一般书面形式
特殊书面形式
公证
鉴证
审核
登记等
默示形式
概念
行为人并不直接表示其内在的意思,而是根据其某种法律事实,按逻辑推理的方法或按生活习惯,推断其内在意思表示的形式。
形式
作为的默示(推定)
进行了某种积极行为
据此行为可推出推出行为人内在意思
例
租赁合同期届满,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并租用房屋,而出租人继续收取资金,即可推定双方同意延长租期
不作为的默示(沉默)
无积极行为,但从其沉默就可推断内在意思
仅限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符合当事人之间交易习惯时,才可视为意思表示
民法典的规定
沉默视为同意
沉默视为拒绝
生效和撤回
生效
有相对人
向当事人作的意思表示
对话方式
了解主义
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意思生效
非对话方式
到达主义
达到相对人时生效
数据电文形式
指定特定系统
到达主义
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时生效
未定特定系统
到达主义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生效时间另有约定按约定
例
要约与承诺
债务免除
合同解除
授予代理权
无相对人
表示完成时生效
遗嘱、捐助行为、抛弃等
法律另有规定按其规定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
公告发布时生效
撤回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解释
有相对人
按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
不能完全拘泥于词句,应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瑕疵
意思表示不一致
表意人内心意思与外在表示不一致
包括
有意的不一致
单独虚伪表示(真意保留)
保留真实意思,表示行为不反映真实意思
自知非真意的意思表示
有效,但其不一致为相对人所明知者无效
通谋虚伪表示(伪装表示、双方虚假行为)
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不表示内心真意
无效
隐蔽行为
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
虚假意思表示(双方虚假行为)无效
而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其效力
没有效力瑕疵的,则有效
无意的不一致
重大误解
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及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认定为重大误解
可撤销
意思表示不自由
欺诈
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
使受表意人陷入错误而作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行为
可撤销
胁迫
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向对方或其亲属预告危害
使其发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行为
可撤销
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致使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可撤销
成立未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未批准的合同
效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批准是合同的法定生效要件
未经批准的合同因缺乏法律规定的特别生效条件而未生效
报批义务及相关违约条款独立生效
须经行政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对报批义务及未履行报批义务的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作出专门约定的,该约定独立生效
报批义务的释明
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须经行政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履行报批义务。 一方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拒绝变更的,驳回诉讼请求
驳回诉讼请求,不是驳回起诉
驳回诉讼请求,不是驳回起诉。 在未生效合同中,一方直接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但其起诉形式上是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所以驳回起诉缺乏依据。 而且某一合同是否为批准生效合同、 报批义务人应否履行报批义务等事实,只有在实体审理后才能确定,简单地驳回起诉难以解决实践问题。
可以另行起诉
因为驳回的是一方直接请求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而非继续履行报批义务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不同,所以不属于重复诉讼,当事人仍可另行提起诉讼,请求报批义务人履行报批义务。
判决履行报批义务后的处理
违约责任
解除合同
(1)行政机关予以批准,合同生效。
(2)行政机关没有批准,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可履行性,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报批义务人的责任承担
如果不能取得批准是因为报批义务人怠于履行报批义务所致,如本可以取得批准,但因政策变化导致不能取得批准的,报批义务人应当承担责任
纯粹是因为批准机关不批准导致的,则其无须承担责任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民事行为成立后
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
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无效
特征
已经成立,但因缺乏代理权或行动能力而效力不齐备
效力既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处于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
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
情形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依法不能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45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撒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法定代理人具有的权利
追认权
经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有效
追认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追认生效
追认具有溯及力
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具有的权利
催告权
相对人催告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期满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撤销权
追认表示到达相对人之前,善意的相对人享有撤销权
应当通知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
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未定
表见代理除外
法律后果(效力确定基于不同法律事实)
真正的权利人行使追认权,进行事后追认
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
归于无效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会因特定事实的出现而补正其效力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欠缺有效条件
当事人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
不是当然无效,必须请求裁定
特征
主要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发生的
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撤销权人通过单方的意思表示行使撤销权,可导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溯及既往的消灭。
在被撤销前仍是有效的
情形
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
错误理解
包括
行为性质
如把买卖误解为赠与行为
标的物
如把复制品当作原件
价金
如将10000元误认为1000元
当事人
如把甲当作乙
注意
仅限对行为内容的误解,不包括对行为动机的误解
须是重大误解,由于行为人过失造成
动机错误
动机错误是意思表示缘由的错误,即在表意人意思表示形成的过程中,对其决定某特定内容意思表示具有重要性的事实。 动机存于内心,他人无法窥知,自不许表意人撤销,而害及交易安全。
因受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当事人欺诈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欺诈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以引起、强化或维持他人的错误认识并使其基于此错误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为目的的欺骗行为。
第三人欺诈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人欺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的,以引起、强化或维持他人的错误认识并使其基于此错误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为目的的欺骗行为。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才是可撤销的。
撤销方式为诉讼或仲裁
因受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胁迫行为
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注意:无论一方还是第三人,受胁迫人均有撤销权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有偿
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
特点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行为结果对第三人一方有重大不利
另一方则获得显然超过正常情况下所能获得的利益
不利一方当事人并非本意,是由于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原因
法律所不允许的不公平
或是当时社会所公认的不公平
撤销权的行使与消灭
主体
因欺诈、胁迫、显失公平产生
只能受害方行使
因重大误解产生
行为人行使
撤销方式
起诉或申请仲裁
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自始无效
撤销具有溯及力
消灭
撤销权是形成诉权,须受除斥期间限制
除斥期间经过,撤销权消灭
也可因权利权放弃撤销权而消灭
民法典规定的撤销权消灭情形
《民法典》第1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区别
无效的绝对无效,可撤销的相对无效
无效的自始无效,可撤销的撤销后无效
主张无效的权利人不同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1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欠缺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
在法律上当然无效,不需要向任何人主张
易错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说它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它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只是不能产生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所预期的后果
特征
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但不具备有效要件,因此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绝对确定无效,没有任何事实可以使其有效
且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任何人均有权主张该行为无效
自始至终当然无效,无须任何人主张
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没有例外
当然,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通谋虚伪表示(双方虚假行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所谓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直接规定法律行为不发生意思表示效果的规定; 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是指仅规定法律行为应当遵守的公法秩序,却未规定其私法效果的规定。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恶意串通行为
当事人实现了通谋状态
主观上的恶意
客观上的通谋
单纯恶意不能认定无效
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
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该行为中关于解决双方争议的意思表示,可以独立发生效力,不因该行为无效或被撤销不发生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了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的法律特点
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
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
应当是当事人选定(商定)的事实,具有非法定性
应当是合法的事实
条件的种类
根据条件对法律行为所起作用划分
延缓条件(停止条件)
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 虽然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条件成就前处于停止状态,只有条件成就时才能生效。
解除条件(消灭条件)
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就失去法律效力的条件。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当事人已经开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但当所附条件成就时,其权利义务即失去效力。
根据条件内容的不同划分
积极条件(肯定条件)
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为其内容的条件
消极条件(否定条件)
以某种事实的不发生为其内容的条件
条件成就的拟制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的
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不正当地促成条件的
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的法律特点
当事人可以预知,必然要到来
期限的分类
延缓期限(始期)
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的期限到来之前,该民事法律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不发生法律效力; 待期限到来时,其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始发生法律效力。 发生法律效力是指权利人开始有权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
解除期限(终期)
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的期限到来时,该民事法律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效力即行消灭的期限。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
成立
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一般成立要件
任何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均需具备的共同要件
包括
有行为人
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
有标的
指行为的内容
即行为人通过其行为所要达到的效果
特别成立要件
成立某一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除一般成立要件外,还必须具备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
例
要物行为(实践行为)须交付标的物
如定金合同
保管合同
借用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有效
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为符合法定要件而取得认可的效力
实质要件
行为人合格
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形式要件
要式行为
需要相应形式
不要式行为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适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
其他形式
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
《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不影响合同效力
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合同有效
不一定发生物权变动
若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发生物权变动
否则不发生
受让人有权根据有效的合同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