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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商法部分选择题思维导图。该导图内容包含有票据法、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财产、普通合伙企业执行事务等。
编辑于2021-06-12 23:56:59票据法 破产法 公司法 证券法 合伙企业法
票据法
银行结算账户
开户类别
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销户顺序
先销一般户、专用户、临时户→将钱转到基本户→销基本户
票据关系
基础关系无效,不影响已生效的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票据行为
出票—— 票据行为有效构成要件
出票时更改则票据无效的事项: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 (其他环节更改,构成票据的变造,但票据仍然有效)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无效” 而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的签章不影响票据效力
背书转让
背书有效
附条件背书的,条件无效,但背书有效
记载不得转让的,其后手再次背书转让,不影响有效性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事后可以补记
背书无效:部分背书、分别背书、背书人未签章
票据伪造和变造
伪造→更改签章,变造→更改签章以外事项;
变造前签→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变造后签→对变造后记载事项负责, 变造人也是签章人→视为变造后签章,无法辨别→视为变造前签章
伪造→伪造人与被伪造人都不负责任,由其他签章人负责; 变造→都负,负多少取决于在签章是在变造前还是变造后
票据的流通
汇票
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汇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本票无须记载付款人名称 (属于自付票据,出票人与付款人一致)
支票无须记载收款人名称 (支票签发时,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
汇票的四种付款方式
远期汇票: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
即期汇票→见票即付
本票
我国现行法下仅有见票即付的银行本票,不存在商业本票和远期本票
银行本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每种票据的提示付款期
汇票,本票,支票
普通合伙企业设立
合伙人资格: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自然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有四类组织不能当普通合伙人:国企、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 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但可以当有限合伙人)
出资方式:普通合伙人最大的特色——可以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允许以劳务出资)
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不能找评估机构评估, 只能由全体合伙人自行协商
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 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不能自行委托)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修改合伙协议,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但合伙企业另有约定除外(先约定→后法定)
普通合伙企业财产
财产的性质:共有(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企业财产 与个人财产混同,企业财产所有权归全体合伙人)
任何合伙人私自处分了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都不得以此对抗 善意第三人(由于处分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只能找合伙人赔偿)
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外部转让: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内部转让:通知即可
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质押
普通合伙人出质行为,法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否则,即使约定:部分同意即可出质,出质行为也绝对无效
普通合伙企业执行事务
合伙人的权力与义务
原则:各合伙人无论出资多少,都平等享有执行事务的权利;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事务执行人
只有普通合伙人能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没约定时, 全体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事务的共同执行人
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执行事务造成损失的由全体合伙人 承担(因为事务执行人代表的是全体合伙人)
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才需赔偿, (执行人可以就劳动付出要求报酬)
重大事项决议办法
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需经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变更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处分企业不动产、知识产权, 对外转让份额,以企业名义提供担保,聘任第三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
绝对禁止与相对禁止
同业竞争绝对禁止,内部交易相对禁止(约定或一致同意除外)
合伙企业利润分配
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补充协商,协商不成按 实缴的出资比例,出资比例不能确定的平分
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清偿
先对外→再对内
先对外→任何合伙人对外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再对内→按照内部协议约定分担,承担按份责任
入伙与退伙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人对因退伙前的原因导致的债务,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个人债务与企业债务
个人债务与企业债务不能混同,不能拿个人欠你的钱来抵销 你欠整个合伙企业的钱(谁欠你找谁要,不能相互抵销)
债权人也不能代位行使合伙人(债务人)的可分配利润请求权 (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也不能直接取得合伙财产份额)
债权人尽可能用合伙人在企业分得的利润来还,或者向法院申请强执
普通合伙企业入伙退伙
入伙条件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如实告知)
退伙原因
当然退伙(无了)
个人死亡、丧失偿债能力、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合伙法人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宣告破产
除名退伙(错了)
未履行出资义务、执行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带来损失
协议退伙(没法干了)
发生了约定的退伙事由、大家一致同意退伙、发生合伙人 难以继续合伙事由的、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协议义务的
通知退伙(走了)
无需其他合伙人同意,但需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协议没有约定经营期,且未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
合伙人继承
普通合伙人死亡,经一致同意,其未成年子女可成为有限合伙人 (双向选择,未成年只能转为有限合伙人,若不同意只能退还财产)
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
性质
有限合伙人属于资合性质;普通合伙人属于人合性质。因此:
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
执行 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能代表企业执行 事务;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
不视为 执行事务 (认出)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参与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获取经审计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查阅涉及自身利益的企业会计账簿
企业受侵害时主张权利提起诉讼
督促监督事务执行人执行企业事务
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竞争
有限合伙人可以进行同业竞争,普通合伙人不得同业竞争
失踪/变傻
有限合伙人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得要求其退伙; 普通合伙人若丧失,其他合伙人可以要求其退伙
死亡
有限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当然成为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并不当然成为继承人
内部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内部交易(另有约定除外); 普通合伙人不得内部交易(另有约定或一致同意除外)
出质
有限合伙人出质法律不限制看约定;普通合伙人法律要求一致同意
人数
有限合伙人人数2~50人;普通合伙人人数2~+∝人
对外转让
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份额无需经大家同意,只需提前30天通知
退伙
有限合伙人退伙,以入伙前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时,对基于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债务,以取回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性质无论如何转变——最终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清偿顺序
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补偿金→所欠税款→所欠债务→剩余分配
清算人
全体合伙人/合伙人委托的清算人/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
债务承担
企业注销或破产的,原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并办理职业保险
其他证券法知识点
交易市场分类
三板
主板
公开发行股票(核准制)
公开发行债券(注册制)
创业板(注册制)
科创板(注册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新三板/非上市公众公司)
特点:股东累计超过200人或公开向公众转让股票
性质: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票:只能向特定对象发行,且必须经过证监会核准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必须经证监会核准在交易所上市)
转让股票:必须在中小企业股转系统中进行
区域性股权市场(私募市场)
各地产权交易所
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征集表决权(其他可以征集表决权的有)
上市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
持1%以上表决权股东
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诉讼
且不受“180天+1%以上”的持股比例和期限的限制
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默示即加入,退出需明示)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召开股东大会
应现场召开不能电话会议,单独统计披露所有参会股东投票情况, 投票属于特别事项不能过半数要2/3,关联股东表决回避
发行股票购买资产
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
市场参考价为决议公告前20,60,120交易日的股票均价
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导致控制权转移,则还需满足借壳上市有关规定
重大事件信息披露
量化重大事件
1/3监事,5%股份,买卖担保报废资产总额30%,涉诉决议被撤销
定期报告披露
年报4个月,中报2个月,季报1个月
重大事件临时报告披露 (最早披露原则)
董事会决议(披露)→股东会通过→合同签署→证监会核准
孰早:董事会决议/签署意向书/董监高知悉
虚假陈述
行为表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
除虚假陈述外其他证券欺诈行为:内幕交易行为、操纵市场
责任承担
发行人/上市公司: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只要造成损失必须赔)
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保荐人:过错推定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证券发行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非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推定投资者损失与虚假陈述 有因果关系的买卖时期
投资者买入时间:虚假陈述实施日——被揭露日
投资者卖出时间:被揭露日以后,因持有/卖出造成的亏损
证券发行上市
发行股票的审批
主板(核准制)
经证监会审批
主板IPO要求实际控制人、主营及高管3年内不变
科创板、创业板(注册制)
交易所自受理起3个月内形成审核意见, 提交证监会办理注册手续即可
科创板IPO要求实际控制人、主营及高管近2年内不变
代销包销股票
无论代销包销,承销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日
代销要求至少卖出70%,否则发行失败
主板股票发行方式
以配股方式发行新股
配股方式必须以代销方式发行
配股数量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30%
采用公开增发
发行价格不低于招股意向书前一个交易日价格或前20个交易日均价
采用非公开增发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
转让限制
一般股东6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18个月内不得转让
公司主动退市
主动申请退市、不再具备条件、失去法人资格、股东决议解散
公司主动退市,不引起股市震荡,没有退市整理期,强制退市相反
公司债券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
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债券募集说明书变更、修改持有人会议规则、变更受托管理协议、合并分立解散减资破产、发行人无法按期支付本息、保证人担保物重大变化、发行人不履行职责或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不影响债权人利益:公司增资
10%以上债券持有人也可以书面提议召开
在主板不得再次发债
存在债务违约及延期支付、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发行可转债
向特定对象发行(不得下调转股价)
转股价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前一交易日价格或前20个交易日均价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不得上调转股价)
转股价不低于认购邀请书发出前一交易日价格或前20个交易日均价
不得公开发行可转债
申请文件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近一年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控股股东近一年未履行公开承诺、 上市公司及其高管涉嫌犯罪
公司的财务会计
利润分配顺序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公积)→弥补亏损→向股东分红
提取盈余公积
当提取金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时,可以不用再提
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可以 用于扩大生产经营、用于长期股权投资等
利润补亏
先拿税前利润补亏(税法规定不能超过五年),再拿税后利润来补
向股东分红
有限公司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一定按照实缴比例出资额
公积金转增资本
留存的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重大事项的变更
合并分立
发生公司合并分立时属于重大事项,要通知公告债权人, 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之后有权让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分立后的债务清偿原则:对内按各自约定比例分摊,对外负连带责任
通知公告债权人时间
确切知道债权人的→10天内发通知
债权人直接接到通知→给予30天时间
不知道债权人是谁 →对外报纸发公告30天
看到公告45天内,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减资措施:返还出资、减免出资义务、缩减股权股份
解散与清算
解散
决议解散
特别程序(股份公司出席股东2/3) (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2/3)
强制解散
公司严重经营困难、三年没开过股东会、无法形成决议, 持股10%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血亏申请破产去,不分红请求回购去,不让查账起诉去, 别来法院申请解散瞎捣乱,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
清算
清算组的职权ABCD
解散诉讼被告依然是公司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的认可:以记载在股东名册为准
实际出资人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关系:以合同为准
法律依据合同法保护实际出资人的民事权益, 但依据公司法不当然认可你为股东
实际出资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挂名股东私下转让)
资格继承
股东的资格可以继承,无需经其他股东同意(除非章程另有规定)
股东权利
基本权利
查阅权
可以查:股东名册、债券存根、董事会监事会的 会议决议、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
不能轻易查账(查账必须向公司提出请求), 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记录股东不能轻易查
主 要 权 利
股权转让权
有限公司股权内部转让不受限制,但对外转让受限制, 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过半是指人数而非表决权)
股份公司,一般股东股权转让绝不受限制, 主要限制的是发起人和董监高(期限和比例)
成立之日起一年,上市之日起一年(两个一年),离职后6个月, 定期报告公告前30天,重大决策开始——披露后2个工作日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超过25%(强执、继承等除外)
优先认股权 (章程约定)
有限公司股东优先认股,不用协议决议约定, 是法律直接赋予的,当然享有(除非你放弃)
股份公司股东并不当然享有优先认股权 (除非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行使期限
章程有规定的按章程,章程没有规定的不能短于30天 (章程约定→法律规定,强调意思自治)
分红请求权 (章程约定)
章程有规定的,按章程的比例去分股
章程没有规定时
在有限公司,必须按实缴出资(不能按认缴)
股份公司,直接按持有的股份(不分实缴和认缴)
股东起诉公司分配利润,一定将公司列为被告, 若其他股东提起相同诉讼,直接作共同原告就OK
其他权利
股东代表诉讼权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是受害人
提起主体
有限公司:任意股东
股份公司:连续180天持股1%
提起顺序
董事、高管侵害公司利益→通过监事会起诉→以自己名义起诉
监事侵害公司利益→通过董事会起诉→以自己名义起诉(交叉起诉)
提起股东直接诉讼→股东自己是受害人
股东回购请求权
投反对票的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
连续五年盈利符合条件但不分红,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股东请求解散权
公司严重经营困难、三年没开过股东会、无法形成决议, 持股10%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血亏申请破产去,不分红请求回购去,不让查账起诉去, 别来法院申请解散瞎捣乱,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
股东义务
出资义务、善意行使股权、解散时组织清算 (能认出来就行不需要背)
没有经营管理义务
公司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职权
决定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利润分配方案,等所有重要事项 审批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补亏方案,任免董事监事
重要事项(绝对多数决):增减资本、发行债券、变更公司形式、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上市公司买卖担保总资产的30%、修改公司章程
担保事项(普通过半决):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净资产10%,担保总额达到净资产50%后的担保,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70%,为关联方担保
其他事项(普通过半决):如,决定利润分配方案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把每个 候选人所拥有的票数,集中起来,累积使用)
议事规则
召开股东(大)会
临时会议召开
股份公司:10%表决权股东,未补亏达到股本1/3,董事人 数不足5人或不足2/3,董事会认为必要的,监事会提议的
有限公司:10%表决权股东,1/3董事提议,监事会提议的
股东自行召集
股份公司:连续90天持股10%股东
有限公司:10%表决权股东
会议表决(资本决)
表决权行使
股份公司
按照所持股份比例行使表决权,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过半数或2/3
有限公司
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经全体股东表决权过半数或2/3
回避股东的表决权/持股比例,既不算投票的分子也不算投票的基数
决议效力
决议可撤销
召集程序、表决的方式有瑕疵,可撤销(60日内)
决议不成立
未开会、未表决、未达出席条件、未达通过比例,不成立
决议无效
内容违法,无效
对公司决议内容及效力的任何诉讼,都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提名独立董事
董事会、监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
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无权提名独立董事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负责:制订经营计划投资方案,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合并分立解散方案,任免经理、高管、财务负责人,建议权
董事长召集→副董事长召集→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举行与决议:人数过半方可举行,全体董事过半同意,才能通过决议
会议表决:人头决,一人一票制
公司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上的区别
对股东的人数要求
有限公司1~50人,股份公司2~200发起人
注册资本的缴付方式
有限公司绝对的认缴制
股份公司
发起设立的,认缴制
募集设立的,实缴制
股东出资
出资要求
可以出资要求:价值能评估的,且能依法转让的
不可以出资:劳务、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等
出资时点
以交付时算出资,约定出资→交付但未变更→法院判决→完成变更
变更权属手续时不算出资,变更但未交付→法院判决→完成交付
违反出资 义务的责任
未足额缴纳
出资额被高估,责任股东补足差额,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导致公司欠债的,股东对外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内承担违约责任
拒绝出资
未履行出资,以及抽逃出资,不适用诉讼时效进行抗辩
由股东会解除,催告后仍未缴纳出资的股东资格
抽逃出资
公司或其他股东可向法院提起对抽逃者的还本付息之诉
董事会、监事会是执行和监督机构,无权提起抽逃出资之诉
冒名出资
被冒名者不承担任何责任,冒名者承担责任
设立阶段债务
原则上,以谁的名义签合同,谁来承担责任
公司成立的,还可找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公司未成立的,只能找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破产法
管理人
管理人职权
管理人行使职权的限制
须先经法院许可/先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
债权人会议职权
担任管理人的资格限制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 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重整及和解
重整计划
管理人负责制定重整计划,由法院批准后,债务人负责执行
重整草案在立案之前由债务人自己制定,立案之后由管理人制定
重整与和解的表决制度
重整与和解的异同
债权申报
职工的劳动债权一般免于申报,由管理人列出公示后公告即可
其他债权都应申报,不申报视为放弃债权
三笔破产费用及五笔共益债务,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拨付
给法院的诉讼费、 给事务所的报酬、给拍卖机构的拍卖费
履行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继续营业之债、致人损害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