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评标委员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5人、7人、招标人代表?)
(2)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书面通知该投标人)
(3)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4)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资格后审未通过)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企业的个别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