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一建法规--招标基本程序思维导图
《一建法规-招标基本程序》中招标主要有九个程序,首先第一个程序要进行项目审批,其次在进行后面的程序,等程序结束后进行合同订立及合同备案。
编辑于2021-06-14 14:14:43一建法规 招标基本程序
1. 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2.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1)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可以自行招标(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招标人不得强制委托招标代理。
(2)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3. 编制招标文件、标底及工程量清单
(1)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简记:两要求两标准+主要条款)
(2)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3)招标人应当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发售期)最短不得少于5日。
(4)澄清或修改时间: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 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5)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4. 【标底】
(1)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标底应当依据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2)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3)招标人设最高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价格。
5. 【工程量清单】
(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标底,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2)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招标标底应当依据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6. 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1)招标人应当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7. 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1)资格预审
1)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2)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2)资格后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独家专题课
8. 开标(公布标底)
(1)开标时间: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简记:公开公平公正)
(3)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4)投标人少于3个,应当重新招标。
(5)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9. 评标
(1)评标委员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5人、7人、招标人代表?)
(2)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书面通知该投标人)
(3)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4)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未经投标人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资格后审未通过)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企业的个别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0. 中标和签订合同
(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确定中标人是招标人的权利)
(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的其他协议。
(3)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如工期)。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11. 终止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