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国法制史:中国革命根据地的法制
考研法制史最后一部分,有需要可以看看,包含了工农主政权法律制度、抗日民主政权法律制度、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等。
编辑于2023-12-10 21:38:07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的法制
工农主政权法律制度(1927~1937)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基本内容
政体:工农阶级领导的民主专政国家
政治制度:工农兵代表大会
民主集中制
议行合一原则
规定并保障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外交政策
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
对居住在苏区从事劳动的外国人给予法定的政治权利
主要意义
积极性:人民自主制宪的积极尝试
消极性:混淆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界限,受到“左倾”思想严重
土地立法
主要代表
《井冈山土地法》
历史地位:工农民主政权第一部土地立法
主要方式:没收一切土地(存在偏激)
《兴国土地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主要内容
没收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以及农村公共土地
没收一切地主、豪绅、军阀的所有财产
贯彻“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政策,依照有利于贫雇农、中农利益的原则进行分配土地
备注: 1、富农如不参加反革命活动,且能够自食其力,可以分得较坏的田
确定土地所有权收归国家所有,现阶段严禁土地买卖
主要弊端
存在严重左倾错误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主要评价
积极意义
改善了苏区工人阶级的社会地位和生活状况,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消极意义
存在极左错误,脱离国情与实际,片面追求劳动者的福利目标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主要内容
规定婚姻自由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承认离婚自由
婚龄的规定:男子20岁,女子须满18岁
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地位:惩治反革命的刑事法律
主要原则
区分首犯、主犯与符合参与者,区别对待
对自首、自新者减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与类推原则相结合
废除肉刑,实行革命人道主义
按照阶级成分以及功绩定罪量刑
评价
消极评价
存在立法缺陷,诸如死刑面适用范围太宽等
积极评价
巩固了红色政权,对保护工农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制度
司法组织体系
中央:审判权与司法行政权分立制
主要机构
审判权:中央最高法庭
主要职能
备注: 1、各级裁判所均受到同级的政府监督
审理下级裁判所与军事裁判所的上诉一审案件
解释法律
监督各级裁判所裁判
司法行政权: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
地方:审判权与司法行政权“合一制”
主要机构
一般地方
省级裁判所
县级裁判所
设立检察员
主要职能:“审检合一制”
预审、起诉工作
区级裁判所
地位:在相关法院建立之前所成立的临时审判机关
主要职能:管辖非军事人员中一切民事、刑事诉讼案件
红军
军事裁判所
其他
国家政治保卫局
主要权能:凌驾于地方政府与各级裁判所之上
审级
四级二审终审制
主要原则
审判公开
人民陪审
巡回审判
死刑复核
劳动感化
设立劳动感化所,公布狱政指导思想与管理方式
但是司法程序上强调“阶级路线”
废除肉刑等
抗日民主政权法律制度(1937~1945)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要》
主要地位:是抗日民主政权最具代表性的宪法性文件
主要内容
明确了抗日民主政权的主要任务
抗日
民主
团结
加强政权民主建设
边区设立参议会制度
采用“三三制”政权组织原则
政权人员组成
1/3共产党员
1/3非党左派进步人士
1/3中间派人士
改进司法制度
规定边区基本就文化经济制度
土地立法
主要原则
“减租减息”
主要目的
1940年之前:保护农民既得利益,确认农民分得土地的所有权
1940年17月以后:减租减息
主要内容
保护土地所有权
经过土改的地区:抗日人员同等分配
未经土改:土地所有人可以自由支配土地
减租交租
主要原则:“二五减租”原则(25%)
保障佃权
减轻债务利息
劳动立法
主要目的
保护工人利益
强调团结资产阶级,一定程度鼓励资本主义发展
主要内容
工人具有组织工会的权利
十小时工作制(边区8小时),加班雇主需要征得工人同意并支付加班工资
按照各地具体的经济条件实行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安全生产防护
婚姻立法
主要内容
规定婚姻立法基本原则
规定法定最低婚龄
男20周岁
女18周岁
明确订婚与结婚之间的关系
订婚并非结婚的必经程序,订婚不得索取钱财
列举离婚条件
规定离婚后的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问题
刑事立法
主要目的
运用刑罚手段惩罚汉奸反动派
主要确立罪名
汉奸罪
破坏坚壁财物罪
“坚壁财物”:指的是在反扫荡斗争背景下,将公私财物移藏于地窖、山沟等隐蔽场所
贪污罪
主要适用原则
镇压和宽大相结合原则
在实施中区分首要和胁从
惩办首要分子
宽大胁从分子
贯彻平等保障人权原则
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教育
司法制度
边区
抗日战争前期
名义上:南京国民政府所管辖
最高司法机关:“高等法院”
实行审级:两审终审制
各个边区:开设分庭
采取模式:专员公署管辖
主要职能
受理不服所辖地方法院或司法处第一审民事、刑事判决
地方基层司法机关
县、市司法处
主要职能:负责审理本区域内的第一审民、刑事案件
抗日战争后期
审级:自行终审的三级三审制(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的设立)
审检合一制度
主要表现
检察机关设置在审判机关内
高等法院设立检察处,检察长和检察员独立行使检察权
审理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
非诉形式:人民调解制度
主要内容
主要形式
民间调解:政府无介入的情况下由群众自己解决自己的纠纷
群众团体调解:以调解委员会等常见群众调解团体解决群众纠纷
政府调解
主要机构
民政厅第三科
民政厅专员公署
县市政府第一科
司法调解:司法机关介入进行的调解
主要原则
双方自愿
以法律为准绳
照顾善良风俗
调解与诉讼并不冲突
受案范围
民事案件
轻微刑事案件
主要处罚
赔礼道歉、认错
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等
形式
和解书
主要意义:是新民主主义司法一大特色与补充
存进司法工作公正
对新中国司法公正产生重大影响
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1946~1949)
宪法性文件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主要内容
采取人民代表会议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
确立边区人民司法原则
确立边区经济文化政策
《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主要内容:八项政策(后续召开政治协商会议的基础)
《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主要内容
规定华北人民政府基本任务
规定了实现当前基本任务的方针政策
政治: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经济:发展农业、工商业
文化:健全教育制度
土地立法
主要代表作
《五四指示》
《中国土地法大纲》
主要内容
废除封建、半封建行剥削的土地制度
确立土改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
确定以乡村为单位,按照人口平均分配一切土地的方法
确认人民对所分得土地的所有权
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是乡村农民大会、贫农团大会等
确认保护工商业原则
主要意义:改正了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依赖土地立法的错误,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对解放战争胜利起到决定性作用
劳动立法
主要代表:《中华总工会章程》
主要内容
确定解放区职工运动的任务
确立劳动契约与劳动争议处理原则
恢复中华全国总工会等
婚姻立法
主要内容
地域效力
老解放区继续沿用抗战时期规定条例
新解放区参照老区制定法规
主要特征
强调感情,但注重政治条件
刑事立法
主要内容
主要罪名
惩办战争罪犯
镇压地主恶霸与肃清政治土匪
取缔反动党团及特务组织
解散一切反动会道门迷信组织
刑法原则
主要内容: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为“首恶必办,胁从不同,立功受奖”
主要刑罚
法定刑
基本继承抗战时期边区的制度
创新
增设“管制”刑,即将已登记的反动分子交给当地政府及群众监督,限制自由
司法制度
主要内容
人民法院体制
实行大区、省(行署)、县三级审判体制
解放时期实行三级三审制
特殊情况:土改时期
解放区设立人民法庭
主要组成:贫雇农为主体+政府代表
《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
主要目的:消除国民政府法统的影响,确立新民主主义法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