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健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体现战略性、提高科学性、强化权威性、加强协调性、注重操作性、实现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更高质量、更高效率、更加公平、更加持续。
2.逐步建立以多多规合一的规划编制审批体系,实施监督体系,法规政策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基本完成县级以上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
3.国建省市县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各地结合实际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
4.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详细规划的依据、相关专项规划的基础、相关专项规划要相互协同,并与详细规划做好衔接
5.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侧重战略性,由自然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由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印发,
6.省级侧重协调性,由省级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国务院审批
7.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大人常委会审议后,由省级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8.海岸带、自然保护地等专项规划及跨行政区域或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由所在区域或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报同级政府审批
9.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等专项规划,由相关部门组织编制。
10.市县及以下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由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由乡镇府组织编制,作为详细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
11.编制要求:体现战略性、提高科学性(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加强协调性、注重操作性(谁组织编制谁负责实施、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
12.对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重要海域和海岛。重要水源地,文物等实行特殊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