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笔记之刑法总则知识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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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18-11-21 17:14:03刑法总则知识架构
基本原则,适用范围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行法定原则
概念: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基本内容
刑事的侧面(传统)
(1)法律主义
排斥习惯法判例法——委托授权
《立法法》第八条
(2)禁止事后法
法不溯及既往——轻法优于重法
法的机能,自由保障
(3)禁止类推解释
禁止不合理解释,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消亡成文法;违反民主;违反预测可能
例子:许霆案
(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绝对不定期行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相对不定期刑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实质的侧面
刑法法规的明确性原则
①构成要件的明确性
②刑事责任的明确性
刑法内容的适当性原则
①犯罪规定的适当,禁止处罚不当罚行为
②刑罚规定的适当,禁止残虐不均衡的刑罚
罪行相适应原则
刑罚与罪质相适应
客观行为的侵害性和主观意思的罪过性
同罚不同罪
偷盗电动车案和李刚儿子案
醉驾案
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
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人身危险性是指犯罪人具有的不直接反应罪行的轻重,却可以表明他对社会的潜在威胁程度及其消长的本身情况,包括罪前,罪后的情况
武汉罐子案和慈溪案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平等保护
平等定罪
平等量刑
平等行刑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空间效力
以空间为限
属地管辖
基础性地位
领域
固定领域
领水
领空
领陆
拟定领域
船舶和航空器旗国主义
大使馆,公使馆,领事馆
属地原则的“地”
行为地
犯罪行为实施地
犯罪行为预备地
结果地
结果实际发生地
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地
可能发生结果地
域内犯(原则针对对象)
以公民为限
属人管辖
身份上来说,凡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国外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参见第93条)
其他普通公民在国外犯罪的,一般适用我国《刑法》,但法定最高刑在3年以下的,可以不予追究
国民域外犯(主要针对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情形)
以保护本国利益为限
保护管辖
详见刑法第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外国人域外犯(针对外国人在国外犯罪的情形,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或者无国籍的人)
前三个均不能适用时
普遍管辖(针对对象是国际犯罪)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生效时间
公布之日起生效
公布后在公布具体时间时起效
刑法的失效时间
明令废止
默认废止
E.g《刑法》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二款
刑法的溯及力
从旧,从新,从新兼从轻,从旧兼从轻
定罪判刑应以行为时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
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
原则上“追溯至”其所解释的具体法律所实施的期间
犯罪
犯罪化
犯罪概念
基本特征
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E.g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杀人,没有刑罚当罚性,虽然没有刑事责任,但仍有法律责任
刑罚当罚性
概念
正文+但书
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犯罪
定义方法
形式和实质相结合: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划定犯罪性质
但书的含义与功能
含义:行为情节轻微,不符合犯罪构成
功能:出罪
E.g危险驾驶罪能否出罪
基本的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概念: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的分类
刑法分则十个章则
犯罪客体vs犯罪对象
G.g绑架罪
E.g诬告陷害罪,暴力取证罪,打击报复证人罪
E.g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犯罪主体
自然人主体
基于行为能力/责任能力
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主观方面)
辨认
解决认识错误的问题
对自己行为的认识
对自己行为后果的认识
对行为违法性的认识
控制
解决胁迫犯的问题
是否要实施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
分类方法2种
通说
四分法
责任能力标准
混合标准,即兼采医学和心理学两重标准
注意特殊年龄 精神病 生理功能障碍 病理性醉酒人
E.g特殊年龄抢劫案 醉酒杀人案 未成年人绑架致死案 迷信案
身份犯
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
E.gA129丢失枪支不报罪
不真正身份犯(量刑身份)
E.gA238非法拘禁罪
看法条判断,基本罪状没有主语,则为真正身份犯,反之亦然
单位主体
法定:要有法律规定
所作所为须为了单位利益,体现单位意志
主体要件4个
单罚和双罚
犯罪主观方面
罪过形式
直接故意(明知)
间接故意(放任)
疏忽大意的过失(能知而未知)
过于自信的过失(知但自信能避免)
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不是犯罪)
E.g扔砖头案串联认识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
实施犯罪行为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所追求的某种危害后果(刻画行为人)
作用侧重于影响定罪
e.g传播淫秽色情物品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为目的罪
犯罪动机
表明行为人为什么要实施该犯罪行为
侧重于影响量刑
E.g为生活所迫的盗窃和为挥霍进行的盗窃
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
犯意转化
预备阶段的此犯意转化为实行阶段的彼犯意(从新犯意)
实行过程中的犯意转化(从高犯意)
另起犯意
一般前一行为由于某种原因已经停止
犯罪对象可以针对同一犯罪对象也可以不是同一犯罪对象
犯罪客体多数不是同一客体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主观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
既不影响定罪,也不影响量刑
想象的犯罪(幻觉犯)
想象的不犯罪(E.g家长吊打孩子)
对罪行定性和处罚轻重的误认
事实认识错误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原则上不影响定罪量刑)
行为性质(客体)影响错误
E.g偷钱变偷枪,定为盗窃罪
对象认识错误(天价葡萄案)
打击错误(行为偏差)
E.g想杀a,却杀了b
手段,工具的认识错误
E.G把白糖当砒霜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客观的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的外延
危害行为
作为
实行犯和间接正犯
不作为
纯正的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
E.g侵占罪,偷税漏税,甲与继子案
危害结果
是指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事实状态
危害结果的种类
构成结果(结果犯)
E.g交通肇事罪
非构成结果(结果加重犯)
不影响构不构成犯罪,但影响量刑
因果关系
A危害行为,B危害结果,A造成B;没有A就没有B
二重的因果关系和重叠的因果关系
E.g沙漠案 0.5+0.5=1 1+1=1
因果关系基本原则
在前行为的影响
介入因素的出现
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E.g刺伤案(车祸,医院失火) 堕崖案 持枪案
行为方法(手段)
犯罪对象
事实认识错误
有无犯罪故意
有:既遂/未遂
无:过失/意外
E.g父亲误杀子,后伤害尸体
拓展
船舶和航空器跨国境运输属登记主义物权
船舶行驶看船旗确定管辖国
扩充:法律解释的种类
文义解释
E.g暴力相关法条
扩大解释
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界限:文义的射程范围
限制解释
最为明显的体现了严格解释刑法的要求
当然解释
E.g“禁止攀摘花木”和“禁止刨根伐干”
体系解释
E.g奸淫幼女中的“明知”
法义解释
追溯,研究立法资料的基础上,探究立法者在制定立法时所作的价值判断及其所欲实现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