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唐朝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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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1-06-17 13:13:00唐朝法制
民事法律制度
婚姻制度
实质要件
缔结婚姻关系要遵循“一夫一妻制”
缔结婚姻关系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缔结婚姻关系要遵循“同姓不婚”原则
形式要件
婚书
双方尊长以书面形式提出和答应订立婚姻关系
私约
男女双方尊长缔结婚姻关系的口头协议
六礼
纳采
男方家长请媒人向女方家长提亲
问名
请媒人问清楚女方的姓名,以防同姓为婚
纳吉
男家将女方姓名及相关情况在祖庙中告知祖先,并占卜问吉凶
纳征
男家向女家送达聘礼,征是币帛也即聘礼的意思
请期
请男家占卜决定婚期并告知女家
亲迎
新郎奉父之命到女家迎娶新娘,同至男家举行婚礼
缔结婚姻的限制
嫁娶违律
居父母丧嫁娶
居夫丧嫁娶
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
违律为婚
同姓为婚、良贱为婚
与逃亡妇女为婚
妄冒为婚: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如身份、年龄等的婚姻
恐吓、强娶为婚
强制离婚
新离
官府强制解除婚姻关系
嫁娶违律或违律为婚
义绝:夫妻双方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伤害情形、妻子谋害丈夫
和离、两愿离
协议离婚
解除婚姻的限制
仅丈夫有解除婚姻的权力
三不去
有所取,无所归,不去
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身份规定
良人
基于年龄分为老(60+)丁(21-59)中(15-21)小(3-15)黄(3-)
物权
禁止土地买卖
契约
部分动产买卖必须订立契约
买卖奴、婢、马、牛、驼、骡等必须订立契约
买卖成交后,必须于三日之内于市司订立契卷
刑事法律制度
刑法原则
十恶重惩
谋反:“谓谋危社稷”,即图谋推翻封建王朝的统治。
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即图谋毁坏皇帝的家庙、祖墓及宫殿。
谋叛:“谓谋背国从伪”,即图谋背叛国家。
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是一种殴打、谋杀尊亲属的犯罪行为。
不道:指灭绝人道,如杀死一家三口,而被杀者都不是应判死刑的;或用支解的手段杀人;或用蛊毒的方法,企图使人中毒致死。
大不敬:指对帝王不尊敬的言行,如盗取帝王祭祀用的物品或帝王日常穿戴的物品,盗取或伪造皇帝的玺印等。
不孝:指对直系尊亲属有忤逆言行,如控告或咒骂祖父母、父母。是一种子孙不能善待父母、祖父母的犯罪行为。
不睦:指谋杀或出卖缌麻以上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和小功尊亲属(见服制)。是一种亲族之间互相侵害的犯罪行为。
不义:是一种侵犯长官和夫权的犯罪行为。
内乱:是一种亲族之间犯奸的犯罪行为。
皇亲、官员减免
八议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皇亲国戚、皇帝故旧、德行高尚的贤人君子、才能突出的功臣、功勋卓著的功臣、高级官僚贵族、恪守臣道的将吏、前朝贵族
上请
对于在“八议”范围以外的官员贵族,若其犯死罪可不通过丞相直接奏请皇帝裁决
适用者范围大于“八议”,身份低于“八议”,实际特权小于“八议”
减
七品以上官员,"上请"之人的近亲属
赎
九品以上官员,“例减”官员的近亲属
官当、免官
官当:以官抵罪,以官品或爵位折抵其所犯罪行
官当之制,始于南陈
免官:撤免官职以抵罪
免官:撤免官职
免所居官:撤免现任官职(只撤主要官职)
“同居相为隐”
相比汉代范围扩大
范围:旁系亲属、同居亲属,卑幼为尊长,尊长为卑幼隐瞒
部曲(家奴)、奴婢为主人隐瞒
划分公罪与私罪
其犯罪主体均为官吏
公罪:管理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由于对法律的理解错误或因行为上的过失,导致触犯刑律而构成的犯罪
私罪:官吏非因职务而犯罪,或虽因职务,但事关私利、私情而构成犯罪者
从严治吏
严惩官吏犯脏
州县官员不得与百姓通婚
严惩“性贿赂”
禁止自导歌颂功德
外国人犯罪
同一国籍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适用该国法律
不同国籍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包括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中国人实施的犯罪,均适用中国法律
比附原则
类推原则: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采用比较接近的法律条文来进行断案
对少数民族、蕃夷诸国不强求适用儒家化法律
主要罪名
侵害皇权罪
谋反、谋大逆、大不敬
侵犯人身罪
杀人罪
故杀
故意杀人
处斩刑
谋杀
二人以上谋划杀人
独自一人谋划杀人或已经进入实施阶段
处斩刑
斗杀
本无杀人意图,在相互斗殴中杀死对方
减一等
戏杀
二人友好无仇,戏耍而杀
减一等
误杀
有杀人意图但杀错对象
减两等
过失杀
因过失而致人死亡
可交钱赎罪
“保辜”制度
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时间限度,以时限结束时被害人的死伤状况作为对伤害人定罪量刑的依据
三种情形
凡殴人者无论伤与不伤,皆须保辜
凡有伤害事实,无论原因,皆须保辜
凡一切斗殴、伤人和因斗殴而杀人的案件,无论故意过失是否造成伤害,皆须保辜
侵犯财产罪
“六脏”
强盗
盗窃
受财枉法
官员接受当事人财物,因而对相关案件曲法处断者
受财不枉法
虽接受当事人财物,但并未对相关案件曲法处断者
受所监临
官员在主管范围之内接受他人财物,即使他人无任何请求,接受财物官员构成此罪
“监临官不得娶监临女”
坐赃
非主管官吏犯罪与前五种无关的,归于坐赃
“三罚并施”原则
贪赃枉法,刑事处罚
刑事处罚,原官职免职,为行政处罚
交出全数,切再罚款,属于民事处罚
刑种
笞刑
分为五等,十下到五十下
杖刑
分为五等,六十下到一百下
徒刑
分为五等,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
流刑
分为三等,两千里、两千五百里、三千里,同时服苦役一年
加役流
由死刑改判,流三千里,服苦役三年
死刑
分为二等,斩刑重于绞刑
赎刑适用范围
罪行有疑问的
官僚贵族及其亲属犯罪的
老、幼、残疾之人
自首减免刑罚的例外
已杀伤人者
盗窃不许私人收藏且不能原样赔偿的物品(皇帝印章、官府文件、兵符等)
私渡及越渡关卡
奸良人(强奸良家妇女)
私习天文
《贞观律》的变化
规定“创设加役流刑,作为减死之罚”
以“加役法”作为死刑的减刑措施
明确了比附类推所应遵循的法律原则
改革“兄弟分居,连坐俱死”之法
司法制度
行政体系
中央
三师
太师、太傅、太保
三公
太尉、司徒、司空
三省
中书、尚书、门下
六部
吏、户、礼、兵、刑、工
地方
州
刺史
县
县令
司法机构
审判机构
大理寺
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地区徒刑以上案件
复审刑部移送的地方死刑案件
复核机构
刑部
修订法律
复核大理寺和地方所审理的徒刑以上案件
掌管徒刑、流刑的执行以及官奴婢处理
中央监察系统
御史台
台院
监察中央官吏
殿院
监督朝廷礼仪制度
察院
监察地方管理
会审制度
三司会审
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功能
皇帝加强对司法权的控制
行政干预司法
诉讼制度
举劾
由检察机关或各级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提起诉讼
告诉
由当事人就所受伤害或所涉纠纷,向官府提起诉讼
越诉
越级告诉
直诉
直接申诉
挝登闻鼓、邀车驾、上表
限制
部曲、奴婢不得告主人,若告谋反、谋叛、谋大逆则不在此限
在押囚犯八十以上、十岁以下、笃疾(精神问题)者无告诉权
无告诉权人告诉案件官府不得受理,违者构成犯罪
不得以匿名方式向官府告发他人犯罪
对于赦免以前的犯罪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再向官府告发
刑讯规定
刑讯的条件
口供
刑讯工具的限制
笞杖
刑讯对象的限制
七品以上官吏
老、幼、孕妇
刑讯执行方面的限制
最多两百下,不得超过三次
刑讯时间间隔二十天
司法官吏的审判责任
秦
不直、纵囚、失刑
唐
审判出入责任、执行刑罚责任、监狱管理责任
“出入人罪”:司法官吏不依法定罪量刑
出罪:重罪轻判/有罪判无罪
入罪:轻罪重判/无罪判有罪
故意/过失出入人罪
出入全罪,以全罪论
同级出入,以所剩论
越级出入,以全罪论
立法活动
立法原则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礼刑关系
德礼、刑罚缺一不可
地位内容
德主刑辅
结果司法适用
轻刑慎罚
特点
以刑为主,诸法合并
科条简要,刑罚适中
依礼制律,礼法合一
立法技术完善
法律形式
律
唐朝法律的主体形式
令
涉及国家行政体制、尊卑贵贱等级制度等方面
格
来源于皇帝诏敕的整理、编纂,属单行法规
留司格:内供文件,供国家机关
散版格:颁布于天下
式
涉及中央政府内部各机构关于行政管理、行政程序及具体办公规则的规定
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式以轨物程事
《唐律疏议》
“律”“疏”合体,同等效力,使得律文与解释律文的“疏议”具有同等效力, 开创了中国古代独特的法典编纂形式
特点
以儒家思想来解释唐律,逐字逐句进行解释
其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司法管理判案同样可以使用《律疏》的判例
是中国历史上现存的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
以《贞观律》为蓝本
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法律思想
德礼为本,政教为用
封建纲常的法律化
君为臣纲
谋反、危害皇帝安全、大不敬
父为子纲
父母在而子孙别籍、问父母丧而不举哀
夫为妻纲
妻妾擅自离去、夫妻殴斗、闻夫丧而不举哀、居夫丧而嫁
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思想
贵族、官吏有罪无刑
良贱异法
良,良人,即贫民
贱,贱民,即杂户、部曲和奴婢
唐律不许部曲和奴婢告发主人
影响
体现了以儒为主、儒法并用的国家治理理念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原则在法律领域的运用,有效化解了儒家思想与法律治理的内在冲突
是一次司法解释活动
对东南亚各国立法产生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