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公司法中的20种连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我国公司法中对连带责任的规定,大体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公司内部的连带责任,二是公司外部的连带责任。本文根据我国《民法典》《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总结了公司法20种连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编辑于2021-06-18 20:17:06如果你感觉自己明明很努力,却进步有限, 面对层出不穷的新知识、新概念,不知道到底该学什么, 收藏了许多文章,记了很多笔记,却想不起、也用不上, 读过一些“知识管理”“第二大脑”的文章,却不知道怎么做, 这本书就是为你而写。 这是一本有关“如何有效记笔记”的实用工具书, 内含“四大系统模块 三大核心方法 两大底层心法”, 以及11条具体建议和40多个真实的笔记案例。 无论你是教师、律师、医生、HR、公务员, 还是互联网运营、产品经理、自媒体人、创业者、作家、编辑、记者…… 每一位知识工作者,都可以借助这本书,找到“有效努力”的好方法, 让你的笔记记得好、找得到、用得上;让未来的自己,用上今天的笔记。
企业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人才是企业的生命所在,如何管好人才、用好人才、培养和留住人才,则成为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成长发展的关键
每个人的一生都会经历许多关键场合,论文答辩,面试竞聘,项目竞标……这些场合都实实在在会影响我们的人生轨迹和发展。然而很多人往往就是在这些重要场合,力不从心,导致我们丢失了某些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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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人才是企业的生命所在,如何管好人才、用好人才、培养和留住人才,则成为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成长发展的关键
每个人的一生都会经历许多关键场合,论文答辩,面试竞聘,项目竞标……这些场合都实实在在会影响我们的人生轨迹和发展。然而很多人往往就是在这些重要场合,力不从心,导致我们丢失了某些机会。
我国公司法中的20种连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公司内部的连带责任
股东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
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抽逃出资对公司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对公司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起人对公司不能成立时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
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民法典》
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公司外部的连带责任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
第二十条规定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混同时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时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
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民法典》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分立时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清算组成员对债权人因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损失应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的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董事、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因制定、执行清算方案是全体清算组成员所作出的共同行为,所有的清算组成员在履行制定、执行清算方案这一职责时是权利义务统一体,也是承担责任的统一体,故应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但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清算组成员可以在其赔偿范围内,依内部分工向有责任的其他清算组成员进行追偿。
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所导致的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这里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清算义务人和公司对公司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二是指清算义务人之间应当对公司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清算义务人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和欺诈注销公司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在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下,如果清算义务人和实际控制人为多人时,多个清算义务人和实际控制人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股东未缴纳出资情况下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股东出资未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连带责任
在股东瑕疵出资情形下,如果股东的全部出资未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则由于公司不具备“财产或者经费”这一法人成立的必要条件,尽管“公司”已经在形式上完成了工商登记并取得了营业执照,但公司仍然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此点在公司法学界和审判实务界已获得共识。
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造成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发起人因设立公司而发生的职务侵权连带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五条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对债权人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抽逃出资对债权人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对债权人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