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法学
马工程教材行政法学思维导图,适合大学生期末复习用(非法考)。行政法学 是指以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 行政管理 如何实现法制化的科学。
编辑于2021-06-20 14:55:46行政法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
概念
是有关行政的主体及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分类
对内行政法律关系和对外行政法律关系
原生的行政法律关系和派生的行政法律厝
单一的、多重的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 依法行政原则
1. 职权法定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授予
2. 法律优先
是指行政活动均不得与民意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相抵触
3. 法律保留
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法律无明文授权即无行政权
二、 行政合理性原则
1. 比例原则
(1) 适当性:行政行为的作出要适合于目的的实现,当面对多种可能选择的措施,必须选择确实能达到行政目的的措施
(2) 必要性(最小损害原则):在诸多可选择的手段中选择对于公民权益损害最小的措施
例如:可以罚款解决的不责令停产
(3) 衡量性(相当性):即干涉措施所造成的损害轻于达成目的所获得的利益,
在手段和目的之前保持比例,也称狭义比例原则
2. 平等对待
即非歧视原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区别对待
表现:
1行政主体应该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
2、国家应该平等对待行主和行相:根据两者的不同地位进行权利义务的差异化配置
三、 程序正当原则
1. 行政公开
意义
(1) 行政公开可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满足公民対信息的需要
(2) 行政公开有利于公民对行政事务的参与,増强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信赖知情权是公民实现其政治权利及其他相关权利的前提条件
(3) 行政公开有利于防止行政腐败
要求
(1) 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特别是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政策的活动应公开,行政法规、规章应一律在政府公报或其他公开刊物上公布,行政政策除依法应当以保密的内容以外,也应通过一定形式予以公布。
(2) 行政执法行为公开
1||| 执法行为的标准、条件公开
2||| 执法行为的程序、手续公开
3||| 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如涉及人身权或重大财产权的行政处罚等,应采取公开形式挙行,如举行听证会,允许一般公众旁听,甚至允许新闻讪者釆访、报道等
(3) 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丿K行政机关无论是实施行政裁决行为还是行政复议行为,其行为的依据、标准、程序都应公开,让当事人事先知晓
(4) 行政信息公开
(5) 行政诉讼及裁判结果公开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1)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2) 公开应是全面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口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
(3) 强调重点领域的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車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4) 规范性文件应公布,“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5)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6) 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
2. 程序公正
基本要求
(1) 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2) 任何人在受到不利对待时应当给予其陈述和辩护的机会
意味着
(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处理与自己仃利害关系的行政案件,仃政复议工作人员和法官也不得审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行政案件
(2) 听取利相关人的意见。当行政主体作出对当事人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必须収先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否则就如同司法上的不审而判显失公正。
(3) 说明理由。行政上体在作出行政决定时,特别是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时,负有说明理由的义务,包括说明作出行政决定的法律原因和事实原因
(4) 不得单方接触即行政主体在作出处理决定前,不得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以防止偏听偏信或先入为主,从而导致不公平
3. 公众参与
基本要求
(1) 信息公开透明
除法律明确规定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而不得公开的以外,公共行政应该公开透明。
(2) 保障公民参与机会
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社会大众的合法权益的公共政策或制定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充分保障公众的参与机会,特别是信息披露、理由说明、公众表达意见的机制保障以及对公众意见的处置情形的公布等
(3) 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行政主体在个案中就特定利害关系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在最终作出决定前,给予当事人陈述与屮辩的机会,并且回答当事人的疑虑,在充分考虑当事人合理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合理决定
(4) 应当建立保障公众参与权实现的救济机制
政主体侵害公众参与权的,法律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
四、 诚信原则
1. 诚实守信
(1) 行政主体不得为了自身的利益欺骗行政相对人
“钓鱼执法”和“养鱼执法”
(2) 政府在制定法律、政策、决定和作出承诺前,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复杂的情形,听取多方意见,在慎重考虑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3) 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政,不得任意反悔,如果的确因客观情况的变化而不得不反悔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法律规范应具有稳定性与不可溯及性
(5) 行政活动应具有真实性与确定性
2. 信赖保护
指人民基于对国家公权力的行使结果的合理信赖而有所规划或举措,由此而产生的信赖利益应受保护
适用要件
须有信赖基础,即须行政机关作出一定的行政行为
须有信赖表现
须信赖值得保护
如果信赖有瑕疵而不值得保护,即适用无信赖保护原则,例如,以欺诈、胁迫或贿赂方法使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或对重要事项提供不正确资料或不完全陈述而致使行政机关依该资料或陈述作出行政行为的,或明知行政行为违法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行政行为违法的,就属于信赖不值得保护的情形。
信赖保护的法律效果
存续保护
系指不论现存法律状况是否合法,为稳定人民所信赖的法律状况,维持原来的信赖基础
这主要适用于对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或废止)方而,即在不得撤销的情形
财产保护
即以适当的财产补偿来减轻行政相对人因合理信赖所造成的损失
五、 高效便民原则
是指行政机关应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职权,最大限度地方便人民群众,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和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是行政管理规律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要求
1.高效原则
即以最低成本在最短的时间内创造出更多的成果,民众能够方便获得行政主体提供的公共服务
成为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主要缘由
政府系统及其运转是由纳税人通过税收供
授益行政行为即对当事人产生有利影响的行政行为,与负担行政行为相对
在人民主权理念支配下,现代行政被理解为服务行政,公众作为公共行政服务的受益人,有权利要求以尽可能低的成本获得更多、更优质的公共服务
改变我国公共行政成本高、服务质堆低的现实
基本要求
(1) 精简机构,裁撤冗员,降低公共行政的人力成本,减轻民众的税负
(2) 公共行政必须坚持为民服务的宗旨,以满足人民的真实需求为施政方向,坚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兼顾各方诉求,杜绝华而不实的政绩工程和面子工程,慎重决策,认真实施,杜绝浪费
(3) 行政决策、行政决定必须进行成本效益核算,禁止采取得不偿失的行政活动
(4) 公共行政应当严格遵循法定时限,禁止拖拉。
(5) 改进行政工作作风,消除非法设置的人为障碍和前置条件,使行政相对人办事顺利、顺心、顺畅要以流程最优、环节最少、审批最简、服务最优、效率最高”给行政相对人提供程序便利。
2.便民原则
是指使民众能够方便获得行政上体提供的公共服务
基本要求
(1) 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各种可能的技术手段、方式和方法,保障民众以最低成本和最便利方式获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公共信息
(2) 行政机关的办公场所和服务场所应当尽可能接近服务对象,尽可能减少民众获取公共行政服务的交通成本和时间成本,如服务进社区等。
(3) 行政事权和行政人员应当尽可能下放到基层,尽可能便利民众办事
(4) 通过机构整合或服务窗口合并.将分散于不同行政部门但又密切相关的行政事项在程序上尽可能一体办理
(5) 应当健全服务咨询制度,及时、准确、全面解答民众的咨洵和疑问,使民众准确知悉获取公共行政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提供的手续,尽砒少跑冤枉路
(6) 在特殊情况下,如服务对象丧失行动能力等,应当提供上门服务
六、 监督救济原则
1. 监督原则
即监督行政的原则,是指有权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名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活动有权进行监督与问责
监督
自己觉接受“他律”监督
加强行政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
责任
行政机关有责任依法行使职权
对违法、不当行为及其他造成公民或组织权益损害的行为应当承担责任
问责
2. 救济原则
主要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要求赔偿权或补偿权以及救济过程中的相应权利等
主要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与补偿等制度来保障
行政组织法
概述
行政组织法是调整公共行政组织、建构现代公共行政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共行政组织
承担公共行政事务,行使行政权力履行公共职能的组织
分类
组织属性
国家行政组织
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
社会行政组织性
基层自治组织,履行公共职能的公益事业单位
如公立学校和医院
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
基金会等财团组织
管理权限
管理型的行政组织
如负责税收征缴的国家税务机关、负责交通监管的交通管理机关
服务型或自治型的行政组织
行业组织和职业协会,主要承担自我管理职能和为会员提供服务
管辖事务和行政权限的宽窄
综合类行政机关
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专业类行政机关
农业部、商务部和教育部等
管辖范围
中央行政机关
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在地方的派出机关
地方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功能
决策类行政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单委员会等
执行类行政机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
监督类行政机关
国家审计署等
我国许多行政机关往往集决策权和执行权于一身,功能没有严格划分。
行政机关
1. 派出机构
为某一特定的行政行为,政府的某一部门设立的
如派出所、税务局
2. 派出机关
管理的事务是综合的不是单项的,相当于一级的人民政府的地位和作用;没有与之对应的人大,对设立其的政府负责
如街道办、行政公署
市一级经国务院批准可设
派出机构和派出机关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
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最大的区别在于,派出机关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责任,而派出机构则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除非它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2.设立机构不同
派出机关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设立机关管理该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
3.职能范围不同
派出机构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该设立机构管理该行政区域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
派出机构,主要是根据部门行政法的规定设立并赋予行政职权。部门行政法根据有关行政领域的具体情况对派出机构的设置和职权作出规定。派出机构在日常生活中则很多,例如派出所、工商所。
派出机关有三类:第一,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 第二,是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设立的区公 第三,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3. 依法设置的承担行政事务、实现行政目的的并能独立对外进行基本管理的基本组织体
4. 行政机关与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的关系
1、行政法主体是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包括组织和个人。
2、行政主体: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5. 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征
1、性质:执行机关,行政主体
2、特征:
<1>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2>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
<3>在决策体制上实行首长负责制;
<4>行使职能通常是生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
<5>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6. 分类
1. 一般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机关:政府与部门
2. 职能性行政机关与专业性行政机关:综合与专业
3. 常设性行政机关与非常设性行政机关
4. 专门执法机关与普通管理机关
5. 首长制行政机关与委员制行政机关
6. 派出行政机关与被派出行政机关
7. 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
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
1、保障国家安全
2、维护社会秩序
3、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
4、保障和促进文化进步
5、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
6、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
1、行政立法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利。
2、行政命令: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发布命令,要求行政相对人作出某种行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力。
3、行政处理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对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事项作出处理的权利。
4、行政监督权:行政机关为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而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义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力。
5、行政裁决权:行政机关裁决争议,处理纠纷的权利。
6、行政强制权:行政机关在实施系国内政管理过程中,对不依法履行行政义务的行政相对人通过采取人身的或财产的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力。
7、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违反系国内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于制裁的权力。
行政机关的主要手段
1、制定规范和发布命令、禁令。
2、编制和执行计划、规划。
3、实施行政许可。
4、征收税费和给予财政资助。
5、调查统计和发布信息情报。
6、处理和裁决争议、纠纷。
7、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8、实施行政制裁。
9、缔结行政合同。
10、提供行政指导。
8. 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
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部委行署
一般地方行政机关: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9. 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的区别
①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的总称,行政机关是行政法律关系具体当事人的称谓,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法律关系对方当事人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并列。
②行政主体主要是学理概念,它是行政法学为研究行政法律关系而对关系参加人进行抽象而创制的概念;行政机关是一个具体法律概念,用以指称享有某种法律地位,具有某种权利(权力)、义务(职责)的法律组织。
③行政机关不是行政主体的全部,行政主体除了行政机关外,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它社会公权力组织。
行政主体
1. 概念
依法享有行政职权或负担行政职责,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权且能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有名,有权,有责)
职权且能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有名,有权,有责)
2. 类型
行政职权的来源
职权行政主体
是依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在其成立时就具有行政职权并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如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作部门
授权行政主体
授权行政主体是依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在其成立时就具有行政职权并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如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作部门
管辖范围
中央行政主体
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
地方行政主体
组织结构的差异和行使职权的对象
地域行政主体
以行政地域为基础,行使行政职权的范围和行政地域相联系的组织
公务行政主体
承担某项公务,不以地域为辑础的组织,如法律授权的大学履行教育职能和对学生管理等
3. 我国的行政主体
(1) 国务院
(2) 国务院组成部门
(3) 国务院就属机构
(4) 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务院办事机构
(5)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6)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7)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8) 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构
(9) 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和议邪协调机构
(10) 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1||| 公司
2||| 事业单位
3||| 企业单位
4||| 社会团体
5||| 群众组织
6||| 其他形式的社会组织
4. 行政主体资格的认定
组织要件
(1) 行政机关的设立有法律依据,属于国家行政机构序列
(2) 行政机关的成立经有权机关批准
(3) 行政机关已被正式对外公告其成
(4) 行政机关已有法定编制和人员
(5) 行政机关有独立的行政经费预算
(6) 行政机关已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
(7)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作为行政主体应具备法人资格
法律要件
(1) 依法享有行政职权
(2) 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
(3) 独立承担法律后果
5. 行政授权
指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管理,并承担法律后果的制度
规章可以授权 规章无明文规定则视为行政委托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涵义:是指依具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特点
(1)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指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特定行政职能而非一般行政职能。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职能为具体法律、法规所授,而非行政组织法所授。
条件
(1)无利害关系。
(2)具备资格。
(3)具有基本设备和条件。
范围
(1)社会团体与行业协会:如工会、妇联、文联、律师协会。
(2)事业与企业组织:如学校、烟草局
(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
法律地位
(1)行使行政职能时享有行政主体地位;
(2)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职权,并由其本身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3)在非行使政职能的场合(即执行本身职能),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行政授权是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承担行政职能的一种法律制度
经行政授权的组织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管理,井独立承担其法律责任
行政授权是指经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把行政权力授予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实施
6. 行政委托
概念
行政机关委托组织
涵义
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特征:
(1)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其他国家机关。从事其他非国家职能性质的活动。
(2)受委托组织仅能根据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而不能行使一般的行政职能。
(3)受委托的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职能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而不是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
(4)受委托组织与委托行政机关的关系不同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
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法律地位
1、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一定行政职权,其行为对外的法律责任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2、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义务:
(1)只能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行政处罚;
(3)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a.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治安保卫委员会、治安联防队。
b.某些私人组织。
行政机关根据管理的需要,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行为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行为,其后果归属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如机动车年检单位)
行政委托是行政机关之外的组织参与实施具体行政任务的法律制度
行政委托是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不是立法宜接授权。这区别于行政授权,被授权组织的权力来自于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受委托组织的权力则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委托。
行政委托中受委托组织是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对外行使权力,履行行政职贵,其法律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委托行政机关要对受托组织的行为进行监督,保障其权力运行或行政职能履行不偏离行政目标和法律要求
两者区别
行政委托是行政机关之外的组织参与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任务的法律制度
行政委托是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不是立法直接授权
行政委托中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是以委托机关的名字对外,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
7. 行政协助
受行政委托的组织是行政机关以外的
行政协助是行政机关之间的
行政组织法律制度
行政职能
政府间的关系
社会行政组织制度
行政编制制度
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概念
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或者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首先,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其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能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相应影响
有利
如颁发证照、发给抚恤金等
不利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再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即行政主休的行为所引起的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权他法律关系。
最后,行政行为一般指行政主体对外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即行政上体对外部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而不包括行政主体的内部行为
如公务员任免
排除了行政事实行为如行政指导(没有法律后果,权利义务的变化)
行政违法侵权行为同样是行政行为
特征
1. 公务性
出于管理保护资源的目的和保障国家资源共享的目的,而非为营利的目的。
行政行为的公务性决定了其无偿性
2. 从属法律性
依法行政
“法无授权不可为”
“法定职责必须为”
“法定职权职责依法为”
3. 裁量性
行政行为的裁量性是相对于司法行为而言的
其行为主要是针对未来,特别是行政机关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更多的是就未来的事项作出规定,因而不能不具有更多的自由裁虽因素
4. 权力性(强制性)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执法行为。
根据行政法的原则,行政主体为行使其管理职能,享有相应的管理权力和管理手段
行政行为的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如遇障碍,可运行行政强制措施排除
5. 单方性
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依法实施,无需与行政相对人协商和征得行政相对人同意
行政行为的分类
1. 内容划分
行政立法行为
行政主体依准立法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行政执法行为
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执行法律、法规依法定行政程序实施的各种行政管理行为
行政许可
行政征收
行政调査
行政监管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司法行为
指行政主体依准司法程序裁决争议、解决纠纷的各种行为
行政调解
行政仲裁
行政裁决
2. 对象是否特定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行政法规和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
授予相对人某种权益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决定
执行和实施这地决定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拒绝相对人某种申请、请求的决定
形式
书面行政决定
非书面的形式
具体行政行为直接确定性地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抽象行政行为间接地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 受法律拘束程度
羁束行政行为
指行政主体依严格法律规范实施的行政行为
裁量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法自由裁量实施的行政行为。
4. 是否需要相对事先人申请
应请求行政行为
指行政主体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依法实施的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
指行政主体直接依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行为
5. 对相对人的利益影响不同
授益行政行为
授益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授予行政相对人权利或免除相对人义务的行为
行政许可
行政给付
负担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加予行政相对人义务或对相对人给予处罚、制裁的行为
行政征收
行政强制
行政处罚
6. 有无限制条件
附款行政行为
主体实施的附有一定条件限制的行政行为
无附款行政行为
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不附条件的行政行为
7. 有无法定形式要求
要式行政行为
不要式行政行为
8. 其他分类
合法行政行为与违法行政行为;
可诉性行政行为与不可诉性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
主体
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
行政行为必须由行政主体作出,无论是其他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团体、企事业单位,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都无权作出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实施者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
合议制机关的行为通过合议程序作出
权限
行为在行政主体的权限内,
行为不侵越其他行政部门的权限,(横向越权)
行为不侵越上级行政部分的权限(纵向越权)
内容
行政行为有事实根据且证据确凿
行政行为正确适用依据
法律依据
行政行为合乎立法目的
程序合法
行为符合法定方式
行为符合法定步骤、顺序
符合法定时限
行政行为的效力
效力的内容
公定力
强调稳定性,
公定力不以合法为前提
3种监督及其范围
国家权力机关
可以依法撤销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中依法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级行政机关可以对下级行政机关
撤销下级行政机关任何违法的、不当的抽象或具体行政行为
确定力
主要针对行政主体而言不得随意变更有关于信赖保护
拘束力
行为人的行为应与具体行政行为相一致偏向于相对人
执行力
主要针对相对人,也人及于主体
拘束力是执行力的前提,执行力是拘束力的保障
生效
抽象行政行为
经相应行政机关会议讨论决定
经相应的行政机关首长签字
公开发布
行为确定的生效日期已到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
行政决定送达相对人
附款行为所附条件成熟
失效
撤销
行政行为在具备课撤销情形时,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而失去法律效力。
情形: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2、行政行为不适当。
法律后果
1、相应行为通常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但效力直追至自作出之日。
2、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引起,而依社会公益的要求又必须使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人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如批准建房而被认违章建筑。
3、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相对人应对自己的过错负责。
无效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条件
1、行为具有重大的违法情形;如命令危险煤气站供气。
2、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如命令企业生产国家禁止生产的产品。
3、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如吃珍稀动物。
4、行为没有可能实施的;
5、行为是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如相对人的威胁而作出的
6、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如工商管卫生。
法律结果
1、行政相对人可不受相应行为约束;
2、行政相对人可在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相应行为无效;
3、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为无效;
4、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从行政相对人处获取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人,所加予相对人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应赔偿。同时,行政主体通过相应无效行政行为所给予相对人的一切权益,亦应收回。
两者区别
效力不同
撤销之前仍然有效,没有直接抵制权
时效不同
撤销不一定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对于无效,行政相对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宣告无效
对于可撤销,相对人只能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
补偿不同
无效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可撤销的如果~给相对人补偿
废止
条件
1、相应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文件修改、废止或撤销;
2、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
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
法律结果
1、相应行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2、行为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文件的废止、修改、撤销或形势变化而引起的,且废止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较大的损失,行政主体应对其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行政立法
概述
概念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最低:设区的市)
分类
权利来源
职权立法
授权立法
行使行政立法权主体
中央立法
地方立法
省级
(1)省级政府。
(2)省会城市政府。
(3)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政府。
内容
执行性立法
创制性立法
特定法律文件
行政立法的程序
编制立法工作计划
起草
征求和听取意见
审查
决定和公布
行政立法的效力
效力范围
行政立法的空间效力
行政立法对于行政机关的效力
行政立法对于其他国家机关的效力
行政立法对于其他国家机关的效力
生效
要件
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审议通过
经行政首长签署
公开发布
时间
行政立法在公布一段时间后生效(通常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立法施行的行政立法,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失效
情况
授权法规定的授权时效届满
新法废除旧法
行政立法因规定的社会事实已消灭或效果已完成而失效
在法规清理中公布相关行政法规和规衣的废止
行政立法被有权机关撤销
监督
法规、规章的备案
(I)法规、规章应在公布后30日内备案;
(2)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3)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省级以下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省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4)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的机关备案。
改变或撤销法规、规章的条件
(1)超越权限的;
(2)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3)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4)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撤销的;
(5)违背法定程序的。
改变或撤销法规、规章的权限
(1)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績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2)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版和地方政府规市;
(3)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规章;
(4)省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规章;
(5)授权机关有权撤俏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规章,必要时还可撤销授权。
对法规、规章进行监督审查的程序
(1) 提出审代要求或建议
(2) 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査
(3) 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
(4)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及会议和常委会会议审议
(5) 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对审查、研究情况进行反馈与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是指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
特征
(1)是一种特殊的政令,不是行政立法。
(2)不是一般的政令,它具有普遍约束力。
(3)是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进行管理而实施的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4)是行政机关发布的,用以规范行政相对人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
种类
1、享有行政立法权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2、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务院的工作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3、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效力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亦可予以参照,但不能在裁判文书中引用。
1、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
2、对行政机关本身具有确定力,对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适应力。
3、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
授益行政行为看法条:《行政许可法》
行政给付
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据国家法规,考虑相对人的具体条件,而决定无偿给予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
特征
财物性
行政给付表现为行政主体给予相对人一定的财物,以金钱或物质为给付内容
单向性
行政给付与行政征收不同,它不是由相对人向国家交纳财物,而是国家(通过行政主体)向相对人支付财物,所以具布行政主体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单向性
无偿性
行政给付是国家针对一些生活困难者或其他需要救助的情况,依据法规给予救助的行为,它是国家福利政策的表现,因而是无偿的。
依申请性
一般需由相对人向特定的行政主体申请,行政主体对其情况与条件进行审査,并依法决定给予或不给予救助
包括:
行政保障制度(抚恤金)
相对人发生年老、疾病或孩失劳动能力等情况
行政救助制度(灾害救济和社会救济)
灾害救济制度
洪涝灾害救济
防震减灾救济
地质灾害救济
森林火灾救济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济等
社会救济制度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农村特困户救济
行政补助制度(对文物、对义务教育)
行政补贴制度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补贴
扑救森林火灾人员医疗与抚恤
粮食生产补贴
增加农民收入的补贴
促进就业补贴
行政助长制度
国家助学贷款
义务教育经费
行政奖励制度(减灾奖励、举报奖励)
做出贡献类奖励制度
防震减灾奖励
计划生育奖励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
国家公务员奖励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
优秀教师奖励
教学成果奖励
科技进步奖励
文物保护奖励
举报有功类奖励制度
反假人民币奖励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
行政许可
总述
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特点
事先性
行政许可的本质功能是事先控制一种行为范围
赋权性与解禁性
行政许可首先是一种行政赋权行为,它是赋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和资格,如捕捞、开业、建房等,而不是限权行为。
在法规已有禁止规定的条件下,行政许可又属于解禁行为,如持枪、釆矿等
依申请性
依申请行政行为是与依职权行政行为相对应的一种行政行为,其特点是:行政行为的作出须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
法定性
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是法定的,不是任何行政机关都有行政许可权
许可的事项又是法定的,对未被《行政许可法》列入的事项不得实施许可
许可的程序也是法定的,已由《行政许可法》作出出统一规定,任何机关都不能创设许可程序
我国行政许可存在的问题
1、我国行政许可范围太宽,以许可代管理
2、许可设定权泛滥
3、许可程序不完善
4、缺乏对许可的监督制约(重许可轻管理)
5、权力寻租现象严重
行政许可法
是指由国家制定的用以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立法宗旨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同时为了实现公比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统一
基本原则
合法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便民原则;
救济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监督原则。
行政许可的事项
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
能自主决定
市场竞争机制能有效调节
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准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非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事项。
必须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点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
一般无数量控制
行政机关只是审查申请者的申请条件,对符合法定条件者给予许可,否则就不予许可。
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权利的事项
功能在于赋予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权利
一般有数的控制
具有对价性,相对人被许可获得特定权利后,需支付一定的对价
有关确定资格、资质方面的事项
只限于“提供公众服务并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不提供公众服务或虽提供公众服务但并不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不需实行许可制度,如医生、律师等
从事这些职业、行业的个人和组织依法需要确定“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如律师的法律职业资格证等
对特定物的检测、检验和检疫的事项
它是“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活动,它接近事实上的鉴定性,而不是一般的审批活动
这种活动的对象是“物”而不是“人”,是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等
这种“物”必须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否则也无须许可。民用航空器及发动机设备,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领合格证书,就属于这类许可。
有关组织的设立需确定上体资格的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行政许可的设定
法律的设定权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宜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者的事项
直接关系公众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疫、检测等方式审定的事项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
其他
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尚未制定法律
《行政许可法》13条无法规范的
(省级)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4要求
《行政许可法》13条无法规范的
尚未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规的
在内容上,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地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效力上,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企业或者个人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行政许可的规定权
是指在上位法已经设定行政许可的前提下,在上位法设定的许可范围内作具体化规定的行为
限制
不得超越设定法所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
不得改变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
不得增设行政许可的条件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拥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1、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
3、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4、被授权组织适用《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这些组织在被授权后才能成为行政主体,被视作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
1、受委托方也是行政机关
2、受委托方的委托行为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
3、委托许可需要以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为前提
4、委托行为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委托机关承担后果,委托机关进行监督
5、受委托机关不得转委托
6、应当发布公告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申请
受理
审查
审查申请材料
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听证会
必须举行听证会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应当听证的
行政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
程序
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清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右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査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举行听证会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否则听证会便会失去意义。
决定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常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
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
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美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苫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挙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赋予法人或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一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许可法》第34条第3款的规定办理,
行政许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査阅。
行政许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这些证件包括: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
许可证
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
资格证
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
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期限
能够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就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不能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清之日起20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査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中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査完毕
对于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许可,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 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吿知申请人。
送达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 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特别程序
由国务院许可的适用特别规定
国务院以外的行政机关事实的普通许可适用一般程序由行政机关实施的特许、认可、核准和登记,既要适用一般程序,又要适用特别程序,冲突时优先适用特别程序
其他
变更与撤回
变更是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内容的改变,如许可事项范围缩小,期限缩短
撤回是在行政许可机关在行政许可时,所依据的法律废止,或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是依法补偿的行政征收行为
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变更和消灭
以法律的废止、公共利益需要、事后补偿为原则
撤销与注销
撤销是行政许可机关违法作出许可决定或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求或依据职权,依法取消行政许可,使其自始不存在的
注销是行政登记机关,针对各种效力已经消灭的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登记,以认定和宣告往后其不再具有许可效力的行政确认行为
吊销是行政处罚机关,针对相对人违法从事被许可的行为,依法取消其行政许可,使其往后不再具有效力的行政处罚行为
区分撤回、撤销、注销、吊销
行政许可不得收取费用
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区别
第八章 负担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处罚
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所给予的行政制裁
种类
相对集中处罚权
申诫罚
警告
财产罚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行为罚
责令停产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人身自由罚
行政拘留
处罚的形式只限于6中,其他要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 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等一概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的其他种类
第二节 行政征收与征用
一、行政征收
(一)行政征收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征收是行政决定的形态之一,也是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性地收取税费或私有财产的行政行为。
特征
处分性
行政征收是国家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対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处 分,而不是仅限于对其财物使用权的限制
行政征收的直接法律效果,是导致行 政相对人有关财产权的度失。
无论是行政主:体向相对人征收税费,还是征收私有 财产,如房产等,都意味若同一种结果,即相对人-定范围内的财产权被处分,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从相对人转向国家。
强制性
行政征收机关实施行政征收行为,实质是履行国家赋予的征收权,这种权力具.右强制他人服从的效力。
实施行政征收行为,不需要征得相对人的同意,长至可以在违背相对人意志的情况下进行,征收的对象、数 额及具体征收的程序,完全由行政机关依法确定,无须与相对人协商一致,除法律为有规定。
行政相対人必须服从行政征收命令,否则应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如相对人不依法交纳税款,就将遭受国家税务机关的处罚
非对价性
国家行政主体向相对人征税是无偿的,作为纳税义务人的 相对人有无偿交纳税款的义务
行政收费大多也是无偿的,虽然个別行政收费以 提供行政服务为前提,但由于相对人交纳的费用不属于行政服务费,因而不具有 对价性。
国家征收相对人的个人财产,虽然依法给F补偿,但也是不对价的。因 为补偿款是法定的,并不根据被征收财产的实际价值支付对价
法定性
行政征收的强制性和非对价性,决定了其对相对人的权益始 终具冇侵害性。因此,为了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征收行为侵 害,必须确立行政征收的法定原则,将行政征收的整个过程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二)行政征收的种类与基本制度
行政复议 看法条:《行政复议法》
概述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基于申请而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决定的制度。
行政复议的当事人
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并依法受所作复议决定约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申请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复议的,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被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共同被申请人
普通
同样的
必要
同一的
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
是指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复议活动的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范围
申请和受理
申请复议的期限
60天,特别法规定超过60天的,从其规定
选择复议机关
审理和决定
《行政许可法》第34条第3款规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许可的程序也是法定的
如派出所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