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矛盾,根源于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
私人劳动:在商品经济中,由于生产资料归不同的生产者所有,商品生产者都是独立地进行生产并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生产商品的劳动完全是他们的私人行为,劳动产品也归生产者自己占有和支配。因此,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私人性质,表现为私人劳动。
社会劳动:商品经济以社会分工为基础,在社会分工体系中,商品生产者互相联系、互相依赖。每个商品生产者的劳动都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因此,生产商品的劳动又具有社会的性质,表现为社会劳动。
私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的条件:
私人劳动所具有的社会劳动的性质,不能在生产者那里直接得到表现和承认。
1.私人劳动必须作为一定的有用劳动,来满足一定的社会需要;
2.每一种有用的私人劳动可以同任何其他一种有用的私人劳动进行等量交换。
商品进入市场并被市场所接受,对商品生产者来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如果私人劳动的产品,或全部、或部分不被市场所接受,那么商品生产者的劳动就不能或不能全部为社会所承认,商品的使用价值就不能让渡出去,私人劳动就无法转化为社会劳动。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者的劳动是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对立统一。
这种对立统一性存在于市场交换中。
交换成功了,私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统一性得到体现;
交换不顺利,私人劳动不能或部分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对立性或矛盾就暴露出来了。
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矛盾→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矛盾。
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表现为生产社会化和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
第一,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又是如何产生的呢?是社会生产力与社会分工的发展。
第二,上述三对矛盾的逻辑推演过程:劳动的二重性是从现象到本质的中间环节。
私人劳动想要实现向社会劳动的转化,必须撇开各个商品生产者私人劳动的具体差别,把不同形式的具体的有用劳动还原为同质的一般人类劳动即抽象劳动,这样就产生了劳动的二重性。
第三,劳动的社会性质依社会制度、生产方式的不同而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