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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法硕考试分析,宪法第一章第一节思维导图,宪法是确立公民权利保障和国家机构权限的根本法。
编辑于2023-12-13 15:41:17宪法概述
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确立公民权利保障和国家机构权限的根本法
宪法首先是法,同刑法、民法等法律一样,是法的一个部门,它同其他法律部门一起共同构成特定国家的法律体系。宪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的地位,是其他部门法律规范的最高依据。
宪法的特征
宪法的形式特征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就是宪法的形式特征
宪法的根本性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宏观规范和调整,宪法规定的内容是有关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问题,包括国家主权的归属、国家机关的设置和界限、中央和地方的权限划分、公民的权利及范围、基本国策等范畴。
宪法内容的根本性表现在宪法规范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总体运行规则,以及各种政治参与主体诸如国家机关、各政党、各种政治力量和公民的政治地位和权利义务界限。
宪法效力的最高性
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一方面,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为与其他法律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首先,宪法是其他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是其他普通法律的制定的依据和基础,为其提供立法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其他法律的立法原则,为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构建提供准则、依据和基础,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宪法又被称为“母法”,而普通法律则被称为“子法”,表明宪法和普通法律之间的内在关联。
其次,宪法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表明,任何其他的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该法律即为无效。我国《宪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的构建和运行中,宪法是核心和根本,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普通法律规范的有效与否及其存废,都应以宪法规范为确定和取舍的依据。
另一方面,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为对人的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政治力量、政治组织以及一切水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享有超越宪法之上的特权。
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普通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是由宪法内容的重要性和宪法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决定的,目的在于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最高地位。当然,不成文宪法不具备这个特点。
首先,宪法的制定程序与其他一般法律不同
宪法是由专门的制宪机构制定的,很多国家的宪法草案的通过要求达到制宪机关成员的⅔或者¾以上的多数,有的国家甚至还要经全体公民投票才能最终议决。
其次,宪法的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各国一般对修宪提案权的主体由特别的限制,如有的国家规定由议会绝对多数提出,有的国家规定由总统提出,也有的国家规定达到法定数量的公民可以提出。
在我国,宪法修正案只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
一般国家还规定宪法修正案需要有更为严格的通过程序,通常需要立法机关以绝对多数或者特定方式通过。
最后,对宪法内容的修正往往附加特别的限制,有的国家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却存在着事实上的对修宪内容的限制。
宪法的实质特征
宪法的实质特征表现在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关系。
1789年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明确宣布,凡权利无保障或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可言。1791年法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就把《人权宣言》作为宪法的序言。
英国的宪法性法律,如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也是为保护公民权利而产生的。
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国家的第一部宪法即1918年的苏俄宪法以《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为第一篇。
现代各国的宪法文本都以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为重要内容。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宪法确立的目的就是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
从宪法的内容看,国家权利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是宪法文本中最为主要的部分,而且从两者之间的关系看,对国家权利的规制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和保障公民的权利。
从国家的法律体系看,宪法是全面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对于其他一般法律中对公民的法律权利的设计和规定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作为民主制定法律化的基本形式表现在宪法确定了国家的民主施政规则。
宪法确认民主施政规则,表现为宪法规定了代议制和普选制,为人民主权的实现构建了政治运行机制。
宪法确认民主施政规则,还表现为它以根本法的形式赋予人民广泛的政治权利和其他社会、经济、文化权利,这些权利既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在其他社会生活领域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人民政治权利实现的保障。宪法确认和保障广泛的人民权利,实际上为民主施政构建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宪法确认民主施政规则,还表现为它具体规范了国家机构的职权和行使程序,为国家权力的运行童工了法定界限。只有依法对国家权力的分工和运行程序予以规范,才能确保其在民主施政中各司其职,发挥作用。宪法规范国家机构及其权力界限,就是对民主施政的保障,反映了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
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宪法确认社会各阶级的政治地位,首先表现在宪法是在社会政治斗争中取得胜利并掌握了国家政权的那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是同质阶级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本阶级的斗争成果、巩固本阶级已经取得的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统治地位的法律武器。
宪法确认各阶级的政治地位,还表现在宪法的内容和形式要受到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决定和影响,这是各阶级社会政治地位的动态反映。
宪法的分类
宪法的传统分类
一般是指资产阶级宪法学者依照宪法形式上的特征对宪法进行分类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英国-蒲莱士-1884年)
分类标准为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形式
成文宪法是指以统一的宪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宪法,它具有规范明确、条纹系统、便于执行和监督的特点。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成文宪法。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典是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不成文宪法则是指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由带有宪法性质的各种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组成的宪法。不成文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被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它具有弹性较大、适应性强的优点,但也具有规范不系统等方面的不足。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的代表。
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英国-蒲莱士)
这是按照宪法的效力、修改程序是否与普通法律相同和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以及程序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
刚性宪法,是指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在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的宪法。刚性宪法有利于保持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宪法的保障和实施。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刚性宪法,美国宪法和日本宪法都是刚性宪法的代表。
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都与普通法律相同宪法,一般来讲,不成文宪法都是柔性宪法,但有的成文宪法也是柔性 的,如1848年《意大利宪法》就是这样。柔性宪法的好处就是灵活性较强,能适应现实不断变化的需求。
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分类
钦定宪法:是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现行最古老的钦定宪法是1814年5月17日生效的《挪威王国宪法》。1889年日本明治天皇颁布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和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也属于钦定宪法
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往往是各阶级妥协的产物。1830年《法国宪法》就是协定宪法。现存最古老的协定宪法是1809年6月6日通过的《瑞典王国宪法》,又称政体书或政府组织发。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公民公决制定的宪法。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属于民定宪法。民定宪法奉行人民主权原则,因而至少在形式上强调以民意为依归,以民主整体为价值追求。
马克思主义的宪法分类
是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依据宪法的阶级本质和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的不同,对宪法进行的分类。
分类:资本主义类型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这种分类方法最鲜明的特点在于揭示宪法的本质,反映了宪法的阶级属性。
马克思主义的宪法分类方法是最科学的分类方法,是马克思主义对宪法学的卓越贡献。
宪法依宪治国的关系
依宪治国的含义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我国现行宪法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原则和规则,制定的一系列大政方针,都充分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前提,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与依宪治国的关系
宪法与依宪治国互为基础和前提,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两者是辩证统一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唯有依宪治国,方能使宪法真正成为现实力量,保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实现“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只有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法,使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才能使宪法成为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最高行为准则。
依宪治国,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宪法的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依宪治国是宪法规范与宪法实施的政治相结合的产物。宪法是静态意义的法律文本,依宪治国是动态性质的实践过程,也是宪法实现的最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