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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第一章部分内容归纳总结思维导图
编辑于2018-11-22 11:46:58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
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概念
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
二.解决途径
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
1.仲裁
特征
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组织,对经济纠纷案件没有强制管辖权
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适用范围
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不能提请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不适用
劳动争议的仲裁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原则
1.自愿原则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的解决纠纷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
独立于行政机关
不案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协议
概念
自愿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一个书面约定,口头达成无效
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效力
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仲裁裁决
仲裁应开庭进行
仲裁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仲裁庭做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应少数服从多数,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意见做出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2.民事诉讼
定义
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经济纠纷提起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纷争
适用范围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侵害名誉权纠纷等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
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结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3名以上审判人员进行裁判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依法向社会公开
4.两审终审制度
例外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 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2.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一审判决,裁定
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若发现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改正
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
两个都有管辖权
原告可以选择一个提起诉讼
两个都提起诉讼,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20年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中止
诉讼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中止,在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
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已使用的诉讼时效全部无效,从中断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基于正当理由要求延长,经法院审查后决定延长
判决和执行
判决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15日内向上一级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日期的,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执行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可由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只能由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 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3.行政复议
4.行政诉讼
第一节:法律基础
一.法律基础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国家意志性
国家强制性
利导性
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
定义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要素
主体
1.至少两个当事人
种类
公民(自然人)
机构和组织
国家
资格
权利能力
任何个人或组织参加法律关系的前提
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
无行为能力人
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客体
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物
物质资源
自然物
土地,矿藏,水流......
人造物
建筑,机器......
非固态
天然气,电力
固态
人身
1.活人整个身体,不能视为“物”
2.权利人不得对自己的人身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活动 不得滥用人身或作践人身和人格
3.对人身行使权力时必须依法进行 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力
非物质财富
知识产品
著作权
精神形态客体,但有物质载体
发现权
发明权
商标权
道德产品
荣誉称号
公民法人荣誉权的客体
嘉奖表彰
行为(行为结果)
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作为
积极行为
消极行为
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权利主体/权利人
法律权利
依法享有的权益
义务主体/义务人
法律义务
必须做出或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负担和约束
三.法律事实
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直接原因
法律事件
不以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地震,台风洪水等
战争,革命..
法律行为
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行为的法律性质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行为的表现形式
积极行为
消极行为
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行为
非表示行为
发现埋藏物,拾的遗失物..
主体意思表现的形式
单方行为
多方行为
是否需要特定形式和实质要件
要式行为
非要式行为
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
自主行为
代理行为
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1.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
1.宪法
国家根本大法
2.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3.行政法规
国务院根据宪法制定
xx条例
xx办法
xx规定
4.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需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5.特别行政区的法
6.规章
7.国际条约
2.法的效力原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3.经济特区法规的变通规定优先
4.法律不确定如何适用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不确定如何适用的时候,由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规章,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做出裁决 同一机关新旧不确定,由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不能确定,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部门规章之间不能确定,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和法律不一致,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法的分类
1.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成文法和法不成文
2.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根本法和普通法
宪法是普通法立法的依据
3.法的内容
实体法
内容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程序法
实体权利和义务
4.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一般法和特别法
5.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
国际法和国内法
6.以法律用于的目的
公法和私法
五,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1.宪法和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
2.民商法法律部门
3.行政法法律部门
4.经济法法律部门
相对的独立性
5.社会法法律部门
6.刑法法律部门
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
强制性最严厉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