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城乡规划法思维导图
一张思维导图带你了解城乡规划法!下图分别从城乡规划法的总则、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值得收藏哦!
编辑于2021-06-25 16:41:47城乡规划法
总则
规划法适用范围 城乡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规划区 ——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求,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乡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求划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
原则 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先规划后建设
费用 编制和管理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管理工作范围 国务院城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制定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镇总体规划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政府审批
审议流程 省、自治区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编制的总体规划,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报送流程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将审议意见和修改规划一并报送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期限 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做出预测性安排 内容: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强制性内容:规划区范围、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
乡规划、村规划内容 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主管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县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修建性详细规划 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乡规划、村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规划、村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报送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编制单位资格 1. 有法人资格 2.有规定梳理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3.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4.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基础资料: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
城乡规划公告及论证 报送审批前,草案应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报送审批的材料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审批机关应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实施
优先度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妥善处理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的关系,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和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的建设和发展,应因地制宜、节约用地,村民自治,
新区开发 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不得在建设用地范围外设立开发区和新区 旧城区改建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进行建设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和建设 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需求
近期建设规划 规划期限:5年 依据: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重点内容;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明确建设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1. 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基础设施、公服、自然保护地、核电站等) 2. 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3.由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5.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向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1. 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出让合同的组成成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 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城乡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4. 规划条件未纳入出让合同的,合同无效;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相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赔偿
工程建设 1.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3. 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城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乡村规划区进行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城乡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建设工程变更 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变更后的规划条件,要及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建设工程核实验收 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未核实或者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六个月之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价竣工验收资料
限期核发许可证 1.行政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形成许可的决定,可延长10天,需告知理由 2.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时期为45日,可延长15日,需告知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明
修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实施总结
镇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 1.上级城乡规划发生变更 2.行政区划调整 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 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 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 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修改设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 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厉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按原审批程序报批,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修改 修改后应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厉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厉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实施情况进行进行监督检查: 1.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2.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进行勘测 3. 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前,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措施:执法检查、案件调查、不定期抽查、和接受群众举报 监督检查结果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违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向任免机关和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城乡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
工程竣工的规划核实 规划核实是竣工验收钱,城规部门依据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进行现场审核,符合要求,核发规划核实证明:不合格,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未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不报的,处以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法律责任
未组织编制,或未按规定程序, 委托不具有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 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主管部门或者监督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2.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等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等 4.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5.同意修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厉害关系人的意见 6.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违超规划区建设,而不予查处或接到举报不依法处理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 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2.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规划条件的 3.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所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嫌弃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登记或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超越资质登记许可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除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期限改正,预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单位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城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或未按照规定条件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未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不报的,处以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被撤销的,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单位或个人下列行为之一,由所在地城市、县城乡主管部门责令限令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造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筑 2.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3.临时建筑、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主题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修建性详细规划 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划拨地块: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
出让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