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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试分析-宪法宪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思维导图,包含近代宪法的产生、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等。
编辑于2023-12-14 10:40:26宪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近代宪法的产生
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近代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也是资产阶级政治发展要求的必然结果。近代意义的宪法是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和民主政治理论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英国宪法
英国宪法被誉为“宪法之母”。英国宪制的确立,是通过逐步限制王权和扩大资产阶级政治权力的途径实现的。英国宪法就是资产阶级在各个不同时期同封建贵族斗争、妥协的产物。
英国宪法由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构成,形成了没有统一的、完整的宪法典形式的、颇具特色的不成文宪法。
英国宪法以人民主权思想为指导,突出议会至上的体制特点。
标志着英国宪制逐步确立的宪法性文件主要包括: 在英国的宪法史上,正是通过这些宪法性法律来逐步限制王权, 争取和确认英国资产阶级的政治权利和地位,使民主政治制度 最终在英国得以确立。
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
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
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
1689年的《权利法案》
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
此后,英国采取同样的方式,以适应统治秩序的需要,其间著名的 宪法性法律有:这些宪法性法律推动着英国的宪制不断地适应现代 社会发展的需要,走向未来。
1832年的《改革法》
1911年的《国会法》
1918年的《国民参政法》
1972年的《欧洲共同体法案》-现已废除
1988年的《人权法案》
美国宪法
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比较典型地体现分权与制衡思想的宪法。美国宪法于1787年制定,1789年正式生效,美国宪法由宪法正文和宪法修正案构成,其全称为《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在美国宪法正文中,主要体现了一下几项基本原则: 正是上述充分体现分权与制衡原则的具体制度设计及 其实施,保障了美国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使得美国 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得以巩固和发展。
人民主权原则和有限政府原则
权利分立和制约与平衡原则 (体现得最为具体、科学和富有特点)
国会享有立法权,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众议院任期为2年,按照人口比例选出代表组成;参议院任期为6年,每两年改选总数的1/3,由各州选出两名代表组成。
总统享有行政权,总统任期为每届4年,实行间接选举制度。
最高法院享有司法权。
国会两院通过的法案须提交总统签署,总统如不同意享有否决权,并可将法案退还国会两院重新审议,只有两院各以2/3以上议员维持原案,才能正式通过成为法律
总统经过参议院同意任命高级官员和最高法院法官
国会对总统拥有弹劾权
联邦与州的分权原则
对军队的文职控制原则
宪法修正案是美国宪法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进行调整和完善是美国行宪实践中的创造。
法国宪法
1791年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以保障人权为特点。
1789年7月14日巴黎的革命者攻破象征封建统治的巴士底狱,起义取得了胜利,资产阶级登上政治舞台,国家政权也随之从封建王室转移到资产阶级控制的制宪会议手中。8月27日,制宪会议通过了著名的《人权宣言》,这是法国资产阶级在反封建革命斗争中制定的纲领性文件。
1791年制定的法国第一部成文宪法《法兰西共和国宪法》,把《人权宣言》列为序言,以彰显人权的价值。
1946年,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宪法委员会制度,主要目的是保障一会的权利。
195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设立专章规定宪法委员会,其目的是约束议会权利的行使。
宪法的发展及其趋势
各国宪法越来越强调对人权的保障,不断扩大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
政府权力的扩大,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各国宪法一方面确认和授予政府更多的权力,另一方面也更加注重通过设定多种监督机制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制,以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
各国越来越重视简历合宪性审查制度来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各国普遍认为,必须建立完善合宪性审查的机构与制度,行使合宪性审查的职能,以保障宪法的实施。
宪法领域从国内法扩展到国际法。许多国家的宪法出现了同国际法相结合的内容。在人权的国际法保障方面尤为明显。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新中国宪法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临时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9月29日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通过了《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共同纲领》除序言以外,共分7章60条。第一章总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性质、任务以及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民族政策、外交政策和军事政策的基本原则。第二章规定了政权机关的设置及其相互关系。第三章至第七章分别规定了新中国的经济、文化、教育、军事、外交、民族等各项基本政策。
《共同纲领》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宪法发展史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宪法性文件,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政治基础和大宪章。
1954年《宪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宪法。
1954年《宪法》除序言外,分为总纲、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106条。
1954年《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是本国经验和国际经验的结合,是原则性和灵活性的集合,是领导智慧和群众智慧的结合。
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同时又是对《共同纲领》的发展。
由1954年《宪法》所构建的宪法制度和宪法基本结构,为我国以后的立宪活动提供了可参照的模式和原则方向。
1975年《宪法》: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了1975年《宪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二部宪法。
1975年《宪法》除序言外,共4章30条。它反映了我国从1956年起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社会这一事实,确认了经济制度和国家制度方面的社会主义原则,因此在宪法所反映的历史阶段方面比1954年《宪法》又前进了一步。
但是在具体内容方面,与1954年《宪法》相比,不仅没有进步,反而是极大地后退,存在着严重缺点和问题。
第一,在总的指导思想上力图以根本法的形式使极“左”思潮合法化
第二,在内容上极大地破坏了我国的民主政治,主要表现在关于国家机构和公民基本权利自由的规定方面
第三,删减宪法条文,使得宪法规范体系残缺不全,条文总量由1954年《宪法》宪法的106条锐减为30条。
1978年《宪法》: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三部宪法。
1978年《宪法》共4章60条,在结构上和1954年、1975年两部《宪法》相同。
在内容上,回复和坚持了1964年《宪法》中一些好的原则和内容,删除了1975年《宪法》中的一些错误的规定,如“全面专政”等条款,因而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意义。
但是,由于当时拨乱反正刚刚开始,“两个凡是”的思想还禁锢着人们的头脑,因此1978年《宪法》并未能够彻底摆脱1975年《宪法》中极“左”思想的影响。而且在内容上也并不完善,仍然有许多不符合社会发展现实的规定。所以,正式颁布实施以后,虽然经过了1979年、1980年的两次修改,从总体上说还远远不能够适应新的历史时期发展的需要。
1982年《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就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
在结构上,1982年《宪法》除序言外,分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
于前三部宪法有所不同,1982年《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放在“国家机构”一章之前,显示了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及保障的重视。
中国现行宪法的内容和特点
第一,总结了历史的经验,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指导思想。
第二,发展了民主宪制,恢复完善了国家机构体系。在内容上:
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省级以上人大设立了专门委员会,规定了人民代表权利的权利和义务,扩大了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恢复设置国家主席,并调整了国家主席的职权
设立了中央军事委员会,加强党和国家对武装力量的统一领导
实行了行政和军事系统的首长负责制
体现了精简国家机构和人员的要求
第三,强调加强民主与法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宪法关于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规定主要表现在:
确认了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原则,坚持和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一系列民主原则,如民主集中制,首长负责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职务等
扩大了公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第四,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为实现台湾与祖国大陆的统一,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国家主权,宪法从实际出发,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规定了设立特别行政区制度;健全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扩大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限,加强了对自治权实现的法律保障。
宪法修正案
从1988年起,我国开始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个别内容予以完善和修改,迄今为止,我国现行宪法共进行过五次修改,形成了52条宪法修正案。
1988年宪法修正案
增加1款对私营经济作了规定
删去了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宪法修正案
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及“改革开放”正式写进宪法
确立“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
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1999年宪法修正案
将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序言,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起,成为指引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旗帜;
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明确了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
修改了我国的农村生产经营制度;
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将《宪法》第28条“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004年宪法修正案 是我国宪法发展史上的重大事件,整个修宪过程和修宪内容都充分体现出务实性、人性化和国际化的特点,使得我国宪法朝着更加民主、人道、理性的方向发展,为中国宪法制度的完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对《宪法》序言的修改,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
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对凝聚党心、民心,指引全国人民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把握自己的前途和命运,保障改革、发展、稳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把“三个文明”及其相互关系写进宪法,使“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具有法律保障。体现了我们党与时俱进的品格,也体现了指导思想的历史感和进步性,符合人类文明发展的趋势和要求,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基础。
在爱国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对“经济制度”的修改,体现了保护“私权”的精神。 这次修宪,根据市场经济建设和公民权利保护的实际需要, 对宪法经济制度的内容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与前三次宪法 修正案相比,力度最大。
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对非公有制经济既鼓励、引导,又依法监督、管理,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
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全体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都给予保护,保护范围既包括生活资料,又包括生产资料。
用“财产权”代替原条文中的“所有权”,在权利含义上更加准确、全面
我国几部现行法律根据不同情况以及作出了征收和征用的规定,在《宪法》中增加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规定,有利于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许多国家的宪法都有类似的规定
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同经济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
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修改,体现了保护人权的精神。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头一条即第33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对“国家机构”的修改,体现了服务实践的精神
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增加”特别行政区“
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紧急状态”包括“戒严”又不限于“戒严”,适用范围更宽。修正案将“戒严”改为“紧急状态”,既便于应对各种紧急状态,也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相一致。
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实际上是扩大了国家主席的宪法职权
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任期由3年改为5年,各级人大任期一致,有利于协调各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人事安排。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四章的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将国歌写入宪法,有利于维护国歌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增强全国各族人民的认同感和荣誉感。
2018年宪法修正案 为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供了宪法保障;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任务、发展道路、奋斗目标提供了宪法保障;为确保党的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宪法保障;为进一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宪法保障;为支持和健全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宪法保障
在《宪法》序言部分
增加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内容,宪法确立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愿望,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是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实践的理论结晶, 《宪法》序言中明确写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统一战线的范围扩大到包括“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
在民族关系上,“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充实和平外交政策的内容,增加了“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提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想。
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将《宪法》序言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充实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的内容
在《宪法》第1条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宪法从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角度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行规定,有利于在全国人民中强化党的领导意识,有效地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宪法》第24条第2款中“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在国家机构方面进行了一下修改
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改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宪法》第100条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为实现反腐败对公职人员的全覆盖,在国家机构中设立“监察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