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国际公法思维导图
法本、法考、期末复习就照着这张思维导图理解背诵就够啦!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喜欢的小伙伴可以点个赞哦!
编辑于2019-07-11 05:18:41【内 容】①阶级与国家;②国家权力与国家形式;③国家机构;④政治民主;⑤政党与政党制度;⑥政治参与;⑦政治文化;⑧政治发展;⑨民族与宗教;⑩国际政治与世界格局; 【参考教材】政治学概论 第2版 马工程教材 高等教育出版社 【适用范围】本科学习;考研 个人总结难免有疏漏和错误,欢迎指正交流,我会修改后更新;可以导出PDF或图片、或根据需要修改使用。
【内 容】①认识新媒体;②新媒体的技术动力与技术变迁;③新媒体信息传播模式的演变;④新媒体用户;⑤新媒体中的数字信息形式及其加工;⑥新媒体信息的组织;⑦新媒体信息的可视化传播;⑧新媒体中的主要社会化媒体形式;⑨社会化媒体的应用策略;⑩新媒体与社会发展的互动; 【参考教材】新媒体导论 彭兰 高等教育出版社_彭兰 著 【适用范围】本科学习;考研 个人总结难免有疏漏和错误,欢迎指正交流,我会修改后更新;可以导出PDF或图片、或根据需要修改使用。
中国近代史,是指1840年鸦片战争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这个时期的历史。这是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也是中国人民追求国家独立和民族复兴的历史。 中国近代史分为前后2个阶段,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1919年五四运动前夕,是旧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从1919年五四运动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是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到二〇三五年,全面建成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坚实基础。并提出到二〇二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八十周年时,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
【体系位置】政治学与行政学 » 政治学概论 » 10.国际政治与世界格局 【内 容】①国际政治;②时代主题与世界格局;③中国的对外政策; 【参考教材】政治学概论 第2版 马工程教材 高等教育出版社 【适用范围】本科学习;考研 个人总结难免有疏漏和错误,欢迎指正交流,我会修改后更新;可以导出PDF或图片、或根据需要修改使用。
【体系位置】政治学与行政学 » 政治学概论 » 9.民族与宗教 【内 容】①民族与宗教的涵义;②当代世界的民族与宗教问题;③中国的民族与宗教问题; 【参考教材】政治学概论 第2版 马工程教材 高等教育出版社 【适用范围】本科学习;考研 个人总结难免有疏漏和错误,欢迎指正交流,我会修改后更新;可以导出PDF或图片、或根据需要修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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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①阶级与国家;②国家权力与国家形式;③国家机构;④政治民主;⑤政党与政党制度;⑥政治参与;⑦政治文化;⑧政治发展;⑨民族与宗教;⑩国际政治与世界格局; 【参考教材】政治学概论 第2版 马工程教材 高等教育出版社 【适用范围】本科学习;考研 个人总结难免有疏漏和错误,欢迎指正交流,我会修改后更新;可以导出PDF或图片、或根据需要修改使用。
【内 容】①认识新媒体;②新媒体的技术动力与技术变迁;③新媒体信息传播模式的演变;④新媒体用户;⑤新媒体中的数字信息形式及其加工;⑥新媒体信息的组织;⑦新媒体信息的可视化传播;⑧新媒体中的主要社会化媒体形式;⑨社会化媒体的应用策略;⑩新媒体与社会发展的互动; 【参考教材】新媒体导论 彭兰 高等教育出版社_彭兰 著 【适用范围】本科学习;考研 个人总结难免有疏漏和错误,欢迎指正交流,我会修改后更新;可以导出PDF或图片、或根据需要修改使用。
中国近代史,是指1840年鸦片战争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这个时期的历史。这是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也是中国人民追求国家独立和民族复兴的历史。 中国近代史分为前后2个阶段,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1919年五四运动前夕,是旧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从1919年五四运动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是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到二〇三五年,全面建成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坚实基础。并提出到二〇二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八十周年时,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
【体系位置】政治学与行政学 » 政治学概论 » 10.国际政治与世界格局 【内 容】①国际政治;②时代主题与世界格局;③中国的对外政策; 【参考教材】政治学概论 第2版 马工程教材 高等教育出版社 【适用范围】本科学习;考研 个人总结难免有疏漏和错误,欢迎指正交流,我会修改后更新;可以导出PDF或图片、或根据需要修改使用。
【体系位置】政治学与行政学 » 政治学概论 » 9.民族与宗教 【内 容】①民族与宗教的涵义;②当代世界的民族与宗教问题;③中国的民族与宗教问题; 【参考教材】政治学概论 第2版 马工程教材 高等教育出版社 【适用范围】本科学习;考研 个人总结难免有疏漏和错误,欢迎指正交流,我会修改后更新;可以导出PDF或图片、或根据需要修改使用。
国际公法
国际法概说
国际法的渊源
主要渊源
①国际条约:国家法主体之间缔结、只约束缔约国、成文
②国际习惯:物质因素+心理因素、约束所有国家法主体、非成文
③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公有的原则、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作用、非成文
确立国际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非渊源)
①司法判例
②国际权威学者的学说
③国际组织的决议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①主权: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自保权
②平等:任何国家拥有主权,各国都有义务相互尊重主权,国家基于自愿可以让渡一部分主权
不干涉内政原则
①内政: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项
②干涉:国家或政府间国际组织直接或间接地干预,或者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
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
①各国不得以任何与联合国宪章或其他国际化原则所不允许的方式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
②合法使用武力的方式
a.行使自卫权:正在遭受攻击、必要性、相称性
b.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
民族自决原则
被压迫民族有摆脱殖民统治,独立决定自己命运,建立独立国家的权利。独立权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场合,反对民族分裂主义。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国家间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诉诸战争权已经废止。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约定必守原则)
条约和习惯,国际法必须信守。
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条约在国内适用的通行方式
①“转化”:将条约的内容经过相应的国内法程序转化为国内法
②“并入”:原则上规定条约具有国内法地位
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①民商事条约:直接适用(知识产权领域例外)
②民商事以外的条约:一般要经过转化才能适用
③特殊领域:条约与国内法平行适用(一起适用)
a.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75年加入)1986年《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79年加入)1990年《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④国际民商事惯例作为补缺
国际法上的主体
国家
国家的构成要素
①定居的居民
②确定的领土
③政府
④主权
国家的基本权利
①独立权:国家依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内外事务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②平等权:国家在参与国际法律关系时具有平等的地位和资格,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③自保权
a.国防权:和平时进行国防建设,防止外来侵略
b.自卫权:武力反击的必要性和相称性
④管辖权
国家主权豁免
国家主权豁免的概念
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主要表现为司法管辖:管辖豁免、程序豁免和执行豁免
国家豁免的放弃
国家豁免放弃的特点
主权行为,自愿、特定、明确
国家豁免放弃的方式
明示放弃
默示放弃
①是默示放弃
a.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b.正式出庭应诉
c.提起反诉
d.作为诉讼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
②不认为是默示放弃
a.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行为
b.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的管辖作出反应,出庭阐述立场或作证,或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
c.一国同意适用另一国法律
d.一国代表在另一国法院出庭作证
e.一国未在另一国的诉讼中出庭
管执放弃分离
国家对管辖豁免的放弃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
国家豁免理论的发展
①限制豁免主义理论主张将国家行为分为商业行为和非商业行为,认为国家的商业行为不应享有豁免权
②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采取了限制豁免主义的立场,但尚未生效
③传统的绝对豁免原则仍被认为是一项有效的国际习惯法规则
国际法上的承认
国际法上承认的主体
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际法上承认的对象
新国家、新政府、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
国际法上承认的性质
①承认是单方面行为,表明对事实的接受而不改变被承认者的性质
②承认不是一项法律义务
③承认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可以追溯到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之时
国际法上承认的类型
①对新国家的承认:建交、缔约、尊重主权
②对新政府的承认
a.遵循“有效统治原则”
b.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c.承认者必须尊重新政府拥有的作为国家合法代表的一切资格和权利
③对交战团体、叛乱团体的承认
a.承认者保持中立
b.交战团体在其控制区有义务保障承认国国家和侨民利益
c.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自己承担国际责任
国际法上承认的形式
①明示承认: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以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承认的意思
②默示承认:建立外交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接受领事等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
③非承认行为:共同参加会议条约、建立某种机构、官员接触
国家法上的继承
条约事项的继承
①继承: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
②不继承:“人身性条约”和政治性条约
非条约事项的继承
①财产的继承
a.不动产适用转属原则
b.动产适用实际生存原则
②国家档案的继承
a.有协议依协议解决
b.无协议一般将所涉领土档案转属国
c.不可分割性:继承国有权复制原始档案以保证档案的完整性,但无权要求原始档案归属国补偿
③债务的继承
a.对国家债务和地方化债务予以继承
b.对地方债务、国家对私人之债和恶债不予继承
国际组织
国家组织概述
国际组织的成员
①正式成员
a.原始成员
b.纳入成员
②非正式成员
a.准成员
b.观察员
国际组织的机构
①权利和决策机构
②执行机构
③行政机构
国际组织的表决制度
①全体一致同意
②多数同意制
③加权表决制
④协商一致通过
联合国及安理会
国际法律责任
传统国际责任构成
国家不法行为的要件
①行为可归因于国家
a.国家机关的行为
b.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d.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e.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人员的越权或不法行为
f.已经和正在组成的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g.一个行为可以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其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的责任
h.国家当局暂不存在时的行为
②违背国际义务
a.对一般国际义务的违背:国际不法行为
b.对于保护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紧要的义务的违背,称为国际罪行
排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
①受害国同意+不违背强行法
②对抗与自卫+适度
③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④危难或紧急状态
国际责任的形式
①终止不当行为
②恢复原状
③赔偿
④道歉
⑤保证不再重犯
⑥限制主权
国际责任的发展
主体:国际刑事责任中的“双罚原则”
客体范围
①外空行为:绝对责任制度,由国家对外承担全部责任
②核污染:双重责任制度,营运人先行赔偿,营运人不足赔偿的情况下,国家承担补充责任
国际法上的个人
中国国籍制度
主要原则
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
防止与消除无国籍原则
自愿申请与审批相结合原则
中国国籍的取得
①具有中国国际
a.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
b.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
c.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的,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
②不具有中国国籍
本人出生在外国,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在外国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
中国国籍的丧失
①自动丧失: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
②申请后经批准丧失
a.外国人的近亲属
b.定居在外国的
c.有其他正当理由
③不得退籍: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出入境管理机构
①中国驻外使领馆、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负责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②出入境边防检察机关:负责实施出入境边防检查
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关于签证
签证种类
①外交签证
②礼遇签证
③公务签证
外交部规定签发范围和办法
④普通签证:国务院规定签发办法,普通签证中增加规定“人才引进”类别。以吸引海外优秀人才
免办签证的情形
①两国政府的互免签证协议中所涉人员
②持有效外国人居留证件的
③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地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且不离开口岸,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限的
④国务院规定可免办签证的其他情形
外国人停留居留
办理机构
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入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居留证件
有效期
①工作累:90日-5年
②非工作类:180日-5年
外国人出境
①遣送出境:自被遣送之日起1-5年内不准入境
②驱逐出境:自被驱逐之日起10年内不准入境
引渡
引渡的概念
一国将处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经判刑的人,应该外国的请求,送交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引渡的主体:国家
引渡的对象
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被其判刑的人,符合“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的除外
可引渡的罪行
①“双重犯罪原则”,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认定位犯罪的行为
②“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引渡的程序
一般根据引渡条约及有关国家的国内法规定进行
引渡的效果
①“罪名特定原则”,请求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的特定犯罪行为对该被引渡人进行审判或处罚
②如果以其他罪名进行审判或将被引渡人转引给第三国,则一般应经原引出国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被动引渡(外国向我国请求引渡)
必要条件
①引渡请求所指行为依我国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
②为了提起刑事诉讼的,依我国和请求国法律对引渡所指犯罪均可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其他更重刑罚
③为了执行刑罚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6个月
应当拒绝引渡
①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国国籍的
②我国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
③因政治犯罪的或我国已经给予庇护的
④在请求国曾经遭受非人道对待或可能受到不公正待遇的
⑤因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或已被赦免等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⑥请求国根据缺席审判提出引渡请求的
可以拒绝引渡
①我国对引渡请求所指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
②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
主动引渡(我国向外国请求引渡)
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 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 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在对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应当受所作出的承诺的约束。
外交保护
外交保护的概念
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不法侵害,且依该外国法律程序得不到救济时,其国籍可通过外交方式要求该外国进行救济或承担责任,以保护其国民或国家的权益。
外交保护的性质
①外交保护主要是国家属人管辖权的重要体现
②外交保护是在国家之间进行的
③是否向外国提出外交保护,是国家的权利
④国家行使外交保护去权是尊重外国的主权和属地管辖权
外交保护的实施条件
实际损害原则
一国国民权利受到侵害是由于所在国的国家不当行为所致
国际继续原则
自受害行为发生时起至外交保护完毕一直拥有保护国国籍
国籍实际联系原则
要求受害人和其国籍国之间具有实际的真正联系
用尽当地救济
包括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
外交保护的范围
①国民被非法逮捕或拘禁
②国民财产或利益被非法剥夺
③国民收到歧视性待遇
④国民被“司法拒绝”等情况
庇护
庇护的概念
一国对于遭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避难的外国人,准予其入境和拘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庇护的性质
①庇护是国家基于领土主权而引申出的权利
②决定基于哪些人庇护是国家的权利
③国家通常没有必须基于庇护的义务
域外庇护
给避难者在驻在国的使馆、领馆、军舰甚至商船内以庇护,不为国际法所承认
不得庇护的罪行
战争罪、种族灭绝、隔离犯、侵害外交代表、劫机
国际法上的空间
领土
领土的构成
①领陆
②领水
a.内水:外国船舶不得进入
b.领海: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③领空
高度界限国际法中尚没有明确规定
④底土
领陆和领水下面,国家拥有资源完全自主权
领土的取得
传统的取得方式
①先占
a.必须是无主地
b.有效占领:具有取得地主权的意思并公开表现,采取实际控制
②时效:中国不承认
③添附
a.必须在现有领土上添附
b.不得损害其他国家的利益
④征服:非法
⑤割让
a.强制:非法
b.非强制:合法
现代的取得方式
①殖民地独立
②公民投票
边境制度
界标的维护
①“防止”:双方采取措施防止界标被移动或损坏
②“通知”与“重建”:若界标移动或损坏,一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重建
③“惩罚”:国家有义务对移动或损坏界标的行为给予惩罚
界水的利用
①不得使河水枯竭或泛滥,不得故意使河水改道
②渔民只能在本国一侧捕鱼
③船舶航行时应具有国际标志,除遇难等特殊情况外,一方船舶未经允许不得在对方一侧靠岸停泊
④一方在界水上修建工程设施应取得另一方同意
多国河流
仅对沿岸国船舶开放,主权归属流经国,但不得改道或阻塞河道
国际河流
对所有国家开放,各国有无害通过权,主权归属流经国,条约约定管理事项
海洋法
领海基线和内海
领海和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公海
六大自由
①航行自由
②飞越自由
③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
④捕鱼自由
⑤建造人工岛和设施自由
⑥科学研究自由
公海挂旗规则
①必须悬挂国旗
②只能悬挂一国国旗
③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国旗或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视为无国籍船舶
公海管辖权
①船旗国管辖:船舶内部事务,一般由船旗国专属管辖
②普遍管辖:海盗、非法广播、贩奴和贩毒
管辖措施
①登临权(临检权)
a.主体: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得到授权并有清楚标志可识别的政府船舶和飞机
b.对象:公海上的外国船舶,军舰等享有豁免权的除外
c.适用情形:海盗、贩奴、非法广播;船舶无国籍;虽挂外国旗或拒不展示船旗,但实与登临军舰属同一国籍
d.对象:如错误登临,造成损失的,登临国承担国际责任
②紧迫权
a.同登临权
b.对象:违反本国法规,从本国管辖海域向公海行驶的外国船舶
国际海底区域
划界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制度
①“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自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②区域内的资源开发采取“平行开发制”:一方面由海底管理局企业部开发,另一方面由缔约国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与管理局以合作方式开发
群岛水域和国际海峡
特殊空间
两极地区
南极地区 《南极条约》
①只用于和平目的
②科学考察自由,鼓励科研合作
③领土要求冻结
a.不得提出新的要求或扩大现有要求
b.《南极条约》不构成对任何现有的对南极领土主张的指出或否定
c.条约有效期间进行的任何活动也不构成主张、支持或否定对南极领土的要求的基础
④维持南极地区水域的公海制度
⑤保护南极环境与资源
⑥建立南极协商会议,专门讨论有关南极的共同利益的问题
北极地区
除少数国家的领土外,北极地区的主要部分是北冰洋,北冰洋的大部分水域适用公海法律制度。
民用航空法
领空主权原则
①飞行权
a.外国飞机非经允许,不得飞入
b.擅自飞入,领空国有权责令其离去或命令其迫降
c.对民航客机,领空国在情况不明确之前不能擅自击落
②国内航行专营权
③领空立法权和空中禁区权
反劫机
“或起诉或引渡”:要么在当地起诉,要么引渡给请求国,不可以将其驱逐出境
外层空间
登记制度
①发射国发射空间物体应在本国登记,并向联合国秘书长报告
②空间物体由两个以上国家发射,应共同决定其中的一个国家进行登记
③登记过对外空物体拥有所有权和管辖权
④若登记国已知道登记物体不在轨道上存在,应尽快报告联合国秘书长
营救制度
① 援助:对获悉或发现在一国领土内的宇航员,领土国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营救宇航员并给予必要帮助
② 通知:各国在获悉或发现宇航员发生意外、遇难或紧急降落时,应立即通知其发射国及联合国秘书长
③ 送还:对于发生意外的空间物体和宇航员应送还其发射国
责任制度
① 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造成的损害,或对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承担绝对责任(空——地:绝对责任)
② 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于其他国家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承担过错责任(空——空:过错责任)
③ 当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国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并因此对第三国造成损害时:
a. 如果是在第三国的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前两国对第三国负绝对责任(空——空——地:绝对责任);
b. 如果对地球表面以外的第三国外空物体造成损害——前两国依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空——空——空:过错责任)
国际环保法
控制危险物越境转移的条件
①进出口双方均为缔约国
②出口者向国家有关部门书面申请、并且进出国同意(书面、特定)
③出口者与进口国订立合同,有无害环境的处置方法
④越境转移有保险或担保
⑤公约不适用于其他国际制度管制的放射性废物
防止气候变化
有效公约
①《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②《京都议定书》
基本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四种减排折算方式
①净排放量: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数量
②集团方式:将欧盟国家视为一个整体,只要其达到减排总额,可以不管集团内部成员国的排量增减
③排放权交易:发达国家排放量超出其额度,可以向其他排放量低于自身额度的发达国家购买排放量
④绿色交易:发达国家可以通过资助在发展中国家营造森林或转让有关绿色技术,相应地抵消其部分排放量
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
①生物资源保护
②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
海洋环境保护
①防止来自船舶的污染:《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
②防止海洋倾倒废物:《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
外交与领事关系
外交关系
外交机关
中央外交机关
①国家元首
②中央政府
③外交部门
外交代表机关
常驻外交代表机关
①使馆
a.大使级
b.公使级
c.代办级
②驻国际组织的常驻代表机关
临时外交代表机关(特别使团)
①事务性使团
②礼节性使团
使馆《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使馆的职务
①代表:全面代表派遣国处理与接受国的交往事务
②保护: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内,保护派遣国及其人民的各项利益
③谈判和交涉:代表派遣国政府与接受国政府进行各项事务的谈判和交涉
④调查和报告:得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各种情况并向派遣国报告
⑤促进:促进 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发展各方面合作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①馆舍不得侵犯
a.未经馆长许可不得进入
b.接受国有保护义务
c.馆舍及财产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②档案不得侵犯:无论何时何地
③通讯自由
a.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安装或使用无线电发报机
b.外交信差执行职务时,人身不受侵犯
c.外交邮袋:不得开拆或扣留,可转交机长转递,但机长不视为外交信差
④免纳捐税和部分关税
⑤使用国家标志
外交人员
外交人员的组成
使馆馆长
①大使:元首向元首派遣的最高一级使节
②公使:第二级使节
③代办:外交部长向外交部长派遣的使节,不同于临时代办(临时馆长)
一般外交人员
①参赞:协助馆长处理外交事务的高级别外交官
②武馆:武装力量代表,处理军事合作
③外交秘书:分为三等,按指示办理外交事务
④随员:最低一级外交官
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①人身不可侵犯:不得对外交人员搜查、逮捕或拘留,接受国有义务保护外交人员人身不受侵犯
②寓所、财产、文书信件不可侵犯
③管辖豁免
a.刑事:完全豁免
b.民事:一般豁免,但私有不动产物权诉讼、以私人身份参与的继承诉讼、公务范围以外从事专业或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主动引起的与该诉讼相关的反诉除外
c.行政:免户籍和婚姻登记、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不受行政制裁
d.作证义务:免除
c.豁免放弃:只能由派遣国放弃,明示放弃,管辖豁免的放弃不视为对执行豁免的放弃
⑤有行动和旅行自由
④某些方面的免税和免验
⑤其他(免于缴纳社会保险、免于服兵役等)
领事关系
领馆
领馆的设立与变更
①领事馆须经接受国同意始得在该国境内设立
②领馆的设立地点、类别及其辖区的确定和变更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商定
③总领事馆或领事馆如欲在本身所在地以外的地点设立副领事馆或领事代理处,亦须经接受国同意
④在原设领馆所在地以外开设办事处作为领馆的一部分时,也须事先征得接受国的明示同意
领馆馆舍的特权与豁免
※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及联络的权利
领馆人员
领馆人员的组成
领馆馆长
①总领事
②领事
③副领事
④领事代理人
领事官员
①职业领事
②名誉领事
适用“不受欢迎的人”制度
领事雇员
服务人员
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外交人员、特别使团、领事官员的派遣和任职
必须经接受国同意才能派遣的人员:使馆馆长、武馆、领馆馆长、特别使团、不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员。其他人员可以直接派遣。
条约法
条约的构成要件
条约的有效要件
①主体:国家法主体
②意思表示:自由同意-排除错误、欺诈、贿赂、强迫
③内容:符合国际强行法规则
缔约代表的实质要求:缔约权
依国内法产生
缔约代表的形式要求
①一般:有全权证书
②例外: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大使、公使和代办)、一国派驻国际组织代表
条约的缔结
一般程序
条约的议定
①谈判:可以由有缔约权的国家机关或全权代表进行
②草案:可以一方提出草案、共同起草、专门机构起草
③商定:各国代表会议讨论商定
条约的认证
①草签: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②待核准的签署
③签署
④通过
同意接受条约拘束的表示
①签署
a.条约规定
b.各谈判国约定
c.通过全权证书或在谈判中表示该国赋予签署这种效果
②批准
a.国内法上:一国权力机关依照国内法对条约的认可
b.国际法上:一国同意受条约拘束,交换或交存批准书
③加入
未签署条约的国家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成为条约当事方。加入一般没有期限限制,可在条约生效前或生效后。
④接受和赞同
条约保留
条约保留的概念
以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缔约自由同意要件为根据的,是在条约得以缔约或其广泛性与条约的严格性、完整性之间的一种平衡和妥协的工具或手段。只存在于开放式多边条约。
不得提出保留的情形
①条约不允许保留:《联合国宪章》《世界贸易组织多边协议》
②条约准许特定的保留,但保留不在条约准许的保留范围内
③保留违反条约宗旨
保留的效果
①在保留国与接收保留国之间:适用保留后的规定
②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保留所涉规定视为不存在
③在未提出保存的国家之间:适用原来条约的规定
条约登记
①任何会员国缔约的一切条约都应于生效后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
②未公布的条约不得在联合国机关援引,但其本身法律效力并不受影响
③我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由外交部按照《联合国宪章》规定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条约的适用
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①为第三国创设义务、取消权利:需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
②为第三国创设权利:第三国不反对即有效
条约修正
①条约修订后,凡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国家,也应有权成为修订后条约的当事国
②修订条约的协定对于是条约当事国而非协定当事国的国家无拘束力
③对于修订条约的协定生效后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国家,如果该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视为修订后条约的当事国-在该国与不受修订条约协定拘束的当事国之间,适用未修订的条约
条约的解释
一般规则
①根据通常含义和上下文
②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
③善意解释:若第三方解释,要求中立;若缔约国解释,应作有利于对方或不利于己方的解释
辅助规则
①条约解释的补充资料:包括谈判记录、历次草案、讨论纪要等
②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为准,作准文本以条约规定为准,不限于规定一个国家文本
条约冲突
①条约本身有规定:适用条约本身关于解决条约冲突的规定
②条约本身无规定
③特别规定
a.《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义务居优先地位
b.缔约国根据以前缔结的有关条约承担的义务优先于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产生的义务
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执行
原因
①条约本身规定
②条约当事方共同的同意
③单方解约和退约(提前12个月通知)
④条约履行完毕
⑤条约因被代替而终止
⑥条约履行不可能
⑦条约当事方丧失国际人格
⑧断绝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
⑨重大违约
a.双边条约当事方之一有重大违约时,他方有权终止该条约
b.多边条约当事方之一有重大违约时,其他当事方有权以一致同意的方式,在这些当事方与违约方的关系上,或在全体条约当事方之间,全部或部分停止施行或终止该条约
⑩战争
⑪情势变迁(确定边界的条约不适用)
后果
①解除当事国继续履行条约之义务
②不影响当事国在条约终止前经由实施条约而产生之权利、义务或法律情势
国际争端解决
强制
战争
战争的法律后果
①交战国之间由和平转化战争状态
②外交、领事关系断绝
③经贸往来禁止
④条约关系受到影响
⑤交战国人民及财产受到影响
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海牙体系规则”
基本原则
①“条约无规定”不解除当事国义务
②“军事必要”不免责
③区分对象原则
④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原则
主要内容
①禁止过分杀伤力的武器
②禁止不分皂白的战争手段和方法
③禁止改变环境的战争手段和方法
④禁止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方法
对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日内瓦体系规则”
对战俘的保护
对伤病员的保护
对平民的保护
平时封锁
干涉
报复与反报
报复:针对违法行为
反报针对合法但不礼貌不友好行为
非强制
政治方法
谈判与协商
调查与和解
斡旋与调停
斡旋:第三方促成但不参加谈判解决
调停:第三方提出解决方案并直接参加
国际组织的方法
法律方法:诉讼与仲裁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的性质
1990年成立于荷兰海牙,专门受理国家间仲裁案件的常设仲裁案件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的组成
①常设理事会
②国际事务管理局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的仲裁程序
① 从选定的仲裁员中定首席仲裁员
②一般经过书面和口头程序
③秘密评议、多数票裁决
④裁决为终局性,3个月内请求仲裁庭作出解释
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的法官
①除就任前参与的案件,对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
②专案法官与正是法官地位平等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诉讼管辖权
①对人管辖
a.联合国会员国
b.非联合国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c.表示愿意接受国家法院管辖、保证执行其判决履行相关义务的国家
国际组织、法人或个人不能成为国家法院的诉讼当事方
②对事管辖
a.自愿管辖
b.协定管辖
c.任择强制管辖:当事国自愿选择是否作出声明,一旦作出声明在声明接受范围内国际法院具有强制管辖权
咨询管辖权
①有权请求:联合国大会、联大临时委员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等及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机构
②无权请求:国家、团体、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
③咨询意见没有法律拘束力
国际法院判决的执行
①具有终局性,当事国必须履行
②如一方拒不履行判决,他方可向安理会提出诉讼
③对判决意义或范围发生争执,可请求国家法院作出解释
④判决作出后发现能影响判决的新事实,可以申请法院复核判决
国际海洋法法庭
国际海洋法法庭的性质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在海洋活动领域的全球性国际司法机构,不排除国家法院对海洋争端的管辖
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
诉讼当事人
①公约缔约国
②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平行开发合同的自然人、法人
③将管辖权授予法庭的其他条约当事者
性质:任择强制管辖
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刑事法院的性质
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特点
①管辖权的补充性
②管辖范围: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最
③所管辖的罪行限于发生在规约生效后
④只追究个人各刑事责任,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
国家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条件
①所涉一方或多方是缔约国
②被告人是缔约国国民
③犯罪在缔约国境内实施
④非缔约国接受法院对在其境内实施的或由其国民实施的一项具体犯罪的管辖权
使馆馆舍绝对不得侵犯,领馆馆舍相对不得侵犯; 外交邮袋绝对不得开拆,领馆邮袋相对不得开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