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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民法典的思维导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编辑于2021-06-29 16:57:15民法典
概述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
编纂过程
1954年:启动民法制定工作,未能取得实际成果。
2015年:民法典编纂正式启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五家单位共同参与民法典编纂工作。
2017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于当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民法典的编纂迈出关键的第一步。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共 7 编、1260条,总计10 万余字。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民法典施行后,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被替代。
一、总则编
民法的概念
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 帝王条款”。
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公公乘等绿瓶子
民法主体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概念
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
取得时间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 以出生证明、 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没有出生证明、 死亡证明的, 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 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注意: 涉及遗产继承、 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 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 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
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完人
(1)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到18,自己挣钱自己花
限人
(1)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3)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人
(1)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3)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失踪期与公告期
宣告失踪
(1)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超过 2 年
(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3)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公告期 3 个月。
宣告死亡
一般情况 4 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 2 年;
普通情况下的公告期 1 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 不可能生还的,0 年;
公告期间为 3 个月。
后果:家破人亡,妻离子散
申请主体
利害关系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法律效力
①代为偿还债务、行使债权
②财产代管人的诉讼地位
③代管人不作为可变更代管人
死亡日期确定: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做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 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撤销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
(1) 尚未再婚, 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自行恢复,再婚后又离婚或配偶又死亡的则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新】 但其配偶再婚或者如未再婚的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2)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 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 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 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3)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无法返还的, 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4)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 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法人的分类
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条件
(1) 依法成立;
(2) 有自己的财产和经费;
(3) 有自己的名称、 组织机构和住所;
(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从法人成立时产生, 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即始于设立登记, 终于注销登记。 由此决定,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同一性。
分类
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包括: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 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包括: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捐助法人(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
特别法人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 具有机关法人资格, 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包括: 机关法人(人大、 监察、审判、 检察、 军事等)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某村农工商经济联合总公司) 、 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 、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居委会)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机构等。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 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 变更、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它包括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
要件或情形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后果
产生相对人所期望的后果
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恶意串通,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3.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等的强制性规定,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的。
可撤销
要件或情形
1.欺诈,胁迫;——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
2.重大误解(主体:行为人可以主张撤销);——知情日起 3 个月。
3.显失公平(主体:受损害方-必须利用危困或者缺乏判断能力)——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
扎破蜈蚣
效力待定
要件或情形
1.无权处分
2.无权代理
3.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超越能力行为
法律后果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①未被追认的合同无效(同无效合同后果)
②被追认或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同有效合同后果)
诉讼时效
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 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
种类
(1) 普通诉讼时效
①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3 年。
②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③最长期限: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 特殊诉讼时效
①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 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 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③未成年人性侵: 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人或限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的中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要债还钱见官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夫妻存续期间);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二、物权编
概念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 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 应当给予公平、 合理的补偿。
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 是指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物权。
用益物权
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 使用、 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主要的用益物权有: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自然资源使用权、 居住权。
担保物权
是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 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 主要有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1.抵押: 是指在债的关系中, 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 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将抵押物折价或者从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得到偿还。
2.不得抵押的情形
(1) 土地所有权;
(2) 耕地、 宅基地、 自留地、 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 学校、 幼儿园、 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 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 所有权、 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 依法被查封、 扣押、 监管的财产。
公鸡蒸土鸭
3.质权
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4.留置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 有留置该财产, 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七、侵权责任
概念
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故意、 过失( 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 原则上一律适用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况下, 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 不论其有无过错, 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适用范围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 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 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3)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 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为无过错责任。 销售者具有过错的, 承担最终责任; 销售者无过错的, 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
(4) 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 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5) 高度危险责任中,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 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 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6)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
公平责任原则
概念
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一种责任分配原则, 其责任分配的依据既不是行为, 也不是特定事故原因, 而是一种抽象的价值理念——公平。
适用条件
①当事人双方皆无过错;
②有较严重的损害发生;
③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 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 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由双方分担损失。
免责事由:
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
5.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
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六、继承编
财产继承的概念
是公民死亡以后, 依据法律规定, 把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
法定继承:
概念:法定继承是指依照继承人范围、 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 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的继承方式, 又称无遗嘱继承。
①法定继承人包括: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配偶、 子女、 父母(丧偶儿媳尽到主要赡养义务)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②遗产继承方式:
继承开始后, 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的, 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继承权男女平等。
遗嘱继承:
①概念: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 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
②一般有公证、 自书、 代书、 口头、 录音、 打印、 录像遗嘱等形式; 在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并由见证人作出书面或口头证明。
③最后的遗嘱效力最大。
遗赠扶养协议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 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 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 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 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协议>遗嘱>法定
五、婚姻家庭编
结婚的条件
1.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 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 女不得早于 20 周岁。
3. 结婚的形式条件
结婚登记是我国自然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 是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定程序。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 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无效婚姻
1.重婚的;
3.未到法定婚龄的。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 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可撤销婚姻
1.因胁迫结婚的, 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 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 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不如实告知的, 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离婚
1. 协议离婚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 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 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 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 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 由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审理后, 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准予离婚的情形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 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应当进行调解; 如感情确已破裂, 调解无效, 应准予离婚:
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的;
③有赌博、 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诉讼离婚的限制性规定
①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 须得军人同意, 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②女方在怀孕期间、 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 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 不在此限。
离婚的过错赔偿
有以下情形的无过错一方有权提出赔偿:
①重婚的;
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③实施家庭暴力的;
④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的。
四、人格权编
概念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姓名权、 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 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 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人格权不得放弃、 转让或者继承。
分类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1) 生命权: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 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2) 身体权: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 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3) 健康权: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 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姓名权和名称权
(1) 姓名权: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 有权依法决定、 使用、 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 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 艺名、 网名、 译名、 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 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2) 名称权(法人独有) : 法人、 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 有权依法决定、 使用、 变更、 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 盗用、 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肖像权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 有权依法制作、 使用、 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 雕塑、 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 污损, 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 不得制作、 使用、 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 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 复制、 发行、 出租、 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名誉权和荣誉权
(1) 名誉权: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 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 声望、 才能、 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2) 荣誉权: 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 不得诋毁、 贬损他人的荣誉。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1) 隐私权: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 侵扰、 泄露、 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 私密活动、 私密信息。
(2)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 包括自然人的姓名、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码、 生物识别信息、 住址、电话号码、 电子邮箱、 健康信息、 行踪信息等。
三、债权
概念
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债权人, 负有义务的一方称为债务人。
债的发生
债的发生, 即民事主体之间以法律规范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依据。 作为债的发生根据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种:
1.侵权行为: 是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行为。 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称为侵权行为之债。
2.不当得利: 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因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 称为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一经成立, 当事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 受有损失的一方享有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 获得利益的一方负有返还利益的义务。 应予返还的利益, 包括原物、 原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利用原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
四要件:一方得利+一方受损+因果关系+无义务
结果:返还原物、孽息
3.无因管理: 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因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 称为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一经成立, 管理人享有请求偿还因管理或服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 承担适当管理、 通知以及报告与计算的义务; 本人负有偿付该费用的义务。
要件:管理他人事物+特定受益人+无义务
结果:受益人支付必要费用、管理人无报酬
合同之债
(1) 概念: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因合同所生之债为合同之债。 婚姻、 收养、 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合同的订立应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①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 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②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注: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 为新要约】
【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 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违约责任
概念
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依法所要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债务关系。
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 损害赔偿、 违约金和定金。
定金的适用:
第一,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第二, “定金罚则” 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据此, 在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担保的情况下, 如一方违约, 定金罚则即成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因此, 定金与违约金不得同时适用。
一般构成要件
①违约行为;
②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Ⅰ 法定的免责事由, 主要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 政府行为、 社会异常事件)
Ⅱ 约定的免责事由, 但免责条款不能排除当事人的基本义务, 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
不可抗力或约定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