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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英文:Jurisprudence)是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图书,由张文显主编,李龙、周旺生、郑成良、徐显明等人担任副主编。截至2018年时已经出版至第五版。
编辑于2021-06-29 21:44:35法理学
1. 导论
法理学的对象 性质
法律现象
法理学的性质地位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先有法律后有法学
法律是社会规则,有很强的实践性
历史
资本主义法理学:13、14世纪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形成意义
渊源
古典自然法学
德国古典法哲学
空想社会主义法学
1848 共产党宣言
立场,观点和方法
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立场
认为法具意识形态性和阶级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致力于人类解放事业
历史意义
重新确立了法律的价值评价标准
诠释了法律的目的价值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2. 法的概念与本质
概念
由国家制定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本质
物质生活
物质的生产方式
统治阶级意识
特征
1. 法是调节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特征
2. 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极大的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
3. 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要素
要素特征
个别性,局部性,多样性,差别性,不可分割性
法律概念
概念是对各种法律实事进行概括,抽象出他们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涉人概念:公民,合伙人,法人,近亲属 当事人
涉事概念: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违约,侵权,过失,自首,行贿
涉物概念:动产,不动产,国家财产,标的集体财产,共同财产
特点和功能:对法律事实进行定性,既确定事实,行为和物品的自然性质和社会性质,又确定法律性质,为人们认识和法律事实提供必要结构
法律规则
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又或者是对一种事实状态赋予一定的具体后果的指示和规定
规则的逻辑结构为: 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规则的优点功能
微观的指导性
可操作性
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性质上可分为
1. 义务性规则
2. 授权性规则
3. 权利义务复合性
法律原则
可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法产生的历史必然
3. 法的产生发展和历史类型
起源
经济:生产力发展出现私有制
政治:阶级出现和阶级斗争产生
法产生的一般标志
1. 国家产生
2. 诉讼审判出现
3. 权利与义务区分
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1. 从一个行为的个别调整发展为一般调整的过程
2. 习惯法到成文法的长期过程
3. 法,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到分化独立
4. 法是一种历史现象
法的历史类型
资本主义法
特征:确立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确立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契约自由原则 确立与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社会主义法
1. 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 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以按劳分配为原则,以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成果为特征,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经济制度
2. 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特点:是人类历史上最高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是唯一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而建立的法律制度类型
3. 特征:
1. 社会主义法治以实现共同富裕,实现普遍平等和自由为历史目标的法律制度
2. 社会主义法是以人民为本质特征的法律制度
3. 社会主义法是继承和发展了历史上一切人类法律文明优秀成果的法律制度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区别
1. 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以成文法的方式存在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政令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例。因为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2. 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的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因为法系的法官,既能适用法律也能在一定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性的判例
3. 法的分类:大陆法系分为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分为普通法和平衡法
4. 法典编纂:大陆法系编纂法典,英美法系由单行条例法规和判例组成
5. 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被告及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
6. 法律思维和法律模式:大陆法系采用演绎思维和演绎推理,英美法系采用类比和归纳法
7. 哲学基础:大陆法系侧重理性主义,英美法系侧重经验主义
8. 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惯用法典作规定。因为法系很少制定法典,惯用单行法作规定
4. 法律的价值
概念
法的价值是人们对法律的需要及在实践中体现出来法的积极性和有用性
特征
是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
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
是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统一
社会主义法的价值体系
含义
特征
关注人民利益与个人权利的统一性
关注价值之间的协调统一
法与秩序
自然秩序
社会秩序
良好的社会秩序是社会进步的基础
法与自由
自由概念:指主体行为与法律的既有规定相一致或相统一
法的自由价值
自由作为法律价值的意义
法律应当确认和保障自由作为自己的价值追求
是否保障人的自由为目的,能够切实保障人的自由,已经成为现代社会衡量法律的好坏重要标准
确认和保障自由,积极为主体实现自由提供各种现实条件
法律确认自由(采用两种方式)
以权利和义务规定来设定主体自由的具体范围
以权利和义务规定来设定主体自由的实现方式
法律保障自由(采用以下基本方式)
法律通过划定国家权力本身的合理权利范围,并明确规定国家权力正当行使的基本程序,排除国家权力对主体自由的非法妨碍
法律对每个主体享有的自由进行界定和限制,防止主体之间对各自由互相侵害
法律禁止主体自身任意放弃自由
法律为各种对主体自由的非法侵害确立救济手段和程序,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没有救济也没有自由
法与平等
形式平等
近代资本主义法律
实质平等
平等不等于平均 平等要求排除特权和消除歧视 平等与差别对待有条件共存
法的平等价值
平等作为法律价值的意义 从主体看,主体本身的法律身份与地位,直接决定或影响主体对法及其功能的现实需求
法律确认和保障平等 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 保障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 法律公平的分配法律责任
法与人权
2004年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根本大法
公民的政治权利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联合国人权公约
法与正义
正义是法律发展和进步的根本动因
自由>正义>秩序
5. 法的渊源与效力
法的渊源
定义
与法的效力相联系法的表现形式
种类
成文法
宪法
一般规范性法律文件
国际法
不成文法
习惯法
判例法
惯例
历史发展
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铸刑书是中国最早公布的成文法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法典是战国李悝编制的《法经》
民国形成了六法全书,宪法,民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1949年废除
我国法律渊源:以宪法为核心制定法为主的法律体系 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法规⑤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⑥特别行政区法律⑦行政规章⑧国际条约
法的效力
必须经国家公布才能产生效力
指法的约束力和保障力
法的效力与实效:法的实效及法产生了法期望的实际效果。法的效力是原因,法的实效是结果
效力范围
时间
原则上新法无溯及力
空间
廷伸的领土:驻外使馆,境外飞行器和船舶(旗国主义)
对人
属人属地结合
对中国公民的效力和对外国公民的效力
效力等级
同一机关制定:新法>旧法,特别>一般
不同机关:宪法根本 上位法>下位法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 行政规章>部门规章 本级地方性法规>本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地方性法规>设区市地方性法规 省级地方政府规章>设区市地方政府规章
效力冲突产生的原因及表现形式
一方面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不断制定新法,另一方面一些国家由于实施多层次的立法体系容易导致效力冲突
解决法律冲突的一般原则
新法与旧法冲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冲突由国务院裁决,同一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冲突由制定机关裁决,地方性法规和部门法规对同一事件产生的冲突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6. 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
法律规范
法律行为(意志为转移)
法律事件(不转移)
种类
一般法律关系(抽象)和具体法律关系(现实)
绝对法律关系(权利人确定)和相对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人确定)
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
要素
主体
自然人,组织,国家(国绩)
主体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行为能力: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动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行为能力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有行为能力一定有权利能力。
8岁以下为无行为能力人,8岁以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10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辨认自己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精神病人为限制行为能力的
客体
物,非物,行为和行为结果
范围受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
内容
法律关系内容
法律关系是权利和义务的一种连接,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权利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生活制约的行为自由
法律义务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社会责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没有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权利的义务 权利人享受,权力依赖于义务人承担义务 权力的形式有一定的界限
7. 法律行为
概念
法律行为是受到法律规范调整的行为(人的行为) 具有法律后果
有效
无效
可撤销
效力待定
意义
法律行为是法律作用于社会的中介
特征
法律性(最大特点)
有法律依据,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能产生法律后果
社会性
会产生社会影响或社会效果
意志性
在人们意志下控制实施的行为
分类
1. 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法不禁止只属于不违法,但不一定合法
2. 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
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行为都会归为有效行为或无效行为
3. 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
4. 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积极行为称作为,行为不作为
5.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需符合特定形式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非要式行为则反之
6. 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只要一方主体作出行为即能发生效力是单方行为,需要双方以上共同作出行为才能发生的效力是多方行为
7. 个人行为和组织行为
体现单个自然人意志的行为是个人行为
结构
主体:人
是法律行为的实施者,任何法律行为都是由法律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基础是权利能力,法律行为主体的基础是行为能力或责任能力
内在方面
行为认知与控制能力 关于行为的认知是以法律的标准,而不是以当事人的标准行为控制能力表示了意志与行为的一致。
动机 人的行为都是由动机推动的。动机是推动人们做出某种行为的内在心理动力,在刑法中,动机是考量故意犯罪情节的重要因素之一。
目的 目的是行为主体作出某种行为在主观上追求的目标或结果
意义 1.目的决定了行为后果的内容和行为的法律效力 2.目的构成法律行为的核心内容,决定法律行为的功能方向 3.目的状况作为事实因素之一,决定法律行为的性质
外在方面
外在方面是法律行为的客观表现,是法律行为内在方面的外部表现
行为方式
即以一定的行动、手段、过程表现出来的行为状态 行动:主体由身体所做出影响外界的动作(中止) 手段:主体为达目的而采取的行为方式及所借助工具 过程:指一个完整状态的行为,从发生到结束的步骤及时间顺序
行为后果
行为所产生对自然或社会的影响,造成自然或社会某种变化,没有社会影响或社会影响较低的行为,法律一般不予调整
8. 法律责任
概念
1.处罚论2.后果论3.义务论(责任主体必须承担的某种义务)
以义务论为基础,可将法律责任定义为:由于责任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必须承担直接强制性的特定义务,亦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构成
主体
责任主体,即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并具有责任能力,因而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具有责任能力是承担法律责任前提。行为人有无责任能力,主要根据行为人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来判断,法人成立时便具有责任能力
主观心理状态
一般从主观过错。在民事法律责任方面,一般也考虑过主观过错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以及特殊无过错责任。 过失包括疏忽大意(无预知)和过于自信(有预知),而故意杀人,包括既遂和未遂
行为
包括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行为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
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既包括既得利益的损害,也包括预期利益的丧失。损害结果,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精神损害等。损害结果必须具有确定性
因果关系
种类
民事
行政
刑事
违宪
认定与归结
认定与归结的原则
1. 责任法定原则
2. 因果关系原则
3. 责任相当原则
4. 责任公正原则(有责必究、责任平等、责任自负)
法律责任的实现形式
自觉履行
强制执行
责任的承担
9. 法律技术方法
法律方法对主体是法律实践的主体,法律方法的评判标准是实践标准。法律方法是法律职业者不可获取的思维工具和技能
法律方法特征
专业性
法律性
实践性
分类
法律解释
通过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条文、概念,学术说明,揭示所表达的立法者意志和法的精神,进一步明确法定权利和义务或现行法律规定不足的国家活动。只有被授权的国家机关才能进行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属于官方解释或有权解释
1955.6,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对法律解释的主体,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 1981,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包括:1.凡属于法律法令条文需明确或补充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2.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3.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4.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的,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5.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需要明确或补充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凡属于地方法规如何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进行解释
司法解释
指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具体应用的法律规范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又分为审判解释,检察解释和联合解释
行政解释
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如何应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包括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就地方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如何应用的问题分别作解释
法律解释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首要),要求法律解释必须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合理性原则
整体性原则
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
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协调的原则
法律推理
是人们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判例的法律资料)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
法律论证
同时存在多种不同的法律主张情况下,通过论述一系列理由来说服其他人接受最佳主张的活动。具有法社会性,说理性言辞性,争论性。最终目的在于说服决策者
正当性标准
10. 中国社会主义法产生、本质和作用
反映和维护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任何法律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都是为了实现统治阶级预期的目标。我国法律是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它反映了广大人民的社会理想和价值追求
确立和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
国家的存在是法产生和发展的前提
国家的性质决定法的性质
国家政权需要法来确认自身的合法性和实现自己政治统治
我国社会主义法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作用
社会作用:维护阶级统治
规范作用:引导和评判人们的行为,预测行为的法律后果,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戒
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
分配制度是经济制度重要内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运行模式
社会主义法对市场经济的作用表现在
引导作用
规范作用。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是法治经济
促进作用
保障作用
确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制度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
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重要职能
社会主义法制确立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方面表现在
以法律手段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广泛利益把人民主权的宪法责任,落在实处
通过法律制度协调社会利益关系
通过法律制度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
通过法的立、改、废,推进社会改革与进步
法不是静止不变的,它随着社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社会主义法的发展
社会主义法起步,1949年通过《共同纲领》
社会主义法的奠基
1954年,第1部宪法诞生
1954年至1957年,确立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社会主义法的繁荣发展
1978年加强法治化建设
历史经验
法治发展和民主发展的相互促进,形成了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生动活泼、欣欣向荣的局面,维护了国家政治和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律发展相互促进,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过渡,创造了30多年经济快速发展的奇迹
11.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民主政治
法与民主政治
民主与民主政治
民主属于上层建筑
具体性,阶级性
历史性
手段性和目的性(是辩证的统一)
共同性和普遍性
民主是法治的基础
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
民主决定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基本要求
民主决定法治的权威性
民主的类型和模式决定法治的类型和模式
法治是民主的保障
法律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法治是对民主制度的确认和保障
法治是对民主政治运行的规范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是人民当家作主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中国的民主政治制度符合国情选择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根本保证
12.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
法与经济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有反作用
性质
内容
发展变化趋势
实现程度
法与文化
法与道德
确立“三个至上”的司法指导思想
13. 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和法律体系
立法的指导原则
表达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诉求 (民法立法的要求)
从基本国情和实际情况出发 (科学立法的要求)
维护宪法秩序和法制统一 (以宪法为根本要求,宪法是一切法律法规的立法基础)
立法体制
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的立法权,制定法律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民族自治地方(区、州、县)的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海南省、深圳市、厦门市、汕头市、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可以制定法规,在各自的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范围内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
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有权制定法律
中国的立法程序
法律案的提出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律案;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法律案
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法律案;10名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另,对宪法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时,都是由党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接受党中央的建议并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
法律案的审议
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天人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后,由代表团审议,并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法律案在列入全国人大会议议程前,一般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修改,再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全国人大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方式
主动全体会议
分组会议
分组会议是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主要形式
联组会议
我国实行的是三审制
法律案的表决
法律案的公布
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会议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14.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
法律执行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履行法定职责、执行法律的活动
特点:主动性、广泛性、单方意志性、效率性
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
合理性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效率原则
行政执行
主要是指行政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
行政责任
责任行政,有权必有责
特点:1.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管理相对人; 2.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 3.行政责任是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
法律适用
原则
司法为民原则
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司法平等原则
司法公正原则
法律实施的监督
全人大会对宪法实施监督
全人大常委会对宪法法律实施的监督
15.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方略
1999年依法治国方略载入宪法,表示我国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宪法地位,也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入新的阶段
意义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法治前提,是科学发展观得以贯彻的重要途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证。依法治国强调对于公共权力的制约,强调依照法律制度的既有规则来调整经济活动,避免国家或政府对于经济管理的任意干预。所以,依法治国是推动市场经济建设、调整市场经济活动、保障我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需要
全民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立法)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公信力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加强法治工作建设
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