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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发布时间: 2019-07-12 浏览: 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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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 作品大纲
法的概述
- 概念
- 国家指定或认可、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最后的保障手段)
- 物质决定,反映统治阶级(人民)意志
- 权利、义务为基础、行为规范
- 特征
- ☆规范性
- 制约行为
- 国家意志性
- ☆普遍性
- 立法并非人人平等
- 守法、司法人人平等
- 强制性
- 必须遵守
- 程序性
- 可诉性
- 作用
- ☆规范作用
- 指引自己
- 评价他人
- 预测双方
- 强制违法犯罪
- 教育一般人
- 社会作用
- 维护统治
- 比如打击犯罪
-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 企业缴纳社保
- 社会作用是目的,规范作用是手段
- 与社会其他现象的关系
- 与经济
- 经济基础决定法(上层建筑)
- 与政治
- 政治主导法
- 政治上取得胜利→统治阶级→决定法的内容
- 与道德 法/道德
- 生成方式
- 国家/自发
- 表现形式
- 法典法条/言论行为
- 评价标准
- 统一/不统一
- 调整范围
- 小/大
- 实施手段
- 国家强制/舆论和自觉
- 与宗教
- 都有行为约束,但宗教控制人的精神
- 执政党政策
- 意志属性
- 统治阶级/党
- 表现形式
- 法典法条/决议宣言
- 实施途径、保障方式
- 国家强制力/党纪
- ☆稳定程度、程序化程度
- 法更稳定
- 党的政策指导法
法律关系
- 概念
- 人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 主体
- 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类型
- 自然人
- 法人
- 其他组织
- 国家
- 客体
- 物、人身、智力成果、行为成果
- 内容
- 权利
- 自主决定
- 主要的,第一位的
- 义务
- 必须做或不做
- 次要的,第二位的
- 履行义务是为了享有权利
- 形成、变更、消灭
- 依据
- 法律规范
- 条件和中介
- 法律事实
- 法律事件
-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 法律行为
- 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法的实施
- 方式
- 法的执行(执法)
- 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 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 国家强制性
- 法的适用(司法)
- 国家司法机关、处理案件
- 国家权威性、国家强制性、程序性及合法性
- 法的遵守(守法)
- 主体:所有人
- 内容: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法律责任
- 违法、违约,法律规定
- 分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
立法
- 立法权
- 法律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地方性法规
-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 地方政府规章
- 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
- 注意没有人常
- 立法的效力
-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本级地方性法规>本级地方政府规章
- 省级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省级地方政府规章>设区的市政府规章
- 立法裁决
-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国务院提意见
-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裁决
- 法律部门有法律体系
- 同一类社会关系
- 现行的法律
- 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 法律渊源
- 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定法等
-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 中国不以判例
法的效力
- 效力层次
- 上位高于下位
- 特别优于一般
- 新法优于旧法
- 效力范围
- 对人
- 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 空间
- 主权范围全部领域,领海领土领空
- 驻外使馆、船舶飞机(领土延伸)
- 时间效力
- 生效
- 必须经公布
- 公布立即生效
- 先公布再生效
- 不公布不生效
- 失效
- 明示
- 默示
- 溯及力
- 原则上不溯及过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