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用益物权
民法是根据杨烁老师的《考点详解》制作的,里面有我自己添加的一些点,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编辑于2021-07-02 22:06:32民法——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概述
概念:权利人对他人依法享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特征
属于他物权,限制物权
以占有为前提,以使用为内容
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主要是不动产
种类
传统民法的用益物权
地上权
地役权
典权
永佃权
《民法典》规定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居住权
地役权
子主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
概念: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依据合同,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特征
由土地所有权派生,以使用收益为内容
主体是承包人,包括自然人和社会组织
客体:耕地,林地,草地,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必须用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方式设定
有期限的物权
耕地:30年【届满后再延长30年】
草地:30-50年
林地:30-70年
设立
生效:债权意思主义,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互换转让:可以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取得方式hi
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
新承包人与原承包人签订“转让,互换”合同或者继承方式
内容
家庭承包
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限
取得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
荒地承包
两种模式
山,沟,丘,滩——招标,拍卖,公开协商
将土地经营权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程序
事先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或村民代表2/3以上同意
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承包权
互换与转让
互换向发包方备案
转让需发包方同意
登记对抗(未经登记不的对抗善意第三人)
承包期限
承包人的权利义务
依法享有使用,收益权利;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依法享有土地互换,转让权
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依法被征收和征用,占用的,获得相应的赔偿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发包人的权利义务
承包期内不得收回,不得调整
有下列行为,承担责任
干涉承包方自主经营权
违反本法收回,调整承包地
强迫或组织承包方进行互换,转让或土地流转
强迫放弃或变更经营权
以划分“口粮田,责任田”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其他侵害行为
土地经营权
流转
方式:出租,入股,其他方式
初次流转向发包方备案
再次流转需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集体经济组织报备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取得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的管理费用
流转原则
依法,自愿,有偿
不的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
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
受让方需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
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流转合同
合同形式
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承包方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登记对抗:流转期限五年以上的,可以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的对抗善意第三人】
价款确定:双方协商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承包方单独解除流转合同
承包方不得单独解除合同,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
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担保
向发包方备案
需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设立采取意思主义,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对抗
优先受偿权
无效的规定:强迫进行
建设用地使用权
概念:对国家 或集体土地享有的,建造及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特征
属于用益物权
主体:一切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然人和社会组织
内容:建造和保有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和处分权
客体: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
范围:土地表面及其上下一定空间
具有排他性
设立
试用对象与范围
定义
以集体土地为客体:限于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使用权的取得必须报有关政府部门批准,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取得方式
出让,转让
行政划拨
两种方式的区别
性质不同
出让转让:民事
行政划拨:行政
是否支付对价不同
出让转让:有偿,需支付对价
行政划拨:无偿
取得的权利的内容不同
出让转让:可以进入市场,民法上可交易
行政划拨:只能有权利人自己使用
适用范围不同
行政划拨:只适用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形
使用权存续期限不同
登记生效: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
使用权人的权利
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
使用权人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合理有效运用
缴纳土地使用税
变动使用权必须履行法定的登记手续
权利消灭时,需返还给所有人
期限
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科文卫体:50年
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旅游,娱乐用地:40年
续期
住宅:期限届满,自动续期
非住宅:依法办理
宅基地使用权
概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建造自有房屋而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特征
主体: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内容:建造,保有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客体:限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
取得是无偿的且没有期限限制,具有福利性
设立
原始取得:法律直接规定或权利人依法申请
继受取得:赠予,买卖,继承
内容
占有宅基地
使用宅基地并取得房屋以附属设施所有权
取得收益
居住权
概念: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需要的用益物权
主要解决以下社会问题
非继承人的居住问题
离婚后的经济帮助问题
长期的非婚同居者居住问题
政府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公有房屋中的居住问题
内容
设立
书面形式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原则上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遗嘱方式设立的,无需登记【未经登记,不的对抗善意第三人】
限制
不得转让,继承
不得出租,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消灭
期间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居住权与租赁权的区别
性质不同
居住权:物权,必须登记设立
租赁权:债权,一般不需要登记
存续期间不同
居住权:长期,可能是终身
租赁权:一般是短期
是否有偿不同
居住权:帮助,扶助,原则是无偿
租赁权:有偿
地役权
概念: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为使用自己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供役地:他人不动产
需役地:自己的不动产
特征
主体: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内容:利用他人不动产,并对他人权利加以限制
客体:他人不动产
设立目的:为供自己使用不动产之便利或提高效益
是否有偿及存续期限由当事人约定
具有从属性:不得脱离需役地单独存在,不得单独处分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性质不同
地役权:独立的用益物权
相邻关系:所有权的延伸与限制
产生依据不同
地役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
相邻关系:基于法律的规定
内容不同
地役权:超出相邻关系限度而设定,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相邻关系:通常是无偿的
前提条件不同
地役权:不以不动产相邻为条件
相邻关系:以此为条件
设立
自合同生效时确立,不需要登记【但是未经登记不的对抗善意第三人】
约定的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不得设立地役权
从属性及不可分割性
从属性
从属于需役地
不得单独转让
不得单独抵押
需役地权利主体变更,受让人继续享有地役权;供役地主体变更,未经登记,地役权人不得向受让人主张权利
不可分性:地役权不因供役地或需役分割或部分转让而受影响
内容
地役人的权利
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供役地
在供役地内为必要的附属行为
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地役权人的义务
尽量减少对供役地物权人物权的限制
维护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在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允许供役地权利人使用这些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不得单独转让,必须与合法建造的房屋一并转让 权利人出卖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