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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1-07-05 14:04:23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概念: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是通过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行为(区别于事实行为);(3)它是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具备了成立要件而客观存在。
分类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基于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有相对受领人:意思表示需到达相对人。eg:解除、撤销、抵销
无相对受领人:无需意思表示到达即可生效。eg:动产所有权抛弃、遗嘱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即合同或契约,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要约和承诺)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多项意思表示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eg:2人以上合伙人订立的合伙合同
决议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
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指单方、双方、多方)与决议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受有利益,支付对价
无偿法律行为:受有利益,不支付对价。eg:赠与
诺成法律行为与实践法律行为
诺成法律行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eg:买卖,租赁,签订合同
实践法律行为:指处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成立。eg:民间借贷、质押
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eg:转让房屋
不要式法律行为:无特定要求即可成立
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主法律行为: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
独立法律行为和辅助法律行为
独立法律行为:指具有独立的、实质的内容的法律行为
辅助法律行为:指意思表示本身无独立、实质内容,只是作为他人法律行为效力完成的条件而存在的法律行为
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有因行为:指行为与原因不可分离的行为
无因行为:指行为与原因可以分离,不以原因为要素的行为。eg:票据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书面形式:以文字表现为内容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功能
确保法律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清楚无疑义,避免将来可能的争议
具有证明效力,可推定其内容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通过书面可以慎重考虑法律行为,避免仓促决定
法定解释: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口头形式
其他形式
公证:是当事人将法律行为的书面形式先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使法律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得到确认。
录音、录像
登记作为法律行为的形式
行政批准或审批
特定形式
法定形式:一般以书面为主
约定形式:当事人约定的形式要求是意思自治,如事后明示或默示地改变约定的形式,应尊重其意思,法律行为的内容和效力以改变后的为准。(公证形式在我国民法上属于约定形式)
意思表示
概述
概念: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私发上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民事行为的核心要素)。
特征
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具有旨在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意图,该意图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因而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效力
是一个意思由内到外的表示过程
依据意思表示是否符合相应的生效要件,法律赋予其不同的效力
意思表示与民事法律行为有密切的联系,但有区别。(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区别是:意思表示是从一方角度而言;成立要件;成立时间;生效不同)
构成要素
行为意思:指行为人自觉地从事某项行为的意思
表示意思:指为意思表示之人认识到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上的意义
目的意思:是指明民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是民事行为的基础。
效果意思:行为人预使其目的意思发生法律上效力的意思
表示行为:表意人将其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行为人可以明示或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视为意思表示。)
情谊行为
意思表示的生效
有相对人
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了解主义”
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到达主义”
无相对人:表意人完成其表示过程,意思表示即发出
公告形式:公告公布时生效
撤回和撤销
撤回: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撤销:意思表示在发出并生效以后,表意人又撤销其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解释
概念:指在意思表示不清楚、不明确而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对意思表示进行的解释
特点
解释主体是法院和仲裁机构,且必须是在当事人对意思表示发生争议时
解释对象是当事人已经表示出来的意思
是法院和仲裁机构依据一定的规则进行的解释
区分有相对人和无相对人意思表示解释立法之不同
规则
文义解释
体系解释
行为的性质和目的
习惯解释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生效
概念:指已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从而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生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真实包括意思表示不自由和意思表示不真实两方面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成立:具备成立要件,法律行为客观上存在
生效:涉及法律的价值评判
二者区别
性质不同
二者可能处于不同阶段
二者构成要件不同
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逻辑体系不同
法律后果不同
效力待定
概念:指法律行为成立后,能否发生效力尚不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点
已经成立,但因行为人缺乏处分权或行为能力而效力并不具备
既非完全有效,也非完全无效,而是处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
是否已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要件使之成立
类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才有效
无代理权人因无权代理而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任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表见代理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确定
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或真正权利人行使追认权
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
无效
概念:欠缺有效要件确定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特征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具有违法性
对无效民事行为实行国家干预
不得履行性
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
类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
通谋虚假:行为人与相对人共同实施了虚假的意思表示。eg:虚假赠予财产为逃税
隐藏行为:被虚假的意思表示所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eg:黑白合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进一步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指不仅要取缔违反行为,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且对其行为在私法上的效力加以否认
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指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而要求当事人应当遵循的规范,并不必然导致行为在私法上的无效
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违背公共秩序
违背善良风俗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就行某种民事法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损害。
可撤销
概念: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该已经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归于无效
特征
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
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
在未被撤销前仍然有效
类型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表意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发生重大误解
对行为性质的错误eg:误借用为赠予
对方当事人的错误
对标的物的错误
表意人因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
因欺诈实施的法律行为
概念: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构成要件
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
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
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
被欺诈人因错误而做出了意思表示
因第三人欺诈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构成要件
必须是第三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受欺诈方因第三人的欺诈行为而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
因受胁迫而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构成要件
一方或者第三人实施了胁迫行为
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
受胁迫方因胁迫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胁迫行为是非法的
因果关系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
成立要件
客观要件
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明显失衡
必须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示公平
主观要件
利用危困状态
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
撤销权的行使
概述
主体: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
撤销权是一种专属的权利,不得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分离而单独转让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采取诉讼或仲裁的方式
撤销权并不包括变更权
行使期限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消灭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消灭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该撤销权消灭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消灭
民事法律行为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旨在使财产关系恢复到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以前的状态
返还财产的对象仅限于原物及原物所产生的孳息
一方行使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原则上不应考虑对方是否有过错
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