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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学教材思维导图,立法的概念、本质和作用,立法的历史发展,立法原则和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与利益,立法的主体,立法体制立法程序。
编辑于2021-07-10 20:33:38立法学
立法的概念,本质和作用
立法的概念,特点和分类
概念
广义的立法
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
狭义的立法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的活动。
特点
主体特征
立法是国家的专有活动,是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权进行活动的法律形式之一,这是立法活动的
运行特征
立法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技术特征
立法是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分类
立法本身性质的不同
民主的立法
专制的立法
国家机关的性质不同
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
国家行政机关的立法
国家机关的地位不同
中央的立法
地方的立法
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的不同
各法律部门的立法
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不同
宪法性法律的立法
普通法律的立法
立法的本质和法的形成
本质
立法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将其共同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立法活动的最终决定因素
地理环境
人口状况
社会物质生产方式
经济以外的其他因素对立法活动是影响
包括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艺术等
立法活动本身有自己的规律,体系和理论
法的形成
概念
法的形成是指法律规范逐步产生,发展,直至最后被纳入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过程
环节
法的形成与立法
立法过程
准备阶段
进行立法预测,作出立法决策,编制立法规划
确立立法的目标,指导思想和原则,收集相关材料
起草规范性文件,形成草案
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征求意见
确立阶段
法律,法规,规章案的提出
法律,法规,规章案的审议和讨论
法律,法规,规章案的通过或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的公布
立法的职能与作用
概述
立法的职能
侧重表明的是立法活动本身所具有的对人的行为和社会的影响,以及这种影响的活动方向
立法的作用
侧重表明的是立法活动在实际上对人的行为和社会的影响以及这种影响所产生的结果
立法的规范职能
立法的指引职能
立法的评价职能
立法的预测职能
立法的强制职能
立法的教育职能
立法的社会作用
立法的历史发展
立法的产生
对立法的不同理解和解释
有法就有立法,立法的产生就是指法的产生,亦即法的起源
立法产生于制定成文法
立法产生的原因和条件
经济原因
立法首先是对生产关系的确认
政治原因
阶级对立和冲突
文化条件
文字的出现——成文法
认可习惯法和制定成文法
认可习惯法是制定成文法的起点
认可习惯法到制定成文法是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
法学家阶层的形成和他们对立法理论和立法技术的研究探索,也促进了认可习惯法和制定成文法的发展
认可习惯法发展到制定成文法后,各国大体上是分别沿着制定成文法和认可判例法两个方向继续发展的
立法的发展进程
奴隶制国家的立法
奴隶制国家立法的本质特征和指导思想
奴隶制国家的立法制度
奴隶制国家的立法技术
封建国家的立法
封建制国家立法的本质特征和指导思想
封建制国家的立法制度
封建制国家的立法技术
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
资本主义国家立法的本质特征和指导思想
资本主义国家立法制度
资本主义国家立法技术
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
社会主义国家立法本质特征和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国家立法制度
社会主义国家立法技术
从古代立法到近现代立法发展的若干特点
立法经历了从专制向民法的逐步转变
立法经历了从某些立法者个人享有特别的立法权向所有立法者个人都只拥有平等的立法权的逐渐转变
立法经历了从较少制约专制立法向有更多民主制约的立法的逐渐转变
立法经历了从没有法定程序向有法定程序的逐渐转变
立法经历了从制定诸法合体的综合法典向划分不同法律部门和确定不同法律渊源来构建法律体系和立法体系的逐渐转变
立法原则和立法的指导思想
立法原则的概述
法律原则和立法原则
法律原则
是指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对各种法律制度起指导作用的思想,以及具有基础或本源意义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
立法原则
是指一国立法活动中起指导作用的思想和具有基础或本源意义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
立法原则和立法指导思想
立法指导思想
是立法的总的政治原则,工作原则和思想原则,它对立法工作起着根本的,全局性的,方向性的指导作用
立法原则的作用
立法原则体现国家立法的性质和特点
立法原则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
立法原则指引国家立法的方向
我国立法的指导思想
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立法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过来又为经济基础服务
立法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立法工作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立法工作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立法工作坚持党的领导
立法工作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立法与坚持改革开放
我国的法定立法原则
立法的国家法制统一性原则
立法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法定权限
是指立法要依照宪法,法律关于立法权限的划分制度即立法体制和立法事项的规定进行
法定程序
是指立法依照宪法,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立法应当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
立法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统一性
宪法具有最高效力,一切立法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各部门法在于宪法保持一致的前提下,内部也要做到协调一致,不得相互矛盾,冲突
尊严性
立法要求十分严肃谨慎,需要听取多方面的声音
立法要求主义法的稳定性
立法要求保持法的连续性
立法的民主性原则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
立法应当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要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立法的科学性原则
立法应当从当代中国的实际出发
立法必须调查研究现实和历史的实际
立法科学与否要接受社会实践的检验
科学合理的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
立法与利益
法与利益的一般关系
利益: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产生并展现出来的,通过实践活动而满足主体生存和发展需要的客观因素
利益对法的决定性作用
利益分化导致法的产生
利益分化——阶级分化——法的产生
社会中占统治地位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着法的存在和本质
利益的发展决定着法的发展
法对利益的形成和发展的能动作用
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利益的形成和发展
法也可以阻碍一定利益的形成与发展
法是协调和实现各类利益的有效手段
立法中的利益选择与协调
认识和协调利益是立法的核心问题
全面,正确认识各种社会利益是立法的起点
选择和协调各种利益是立法活动的关键环节
立法选择中利益选择的特点
主体性
立法者以自己的意志进行立法,法律体现自己的意志
受社会条件的限制,主体性的发挥是有限度的
受制约性
认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立足于客观的社会生活条件
相对性
对利益的选择总是具体的,总是要随着各种社会因素和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做出调整
代价性
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利益
立法过程中利益选择与协调的原则
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
个人利益与整体共同利益相统一
利益最大化与法律人道化相统一
立法与利益群体
利益群体的概念
它是指具有共同利益,且为争取共同利益而采取共同行动,以影响政府决策的社会组织
利益全体的立法游说功能
公众参与立法
通过游说来伸张自己的权益和要求
利益群体影响立法的主要方式
西方民主国家中利益群体影响立法的方式
中国利益群体及其对立法的影响
利益群体对立法的游说活动的弊端及规制
利益群体对立法的负面影响
对利益群体游说活动的法律限制
立法主体
概念
立法主体是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有权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各项规范性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
立法主体实际上主要是国家机关,是国家的专有活动,其他任何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未经国家机关授权或法律规定,不能进行这种活动。
立法是享有相应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专有活动
全国人大是制定基本法律的主体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制定法律以外的法律的主体
国务院是制定行政法规的主体
立法机关指权力机关或议会,国家立法机关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国会,以区别与行政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最高国家司法机关。
组成国家机关的个人和国家机关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国家机关是由被选举或 力时要任命的个人组成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也是通过组成该机关的个人进行的。
国家机关的 关法组成人员进行的立法活动是代表行为或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因此他们不是独立的立法主体,只有有相应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才是立法主体。
立法机关组成人员和行政机关组成人员在各自的立法过程中,其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
立法机关中的代表、委员或议员是由选民选举、代表选民行使立法权的,他们在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和制度下,有权决定法律案的通过与否。
行政机关的立法权是由权力机关(或议会)授权或从法律规定的职权中产生的,具有从属的意义。
其组成人员的具体立法活动是职务行为,尽管也需要符合民主的要求,但是主要遵循的是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和制度。
修与立法者和立法主体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
按照人民主权原则的要求,立法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重要的方式和活动之一,每个公民都有权参与立法活动。所以,无论是实行人民代表制的国家,还是实行议会制的国家,都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尽可能广泛地使人民群众参与立法
区别
立法主体,是指有法定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而不是指立法活动的一般参与者。
参与立法者,他们不是法定的立法主体,但可以提出意见,特别是立法技术状况,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立法机关指权力机关或议会,国家立法机关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国会,以区别与行政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最高国家司法机关。
立法权
立法主体是立法权的载体,是立法权的行使者
立法权是立法机关享有的相对独立的国家权力
立法权是立法主体享有的最重要
从国家主权方面看,立法权是国家主权的体现。
从人民主权方面看,法律应当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人民要体现自己的意志,必须而且首先通过法律的形式
立法权是立法主体享有的整体性的国家权力,不可分割
从静态角待的看。度,国家法以立权包括法律我的制定国权、修的改权、国家补充权、废止权、撒贱和解释权等
实体性权力
从动态的角度看,国家立法权包括立法提案权、立法审议权、立法表决权和法律公布权以及立法调查权、立法听证权等
程序性权力
范围和种类
是否享有立法权
具有代表性质的权力机关
我国
具有管理性质的行政机关
被国家机关授权的社会组织和团体
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享有全民公决或立法复决权的公民个人
立法机关
功能
代表不同利益主体,反映民意的功能
商议讨论国家大事,进行重大决策功能
发表意见,沟通联系,达成共识的功能
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施加影响的功能
制定法律的功能
我国立法机关所实行的民主集中制
我国的立法主体
种类
国家权力机关
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只能由人大来通过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
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军事机关
我国专门立法机关
地位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立法权
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它的任务是审议、决定国家根本的重大问题
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
选举和决定任命各级国家机构领导人员
民主
少数服从多数
立法体制
概述
立法体制是指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即法的制定权限的划分制度意义上的立法体制,它既包括同级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在横向结构上对立法权限的划分,也包括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关在纵向结构上对立法权限的划分。
决定和影响立法体制的因素
立法体制都是适应该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科技发展的需要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与该国的历史和现实国情分不开
按照本国实情,将自己的主观认识符合于客观实际,使二者相统一,从而形成立法体制
决定
法律方面说,一个国家的立法体制是直接由该国的国家形式决定的。
政体在形式上直接决定将立法权限划分给国家机构体系中的机关
国家结构形式直接决定纵向立法权限的划分
政治起直接作用
经济起着决定因素
文化、民族状况和历史传统起着间接而持久的影响作用
立法体制与立法体系、立法权的归属、立法事项
立法体制解决立法权限如何划分,立法权和立法事项的说明
我国立法权属于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
立法体系解决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侧重规范性文件本身及其效力等级
立法事项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有权进行立法事项,是立法权限的具体体现
单一制国家,实行中央优越原则
联邦制国家,在宪法中对中央和地方立法事项分别列举
分类
从国家管理形式角度
专制立法体制和民主立法体制
单一和复合立法体制
单一制+复合型
法国
单一制+自治型
日本
单一制+分层型
中国
一元两级多层次
中国横式
独立和制衡立法体制
从国家结构形式角度分类
一级立法体制
国家立法权只能由中央政权中的国会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立法体制
二级立法体制
国家立法权只能由中央政权中的国会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政权中的议会或权力机关行使的立法体制
中央集权立法体制
集权
单一制国家
中央地方分权的立法体制
分权
联邦制国家
授权立法
含义
发条授权立法
专门授权立法
通过授权可以使由国家形式直接决定的立法权限划分发生变化
原因
社会方面
思想观念
立法机关本身
我国授权立法的发展
1949-1954
五四宪法时期
改革开放时期
2006年的《立法法》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
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
特点
集权和分权、中央和地方相结合
具有某些二级立法体制特点的一级立法体制
明确列举中央专属立法的事项
“一国两制”框架下的立法体制
中国法主体部分保持社会主义性质
子主题 2
立法程序
概述
程序
分化权力
直观的公正
蒙眼布
平等参与、对等沟通、充分交流
种类
成文法与判例法立法程序
宪法与普通法立法程序
一般与特别法立法程序
自主立法与授权立法的立法程序
立法机关与行政立法的立法程序
自主性立法与实施性的立法程序
我国
法律的制定程序
立法规划:5年
立法计划:1年
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包括:(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4)国务院;(5)中央军事委员会;(6)最高人民法院;(7)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8)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包括:(1)委员长会议;(2)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3)国务院;(4)中央军事委员会;(5)最高人民法院;(6)最高人民检察院;(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
法律案进入会议议程的决定权
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由委员长会议决定
撤回
列入会议议程前撤回
列入会议议程后撤回
法律案被修正后,不得撤回
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程序
立项
起草
审查
决定与公布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程序
提出地方性规案
审议
表决和报批
公布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只能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向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由自治区、州、县人大常委会公布
立法效力
法律效力和立法效力
法的约束力和规范性
如果没有强制力,法的效力会成为一句空话
在司法活动中,从形式有效性的角度理解法的效力
法律公布和试点的目的
让社会做出反应,对部门进行分类
使执行区和守法区做出相应的准备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法的效力位阶和立法效力的裁决
位阶
上位法
下位法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宪法最高
同位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
特别优于一般
新法与旧法
新优于旧
裁决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符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立法中的溯及力
法律不溯及既往
有利追溯
从新且从轻
立法预测、立法规划与立法决策
立法预测
立法预测的概念和作用
立法预测的概念:立法预测,就是在社会发展规律和法律发展规律的指引下,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立法的发展趋势、未来状况进行考察、推测的方法、过程及相应的结果。
立法预测的作用
第一、它有利于实现立法的科学化
第二、它有利于立法体系和法律体系和谐发展
第三、它有利于法制与社会协调发展
立法预测的种类
1.长期预测、中期预测和短期预测
2.宏观预测和微观预测
3.立法机关的预测和非立法机关的预测
其他预测:定性预测和定量预测,探索性预测和确定性预测等。
立法预测的步骤
1.确定立法预测的目标
2.搜集立法信息
3.分析立法信息
4.提出立法预测报告
立法规划
立法规划的概念和作用
立法规划的概念:是指享有立法权的机关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科学的立法预测基础上,做出的立法目标、措施、步骤等的设想和安排。
立法规划的作用
1.有利于分清轻重缓急,突出重点。
2.有利于法制的统一和法律体系的和谐。
3.有利于立法科学化。
4.有利于调动和组织各有关方面参与立法活动的积极性,从而确保立法的速度和进程
指定立法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嗲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努力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从法律上、制度上保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原则:
一是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依据依法治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突出重点,同时兼顾其他。
二是在我国已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的基础上,注意各法律部门、各立法项目之间相互衔接与协调,逐步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三是综合性法律意识一时不出来的,先分别制定各单行法律。
四是重视对已有法治的修改工作。
立法规划的分类
1.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立法规划
2.短期、中期及长期立法规划
3.综合立法规划和专门立法规划
编制立法规划的步骤
1.提出立项项目
2.汇总立法项目
3.审查立法项目并编制立法规划
4.审议、批准立法规划
立法决策
立法决策的主体
1.主席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1条第2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9、10条规定
2.委员长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2条第1款
3.辅助立法决策主体: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
坚持改革、发展与法治建设紧密结合,继续制定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法规。
立法决策的步骤
1.明确问题:明确需要解决的是什么问题。
2.明确解决问题的程度:确定把这一问题解决到什么程度。
3.设计解决方案:制定两个或以上方案,并选择其一。
4.做出抉择:决定采用什么策略和办法来制定法律。
立法协商
立法协商概述
立法协商的概念
立法协商,是立法过程中立法主体、各类利益相关者对立法中的重要争议问题沟通、商谈、协商、寻求各方最大共识的活动过程
立法协商与协商民主
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独特的、独有的、独到的民主形式。
在人民内部各方面广泛商量的过程,就是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过程,就是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的过程,就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过程,就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过程。体现在立法方面就是,立法协商就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要求。
参与立法协商的主体
1.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2.人民政协
3.行政机关
4.人民团体
5.社会组织
6.公民和公民中的特殊团体--专家学者
立法协商的主要方式和渠道
渠道
提案方式、会议方式、座谈会方式、论证会方式、听证会方式、公式方式、评估方式、咨询方式、网络方式等
分类
从主体的角度
政党的立法协商、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协商、政协立法协商、行政立法协商、社会立法协商、公民立法协商
从阶段的角度
立法规划与决策过程中的立法协商
立法起草过程中的立法协商
立法审议阶段的立法协商
立法过程中的立法协商
立法起草阶段的立法协商
法律、法规、规章在起草阶段的立法协商,通常是由起草部门负责组织斌进行协调协商的;而一些重大的、有分歧的意见的协调协商,还要有有关部门及其领导来协调。
立法审议阶段的立法协商
1.主席团对法律案的立法协商
2.委员长会议对法律案的立法协商
3.国务院法制机构的审查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审议阶段的立法协商
公民立法参与
立法工作中的群众路线
在我国,让群众更广泛地参与立法乃势之必然。随着改革的升入和开放的扩大,我国社会的迅速发展促成了经济结构的急剧变化以及社会利益、阶层的分化,利益群体愈来愈趋向多元化。
公民参与立法协商的主要方式
1.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或法律法规草案稿
2.立法调研
3.书面征求意见
4.座谈会
5.论证会
6.列席和旁听
7.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
立法听证
听证制度的概念和发展
听证的概念
听证在立法和行政机构中广泛使用,可以是裁定性的或仅是调查性的。
听证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起源
英美普通法中的自然公正或“自然正义”
发展
英国——美国——日本和拉丁美洲
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1997年通过的-价格法-
2015年通过的-立法法
立法听证的概念和作用
立法听证的概念
是指立法主体在立法活动中,进行有关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的立法时,为给与利害关系人发表意见的机会而主持有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人进行陈述意见,从而为立法主体指定该规范性文件提供依据和参考的一种程序制度。
立法听证的作用
1.有利于立法主体了解事实,收集信息
2.有助于立法主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反映各方面的要求,平衡相关各方的利益
3.有利于促进法律的制定,提高立法的质量。
立法听证会的准备和立法听证会的程序
立法听证的原则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立法听证的准备
1。确定听证人。
2.确定听证主持人。
3.发布举行听证会的公告。
4.确定听证陈述人
立法听证会的程序
1.有工作人员和对已通知的陈述人是否到会
2.对法规草案的主要内容或听证的主要内容做简要说明
3.陈述人对听证内容发表意见
4.听证人询问听证陈述人
5.对听证过程予以完整记录
听证报告和听证报告的效力
我国的立法听证的价值目标及其实现
1.应该循序渐进的实现听证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2.为了实现听证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必须特别重视听证地透明性和公开性
3.在我国立法听证发展的初期,须重视实现立法听证效益的最大化
4.关于听证结果的法律效力问题
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概述
立法解释的概念
是指对法律和法规条文的含义所作的说明。依据解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依据解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范围分为规范性解释和个别性解释
立法解释的分类
按照解释的不同主体所进行的分类
专门立法机关的立法解释
最高行政机关的立法解释
有立法权的地方代议机关的立法解释
有立法权的地方行政机关的立法解释
被授权机关的立法解释
按照解释的不同时间所进行的分类
事前解释
事后解释
按照解释的不同对象所进行的分类
对法律的立法解释
对行政法规的立法解释
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解释
对行政规章的立法解释
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解释
按照解释的不同方法进行分类
文义解释
字面解释
扩大解释
限制解释
体系解释
历史解释
目的解释
立法解释的作用
1.立法解释促进立法体系的完善
2.立法解释是协调立法的稳定性与变动性关系的一种方式
3.法律解释往往是创制新法律规则的起点
4.立法解释通过明确法律适用依据而巩固立法的权威性
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我国的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为核心和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的基本含义是,在法律解释的权限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解释权,其目的和任务是对“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以及“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的目的和任务在于解决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在三种解释的关系上,立法解释是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基础;在法律解释的效力上,立法解释的效力最高,其他国家机关对法律的解释效力低于立法解释。
对法律的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限
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1.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界限的
2.需要弥补法律规定的轻微不足的
3.对法律规定含义理解产生较大意见分歧的
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实践
立法法颁行前的法律解释
已经被明确归属于法律解释的
虽然没有明确为法律解释,但从内容上看应属于法律解释的决定
从内容上看应属于立法解释,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将其列为法令的文件,共有七件。
立法法施行以来的法律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程序
法律解释要求的提出
法律解释草案的演拟和列入议程
法律解释草案的审议
法律解释的表决通过和公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的效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对法规的立法解释
行政法规的立法解释
行政法规的立法解释主题及其权限
行政法规的立法解释程序
1.提出解释要求的主体
2.研拟解释草案的机构
3.解释草案的审议和批准
4.解释的发布
5.解释的效力
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解释
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解释及其权限
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解释程序
1.提出解释要求的主体
2.法规解释草案的研拟
3.法规解释草案的审议和表决
4.法规解释公布
立法修正
立法的修改和补充
立法的修改和补充的概念和特征
立法的修改和补充的的概念
修改:通过改变发的某些规定,使立法达到预期目的,适应新的社会需要
补充:是指现行法规定不变的情况下,加入新的内容,使其更加完善
立法的修改和补充的的特征
和立法活动具有共同特征
立法的修改和补充的意义
1.使立法适应新的社会需要
2.使立法不断趋于合理、科学
3.使试行的法走向成熟
4.使法律体系保持内在的协调一致
立法的修改和补充的权限和程序
立法的修改和补充的权限
修改和补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
限制
只能对法律做出局部或部分的修改和补充
不得与被修改和补充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所做的修改和补充应当呈报有关主体审查批准
立法的修改和补充的的程序
第一、法律的修改也要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二、对法律打包修改
第三、关于法律修改的审议文件
立法的修改和补充的方式
1全面的修改和补充与部分的修改和补充
2.明示的修改和补充与默示的修改和补充
3.同位修改和补充与错位修改和补充
立法的废止
立法的废止的概念和意义
立法的废止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有关主体一句一定的职权和程序,使其所指定的规范性文件失去法律效力后的专门活动。
特征
它不是直接为法律体系增加新的内容,而是以纯化法律体系的方式促进法律体系的反战
它与法律效力的问题密切相关,法律废止能直接导致某些法律正式失去效力
它所指向的对象只能是一个完整的规范性文件
法的废止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
使法律体系得到纯化、完善
意义
1.使现行法律更好地适用社会关系发展变化的需要
2.使法律体系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
立法的废止的权限和程序
立法的废止的权限
立法的废纸的程序
1.在法的废止的准备阶段,不必像法的制定、修改和补充那样经过复杂的过程
2.在提案、审议、表决和公布等程序上,法的废止较之法的制定、修改和补充要更为简单些。
立法的废止的方式
在新法中明确规定废除旧法
已有新法颁布,旧法自然失效
有的法已经完成其历史任务而失效
一专门文件的形式废止旧法
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概念
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一定的方法,对一定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是否继续使用或是需要变动的专门活动
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权限和程序
1.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权限
2.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程序
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方法
1.集中清理
2.定期清理
3.专项清理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汇编
规范性文件汇编的概念
是指在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按照一定顺序,见各种规范性文件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的编排,汇编成册。
规范性文件汇编的主体和过程
主体分工
关于单项规范性文件汇编的分工
关于综合性规范性文件汇编的分工
关于内部使用的法规汇集分工
程序
一是正确确定规范性文件汇编的实体性规范
而是体现规范性文件汇编成果的阶段
规范性文件汇编的方法
单项汇编
综合性汇编
规范性文件汇编的结构
规范性文件汇编的内容、编排和技术性处理
1.关于汇编内容
2.关于汇编的排列顺序
3.关于汇编的技术性处理
规范性文件的编纂
规范性文件编纂的概念
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清理和汇编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将现存的同类规范性文件或同一部门规范性文件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的、系统的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编纂的意义
1.有助于实现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系统性
2.有助于促成规范性文件体系的完善
3.有助于推动法制的统一
4.有助于规范性文件的贯彻执行
规范性文件编纂的权限
规范性文件编纂的过程
1.规范性文件编纂过程的准备阶段
2.规范性文件编纂的正式制定阶段
3.规范性文件编纂的完善阶段
规范性文件编纂的方法
立法监督
立法监督概述
立法监督的概念和特征
监督主体法定性
监督过程的程序性
监督对象的法定性
立法过程
立法结果
准立法性
立法监督的意义
保证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
监督立法过程(对立法的有效制约)
提高立法内容的科学性
立法监督的模式
事前审查
优点:时效短
缺点:发现问题较晚
事后审查
基于审查诉求
可以在实际中发现问题
较为被动
结合型审查
事前审查负责立法程序及权限
事后审查集中立法的实体内容
我国的立法监督体制
我国立法监督的内容
合法性监督
立法权限与立法程序
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
适当性监督
立法应该顺应民意
立法应当尊重社会生活实际
法律节制性
最小成本原则
是否为良法
我国立法监督的主要方式
批准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设区市、自治州地方法规
报请实施
备案审查
公布后30日内备案
被动审查
提出
要求
建议
审查程序
维持
改变或撤销
改变或撤销
有领导关系:上级可以改变也可以撤销
无领导关系:只可以撤销
裁决
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
行政法规——国务院
清理
我国立法监督中的主要问题
对法律的监督
全国人大自纠自查
具体内容较为模糊
人大与常委会议事程序
对行政法规的监督
权限划分不明
程序不完善
对地方性法规的监督
中央与地方立法权
何为不抵触原则
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的冲突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权限
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监督
变通的可操作性
对规章的监督
对授权立法的监督
对司法解释的监督
司法解释范围
司法解释准立法性
立法的概念
狭义的立法
广义的立法
立法的特点
主体特征
专有国家机关、产生法律规范
运行特征
法定程序
技术特征
立、改、废、释
立法的分类
我国立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监督专门机构的建立
审查监督程序的完善
批准制度的完善
裁决制度的完善
减损权利与增加行政权力必须有上位法依据
下位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更详尽的规定,以便完成上位法立法意图
谁监督?监督谁?监督什么?怎样监督?
立法的概念、本质及作用
立法的概念、特点和分类
立法的本质与法的形成
法的本质
统治阶级意志上升到国家层面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经济以外的其他因素
法律内部体系、规律、理论
法的形成
环节
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阶级意志的表现
上升为统治阶级
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法的形成与立法的区别
立法过程
立法准备阶段
立法预测
确定立法目标
形成草案
协调论证
立法确立阶段
提出
讨论
决定
公布
立法的职能与作用
立法职能与作用的区别
立法的规范职能
指引职能
引导人们在法律范围内活动
预测职能
评价职能
强制职能
教育职能
立法的社会作用
应然的状态(区别于法的社会作用)
立法应当有什么作用
立法与法的实施与实现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结构与形式
概述
三方面
名称
内容
规范性内容
行为规范,行为模式以及法律后果
非规范性内容
符号
结构类型
简单结构
复杂结构
要件数量多且全面
条文较多
名称有可以表明该规范性文件性质的文字
一般结构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名称的意义
把握效力等级,由谁负责,利于系统化分类
方便执法司法守法
利于研究
完善问题
我国进展
过多过杂变为规范统一
混乱不一变为简单明了
存在的问题
名称杂乱
难以区分效力等级
名称使用不规范
规范性文件的整体结构
总则分则附则
总则
概念
内容
形式
写法
分则
概念
内容
形式
写法
目录序言附录
目录
序言
附录
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要件
规范性文件的标题
规范性文件的符号
规范性文件的标点符号
法律规范的结构与形式
立法的内部协调
法律渊源体系协调
法的纵向关系上的协调
内容
各级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立法法88、89,对于法律及行政法规效力优先级规定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在本地变通适用
司法解释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法律部门体系协调
法律门类
法律部门体系
法律部门体系的协调
横向关系上的协调
内容
各法律部门必须与宪法保持一致
各法律部门应当协调一致
不同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间不得相互矛盾冲突
同一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内部矛盾
立法内部结构协调
法律逻辑结构协调一致
内外协调
法的体例协调一致
法的名称应当规范
较为混乱
纵向与横向的协调统一
法律规范的结构
法律规范的内在结构
三要素说:假定、处理、制裁 两要素说: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新三要素说:条件、模式、后果
假定
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
规定何种条件之下行为模式应当生效
处理
为主体规定的具体的行为模式,即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指明应当、可以、不应做什么
制裁
违反法律要求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形式结构
法的内在结构通过法律规范,即为国家命令
构成要素:如果...则..
分类
调整型规则
保护性规则
二者相结合发挥法律调整的职能
三者的因果关系为:如果...则...否则
法律规则的分类
调整型规则与保护性规则
合法违法与是否应该做—调整性规则 违法后果—保护性规则
调整型规则
授权性规则
义务性规则
权利义务复合型规则
保护性规则
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
权利义务相互依托
绝对确定规则与相对确定规则
是否允许自由裁量
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
义务具有确定性,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
任意性规则
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确定其权利的具体内容的法律规则。
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型规则
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绝大多数法律规则)
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专门性法条
非规范性内容,但是任然具有普遍 法律效力
原则性法条
确定法律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
定义性法条
用以解释法律概念的含义
业务性法条
效力范围的规范,一般指时间空间,对人对事
冲突性法条
有关国家法律规范相抵触时如何选择
具体规范
法律效力范围
规范之规范,有重要的组织作用
立法语言
《选举法》59条
立法语言概述
立法语言概述
制定和修正专门的语言文字
最为明确、严谨、规范、简洁的语言文字
立法语言的地位和作用
立法语言的地位
基本构成单位
关系规范性文件是否切实可行
立法语言的作用
表达立法主体的立法意图和立法政策
准确传递立法者立法意图和目的
提高立法质量保证法律有效实施
立法语言风格
准确肯定
摒弃多义词,做到一词一意
“和”与“以及”等同样含意的词不可同时使用
正确看待词语的模糊性
有条件的适用模糊性词语具有一定的伸缩性和灵活性
简洁凝练
言简意赅,词约而事倍
限定和简约化表述
避免冗长重复
规范严谨
力求严密周详
无歧义
行为规范严密不可疏漏
各项要件详细规定
庄重严肃
不使用不肯定性的语言文字
一般不用简称
通俗朴实
不使用晦涩难懂的词语
不使用艺术化的句式
不使用双关语
不可使用过时的套话
做到易看、易读、易懂
立法语言的使用规则
法律术语的使用
常用术语
寻找最能表达本意的
注意辨析反义词
词的组合应当严谨
法律中有特殊含义的句子《刑法》91
专门法律术语
技术性术语
立法句子的使用
句法结构
多用并列结构
普遍使用复杂同位成分
句式
句类
超句句型
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