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一级建造师法规第二章
这是一个关于施工许可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消防法》规定,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编辑于2021-07-11 07:17:59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设立行政许可的规定
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
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设立行政许可;地方政府规章也可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政府审批
施工许可证
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
开工报告
例如:三峡工程、港珠澳跨海大桥、鸟巢体育馆等
国务院及其下属办公组签署
施工许可证法定批准条件
依法办理该用地批准手续
划拨
先证后地
出让
先地后证
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乡村仅1证
基本具备施工条件,征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有满足施工要求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规定审查合格
未提供满足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开工前,应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审批合并办理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和部门无权增加)
施工许可证审批程序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投资额30万元以下
建筑面积300m2以下
省级政府调整
已经办理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的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
适用建筑法但可不领取施工许可证
临时性房屋建筑
农民自建底层住宅
抢险救灾工程
不适用建筑法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7d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
申请资料不全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
对不符合条件的,同样7d内告知建设单位
延期开工相关

取得施工许可证3月内开工,最多申请延期2次*3月/次,即不开工也不申请延期或延期超过期限的自行废止
中止施工,1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再报告一次
中止超过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收回其施工许可证
开工报告都是6月,无延期,超过重新审批,中止施工的报告停工报告复工
施工许可证的法律责任
无证施工
甲乙都罚款停工限改
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的1%-2%罚款
施工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甲责任
欺骗不正当取得的
撤销、停工、1-3w罚款
隐瞒,虚假材料申请的
不发、1-3w罚款
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
停工、1-3w罚款
建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资质条件
有符合规定的净资产
总承包一级:1亿元
总承包二级:4000万元
总承包三级:800万元
有符合规定的主要人员
申请最低资质需满足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技术工程等
最低资质以外,已取消核验人员
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
申请三级资质企业不再要求
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
可为租赁或融资租赁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
施工劳务资质、即建筑业企业资质劳务分包资质不再分类别和分等级
申请、延续、变更
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首次按最低
有效期5年,届满前3月提出申请
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工商部门变更后1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
合并重组等、重新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申请前一年有不良记录,不许升级和增项
资质不良行为(超越资质、挂靠、出借资质)
串标、不当中标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工资的
违反强制性标准的
事故报告制度不良行为
未持证上岗
保修期不良行为
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
其他
撤回
合法取得后不再具备资质条件
3个月整改条件,不符合的撤回,撤回后3个月内可提出核定低于原登记同类别的资质申请
撤销
原本不具备条件非法取得或发放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超越法定职权
违法法定程序
欺骗、贿赂等不当手段
对不符合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的
吊销
合法取得后因违法情节特别严重
注销
资质证书被撤销和吊销的、届满未延期、企业终止和注销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规定
需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业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国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取得国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国内投资新建项目
合法的其他投资方式
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
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向转包方、违法分包方甚至发包方)主张权利
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属于挂靠
分公司可以用总公司的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但子公司不能用母公司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视同挂靠
承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但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不当手段申请的---不许可、警告、1年内不得再申请
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撤销、警告并处罚款、3年内不得再申请
因为违法吊销的---整改好后,重新申请对不得申请年限无具体要求
资质不良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各方对建设单位负连带责任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二级建造师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的条件
取得资格证书
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没有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
初始注册可自资格证书签发3年内申请,否则需符合继续教育要求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每一有效期(3年)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120学时(一半必修课)。每增加注册一个专业还要参加增加专业60学时(一半必修课)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工资、福利和社保待遇不变
注册有效期3年,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d申请延期
变更注册延续原有效期,变更执业单位应在新聘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由新聘用企业申请变更注册
不予批准注册
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未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
申请两个或以上单位注册
刑事处罚期间未执行完毕的
执业受刑法执行完毕未满5年,执业之外受刑法决定之日未满3年,吊销注册证未满2年
3年内项目经理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要求的
撤销(非法发放非法取得)
注册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获得的
越权许可获得的
违反法定程序获得的
不符合条件而取得的
欺骗、贿赂等正当手段获得的
注销:原单位或建造师注销,不让原单位用了或原单位不用了
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
单位破产
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单位被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
与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的
年龄超过65周岁
建造师死亡或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级建造师执业岗位范围
可受聘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
可担任大、中、小型施工项目负责人,如担任项目经理其所受聘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
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以下情况除外
非承包方原因停工120天,经建设单位同意
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
建设工程竣工前不许变更项目经理建造师注册
可以更换项目经理的情况
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
合同解除
发包方同意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必须更换
建造师的权利和义务
建造师不得有以下行为
不按图施工
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和构配件
违反质量、安全、环保和用工方面的规定
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外不发利益
签署弄虚作假或者不合格的文件签章
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已自己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同时在两个或以上企业受聘执业
超出执业范围和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未变更注册到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
验收和移交手续前,变更注册到另一家企业
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证章本人保管、单位不得扣留的权利
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
拒绝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的权利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分包单位负责人的建造师签章
分包质量合格文件:必须由担任总包负责人的建造师签章
修改建造师盖过章的文件:企业同意后本人修改,本人不能改可由企业指定同样水平人修改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不认定为挂证的情况
认定为挂证
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
社保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
退休或依法提前退休的
事业单位改制保留事业单位身份的
大专院校所属单位聘请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的
属于军队自主择业的
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买断社保合同的
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不予受理、警告、1年内不得再申请注册
取得违法:撤销注册,3年不得再申请注册,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继续教育违法:弄虚作假取得继续教育证书的,取消继续教育记录并计入信用不良,对社会公布
因过程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情节特别恶劣的,终生不予注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与《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叙述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