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总论】刑罚裁量及其制度
本图依据马工程教材对于刑法总论部分的刑罚裁量及其制度的知识而制作成的思维导图。刑罚裁量制度简称量刑制度,指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并找准法定刑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处罚,判处何种刑罚,刑度或者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所遵循的系列制度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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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裁量及其制度
量刑
内容
确认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有/无)
确认对犯罪人应当适用的刑种和刑度
确认对犯罪人适用的刑罚方式和制度
原则(简答)
量刑必须以案件事实为依据
反映犯罪性质的事实
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事实
反应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事实
反应其他方面的事实
量刑必须以刑法规定为依据
遵循刑罚总则关于刑法剧本原则和量刑一般原则的规定
遵循刑法总则关于刑事处罚种类、量刑情节和量刑制度的规定
遵循刑法分则对于法定刑和量刑情节的规定
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
法律就刑法明文规定的影响量刑的各种主客观事实情况
酌定量刑情节
法律未做出明文规定,但予以原则认可,司法实践中亦予以认可,以体现的影响行为社会危害性以及人身危险性程度的事实。
累犯
概念:指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在法定期间又重新犯罪的犯罪分子
分类
普通累犯
《刑法》第65条第1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构成要件
前后罪都是故意
前后罪都是有期徒刑以上
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或赦免后的5年之内
前后罪都是已满18岁时所犯
注意
缓刑
假释
特殊累犯
《刑法》第66条: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前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前后罪的所判刑罚轻重不受限制
前后罪之间不受时间限制
法律后果
从重处罚
不适用缓刑
不得假释
死缓限制缓刑减刑
自首
概念
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囚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行为(余罪自首
一般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归案
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
虽被发觉,但是犯罪嫌疑人尚未收到审讯、未被采取强制措施
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
承认实施犯罪,并自愿受所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
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
主要犯罪事实和已知的犯罪共犯
自己参加的犯罪(自己未参与的犯罪,是立功)
对犯罪性质的辩解不影响成立自首
供述以后又翻供的,不构成自首,但在一审宣判前又如实供述的也视为自首
余罪自首
成立条件
特别自首
主体: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的人员
行为人主动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被追诉之前
单位自首
处罚原则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坦白
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后、依法被提起公诉之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处罚原则: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表现
主体:犯罪分子
立功行为必须是在犯罪分子到案后至判决确定的期间内
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重大立功
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协助司法机关抓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
刑罚消灭部分
时效
追诉时效
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的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检核准
追诉时效的起算
犯罪成立之日起
注意继续犯的追诉时效问题
追诉时效的中断
在追诉期间又犯新罪的,前罪的追溯时效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追诉时效的停止计算
司法机关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某项罪行开始刑事追诉之时
追诉时效的延长
赦免
特赦
大赦
大赦与特赦的区别
社区矫正制度
对象
管制
监外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危险的,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制度
条件
对象: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累犯和八种危害社会的犯罪除外,因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缓,同时死缓期满之后减为终身监禁的不适用)
实质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
限制条件
有期徒刑:原判决1/2(包括之前羁押期间)
无期徒刑:执行13年以上
特殊情况下经最高法核准,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附加条件
对居住社区的影响
假释考验期
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徒刑:10年
假释与减刑的区别
减刑
对判处管制、拘役、徒刑等自由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具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的给予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
对象:除死刑以外所有被判处主刑的犯罪人
死缓犯考验期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可以减刑
实质条件:犯罪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此时是可以减刑,如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
限制减刑
死缓期间执行的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从裁定减刑之日算起
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
适用条件
对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实质条件: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
禁止条件:不是累犯或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不满18周岁、怀孕的妇女、已满75周岁的人应该被适用缓刑
积极后果
没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决不再执行,公开宣告
附加刑仍需执行
认定是为执行刑罚之人
不构成普通累犯
原判决不执行,条件是在缓刑考验期未再犯新罪或未发现有漏罪、且没有严重违反缓刑犯应该遵守的规定的
附随义务:一律社区矫正,可以禁止令
缓刑的撤销
缓刑犯在考验期再犯新罪,把原判决确定的刑期和新罪的刑期放在一起数罪并罚
缓刑和免于刑事处分的区别
缓刑和死缓的区别
数罪并罚
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
同种主刑采限制加重原则,但是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刑(如管制不得超过3年,拘役不得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不得超过20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不得超过25年。
吸收原则
如两个主刑之间有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重刑吸收轻刑
并科原则
相加原则
如主刑和附加刑之间
原则的例外
数罪中有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判处有期徒刑(吸收原则)
数罪中有有期徒刑和管制,或管制和拘役的,有期徒刑执行和拘役完毕之后,仍需执行管制(并科原则)
情况
判决以前数罪
判决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漏罪”
先并后减
判决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犯“新罪”
先减后并(更重)
在缓刑期间或假释考验期又发现漏罪或又犯新罪的并罚
注意临界时间的追诉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