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处罚法2021
2021最新的行政处罚法,结合法条和教科书制定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
编辑于2021-07-11 16:47:42民法李建伟2023。诉讼时效是指 民事权利 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 抗辩权 。 在法律规定的 诉讼时效期间 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权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一定的权利,是可以选择作为或者不作为的选择权。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正当利益的行为依据,也是生活中最基础的权利。民事权利主要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包括权利人直接享有的利益和通过一定行为获得的利益。
民法李建伟2023。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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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李建伟2023。诉讼时效是指 民事权利 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 抗辩权 。 在法律规定的 诉讼时效期间 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权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一定的权利,是可以选择作为或者不作为的选择权。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正当利益的行为依据,也是生活中最基础的权利。民事权利主要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包括权利人直接享有的利益和通过一定行为获得的利益。
民法李建伟2023。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行政处罚法(2021)
概念
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特征
主体是行政主体,必须依据法定权限
对外制裁,针对行政相对人
目的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惩戒和教育违法者
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制裁
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
主体法定
设定权主体法定
实施权主体法定
依据法定
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程序法定
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公正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保护当事人程序性权利原则
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
设定
法律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
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可以补充设定;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地方性法规
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可以补充设定;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国务院部门规章
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
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事项及种类、罚款数额等,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种类
类型:
自由罚、财产罚、行为罚、资格罚、声誉罚
警告、通报批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降低资质等级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实施机关
亮点: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
一般行政机关
是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有法律法规授权
综合执法机关
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受委托组织
注意
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条件
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管辖
地域管辖
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级别管辖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
职能管辖
在职权范围内管辖
指定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适用
原则
“首先纠正违法行为”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条件
前提
具备主体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体
必须由法定适格主体
对象
必须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
时效
一般为两年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延长至五年
方法
不予处罚
不处罚,应该对其进行教育。
不满十四周岁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另有规定除外)
免于处罚
从轻减轻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可以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注意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行政拘留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罚款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程序
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具体内容
出示执法证件
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辩;执法人员要答辩
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执行(可现场 也可规定期限)
一般程序
阶段
立案
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当事人应当协助调查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法制审核(有下列情形的)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审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注意
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听证程序
适用条件
较大数额罚款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具体环节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执行程序
原则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处罚不停止执行原则
罚缴分离原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要内容
专门机构收缴罚款
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程序:通知送达。催交告诫。收受罚款。上缴国库。
当场收缴罚款
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如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
执行保障措施
到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