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总论11—犯罪未完成形态
这是一篇关于刑法总论11—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思维导图,犯罪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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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犯罪未完成形态
说明
符号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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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背诵
关键词背诵
不用背,理解
非常重要
重要/答题素材
知道,了解
【重要概念】
概念形式 : 【A】指xxxxx
判断题考点/容易混淆
不重要
×可以略过
+一些补充/拓展内容
eg举例
作者说
不同课程或参考书的体系基本一致,标注的重点可作参考
11犯罪未完成形态
概述
犯罪未完成形态及相关概念
【犯罪过程】即从犯罪预备行为开始,一直到犯罪结果完成而经过的整个时空历程。
犯罪过程通常以犯罪预备行为为开端,以犯罪实行行为为主要,以犯罪结果的完成为结束。
【犯罪形态】即犯罪在实践中表现出来的各种形式和样态的统称,包括“犯罪过程形态”“犯罪主体形态”(如共同犯罪、法人犯罪)“犯罪罪数形态”等。
犯罪阶段
【犯罪阶段】指根据犯罪发展的进程及性质,将犯罪过程所划分成的几个前后相继的具体阶段,包括预备阶段、实行阶段、犯罪实行后阶段。
犯罪阶段是指犯罪进行过程中的动态状况,犯罪结束形态是指一个不再继续进行的犯罪的静态状态。
分类
预备阶段(开始预备行为以后、着手以前)
行为人自动中止还是其意志以外原因而结束
犯罪中止
犯罪预备
实行阶段(着手为起点,到实行行为终了)
行为人自动中止还是其意志以外原因而结束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犯罪实行后阶段(从犯罪实行行为终了,到犯罪结果完成)
犯罪既遂
犯罪中止
犯罪的结束形态
【犯罪的结束形态】(犯罪的过程形态/犯罪的停止形态)指直接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包括犯罪未完成形态(预备、未遂、中止)和完成形态(既遂)
直接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完成形态-犯罪既遂
未完成形态
犯罪预备
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
犯罪完成形态
【犯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指犯罪行为完成且相应犯罪结果实现的犯罪形态。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指直接故意犯罪在中途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结,不再继续发展,但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状态,根据我国刑法,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三种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存在范围
我国的刑法理论认为,由于犯罪构成的限制,并非一切犯罪都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1)未完成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当中
(2)间接故意犯罪中,由于行为人没有确定的犯罪意图,不存在犯罪的形态问题
(3)在过失犯罪中,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持一种否定态度,没有犯罪意图,自然就谈不上为了犯罪创造条件,也不存在未得逞和放弃犯罪的问题。
(4)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均要求以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因而对于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而言,只存在犯罪的成立与否问题,不可能发生犯罪的预备、未遂与中止等未完成状态的问题。
各种犯罪形态之间不能相互转化
犯罪的完成形态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联系
二者皆就直接故意犯罪而言;二者共同归属于“犯罪的停止形态”的概念范畴。
犯罪未完成形态与犯罪构成
修正犯罪构成要件说
即认为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是以犯罪既遂为基本模式或标本的,其构成要件为基本构成要件,而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犯罪的特殊形态,其构成要件以刑法分则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为基础,再由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加以补充或修正,故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被称为——修正的犯罪构成。
基本构成要件齐备说
即认为不能以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的预备、未遂与中止,而没有规定犯罪既遂为由,认为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以既遂为模式,犯罪构成也以既遂为模式,刑法总则又对犯罪构成进行’修正’……事实上,刑法总则是否规定犯罪既遂,只是立法技术问题,一些国家的刑法在总则中也规定了犯罪既遂。
教材认为基本构成要件齐备说的观点更有道理
首先,犯罪构成要件是一个具有抽象性、一般性的概念,应该具有统括性,否则各自有各自的构成要件(不论其被冠以何种名称,或基本,或修正),犯罪构成要件概念的也就被分解,从而丧失了其应有的理论价值和地位,所以说:“总之,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都是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它们之间的区别不在于犯罪构成的区别,而在于符合犯罪构成的事实的区别”
其次,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并非抽象意义上的犯罪构成要件本身,而只是对某类犯罪的一般事实的精炼概括。换言之,犯罪构成要件不是刑法分则或者总则可以直接规定的,而是在刑法具体规定之上的一种一般性的理论抽象。
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存在范围
一般来说,故意犯罪的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的过程中。
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均要求以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而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都缺乏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因而,对于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而言,只存在犯罪的成立与否问题,不可能发生犯罪的预备、未遂与中止等未完成状态的问题。
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研究意义
定罪方面
关涉罪与非罪的问题
涉及此罪和彼罪的区分问题
量刑方面
犯罪的各种未完成形态则在犯罪过程中表现出不同大小的主观罪过以及客观危害
理论方面
有其相应的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理论研究上的意义
有助于加深对故意犯罪的认识,并对犯罪构成等基础理论的深入研究有益
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已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个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状态(也称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
犯罪既遂的标准
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是行为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通常认为刑法分则是以一人犯一个既遂犯罪为标本的。从犯罪形态来看,刑法分则规定的是既遂形态的犯罪。 刑法规定犯罪既遂的具体标准各不相同。有的以结果发生与否为标准(结果犯),有的以犯罪行为着手为标志(举动犯,如传授犯罪方法罪),有的以犯罪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为标准(行为犯,如诬告陷害罪),有的以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的产生为标准(危险犯,如放火罪),但它们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即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全部具备,而其他标准都不全面和准确。构成要件不仅有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可供司法实践遵循贯彻,而且适用于所有的划分场合。
不能以行为人的目的是否达到、也不能以是否已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为既遂的标准(对危险犯和行为犯既遂无法适用)
(1)只有以行为是否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某一犯罪的全部要件为既遂未遂标准才可以适用于所有直接故意犯罪
(2)实质上,对法益造成“已然”侵害(实害或危险)
(3)形式上,行为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犯罪既遂的表现形式
(1) 行为犯的既遂-以行为完成作为既遂的标准
在行为完成以前,如因主客观原因未实施完而停止下来,就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2) 危险犯的既遂-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以后,造成了足以发生某种实害结果的危险状态,即使未发生实害结果,也属于犯罪既遂的情况
(3) 结果犯的既遂-行为人着手以后,要发生法定的实害结果才成立犯罪既遂的情况
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进入实行阶段就停止下来的犯罪停止形态。
若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行为本身就构成其他罪(预备行为正犯化),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预备行为正犯化体现了扩大犯罪圈,立法犯罪化倾向
特征(构成条件)
(1)行为人为了犯罪已开始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行为
(2)行为人还未着手实行行为就停止下来(与未遂的本质区别)
(3)行为人未着手就停止下来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与中止的本质区别)
意志以外的原因是主观上违背行为人的意愿、客观上足以制止行为人完成犯罪的因素
分类
刑事立法
准备工具型犯罪预备
【准备工具型犯罪预备】指以准备犯罪工具为预备行为方式的一种犯罪预备类型。
犯罪预备行为最常见的一种形式
制造条件型犯罪预备
【制造条件型犯罪预备】指除准备犯罪工具以外的其他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犯罪预备类型。
从司法实践,主要有:
(1)进行犯罪前的调査行为
(2)前往犯罪地点的途中行为
(3)守候被害人的行为
(4)跟踪被害人的行为
(5)排除犯罪障碍的行为
(6)进行犯罪预谋的行为
(7)练习犯罪技能的行为
(8)勾结犯罪同伙的行为
刑法理论
行为的性质和特征的差异
物质的预备
是指针对预备行为的客观属性而对它进行的概括,如准备犯罪工具即为犯罪创造物质性的条件
意思的预备
指勾结犯罪同伙、谋议犯罪计划等通过意思联络来体现的犯罪预备行为类型(与犯意表示相区别)
是否为自己实行犯罪而事先进行准备
自行的预备
是指对于预备人来说,为了自己实行某种犯罪而在着手以前亲自准备活动的行为。
他行的预备
是指为了他人实行某种犯罪而在其着手实行以前予以创造实行条件的行为。
预备行为停止在预备阶段的原因的性质
障碍的预备(标准的预备)
指为了实行犯罪而在着手之前进行准备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至着手实行程度的情况
中止的预备(预备中止)
指已经进行了犯罪的准备行为,但由于预备行为人出于己意而停止其准备行为或者防止其准备行为,导致着手实行未发生的情况。
刑事立法处罚预备行为是否明文规定
形式的预备
指刑法明文规定处罚预备行为的犯罪预备类型
其特点是刑法条文直接以“预备(行为)”或“预备犯”命名并规定予以处罚。
实质的预备
指刑法条文不直接命名“预备(行为)”或“预备犯”,但仍然处罚犯罪预备形态的犯罪预备类型。
其特点是不在刑法当中称谓“预备”,而往往是将实际上的预备行为以独立罪方式加以规定。
对预备犯的处罚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
【犯罪预备】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进入实行阶段就停止下来的犯罪停止形态。
【犯意表示】即以口头、文字或者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表达或者显示。
联系
二者主观上都具有犯罪的意图,且都通过一定的方式显示出来
区别
(1) 犯罪预备要求已经开始犯罪预备的行为,即实施了准备工具(如为了杀人准备匕首)、制造条件(如为了杀人调查杀害对象行踪)的行为。而犯意表示无该客观要件,尚未现实地危及或者触及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或社会基本制度及秩序)。
(2) 犯罪预备为犯罪行为,属于犯罪未完成形态的一种;犯意表示尚未危及刑法所保护的客体,不足以成立刑法意义上的犯罪。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
联系
二者都是由于犯罪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了犯罪的发展进程
犯罪预备尚未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犯罪未遂已经着手
【犯罪实行行为】指直接、现实地危及犯罪客体的犯罪行为。
犯罪未遂(欲而不能)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或者障碍未能得逞的,是未遂。
构成条件
1.行为人已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
【着手】指行为人已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罪客观要件的行为。
着手是指在犯罪主观确意的驱使下,行为明确指向并开始进行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客观、直接的破坏。
判断某行为是否进入着手
一是看此行为是否能直接引起危害结果发生;
二是看该行为能否表现行为人犯罪的意图;
三是看行为人是否直接接触或接近了犯罪对象或被害人;
四是看行为人是否利用了所准备的工具和条件
2.犯罪未能得逞
(1)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区别于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
(2)犯罪未得逞的几种代表性观点
【犯罪目的说】主张所谓“犯罪未得逞”就是指犯罪行为未实现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并以此作为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标准。——实现预期犯罪目的的,即犯罪既遂;否则为犯罪未遂。
【犯罪结果说】主张所谓“犯罪未得逞”就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发生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并以此作为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标准。——发生法定犯罪结果的,即犯罪既遂;否则为犯罪未遂。
✓【犯罪构成说】(构成要件齐备说)主张所谓“犯罪未得逞”就是指犯罪行为没有齐备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并以此作为区分犯罪未遂与既遂的标准。——构成要件齐备的,即犯罪既遂;否则为犯罪未遂。
【折中说主张】犯罪未得逞是指没有达到犯罪人主观上的犯罪目的,即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结果没有发生。
(3)“犯罪未得逞”,应当应从两方面进行把握
其一,行为人的犯罪意图未能实现,或犯罪行为人所追求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其二,犯罪未得逞的刑法含义应当有所限定,即行为人的犯罪意图应当限定于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范畴内。未遂与既遂区别的关键点在是否完全具备分则规定具体罪的构成要件。
3.未能得逞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犯罪未完成的停止状态不是犯罪行为人主观所希望的或所能控制的,而是其主观所不希望出现的或所不能控制的客观因素阻碍了犯罪的完成。
“意志”,即行为人所希望或所能控制的领域。“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违背犯罪行为人本意的(即不是犯罪行为人所希望、所追求的)影响因素;或者超出犯罪行为人控制能力的(即不是行为人所能够调控、支配的)影响因素。
未得逞是欲而不能,此是与犯罪中止的本质区别
意志以外的原因一般有:
(1)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
(2)行为人缺乏继续进行犯罪达到既遂的能力;
(3)行为人以外的因素,如被害人、第三人、环境方面原因等。
分类
犯罪行为是否实行终了
【实施终了的未遂】指行为人已实施完毕其希望实施的全部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原因使犯罪未能得逞。
【未实施终了的未遂】指行为人未实施完其希望实施的全部行为,且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实施完而未得逞。
实施终了的未遂对社会危害更大,量刑上应重于未实施终了的未遂。
实施终了的认定标准
(修正的主观说)一般情下,是否实施终了以行为人是否实施完了自己想实施的行为为准,但如果行为在客观上已经齐备法定犯罪构成要件,也属于实施终了。
犯罪行为实际能否完成
【能犯未遂】指行为人对犯罪客观方面要件事实没有错误认识,由于其他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
不能犯未遂
【不能犯未遂】指因行为人对犯罪工具、手段、对象发生错误认识,致犯罪不可能完成的情况。
分类
【对象不能犯未遂】,即犯罪行为人误将不可能实现犯罪目的的对象当作可以者,以至于犯罪未得逞。
【手段、工具不能犯未遂】,即犯罪行为人误将不可能实现犯罪目的的工具、手段当作可以,以至于犯罪未得逞。
未遂的处罚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补充:刑罚裁量制度中的得减主义与必减主义
不减主义(主观主义)-不
得减主义-可以
【得减主义】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一般可以考虑给予从宽处罚;但在特殊情况小,即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极大、情节特别恶劣等情况下也可以不给予从宽处罚。
特殊情况包括
手段特别恶劣、残忍的
后果特别严重的
人身危险性特别大的
必减主义(客观主义)-应当
【必减主义】即必须给予从宽处罚。
犯罪中止(能而不欲)
【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李斯特称犯罪中止制度是“为犯罪者架设的后退的金桥。”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
相同点
均可能发生在着手以后既遂以前,均未达既遂状态
不同点
(1)从发生的阶段看,犯罪中止可发生在预备阶段,未遂只能发生着手以后
(2)从行为未进行的原因看,中止是行为人能为不想为,未遂是想为不能为
既有不能又有不欲时,是中止还是未遂要看谁起主要作用,难以分清则从社会一般人观念在当时情况下,外界障碍是否足以对行为人意志产生阻止作用,如能则是未遂,反之为中止。
(3)从结果未发生是否符合行为人意志看,中止时结果未发生正是行为人所追求的,符合行为人意志,未遂时结果未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志的。
特征(构成要件)
1. 时空性
犯罪中止是一个时空性的概念,也就是说,从犯罪预备阶段到犯罪实行阶段,再到犯罪实行后犯罪结果出现前的整个时空历程中,都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1)犯罪实行后阶段(从犯罪实行行为终了,到犯罪结果完成)也可以存在犯罪中止。
问题是如何理解犯罪过程以及犯罪既遂,我们认为犯罪过程是一个具有时间空间特征的综合概 念,不应该是一个线性的时间概念。
(2)放弃可重复侵害的行为【简答、判断分析】
【放弃可重复侵害的行为】行为人起初有反复实施侵害行为以达既遂的意思,已实施能引起犯罪既遂的侵害,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构成既遂,行为人在当时明确认识到未完成犯罪且有条件继续实施侵害。行为人在此情形下停止了继续侵害行为,因而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构成要件
(1)行为人已实施了能直接引起犯罪结果的侵害行为,但还未发生既遂所要求的危害结果
(2)未发生既遂结果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与一般中止的不同之处)
(3)行为人认识到未达既遂结果且还有条件(条件是现成的)继续侵害,但自动放弃了继续侵害
(4)最终避免了既遂结果发生
性质:犯罪中止
问题的实质在于犯罪过程是中断、结束,还是在继续发展中。
2. 自动性
行为人自认为可以进行犯罪,但出于自己意愿放弃了本可以继续进行下去的行为(能而不欲)。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犯罪中止区别于犯罪未遂的关键点。
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
(1) 行为人“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
体现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降低
不考察客观上行为人是否可以达到目的,只考察主观认识
(2) 行为人“自动”选择了中止犯罪,而非意志以外的原因
不考虑中止犯罪的动机,只考虑其自动中止犯罪的结果
3. 有效性
要件(缺一不可)
(1)放弃犯罪行为
着手后未实行终了时,只要消极中止且未发生既遂结果就构成中止,结果是其他介入原因而非行为人行为所致不影响行为人中止成立。
(2)防止犯罪结果
行为实施终了需要有积极的行为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且有效地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才构成中止,有积极中止行为但无效不构成中止。
——有积极中止行为但无效不构成中止,可以作为酌定从轻情节。
共同犯罪中自动放弃犯罪的行为若要成立犯罪中止,则必须有效地消除其对共同犯罪的原因力
共同犯罪中的中止
组织犯、教唆犯、共谋犯对共同犯罪的“贡献”体现为某种主观上或心理上的原因力,故而其原因力的有效消除应当以及时地中止其组织、教唆或共谋行为,抑或及时地打消其他相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意图为必要条件。
帮助犯对共同犯罪的“贡献”体现为为共同犯罪的实施提供工具、制造犯罪条件,故而其原因力的有效消除应当以及时地取回其提供的犯罪工具、撤销其制造的犯罪条件为必要要件。
简单的实行犯通常只需要及时地自动放弃便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的有效性。
4. 决意性
犯罪中止的决意性,即犯罪行为人在中止犯罪当时,其内心已决意放弃犯罪或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彻底放弃了该犯罪行为而非暂时停止、以寻找合适时机再作案。(区别于犯罪退却/犯罪撤退)
犯罪中止的决意性,主要强调其行为人主观视角,至于行为人客观上放弃犯罪等,已经被包含于“犯罪中止的有效性”特征中。
犯罪中止的决意性和犯罪中止的自动性
皆为犯罪中止的主观特征或条件
二者所在的主观层面有区别
决意性,主要是主观意志层面上的;自动性,主要是主观内心起因层面上的。
分类
犯罪行为人阻止犯罪完成的行为方式
【消极的犯罪中止】(消极中止/普通中止/行为中止),即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行为)”的犯罪中止形态,或者说,行为人以停止犯罪行为实施的消极方式来达到有效阻止犯罪完成的犯罪中止形态。
【积极的犯罪中止】(积极中止/特殊中止/结果中止),即行为人“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形态,或者说,行为人需要通过积极的作为方式才能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形态。
积极的犯罪中止发生在犯罪结果阶段,此时,由犯罪行为引起的犯罪结果正趋于实现,单单通过消极地停止犯罪行为不能有效地中止犯罪,而需要与此同时采取积极的阻止措施,方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从而中止犯罪。
犯罪中止的时空历程
【预备中止】,即在犯罪预备行为过程中,行为人自动地放弃其犯罪预备行为。
【预备后中止】,即在犯罪预备行为完成后,行为人基于其本意,没有着手实行犯罪。
【实行中止】,即在着手实行犯罪后,行为人自动地放弃其犯罪的实行行为。
【实行后中止】(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犯罪实行终了之后、犯罪结果完成之前,行为人及时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在实质上,实行后中止和积极的犯罪中止是基本一致的。
是否具有可罚性
可罚的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犯罪中止)
第24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不可罚的犯罪中止(造成损害的犯罪中止)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处罚
对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必减主义)
我国刑法只对犯罪中止釆取了“必减主义”,而对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都只采用“得减主义”。这反映了我国刑法对犯罪中止相对宽宥的刑事政策思想,以及刑法对犯罪人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