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西政考研—法理学初阶3—法治基本知识
标注重点和历年真题,可直接应试,包含法律实施、法律监督、法律职业、法治制定、法律程序等。25考研可用。
编辑于2023-12-26 19:45:26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法理学初阶3-法治基本知识
说明
作者说
标注历年真题对应知识点(除选择题、材料题外)
标注
【24简述】法律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12分)
导图内容齐全、重点明确,建议结合教材使用
符号说明
背诵
精确背诵
关键词背诵
不用背,理解
非常重要
重要/答题素材
知道,了解
重要概念
概念形式 : 【A】指xxxxx
判断题考点/容易混淆
不重要
×可以略过
+一些补充/拓展内容
eg 举例
第12章 法治概述
法治
法治释义
法治释义
【法治】是指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治国思想、治国方式和社会秩序、社会状态
具体包括五层含义【素材,按简述】
1.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
中国古代就有“垂法而治”、“以法治国”的观点,是从治国方略的角度提出“法治”的概念。
在现代法律思想体系中,法治首先也是一种治国方略,即一个国家在多种手段面前,选择以法律为主的社会控制手段。
+
亚里士多德时期提出的”法治"含义,主要指的是城邦依据法律来治理
国家不能无法而治
(1)法律赋予国家权力的正当性、合法性、权威性
(2)国家借助法律实现管理职能
(3)国家通过法律构建制度体系,推进社会变革和发展
2.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
(1)”依法办事“是法治的一种内在要求,从”依法办事“的角度理解,”法治“的含义是:在制定法律之后,任何人和组织的社会性活动均受既定法律规则的约束。
(2)法治是一个动态概念,包括法律制定、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的整个过程,是立法、守法、执法、司法和护法等环节的有机统一,核心是依法办事。
+
守法是对一切社会主体提出的要求,包括国家机关、公民个人, 都要依法办事;
法律本身蕴含着理性的要求,通过法律的实施运转,能够确保法律结果的理性;
3.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
法治是民主的法制模式,法治常常被理解为”以民主为基础和前提的法制“,必须以民主为社会条件和正当基础。
+现代法治是以民主为前提的,以民主为社会条件和正当基础
法治要求政治民主化,是治国的方针,是能够使法律最大限度发挥作用的原则。
法治和民主制度相伴而生,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
+
现代法治同样需要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并且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权威
一方面在法治理念、法治精神的指导下,才能建立健全法制;另一方面, 建立完备的法制才能落实依法治国的方略
4.法治是一种文明的精神追求
(1)法治理念、法治原则、法治观念等表明,法治与人类精神文明一脉相承,法治的精神体现于人们关于法律、权利和权力等问题的思考之中。
(2)法治体现了人们对法律的价值需要,是人们设计制度的价值标准、执行法律的指导思想。法治所蕴含的法律精神可归纳为:法律至上、平等适用、制约权力、权利本位、正当程序等。
+
法治所蕴含的精神追求是区别于法律工具性的关键,在法治精神之下,法律不仅仅是统治阶级的工具,而是包含着人们对理性的追求、对美好价值理念的追求,寄托着人们构建美好社会的诉愿。
法治精神包含对正义、平等、自由等价值的诉求,也包括对权力制约、权利保障、正当法律程序等要求
5.法治是一种理性的社会状态
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常常使用”法治社会“、”法治秩序“、”法治国家“这样的提法。
”法治“是一种在法律管束国家权力以后,而使权利得到保证,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
法治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安排
法律与国家、政府之间:法律约束国家、政府权力;
法律与人民之间:运用法律合理分配利益;
法律与社会之间:运用法律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权力和权利的侵害。
法治所追求的目标是一种社会理想状态,那么其并非一成不变的确定状态,而是一个不断探索和不断实践的运动过程,具有发展性的阶段。
+
基本要求:通过法律使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得到合理配置
较高目标:运用法律合理分配社会资源、社会利益,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无论是国家治理还是公民个人生产生活,都能享受到社会发展带来的利益。
主
【08简述】法治的含义
【16简答】法治的基本含义
关于法治的学说
亚里士多德
“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主
09命题分析
22论述
法治应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当是良好的法律。
法治的三个基本要素
(1) 法治指向公共利益
(2) 在依据普遍规则而不是专断命令进行统治的意义上,法治意味着守法的统治
(3) 法治意味着对法律的认同,臣民对于法律的基本信念是法律得以真正贯彻的文化心理保障
戴雪(英)-法治的三要素说
(1) 人民“唯独受法律治理”,犯罪与否皆由法律决定,“再无别物可将此人治罪”;
(2) “人民在法律前之平等”,所有人都受到法律平等对待;
(3) 个人的权利是宪法赖以建立的基础。
古代“法治”vs现代“法治”
政治基础
古代”法治“建立在专制主义政治基础上
现代”法治“建立在民主基础上
权力分配
古代”法治“国家的权利集中于君主及其统治集团
现代”法治“限制政府权力,实现分权与制衡
目的
古代”法治“无法保障人权,中国古代所谓的”法治“其实仅仅是”刑治“而已
现代法治以保障人权为依归
法治概念区分
法治vs德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理解,素材】
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法治和德治是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中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德治,主张用伦理道德来治理国家、调整社会关系,最早是儒家的政治思想,而当今强调“以德治国”,要重新确定道德建设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价值。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法治和德治都是不可偏废的治国路径,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良性互动。
主
19材料题
【24论述题】根据法律和道德的一般内容,论述“全面依法治国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统一”。(20分)
法治vs人治【理解】
含义
人治
人治作为治国方法和原则,有以下含义
①人治不等于没有法律,而是借助法律实现专制;
②人治通过法律建立和稳定社会统治秩序,但法律不是社会和权力的基础,而是国家最高权力的工具,权大于法
③大于法的权力不是一般的职权,而是极权;通常为贵族特权、皇权、王权
论述
1.在西方,对“人治”的论述具有代表性的是古希腊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倡导“哲人王”的统治,主张由一个具有智慧的哲学家当国王治理国家。
2.社会学:人治社会的特点是人际关系对于利益分配具有绝对决定性意义
3.政治学:人治是一种与经济上的自给自足、政治上的专制独裁相适应的治国方式
法治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办事原则、民主模式、法律精神和理想追求,与人治概念相对立。
法治之下的法律指向公共利益、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具备公正性;法治强调运用法律约束权力,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
区别
人治强调个人作用
人治强调依靠统治者个人的作用来统治国家,要求把权力给予统治者个人,其运用权力实现对国家和人民的统治
法治强调法律权威
法治强调通过法律治理国家,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和各级领导者都要依法办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有凌驾于法之上的个人特权
主
【09命题分析】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22论述】试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法治vs法制
法制含义
①静态的理解,法制即法律制度,是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法制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有国家就有法制。
②动态的理解,法制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以及法律制定、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的过程,包括立法、守法、执法、司法和护法各环节的有机统一
区别
1.民主
法制属于工具操作的范畴,没有民主也可以法制
法制仅仅表明特定社会中存在着独立于其他制度的法律制度;
法制之下的法律是控制国家和社会的手段,不一定指向公共利益
法治属于政治理想的范畴,没有民主不可能有法治
法治关注的焦点在于法律至上的权威,任何主体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则行事,法律是对公权力运用的有效制约。
法治表明法律在社会生活中享有最高权威。
2.正当性
法制强调秩序,不一定建立在正当性价值之上。
法治蕴含着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符合人们社会生活理性化的要求,使人们的行为具有可预测性和确定性,为人们的正当化的要求提供程序和制度的保障。
3.
法制是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而存在的一种制度
法治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的广泛性,即法律必须更加全面、深入地介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治要求社会的法律化,从根本上维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联系
1.从法制向法治的过渡,需要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2.一方面只有在法治理念、法治精神的指导下,才有可能建立和健全法制;
3.另一方面,只有建立了完备的法制,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才能使依法治国方略得以实现;如果没有法制的保障,法治只能是一个空洞的思想主张。
4.法制状态虽然不能直接导致法治,但法治状态必须以完备的法制作为基础,最终通过法律制定、法律实施、法律监督等整个环节,在依法办事为核心的动态中实现法治。
主
【10概念比较】法制与法治
法治VS民主
现代民主的含义
【现代民主】是遵循预定的程序,在平等基础上少数服从多数,从而实现大多数人的统治,即建立在少数服从多数、遵循程序和保护少数等基本原则基础上的现代政治制度或国家制度,并由此影响到人们的思想观念和日常行为。
民主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真正享有各项权利和自由,享有管理国家和其他一切社会事务的权力。
民主和法治的联系
1.相互依存、相互渗透
民主政权是现代法治存在的前提,没有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事实的存在,就不可能创立法治;离开民主制度、民主程序就不可能制定有科学性和人民性的法律
没有法治确认民主,人民的权利就会失去保障,民主所追求的目标就形同虚设;没有法治规定和确认民主权利的范围,行使民主权利的原则、程序和方法,社会就会混乱,民主就会成为”多数人的暴政“。
2.相互制约、彼此平衡
民主是法治的内容和价值取向,民主权利的内容直接由法律确定和规定,行使民主权利的程序和方法也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法治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必须是凝聚、引导和规范民主的力量,反映民主发展的要求,民主程序和民主程度都直接影响法治作用的范围。
总之,民主建设应当在法治轨道上进行,从而实现民主的法治化;法治建设也要纳入民主的轨道,从而实现法治的民主化,二者不能割裂,也不能对立。
马克思-在民主制中,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
民主的核心是人民当家做主,真正享有各顶权力和自由,享有管理国家和其他一切社会事务的权力。在民主制度中,法律是由人民制定的,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人的各项权利,而不是为了实现独裁统治或某些个人、集团的利益。民主也是法治的内容和价值取向,民主权利的内容直接由法律确定和规定。法治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必须是凝聚、引导和规范民主的力量,反映民主发展的要求。
法治vs民生
民生概念
民生问题大致包括
1.生计来源问题—一一基本的谋生条件
2.生活质量问题一一衣食住行等
3.生存质量问题一一社会提供的生存的发展条件,如社会保障、医疗、教育
4.生命安全问题一—生命保障层面,如社会治安、环境保护等
法治与民生的联系
民生问题最终的解决需要依靠法律发挥正功能。民生法治是解决民生问题与建设现代法治的绝佳交会点。处于社会转型中的中国,正在通过矛盾纠结、利益冲突的深水区,面临着一系列的经济、社会问题,因此应当继续完善民生立法、经济立法,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的民生立法。在司法保障方面,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贯彻到审判和案件执行的每一个环节,既要保障民权,又要维护民利。
中国现代法治以民主为基础,以民生为根本,关注民生是现代中国法治拥有坚实基础的必然要求。建设民生法治,是法治国家目标得以实现的有效途径。
保障民生,以人民为中心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我们的力量源泉。”如果说,“一切为了人民”回答了“为谁发展”的价值问题,那么“紧紧依靠人民”,则回答了“靠谁发展”的动力问题,不断激发出蕴藏在群众中的创造活力与创新潜力。提出新发展理念,“共享发展”的重要内容,就是要“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全面深化改革,目的是“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全面依法治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保障和改善民生没有终点,只有连续不断的新起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谋划“十四五”时期发展,要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努力在推动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办好各项民生事业、补齐民生领域短板。迈上新征程,我们将继续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发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以更大发展成就,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得到更大提升。
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释义
【依法治国】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治国家。
依法治国,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以及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人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和破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具体而言,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全面依法治国“新十六字方针”【素材】
1.科学立法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立法先行,加强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必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科学立法,要求法律准确反映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遵循法律体系的内在规律。实现科学立法,必须从国情和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范权力和权利、职责与义务,使法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经得住历史的考验。
【17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2.严格执法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严格执法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要保障。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难于法之必行,严格执法才能让社会有序运转,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实现严格执法,必须优化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坚持“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3.公正司法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性的破坏,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实现公正司法,要完善司法体制、司法职权配置,加强司法监督、落实司法责任制等,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4.全民守法
全民守法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
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依靠人民、为了人民,全民守法是对全社会提出的共同要求。
首先,要全民普法,加强普法宣传教育;
其次,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守法,不断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最后,人民群众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
主
19论述
新时代法治体系建设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1.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2.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具体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3.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素材,关键字】
(1)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
(2)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论述】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
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
【法治建设以人民为中心】
(3)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
尊重宪法法律权威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
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监督
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4)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
主
19材料题
【24论述题】
根据法律和道德的一般内容,论述“全面依法治国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统一”。(20分)
(5)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论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
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出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
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主
22简述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新任务
十四项基本方略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指南。将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足见全面依法治国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意义。
全面依法治国思想贯穿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全部十四项工作中:
1.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要落实依法执政的基本要求;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要求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要求加强民主法治建设;
3.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以法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4.坚持新发展理念,蕴含着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各项事业的发展;
5.坚持人民当家做主必然要求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6.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完善法律体系、建成法治体系;
7.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本身就包含着法治精神;
8.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蕴含着促进公平正义这一法治精神,要求建设民生法治;
9.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需要用法治方式形成对生态环境最严格的保护,建设生态法治;
10.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
11.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要求依法治军,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
12.坚持“一国两制”和推进祖国统一,要求严格贯彻两个基本法,把维护中央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要求用《反分裂国家法》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
13.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努力构建稳定的国际法治秩序,需要加强国际法治建设;
14.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需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同步协调推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 【低概率论述题、简述】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党的十九大提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
1.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法律规范体系方面,要紧紧围绕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强调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更好地发挥立法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的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的拥护。
依法立法是立法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之一,首先要依宪立法,任何法律都不得违反宪法的规定;其次是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使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通过法定程序统一起来;最后要规范立法,促进立法内在协调。
依法立法
依宪立法
贯彻党的方针政策
规范立法
2.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1) 法治实施体系方面,要把加强宪法实施、把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维护宪法权威
(宪法实施)
(2) 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大普法的力度,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使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法律实施)
3.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1) 法治监督体系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衔接、协调、统一的法治机制。
(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
(2) 同时,重视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的协调,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实现机制强化群众监督,完善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
(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
4.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1) 法治保障体系方面,一方面,要依托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完善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机制和形式,保证党对法治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党的领导)
(2) 另一方面,要创新理论保障机制、人才保障机制、制度保障机制,从多方面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提供支撑。
(保障机制)
5.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1) 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方面,要从党内法规的制定、备案、解释、执行等多个方面,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党内法规对从严治党、管党的保障性作用。
(制度建设)
(2) 同时,从理论和实践层面理顺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建立健全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衔接协调机制,保障两个规范体系内在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成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良性格局。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
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一个坚持”(2020.11)Z102
一、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原则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论述】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原则
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论述】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原则
四、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宪法问题)
五、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熟悉】
六、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低概率论述题】
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建设法治社会 【素材】
八、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素材】
×九、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十、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制工作队伍
——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人才保障)
十一、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以人民为中心”(2021.11)Z104
法治应当以人民为中心
始终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Z106
《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述》可考素材梳理Z107
13法律程序
法律程序概述
概念
【法律程序】属于行为程序,为了达到一定的法律目的,人们通过法律预先设定一些行为方式和行为步骤,通过对这些步骤和方式的遵循,获得确定的法律后果。因此,法律程序是人们进行法律行为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1.法律程序不等于程序法
法律程序是程序法的实质内容,程序法是法律程序的表现形式,是与实体法相对的概念。
2.程序法具有其独立的价值
程序法不仅仅是实现实体法的工具,法律程序在控制国家权力和实现公民权利方面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充分体现程序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意义。该决定指出:“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程序和实体
(1)程序的存在是为了寻找实体结果,因此没有脱离于程序之外的实体
(1)实体结果的"好坏”无法事先判断,但程序本身是否正义可以事先判断,程序本身具有独立价值。
(3)程序的“好坏”不依赖于实体结果的好坏,即程序的内在价值。
法律程序的分类
法律关系的性质
公法程序
体现服从或隶属关系的法律程序,如选举程序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等
私法程序
平等关系的法律程序,如签订合同、财产继承的程序等
法律运行的过程
法律制定程序、法律解释程序、法律实施程序、法律监督程序等
法律程序的构成要素
1.法律主体和法律行为
法律主体是参与法律程序,享有法律权利,并承担法律义务的主体。
法律控制和调整的是人的社会行为,因此法律主体必须要有行为才可能成为法律调控的对象。法律构成要素中的法律行为既包括法律预设的法律行为,也包括实际上运行着的法律行为。
2.法定步骤和方式
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规定是通过规范行为发生的步骤以及方式来实现的。【步骤】指的是法律行为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和期限上的具体安排;【方式】指的是行为在空间的具体表现,如审判公开、回避等。
3.程序法律后果
肯定性法律后果:使程序法律行为有效
否定性法律后果:使程序法律行为无效
4.特定价值
程序自身的独立价值
法律程序的内在价值
法律程序内在价值释义
法律程序本身包含过程和结果两个部分,法律价值的实现必须兼顾过程和结果。
程序工具主义强调法律程序的工具价值(结果价值),程序本位主义强调法律程序自身的德性(过程价值)。程序工具主义偏重于实现实体正义,而程序正义受到忽略;程序本位主义侧重于实现程序的过程性价值,即贯彻法律程序的内在道德,却忽略了实体正义。因此,法律程序价值的实现必须兼顾过程和结果,是过程价值和结果价值的共同实现。
法律程序的过程价值,即是内在价值,是指作为评价法律程序“好坏”的那些标准,这些价值不依赖于结果而存在,是程序本身具有的。
程序价值的发展
1.边沁(英)
最早对程序价值进行研究的学者
划分了实体法和程序法,但局限于程序的工具性价值
2.贝卡利亚(意)
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无罪推定原则和刑事程序的人道化,由此法律程序有了独立于实体法的价值
3.罗伯特·萨默斯(美)
较早提出法律程序独立价值标准
《对法律程序的评价与改进一一关于“程序价值”的陈辩》,对程序价值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和论证。这里的程序价值就是程序的内在价值,是通过程序本身而不是通过结果所体现出来的价值标准。萨默斯认为程序的价值包括统治参与性、程序正统性、程序和平性、人道性及尊重人的尊严、个人隐私的保护性、协议性等等。
4.伽利庚(美)
对法律程序的内在价值进行了列举,认为诉讼其实就是为了追求一定的目的或价值、利益、结果。这些价值包括尊严价值、参与价值、威慑价值和实现价值。
法律程序内在价值的主要内容(参与、公平、正统性、和平、尊严、理性、公开、及时性和终结性)
【法律程序的内在价值】(过程价值)指法律程序作为一个过程所具有的、不依赖于其结果如何而存在并可以作为评价该法律程序作为一个过程是否“好”的那些价值标准。
不带有道德色彩,没有价值判断
1.参与
参与价值是民主社会对法律程序的普遍要求,本身具有独立性。
体现在立法和法律适用过程中,有助于良好法律的制定和正确适用。
(1)民主立法:民众参与立法过程,拓宽公民参与立法的途径;
(2)公正司法: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司法过程、享有被告知和陈述的权利;
(3)严格执法:执法过程公开、听取公众意见等。
2.公平
【公平】即公正和平等
(1) 公平首先是程序中立,体现为任何人不得在与自己有关的案件中担任法官
(2) 平等指平等享有各项程序权利和履行程序义务
✓各方当事人意见都被平等听取
3.正统性
【正统性】(合法性/正当性)指法律程序被公众认可与服从,而具有权威性。
在现代民主社会中,法律程序的正统性体现在民主的程序原则和理性的程序设计获得公民的认可与服从。
4.和平
【和平】指程序本身良好的、和谐的秩序。
法律程序的设计有避免社会暴力和纠纷的目的,通过非暴力的程序能够促进人们彼此理解和合作,并达成公平合理的程序结果。
5.尊严
人是目的而非手段,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被尊重的权利,如不得刑讯逼供
6.理性
【理性】指运行的结果合乎逻辑,符合人们的理性思维,能够被认可。
理性也代表了法律程序后果具有可预测性和确定性。
7.公开
(1) 人们获知相关信息可以实现有效参与,有利于实现监督,促进程序正确运行;
(2) 公开能够使人们对法律程序的结果充满期待,从而获得心理上的满足。
8.及时性和终结性
(1) 及时性既反对拖延,也反对急速,要求程序按照既定阶段来运行,并且最终使程序运行的后果在相应时段出现。
(2) 终结性反对法律程序随意被延长,以便在确定的时间获得确定的结果。
补充:司法领域的正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J117
【司法领域所追求的正义是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结合】
实体正义
个人层面
社会层面
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
任何实体性的追求,只有在过程或程序中才真正具有可能
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被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
正当法律程序
正当法律程序释义
法律程序的内在价值在实践中体现为正当法律程序的运用,【正当法律程序】是将程序正义作为内在价值追求而形成的法律程序。
正当法律程序的历史渊源
思想渊源
正当法律程序最早起源于英国的程序正义理念
自然正义观念的原则
①任何人不得在与自己有关的案件中担任法官
②必须给予各方诉讼当事人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的理由
文本渊源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得以最早体现——以正当程序对抗王权专制
大宪章第39条规定:“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它损害。除非受同等人之合法判决及国法所允许,我们亦不会自己充当军队或派军攻击他。”
1354年,英国《威斯敏斯特自由令》中:“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辩,对任何财产或身份的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其继承权,或剥夺其生存之权利。”
美国正当法律程序可以分为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和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
(1)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
主要基于承认个人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利思想,通过正当程序约束公共权力的行为。
eg权益受到判决影响的任何当事人,都享有被告知控诉性质和理由、陈述意见并获得听审的权利等。
(2)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
要求联邦和州议会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公平与正义,法院有权宣告不符合公平正义标准的法律无效。(法院限制立法权、行政权的手段)
正当法律程序的功能
1.限制恣意,约束权力
法律的历史是不断克服人类恣意的历史,创制法律程序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限制程序运行中的恣意现象,最后达到良好的效果。
法律程序限制恣意的功能主要来自于程序的自治性
(1) 一方面意味着程序的运转不依赖于个人的意志,可以为了实现目的自发运转;
(2) 另一方面意味着程序分化,不同的程序主体通过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实现对权力的约束。
2.保障决策者充分接纳信息,作出正确的或最好的判断
法律程序的参与原则要求,在法律制定和实施程序中,必须有公众的参与,决策者必须全面考虑各种信息、观点和意见,排除主观偏见。
法律程序具有封闭性和开放性
(1) 封闭性意味着法律程序要排除外界干扰,在相对隔离、封闭的空间实现自己的功能;
(2) 开放性意味着需要将外界的信息和意见通过特定方式反映在程序中,如立法中的听证制度、专家论证咨询制度。
3.通过和平的程序保障充分平等的发言机会,疏导矛盾化解冲突
法律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冲突的方式是通过法律程序的运行,进而和平公正地解决问题。正当的法律程序可以排除专断和恣意,能够公正地维护社会秩序,缓解社会冲突。
法律程序的这一功能需要通过平等地尊重社会中的每个人来实现,给予充分发言与对话,防止暴力解决纠纷。
4.确保程序运行结果的稳定实现
(1) 法律程序具有及时性和终结性,可以确保稳定的结果,使人们可以期待社会纠纷的解决。
(2) 实现法律程序的正义性可以使结果得到认可,正当的法律程序对于公正而高效地解决纠纷有决定性作用。
5.导致人们有效服从程序运行的结果并形成法律信仰的局面
实质上,正当的法律程序就是为了满足人们对正义实现的心理需求,这种需求蕴藏于对程序公正、参与、中立、公开、效率等原则的要求中。
正当法律程序的运行有利于巩固人们的法律信仰。
主
16论述
第14章 法律制定
法律制定(立法)概述
法律制定释义
【狭义的立法】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制定法律这种特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广义的立法】指国家专门机关遵循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体的意志,根据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使之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创制、修改和废止法律的专门活动。
主
【15判断分析】法律解释实际上是一种立法活动
法律制定的特征
1.法律制定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
根据法律职能的划分,法律制定只能由有权制定法律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其他任何机关、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都不能进行这项活动。
2.法律制定既包括有立法权的专门国家机关进行的立法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立法活动
3.法律制定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4.法律制定包括多种形式,既包括创制法律,也包括对已有的法律进行补充、修改甚至废止
立法理念和立法体制
立法理念
指导思想
×【立法指导思想】是立法的理论依据,指立法中具有普遍、根本指导意义的思想,是体现主权者的根本利益和整体意志,并形成比较系统的理论形态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科学立法)
立法基本原则
立法基本原则含义
【立法基本原则】是国家【立法指导思想】在实际立法活动中的具体贯彻和落实,是对国家立法意图的总体概括。
立法基本原则反映了执政者所追求的法律目的和法律价值,体现了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政权巩固和发展的客观需要,必须与社会的实际相适应,必须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基本原则【素材】
1.科学立法原则
【科学立法】即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与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要求
(1) 立法要符合现实国情
法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立法工作必须坚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不能照搬照抄国外既有的立法成果,要结合实际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和人类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
要始终把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作为立法基础,立法的项目应当来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
(2) 立法必须反映客观规律
立法者不是创造法律,而是用法律的形式将社会现实中的规律总结抽象,使之成为法律规范,立法者不得主观臆造,必须从客观规律的角度去认知事物的本质。
立法所表达的人的意志与客观规律越相符合,就越符合实际,也就越具有科学性和进步性。
+具体方式
立法事项社会调研、立法涉及的重大利益论证咨询机制等
2.法制统一,依法立法原则
(1)法制统一
立法要坚持以【宪法】为核心和统率。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能同宪法相【抵触】,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同法律抵触;法律法规的规定之间要【衔接协调】,不能相互矛盾。
由于我国各地经济、文化、社会关系发展不均衡,市场经济还不完善,因此要坚持在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建立【分层次】的立法制度。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是国家统一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是对国家法律的【细化和补充】。
(作用)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是维护国家统一、政治安全、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障。只有坚持立法的法制统一原则、做好立法工作,才有可能建设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依法立法是立法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之一
1||| 首先要依宪立法,任何法律都不得违反宪法的规定;
2||| 其次是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使【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通过法定程序统一起来;
3||| 最后要规范立法,促进【立法】内在协调
+具体方式
明确立法权力边界、加强宪法解释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等
立法要遵循宪法和法律设定的程序和实际权力的授权界限,旨在杜绝立法冲突、避免不作为、不立法问题
(我国立法体制的立法统一原则是通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体现的)
3.民主立法原则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在立法过程中要贯彻民主原则,实行立法的民主化,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国家法律的制定,具体表现为立法程序的民主化。立法程序的民主化,取决于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相结合,把间接民主切实建立于直接民主的基础上。
立法的民主原则从根本上说,要认真贯彻【群众路线】,实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使国家专门立法机关立法和群众参与相结合。
要求
(1) 一方面,要让广大人民群众有机会参与国家法律的制定和有关重大问题的讨论,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通过各种形式扩大立法的民主参与。
(2) 另一方面,要重视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确保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切实履行职责。人大代表需要密切联系群众,听取选民的意见,在参加讨论决策时正确反映选民的意志。
4.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在立法工作中要坚持保障人权和以人为本的同一性,严格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
要求通过立法积极具体地落实和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一切权利和自由,要以“权利为本位”构建现代法律制度体系,充分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
主
【22简述】立法的基本原则
×其他原则
总结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原则,法律稳定性、连续性、适应性相结合原则;(地方立法)与宪法和法律相不抵触原则、坚持有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的原则,坚持增强可操作性的原则等
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是指关于【立法权配置】方面的组织制度,其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一个国家的立法体制是由该国的【国家管理形式】及【国家结构形式】所决定的。
中国现行立法体制的特点
1. 一元立法体制
实行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强调国家立法权属于中央,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
宪法第58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2. 两极并存的立法体制
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并存
行使中央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部门、中央军委、国家监察委
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政府、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级政府、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和行政长官等
3. 多类结合的立法体制
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是多类结合的立法体制,不仅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还包括一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等
主
【19简述】简述中国的立法体制
中国现行立法权的配置结构【简述】
1.中央立法权
【中央立法权】指中央层面的国家机关享有的立法权。
中央立法权
(1)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权
全人大-基本法律
全人常-一般法律
(2) 最高行政机关及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立法权
国务院-行政法规(全人常备案审查)
国务院各部委、央行等—部门规章(国务院备案审查)
中央军委-军事法规
国家监察委-监察法规
(1)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基本法律(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等重要事项)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非基本法律
(2)最高行政机关及国家监察委、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立法权
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的相关部门有权制定部门规章
中央军委有权制定军事法规,其相关部门有权制定军事规章
国家监察委有权制定监察法规
2.地方立法权
【地方立法权】指的是地方层面的国家机关享有的立法权。
地方立法权
(1) 省级、设区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
(2) 省级、市级政府
地方政府规章
(3)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但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对涉及到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2)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中自治区制定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和自治县制定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变通规定
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基本原则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
规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做出变通的情况。
(3)省和市政府有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市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3.关于授权立法问题
(1)需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事项,但是制定法律的条件尚未成熟的,可以先行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但是属于法律保留的除外。
全人大、全人常,授权国务院
(2)全国人大授权经济特区所在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单行经济法规。
全国人,授权经济特区所在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4.特别行政区立法权
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基本法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法律,但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所拥有的立法权从权力的来源上,源于宪法的授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有关条款,可以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
立法程序
第一阶段:提出法律案
第二阶段:审议法律案
第三阶段:通过法律草案
第四阶段:公布法律
立法技术
【立法技术】是指立法活动过程中所应体现和遵循的有关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补充的技能、技巧规则的总称
立法技术
立法语言技术
立法结构技术
宏观立法结构技术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微观立法结构技术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规范性法律文件】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发布的属于法律渊源的文件
规范化
【规范化】是指立法主体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必须按照一定的规格来进行。
意义
有助于法制统一、建立和谐一致的法律体系、改善立法工作和质量
系统化
【系统化】是指对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的整理、分类和加工。
方式
【法律编纂】(立法活动)即对属于某一部门法或某类法律的全部规范性文件加以整理、补充、修改,甚至在此基础上制定一新的系统化法律
【法律汇编】(非立法活动)即将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编排,编辑成册,不改变文件的内容
法律体系和法律解释
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
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部门法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现行所有的法律规范,依照一定原则和要求,根据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的相互联系、有机统一的整体
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划分标准
1.法律的调整对象(首要标准)
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特定的社会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2.法律调整的方法
法律调整方法一般是指在调整社会关系时用以影响和控制这些关系的手段和方式,具体包括两种,一是法律制裁方法,二是法律关系的不同主体以及主体之间的不同权利义务关系
×划分原则:划分部门法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全部现行法律;应考虑不同社会关系领域的广泛程度和相应法律法规的多寡;部门法划分不应过宽或过细,应保持适当平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1年形成)
三个不同层级
规章不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组成部分
①法律
②行政法规
③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七个法律部门
①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②民法商法
③行政法
④经济法
⑤社会法
⑥刑法
⑦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过程中,要注意
1.不能套用西方的法律体系来改造中国的法律体系
2.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要区分法律手段和其他调整手段的关系:需要用法律调整的才通过立法来规范
4.中国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本身就有与时俱进的问题
补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既不属于大陆法系,也不属于英美法系
中国法律现代化特点,从模仿大陆法系到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指一定的解释主体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法律的含义以及法律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进行进一步说明的活动
主
【15判断分析】法律解释实际上是一种立法活动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实践意义)【理解,标题】
1.法律解释能够为法律实施提供比较具体的【标准】,缓解法律的抽象性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之间的矛盾
法律具有抽象性、概括性和原则性的特征,只有准确地理解和阐明法律规定的含义,才能将法律运用到具体的社会生活中。因此,法律实施以法律解释为前提,准确的法律解释是实施法律的必要条件。
2.就我国现实状况而言,法律解释是使法律符合【时代精神】、适应社会发展并维护【法制统一】的必要手段
成文的制定法总是会滞后于社会的发展与变革,法律解释可以联结立法的历史背景与社会现实条件,使法律适应于社会的发展。
3.法律解释是弥补法律本身存在的【漏洞】、使法律适应社会不断发展并保持法律自身稳定的需要
由于立法者的能力的局限性和语言文字的局限性,法律总是会出现漏洞。通过法律解释,可以对不明确的法律条款进行价值补充,克服制定法的弊端。法律解释在协调立法权和司法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主
【12简答】法律解释的实践意义是什么?
【18判断分析】制定成文法的目的之一是为了防止法官滥用权力,因此法官可以直接适用制定法,无须对其进行解释
法律解释分类
解释的效力
1.正式解释(有权解释/法定解释/有效解释)
【正式解释】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限,对有关的法律规范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体系
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
行政解释
监察解释
2.非正式解释
【非正式解释】(无权解释/无效解释)指未经授权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以及公民对法律规范所作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类型
【学理解释】由学术团体和教育机构等对法律规范所进行的解释。
(抽象性、理论性、相对自由性)
【任意解释】是指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对依照自己的理解对法律规范作出的解释。
解释手段或解释角度
1.【文理解释】(文义解释)是按照表述法律规范的文字的字面意思进行的一种法律解释。
2.【论理解释】(目的解释方法)既不拘于法律范围规范的字面含义,也不拘于制定法律当时的立法机,而从现时社会关系发展的需要出发,以合理的目的所进行的解释。
3.【法意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主观目的解释))即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的【意图】而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的方法。
解释尺度或解释结果
1. 【字面解释】(平义解释)指严格地按照法律语言地字面意思来解释法律,既不扩充也不限制。
出于最大限度保障法律稳定性和合理限制自由裁量权的目的
(法律解释通常所采用的最一般的方法)
2. 【扩张解释】(扩充解释/扩大解释)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过于狭窄,不足以反映立法者原意或社会实际需要时,作广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对法律条文的文义扩张要在法律条文的可能文义范围内。
3. 【限缩解释】(限制解释)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过于宽泛,超出了立法者的原意或社会实际需要,作窄于字面含义的解释。
中国现行法律解释机制【简述】
解释体制
1.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指由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对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
在我国,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时或法律制定之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包括事先解释和事后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与法律本身具有同等效力。
如果地方性法规出现上述情况,则由地方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加以规定。
立法解释的作用
(1) 对不确定或不明确的法律条文本身进行分辨歧义和【明确界限】,从而使法律的含义明确化、具体化
(2) 完善、补充【法律漏洞】,甚至扩充法律条文的基本含义
2.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指由最高法和最高检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
具体情形
(1)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明确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
(不够明确)
(2)由于情况变化,对某类案件的处理依据因有不同理解而需做出解释
(情况变化)
(3)为统一审理案件的标准,就某一类具体案件说明如何理解和执行某些法律规定
(统一标准)
(4)对各司法机关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的精神,相互配合审理案件而进行解释
(配合审理)
3.行政解释
【行政解释】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贯彻的问题所作的说明。
在我国,立法机关一般将其制定的法律、法规交由同级行政机关加以解释,这些解释经常表现为行政法规或规章的形式。
4.监察解释
【监察解释】是指国家监察委员会在执法过程中,就如何具体应用法律和监察法规的问题所做的解释,对全国监察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和效力。
中国现行法定法律解释体制的特点
(1)立法部门主导
全国人大常委会处于支配地位,立法解释具有高于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的效力
(2)集中垄断
不同领域的职能主管部门,统一行使本领域的法律解释权
(3)分工配合
①“进一步明确界限”与“具体应用”两种法律解释的分工配合
②部门领域间的分工配合,即中央部门和地方部门之间的分工配合,立法部门、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之间的分工配合,司法部门相互间以及行政部门相互间的分工配合。
第15章 法律实施
法律实施概述
法律实施和法律实现
法律实施
含义
【法律实施】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是法律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贯彻。
法律实施是将法律从应然状态进入到实然状态,使法律规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成为人们的具体行为方式,使法律抽象的规范具体化,使可能性的行为变成现实性行为。
法律制定与法律实施
法律制定是把客观的社会实际要求转化并上升为【国家意志】。
法律实施是把体现在法律中的思想、意志转化为人们的实际行为,把法律规范转化为现实的过程
内容
法律遵守(守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
意义【200字素材】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行,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行。法律实施把体现在法律中的思想意志在实际中转化为人们的行为,把法律规范转化为现实。 只有通过法律实施,把应然状态的法变成实然状态的法,使法律规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方式,才能够真正发挥法律的功能、目的和价值。 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法律本身也在不断地进步与完善,法律所蕴含的精神追求不断被民众所信仰。
名人名言
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是法治的两重含义之一——亚里士多德
法律遵守
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罚,则奸无端——商鞅
法律遵守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庞德
命题分析: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行
该命题出自于美国社会法学派庞德,庞德认为法律是实施社会控制的手段,通过法律来对社会进行控制是社会文明的标志。但是社会中仅仅存在完备的立法和健全的法律体系是不够的,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行,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行。法律的制定是把客观的社会实际需求转化并上升为国家意志,而法律实施则是把体现在法律中的思想、意志在实际中转化为人们的行为,把法律规范转化为现实。
只有通过法律实施,把应然状态的法变成实然状态的法,使法律规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方式,才能够真正发挥法律的功能、目的和价值。法律赖以存在的生命就在于法律的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本身也在不断地进步与完善,法律所蕴含的精神追求不断被民众所信仰。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张居正
17命题分析
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
13命题分析
法律实现
法律实现本身是褒义词
含义
【法律实现】指法律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具体指体现在法律中的一定意志、利益 和目标经过法律实施,转化为社会现实的过程和结果。
微观上指具体法律规范的实现
宏观上指法律秩序的最终建立
法律实现是将法律实施的过程性与法律实效的结果性相结合的概念
意义
1.法律实现表明了法律是一种管理社会的有效制度
2.法律实现的实质是法律目的与价值的实现
3.法律实现的过程与结果能够提高人们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积极性
法律实现的条件
1.法律本身条件
如规范是否合理有效、制度是否完善等
2.社会条件
法律实现受制于社会为法律提供的各种条件状况
法律实现的方式
是否需要在主体间建立相应的法律关系
通过具体法律关系的法律实现
不通过具体法律关系的法律实现
与国家强制力联系的紧密程度
非强制实现
强制实现
判
【16判断分析】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是法律实现的唯一途径
行为模式
权利的行使
义务的履行
法律实效、法律效果和法律效益
法律实效
【法律实效】是指社会主体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指法律在实践中被遵守、被执行和被适用的程度和状态。
(实践中的情况)
法律实施与法律实效
法律实施强调法律在制定后的运行过程
法律实效强调法律被人们实际运行的状态和程度,侧重于结果,即法律运作的实质有效性。
法律效力vs法律实效
庞德-法律的“实效”是法律效力的标尺和基准;即法律对社会成员实际或事实上的约束和保护效用
【法律效力】通常是指法律的保护力和约束力,具体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对其调整对象所具有的普遍的支配性力量。
联系
(1) 没有法律效力的“法”是否是法本来就存在争议,当然不会涉及法律实效的问题
(2) 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在实践中,有的有法律实效,有的没有法律实效或法律实效甚微
区别
1.所属范畴不同
法律效力指法律具有约束力和保护力,属于“应然”范畴。
法律实效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实际实施的状态,属于“实然”范畴。
2.评价标准
法律效力一般强调形式有效性,法律只要满足由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即获得约束力和保护力。
法律实效一般侧重实质有效性,法律只有在实践中部分或全部被遵守、执行、适用,才是有实效的。
3.研究对象
法律效力讨论“应然”状态中静止的法律是否符合一定的法律规格。
法律实效分析“实然”状态中法律产生的实际效果。
4.作用
法律效力是证成法律存在的必要条件
法律实效是对有法律效力的法律的实施以及实现状况的一个评价指标
法律效力指法律具有约束力和保护力,属于“应然”范畴;强调形式有效性,法律只要满足由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即获得约束力和保护力。法律效力是证成法律存在的必要条件,讨论“应然”状态的静止,即法律是否符合一定的法律规格。
法律实效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实际实施的状态,属于“实然”范畴;侧重实质有效性,法律只有在实践中部分或全部被遵守、执行、适用,才是有实效的。法律实效是对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实施以及实现状况的一个评价指标,分析“实然”状态中法律产生的实际效果。
【辨析、命题分析:比较社会法学派和实证主义/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点】
主
【10概念比较】法律实效与法律效力
【16判断分析】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就是有法律实效的规范
【24简述】法律实效和法律效力的区别和联系(12分)
法律效果
【法律效果】指法律为了实现其目的,通过调整社会关系而对整个社会所发生的客观影响和实际后果。
法律效果vs法律目的
【法律目的】指蕴含在立法者主观意志中,希望法律调整社会产生预期的效果,是法律效果预先的观念模型和超前反映。如果法律效果与法律目的保持一致,这样的法律就具有良好的效果。
联系
法律目的是法律效果优劣的【衡量标准之一】,法律调整社会关系,要达到主观的预期目的。
法律效果是【矫正】法律目的的标尺,当一部法律在实践中难以实现预期目的时,则立法本身可能存在问题,需要对法律进行修改或废止。
法律效果vs法律实效
一般而言,法律实效是法律效果的前提,当法律被人们在实际中遵守、执行和适用之后,才能进一步去分析社会影响和效果。
但影响法律效果的因素很多,即使法律具有实效,未必会有良好的法律效果。
法律效益
【法律效益】研究的是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如何实现以最小的社会投入而获得最大的效果产出
法律效益vs法律效果
法律效益与法律效果概念接近,一般来说,法律效果作为评价法律实效的一个概念,而法律效益则可以作为进一步分析法律效果的一个重要工具。
总结
一部法律有法律效力不一定有法律实效,有法律实效,不一定有法律效果,有法律效果不一定有法律效益。
从法律效力到法律实效,再到法律效果、法律效益这一连续过程是法律从形式有效到实质有效的层层递进过程,是法律实现目标而不断展开过程。
法律遵守
法律遵守释义
【法律遵守】(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每个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法律遵守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一方面要依照法律享有权利、行使权利;另一方面,要依照法律承担义务、履行义务。
法律遵守的意义
法律遵守对法治建设的意义
(1)在立法环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必须严格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立法者的守法意识决定了法律的正当性、严谨性与科学性。
(2)在执法和司法环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守法意识决定了法律实施的效果,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不能扩大权力、滥用职权。执法和司法环节的守法意识也影响到公民权利的保障。
(3)对于公民守法而言,权利的实现离不开守法义务的履行,离不开国家机关的保障。守法是法律实现的主要方式,能够促进整个社会的法治秩序形成,使法律真正实现价值和目标。
法律遵守的意义【简述】
1.法律遵守是对全社会主体的普遍要求,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一种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形式
在现代民主政治制度下,法律遵守具体包括三方面要求:
(1) 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履行公务过程中,行为方式和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
(2) 国家机关在职权之外的社会活动中,不得以权谋私,要自觉守法;
(3) 公民和社会组织在各种活动中,依法规范行为、实现权利、履行义务;
2.法律遵守是法律实现的必然要求
【法律实现】指法律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要通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施,最终使得法律的价值和目的得以实现。没有普遍、自觉的守法活动,法律的适用就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3.法律遵守是社会正常有序的必然要求
法律的规范作用(预测、指引)、法律的社会作用
现代社会,法律是使社会进入和保持有序状态最重要的手段和调节机制,社会主体守法是社会安定和发展的前提,法律从而调整社会主体行为、分配利益、解决冲突等,维护社会秩序。
4.法律遵守是实现公民权利的保障
对整个社会而言,如果不守法,则任何人的权利都难以实现。公民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则不会出现权利滥用从而损害他人利益,以致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遵守法律与公民权利的实现息息相关。
+
1.亚里士多德:已经制定的法律要获得普遍的服从
守法的统治
臣民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
2.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法律遵守是对一切社会主体的要求,包括立法、执法、司法环节
守法是法律实现的必然要求,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生命也在于实施
守法,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有序的保证
3.真正的法律不是刻在铜表或大理石上的,而是铭刻在公民内心
法律的权威在于人民真诚的信仰和内心的拥护,在认同感的基础上产生义务感,自觉遵守法律、践行法律
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人民群众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理解法律
守法的要素
1.守法的主体
①一切国家组织和武装力量
②非国家组织
③公民
④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守法的内容
守法就是准确履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3.守法范围
①(主要)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②执法和司法机关所制定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个体、组织有效力,遵守该类法律文件也是守法)
守法义务的法理基础 (道德上为什么要守法) 【理解为主】
1. 承诺论
最早由古典自然法学家针对“君权神授论”提出
主要观点
(1) 每个公民都是社会契约的当事人,因此都有守法的道德义务,这种守法义务是从公民已经参加了社会契约的客观事实中必然派生出来的。“社会契约论”宣称:社会是由人们共同自愿达成的契约所组成,政府由生而自由和平等的人们所建立,法律由人们同意的政府所制定,其本质乃是一种共同的约定。公民参加约定,就已经同意了政府的权力,做出了【服从法律的承诺】,因此有了遵守法律的义务。
(2) 在承诺论者看来,促使人们服从的法律,是一种经人民同意的,并符合人民正义观的法律。
2. 公平论
【公平论】(公平对待论)是一种守法义务论。
20世纪50年代由哈特(英)首先提出,60年代罗尔斯(美)加以发展
主要观点
(1) 在一个基本公正的社会里,其他成员都守法的情况下,一个社会成员可能从中获得极大的好处。此时,如果该社会成员违法,就必然会使守法者遭受损失,而这种结果显然是不公平的。所以,根据【公平对待】的道德原则,每个社会成员既从别人的守法中获得了利益,便有了服从政府和遵守法律的义务;其守法行为将有益于别人,其违法行为也将损害其他守法者的利益,人人守法才是公平的。
(2) 在公平论者看来,促使人们服从的是正义的法律,但偶尔也会出现不正义的法律,此时人们便无所适从。
3. 功利论
【功利论】即功利主义守法论。
主要观点
(1) 公民之所以有遵守法律的道德义务,是因为稳定的法律秩序的存在,能够带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守法的道德基础就是由守法与不守法的【比较结果】来决定的,即由能否对最大多数人产生幸福来决定的。
(2) 在功利论者看来,促使人们服从的法律,仅仅是那些能够带来利益的法律
【20简述】守法的法理依据
法律执行
法律执行释义
法律执行的概念
①广义的执法(建立在法律制定和执行的逻辑两分的基础上,仅与立法相对应)指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或委托的其他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的活动,既包括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包括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活动。
②狭义的执法(建立在三权分立划分基础上)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
执法的特征
1.执法主体的特定性和国家代表性
2.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
3.执法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性
执法的功能
1.实施法律
“徒法不能以自行”,在法律实践中,执法具有非常重大的作用。
国家日常事务、社会公共生活的日常管理都是由行政机关负责的,从数量上来看,大部分的法律都是由国家行政机关直接贯彻执行的。
2.实现政府管理职能
政府职能主要包括政治职能、经济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
3.保障公民权利
现代法治国家是以权利为本位的国家,这就决定了包括行政权在内的一切公权力的行使要以【为权利服务】为目标。
执法的功能在于维护公共利益、维护公民个人权利,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与此同时,执法过程中也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执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含义
【合法性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未经法律许可,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合法性原则是法治国家对行政的【第一要求】,是防止行政权滥用的最重要的防线;其他原则都必须以合法性原则为基础,是一切行政执法行为的最低线。
具体要求
1.执法主体的设立和执法职权的存在要合法,即“法未许可皆禁止”;
2.行政执法行为要合法,既要符合实体法要求,也要符合程序法要求。
2.合理性原则
含义
执法的合理性原则是对合法性原则的补充,是针对自由裁量权而确定的基本原则
【合理性原则】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管理时,应当遵循公正、公正的原则,做到客观必要、适当、合理。
具体要求
1.平等对待行政管理人,不偏私、不歧视;
2.行使自由裁量权要以客观需要为前提,排除主观因素等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3.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且适当的;
4.行政管理手段的选择和运用要具有合理性,仅以达到目的为限,同时应当尽量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3.正当程序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目的是对行使行政权进行程序控制,防止行政权滥用;该原则要求行政主体的执法活动程序要合乎正当性标准。
执法的程序正当性标准
①行政主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利、履行职责
②要保障相对人的听证权、辩论权、回避权、知情权等程序性权利在行政活动中受到承认和保护
③行政程序公开
除了依法不应当公开外,行政行为应当公开进行
4.效率原则
含义
①要求行政机关进行执法中,对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进行权衡和取舍,要考虑社会的总成本和总投入之间的关系,要尽可能以最小的社会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②行政机关进行执法活动时,要考虑自身的执法成本与执法效益的比值问题,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
5.诚实守信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指行政机关进行执法活动时要讲诚实,守信用。
要求
(1) 公开政府信息
1|||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
2||| 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应当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3||| 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必须全面、准确、真实
(2) 保持相对稳定
行政机关发布的政策和做出的决定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确需改变的要尽可能给相对人以合理的预期,由此造成的损害要予以补偿;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3) 补偿损失
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由此受到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
6.责任原则
【责任原则】指行政主体必须对自己的行政行为承担责任,要求在赋予行政机关必要行政权力的同时,必须规定其相应的责任,并以严密的程序制度和救济制度做保证。
行政责任的发生情形
①违反法律的行政行为
②行政不当损害相对人利益
③行政行为事实上造成相对人权益的损害
+严格执法
(1)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不得自行设定法外权力,不得违反法律减损公民权利、增加义务。
(2)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重点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
(3)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4)全面落实责任行政执法责任制,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释义
法律适用含义
①广义上,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
②狭义上,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的特征
1.主体的特殊性
审判权由法院行使,检察权由检察院行使
法院和检察院是我国的司法机关,也是我国法律适用的主体
2.专业性
司法机关的公职人员受到严格训练
3.国家强制性
以国家名义实施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力量
4.✓程序法定性
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
程序性是法律适用的最重要、最显著的特点
5.裁决权威性
国家名义
司法权的特征【理解识别】
1.司法权具有终局性
在具体案件的司法程序当中,司法权的终局性主要体现在对法院的判决是最终的权威,任何人在法院给出判决之前都无权给当事人定罪量刑(“推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1)与立法权、行政权相比,只有司法权做出的判断是最终意义上的
(2)司法权的终局性体现在一旦作出法律上的生效司法判断,非依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启动对该案件的再审程序,即司法的既判力。
(3)“一事不再理”,即控辩双方的利益争端一旦由裁判者以生效裁判的形式加以解决,一般就不得将这一争端再一次纳入司法裁判的范围。
+犯罪
2.司法权具有中立性
司法权的中立性主要对应行政权的倾向性而言
在解决纠纷、缓和社会矛盾的过程中,法官不能倾向诉讼的任何一方,只是【“唯法律是从”】。法官被预设为“良心的守护人”,是“权力的庇护者”,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法官必须秉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不偏不倚,以法律和法理标准做判断。
司法权的中立性往往是通过正当程序的设置来实现的
3.司法权具有独立性
司法权肩负着制约、平衡、矫正立法权和行政权的重任
司法权的中立性是其终局权威性的内在保证,而司法权的独立性是其终局权威性的外在保证
司法的基本原则
1.司法公正原则
【司法公正】是法律的正义价值在司法中的直接体现。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灵魂、生命和永恒主题,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和安全网,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一项必备条件。
立体的司法公正观
①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
程序公正强调司法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实体公正是正当程序的结果。
②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相统一
形式公正解决的是司法活动的合法性问题,实质公正解决的则是正当性、合理性问题。
③客观公正与主观公正相统一
主观公正是人们对司法活动的主观评价,客观公正是司法活动在客观层面事实上的公正。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必须致力于对当事人的说理和回应。
④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相统一
司法公正必须体现社会公正,必须符合社会中人们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必须尊重社情民意和风俗习惯。
⑤个案公正与普遍公正相统一
普遍公正强调同案同判、推动法律统一适用。个案公正则是考虑特定案件的当事人的情况,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只有坚持立体的司法公正观,才能最大限度实现司法公正
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具体措施【记住几个】
(1)确保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权力
(2)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
(3)完善司法管辖体制,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4)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人民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5)完善法官队伍建设,提升法律意识和提高审判能力
(6)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推动司法裁判文书的公开
主
【15论述】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
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Z142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立案登记制、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独立公正形式审判权和检察权
正确处理民意与司法的关系
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体制改革、与行政区域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司法公开、人民监督和社会监督
优秀法官队伍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简述、材料题】
以事实为依据
【以事实为依据】指适用法律时必须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把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建立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这是适用法律的前提。
司法机关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能将主观想象、主观分析和判断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以事实为根据的【核心是处理任何案件都必须重视证据】,没有充分的证据就不能认定事实,并且证据均需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以法律为准绳”】指处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案件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法律是审判案件的【唯一尺度】。在司法活动中,法律是唯一的准绳。
(在司法活动中,法律是唯一的准绳,不能以道德、 宗教或个人的命令作为裁决的依据。司法机关必须准确理解法律,区分法律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同时对法律的解释必须严格而谨慎。)
强调处理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必须处理好【适用法律与适应形势】的关系。既不能脱离形势和实际,孤立办案;也不能片面强调服从形势,不顾法律规定、不依法办事。
3.司法平等原则
司法平等原则,是宪法“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上的体现
主要含义
①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法律统一适用于全体公民,而不以公民在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方面的任何差异而有所不同
道德平等
②司法的目标是实现公民依法享有同等权利和承担同等义务。
同等权利与义务
③在司法过程中,公民的诉讼权利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程序法的特权
诉讼权利平等
注意:司法平等原则在实践中允许在法律范围内的合理区别对待,司法上强调的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适用法律上平等,不是指制定法律上的平等。
4.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理解】
含义
(1)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行使此项权力
统一行使
(2)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独立行使
(3)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准确地适用法律
依法行使
我国坚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原因
(1) 由司法活动的特殊规律所决定的,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只有把司法权赋予特定的国家专门机关行使,才能保证国家权力的统一,才能有力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法制统一
(2) 严格执法和公正审判需要司法机关保持独立性
坚持司法权独立行使,才能保证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客观公正。
司法公正
(3) 坚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可以防止特权,排除外来的非法干扰,可以使一切公民在相同情况下,受到法律同样的对待
司法平等
主
【21简述】为什么必须坚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我国实行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原则的区别
(1) 在国家体制上,我国不实行三权分立原则,而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司法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 在具体内容上,我国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指法院独立,不是指法官独立,是机关独立而不是个人独立,三权分立国家则比较强调法官独立;
(3) 司法不具有“超政治”、“超党派性”,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是我国长期坚持的基本原则之一,已经载入了宪法
5.司法责任原则
【司法责任原则】(有错必纠原则)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后果,而应承担责任的一种原则。
司法责任原则的根据,是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相统一,体现了一种权力制约精神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内容
1.司法制度本质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2.司法权来源
坚持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
3.司法权配置
坚持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制约和配合
4.司法权行使
坚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自觉接受监督
5.司法权运行
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要求(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理解】
1.维护公正司法,提高司法效率
(1)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是司法工作永恒的主题、任务和价值追求,公正司法体现了司法活动的内在品质,是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期望和信心所在,也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基础。
(2)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推进公正司法,也需要全社会形成合力,共同努力。
2.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1)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正的基础,是司法权威的具体体现,如果丧失了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自然也就无从谈起
(2)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要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第16章 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概述
法律监督(护法)释义
【广义】国家机关、各政党、社会团体、公民对于法律运行的全过程,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程序及其结果是否合法所实施的评价和督导。
【狭义】专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理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法律监督既是法律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运行的自我保障机制,法律创制、法律实施以及法律实现都离不开法律监督。
构成(主体/客体/内容/方式)
【主体】依法享有法律监督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
【客体】任何人/组织(✓重点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内容】包括法律的制定、适用和遵守,贯穿于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和整个过程
【方式】监督权的运行方式、方法、程序等
法律监督模式
1自循环监督与交互监督
【自循环监督】(系统内监督)指在某个确定的系统内实行纵向的、自上而下的或自下而上的【自我监督】,监督的主体和客体一般都存在于同一系统内。
【交互监督】(系统间监督)指不同的子系统相互之间进行的交叉监督。
2社会监督与国家监督
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一种非国家性质的监督,指国家机关以外的各种社会力量对国家机关所实施的监督。
特点
①监督主体是社会
②监督内容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活动
③监督方式灵活
eg自媒体等网络形式
④监督主体的行为只代表本组织或者个人,不代表国家
国家监督(法定监督)
【国家监督】(法定监督)是由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团体组织实施的,具有特定的监督对象、内容和范围,使用法定的监督方式并产生【必然的监督后果】的法律监督形式,包括立法监督、检察监督、审判监督、监察监督。
特点
①国家依靠强制力进行监督
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都是国家机关
③国家监督权依法行使,具有程序化和法律化的特点
党的监督
中国共产党在我国处于领导地位,对国家各方面的工作都起着监督作用,对法律的制定、实施等活动的监督,只是党的监督的一个重要环节。
监察委的设立和监察法的实施,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对法律运行全过程的监督,可以借助监察委以国家权力的方式进行监督,但党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监督。因此,中国共产党对法律活动的监督,既有国家法律监督的内容,也有社会法律监督的内容。要促进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的衔接协调。
+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一、 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出发点和根本保证
二、 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核心
三、 科学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
法律监督的依据【标题,素材】
1.现代民主政治的需要
廉洁政治要求约束国家权力
国家权力有被滥用的可能性,建立健全法律监督制度是廉洁政治的需要,通过法律监督可以对权力进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 。
民主政治是以民主制约权力
一个国家对政治权力运用过程实行监督的完善程度,是衡量其民主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
廉洁政治
建立健全法律监督制度是廉洁政治的需要,通过法律监督可以对权力进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
任何不受制约的权力都有可能走向独裁腐化,这是国家权力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
1国家权力存在着被滥用的危险性
2国家权力具有权威性
3国家权力具有强制性
民主政治
民主政治
【民主政治】从国家制度上来说主要是代议制民主,即由公民选举自己的代表和政府领导人来代表自己的利益。
真正的民主制度,需具两方面的条件:
(1)需要完备的、能真正实现民主的【选举制度】;
(2)还必须使通过民意选举出来的人在行使权力时,能够真正按照民意办事,并不得滥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世界各国政治制度发展历史表明,监督制度和现代民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休戚相关,在民主制度的大厦中,监督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一个国家对政治权力运用过程实行监督的完善程度,是衡量其民主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
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党的十八报告将“健全权利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
党的十九大要求建构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监察法》是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的重要体现,从整个国家权力架构出发,通过建立独立完善的监察权,形成全方位、全覆盖地对公权力进行监督的制度体系。
2.现代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的需要
现代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从依赖单一的行政命令、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以法律宏观、间接管理为主,并通过法律监督机制对社会保持有效的控制。要实现宏观控制、间接管理,离不开完善的监督制度。
法治社会通过完善的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公共权力最大限度地为社会谋福利。法律监督保障法律活动合法运行,在法治社会,法律监督既能在违法行为发生前起到预防作用,又能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起到救济作用,法律监督是一种法律活动合法运行的保障措施。
3.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实现法律价值的重要保障
法律监督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与立法、监察、行政、司法等活动相伴相生。法律监督在整个法律活动中都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贯穿于法律创制、法律实施和法律实现各法律活动的每个阶段中。
1.法律监督在法律制定阶段,起着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协调的作用。
2.法律监督保证法律准确有效地实施,使各种法律关系的建立、各种法律问题的处理,都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
3.法律监督保证各种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能够得到实现。
4.法律监督有利于实现法律信息的反馈。
总结:立法活动是否体现公众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法的实施是否体现了法的价值尺度,都需要通过法律监督进行有效的检验。法律监督保证权利的合法行使,促进法律运行民主化和法治化,实现秩序、人权、正义等基本价值。
法律监督的必要性 【200字素材】法律监督是现代法治的主要组成部分,法律的创制和实施都离不开法律监督。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需要 ,国家权力有被滥用的可能性,通过法律监督可以对权力进行制约,是廉洁政治的需要;同时,一个国家对政治权力运用过程实行监督的完善程度,是衡量其民主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法律监督也是现代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的需要,要实现宏观控制、间接管理离不开完善的监督制度。法律监督还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实现法律价值的重要保障,法律监督保障法律活动合法运行。
主
12简述
国家法律监督
【国家法律监督】是一种法定监督,即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进行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国家法律监督是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
主
【16判断分析】自媒体等新兴网络传播方式迅猛发展,丰富了国家法律监督的形式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指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进行监察和督导的活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既有立法权,也有法律监督权。
监督职能
1.立法监督
【立法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对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的行使进行监察和督导的一种专门活动。
内容
①对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进行监督
凡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者予以撤销
②对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进行监督
③对省、直辖市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监督(备案审查)
④对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监督 (批准生效)
⑤对授权立法的监督
对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规定和条例的监督
对授权制定的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监督(备案审查)
#备案审查是一种事后监督,批准是一种事先监督
对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法规的纠正步骤
①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协商
②通过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纠正
③经上述工作,制定机关仍不纠正,通过常委会审议决定,撤销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法规。
2.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地方各级权力机关有权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
监督形式
①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实施法律情况的报告,提岀质询和询问
②组织视察和检查
③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
④听取代表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人大监督法院要对人不对事
对司法进行监督,应当以自律为主,他律为辅,并且对人与对事的监督要分离,以避免监督变成行政干预。
①弹劾罢免有违法不检行为的司法人员,而不是纠正个案
②修改司法活动中发现的不够明确或不适当的法律,保证正确适用法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2.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
【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指国家监察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工作效能、廉政、违纪、违法、犯罪等进行的全面监督与督查。
2018年宪法修正案,确立了国家监察权,并专设监察机关。
2018年3月20日通过《监察法》,标志中国特色监察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国家监察机关的意义
1.遏制腐败
2.提升执政能力,提高执政效能
3.形成监察合力,提升监察能力
4.体现依法治国的精神
国家监察机关的意义
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权的专门机关,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监察委在党的直接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也调查职务犯罪行为,具体而言:
1.遏制腐败
一方面,我国腐败问题日益严重;
另一方面,原有的反腐败体制由于存在力量分散、权威不足、范围有效、手段不足等问题,难以应对腐败泛滥的现状
2.提升执政能力,提高执政效能
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是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手段
3.形成监察合力,提升监察能力
在监察体制改革前,我国虽然构建了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监督过于分散,难以切实发挥反腐败的作用。
成立监察委员会,形成对公职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全覆盖的监察制度,可以整合反腐败力量,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
4.体现依法治国的精神
我国的监察体系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监察法律体系的形成,可以使得监察机关与监察对象、监察范围、监察手段法律化,把党和国家的反腐败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
监察对象
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
15’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所有党政机关中的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准确理解检察对象,注意三点
1.该规定在立法中首次提出并使用"公职人员"这一概念,而没有使用"国家公职人员”或“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把所有履行公职的人员都纳入监察范围,大大扩展了监察对象的内涵与外延。
2.明确将“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各级组织机关和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机关”中的公务员列为监察对象,较好地解决了对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认定的意见分歧。
3.明确监察对象是“公职人员”,而非公职人员所在的机关和单位。也就是说,监察的是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职务行为,该公职人员所属的单位不是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
监察职权
1. 监督
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调查
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3. 处置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3.国家检察机关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对法律适用活动的监督是最广泛的监督形式
监督内容
1.对审判机关活动的监督
eg抗诉
2.对监察机关、侦查机关及其活动的监督
eg通过批准逮捕监督公安、国安机关
3.对刑罚执行机关及其司法行政活动的监督
4.对其他行政机关的监督
5.对自身的监督
上级领导下级,上级纠正下级
4.国家审判机关的监督
【审判监督】是指审判机关对法律适用过程进行的监督
监督内容
1.审判机关对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
eg通过行政诉讼的审判活动,对行政机关的法律适用过程进行监督
2.审判机关对自身审判活动的监督
二审终审制、审判监督制、死刑复核制等
3.审判机关对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
由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三者之间是一种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因此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活动也可以进行监督。
eg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检察机关补充侦査
社会法律监督
【社会法律监督】指国家机关以外的,包括社会组织,政治团体,人民群众等,通过多种手段和途径,对执法司法和守法行为的督促。社会法律监督不直接运用国家权力,但社会监督是国家法律监督的基础。
主
【16判断分析】自媒体等新兴网络传播方式迅猛发展,丰富了国家法律监督的形式
内容
1.公民监督(群众监督)
方式
通过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批评建议、检举揭发,行使民主监督权利
特点
(1) 公民监督具有广泛的群众性,是法律监督中的重要的普遍的力量
(2) 公民监督作为一种社会监督,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可以通过法定渠道传输到国家机关法律监督中
2.舆论监督
方式
对违法乱纪行为予以曝光、揭露和批评
特点
舆论监督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更具有特殊的威力。
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社会舆论是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
注意
网民已成为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有生力量
社会舆论的监督,特别是传媒进行监督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界限,绝不能把网络追索变成一些人以谋取私利为目的的报复工具;传媒对司法的监督,也应以不侵犯司法权的独立性为限度。
3.社会组织监督
【社会组织】一般包括各民主党派,各政治团体,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监督】不具有法律上的直接效力,不是以国家名义所进行的监督,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但是社会组织的监督也是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的重要力量,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
不包括执政党
在我国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许多行业自治组织,通过提出批评、建议、协商对话等形式,监督法律的实施。
×第17章 法律职业
法律职业素养
法律职业思维
法律人思维方式的特征
1. 独立性
2. 保守性
3. 崇法性
法律人思维的崇法性
①法律对于法律人而言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②在法律人看来,法律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 ③在法律人看来,法律是不可替代至关重要的社会控制手段 ④法律人对法律的真诚信仰
法律人思维的特点
①注重理性 ②注重程序的意义 ③以追求法律真为终极目标
法律职业技能
法律职业伦理
释义:是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在法律活动中必须遵循的伦理规范和伦理原则。
三大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要求
1.普适性要求:是指适用于所有法律人,或者说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法律职业伦理准则——①实现社会公正 ②忠于法律 ③维护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团结和声誉
2.特殊性要求:是指仅适用于某种特定法律职业的基本法律职业伦理准则——①法官必须保持中立 ②忠诚于国家和政府的利益,是对检察官的基本伦理要求 ③律师职业伦理的核心是最大限度的维护其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构建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
实现途径
1.实现法理职业化必须依赖法律制度改革,并继而推动制度改革
2.法律职业化要求法律职业的【独立】和【垄断】
3.通过建立统一的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职业者相互间的监督制约机制,形成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
4.坚定不移地走法律人的精英之路,法律职业者应当少而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