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级经济法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票据法
中级经济法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票据法笔记,第四章总共3部分: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本导图是第三部分票据法。
这是一篇关于中级会计实务第三章固定资产的思维导图,其中涉及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确认、初始计量、孤独资产折旧和后续支出等。
要考初级会计师的小伙伴必备!会计实务第二章: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 trading securities)是指企业打算通过积极管理和交易以获取利润的债权证券和权益证券。企业通常会频繁买卖这类证券以期在短期价格变化中获取利润。更多干货内容赶快收藏学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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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
基本理论
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关系
票据关系: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非票据关系:不基于票据行为由票据法直接规定
票据的基础关系
是票据关系产生的原因
1.票据关系形成,与基础关系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没影响 2.票据关系失效,不影响票据基础关系的效力
独立性
票据行为
实质要件
1.无限人其签章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无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内容合法
形式要件
记载方式

签章方式
1.出票人:票据无效 2.承兑人、保证人:其签章无效,不影响其他签章效力 3.背书人:不影响前手,影响后手
签章无效
代理
无权代理: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越权代理:承担超越权限部分的票据责任
表明“代理”字样+代理人签章
票据权利
取得
内容: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1.一般:必须给付对价 2.税收、继承、赠与:不受给付对价限制享有票据权利不能优于前手 3.欺诈、胁迫、偷盗、恶意、重大过失:不享有票据权利
补救
挂失支付
适用
1.商业承兑汇票:已承兑 2.支票:无限制 3.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 4.银行本票:填明"现金"字样
程序
1.不是必经程序,只预防 2.已经付款,不接受挂失支付
效力
付款人收到通知日起12天内,没有接到法院止付通知,13日起通知书失效
公示催告
1.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2.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填明"现金"字样 3.现金支票:×
公示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普通诉讼
票据时效
票据抗辩
物的抗辩 (绝对)
1.票据行为不成立 2.以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 3.票据记载的权利已消灭或失效 4.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 5.票据伪造变造
票据本身存在事由,可对任何持票人提出要求
人的抗辩 (相对)
1.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对抗事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变造伪造
伪造
1.持票人即使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权力 2.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3.伪造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伪造签章
变造
1.变造之前:原记载 2.变造之后:之后 3.不确定:原记载
改变签章以外的事项
汇票
出票
记载事项
1.出票人:是票据债务人 2.付款人: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承兑后,付款人成为主债务人 3.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
背书
1.绝对记载事项: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签章; 2.相对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3.任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背书人禁止背书,对后手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记载不生效:附条件,所附条件无效力 5.无效背书:将汇票金额部分转让背书
背书连续
1.形式上连续,“第一记载人”签章;不连续,可以拒绝付款 2.其他依法取得背书:依法取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禁止背书
期后背书: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
背书效力: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
委托收款背书
1.被背书人没有取得票据权利,只取得代理权; 2.必须有“委托收款”字样,未记载的,为背书转让
质押背书
1.被背书人没有取得票据权利; 2.必须记载“质押”字样+签章;(“为担保、为设质”有效) 3.只记载质押字样无签章、未记载、“质押合同”、“质押条款”:不构成票据质押
不影响票据的连续性
承兑
提示承兑
1.定日、出票后定期:汇票日前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 3.收到提示承兑后“3日内”承兑;不表示为拒绝
1.绝对记载:“承兑”字样+签字 2.相对记载:承兑日期;未记载为收到提示承兑的第3日 3.承兑付条件:拒绝
1.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上金额 2.不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 3.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保证
保证责任
1.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连带责任 2.有2人以上保证人:连带责任 3.保证人偿债后,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形式追索权
付款
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自出票日起1个月 2.定日、出票后定期、见票后定期:到期日起10日
只有形式上没有实质上
没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 承兑人/付款人仍承担付款责任
追索
1.到期后:到期后被拒绝付款 2.到期后:被拒绝承担;承付人死亡、逃匿、依法宣告破产
1.已在法定期限内提示承兑/付款 2.获得“拒绝证明”
行使追索
1.追索对象:全体、不分顺序; 2.追索内容:本金、利息、费用;不包括间接费用 3.通知期限:得到证明之日起3日后
本票
特征
1.出票人=付款人 2.可转账,填明“现金”字样可支取现金
1.绝对记载:共6个,无条件支付的承诺,无付款人 2.相对记载:付款的/出票地-营业场所
2个月,否则丧失对出票人之外的前手追索权
支票
1.绝对记载:共6个,无收款人名称 2.相对记载:付款地-营业场所;出票地-3选1
1.空头支票:“付款时”余额不足; 2.提示期限:出票日起10日内; 3.超过期限不预付款,丧失对出票人之外的前手追索权
注意1:收款人未填,可转让第三人填 注意2:金额未填,不得转让 注意3:可以填自己为收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