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学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概念
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因素
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必备要素
罪过
无罪过即无犯罪人
刑法将罪过分为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罪过的形式反映了主体对所实施的犯罪的不同心理态度,这对于确定主体的刑事责任极为重要。
在法定刑幅度上,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有着明显的差别。
罪过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选择要素
特征
犯罪主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要素
犯罪主观方面是支配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
犯罪主观方面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条件
意义
区分罪与非罪
区分此罪与彼罪
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危害结果
行为侵害的对象的情况、犯罪行为的性质、方式
犯罪的工具和方法
实施犯罪的环境、时间、地点
危害结果的大小和轻重
行为人有无预谋
平时的表现
犯罪故意
概念
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一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构成要素
认识因素——明知
应知—+确知
明知的内容应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内容
必须认识自己所实施行为的具体内容和危害社会的性质
必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必然/可能
对刑法规定的其他构成要件要素事实的认识
意志因素
概念
~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将会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
表现形式
希望
积极追求,态度明显而坚决
放任
听之任之,态度模糊且随意
法定分类
直接故意
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主观恶性
必然+希望/可能+希望
间接故意
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可能+放任
表现形式
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
联系与区别
联系
二者都是故意,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区别
认识因素不同
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
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不同
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
犯意转化
指行为人在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改变故意犯罪从而导致此罪与彼罪的转化。
另起犯意
指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因某种情形出现,停止原犯罪行为而另起其他犯罪故意,实施另外一个犯罪行为。
数罪并罚
犯罪过失
概念
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得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
过失犯罪
特征
实际认识和认识能力相分离
应为行为和实际所为不一致
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相矛盾
性质
可能危害社会的行为
本身是错误行为
过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体现在客观效果上
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区别
主观方面明显不同
结果在定罪时所起作用有所不同
从处罚方面看,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故意犯罪
犯罪过失负刑事责任的依据
客观基础
其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结果
主观根据
在自由意志支配下,对社会利益和社会大众的安危采取了严重不负责任的过失心理态度
分类
疏忽大意的过失
概念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特征
行为人没有遇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预见义务
预见能力
没有预见是因为行为人的疏忽大意
过于自信的过失
概念
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里态度
特征
认识因素
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
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1.表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是否定的,是要努力避免的;2.行为人之所以相信结果能够避免,是因为行为人认为有一定的避免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3.“轻信”说明行为人相信的有利条件是不可靠的或者是不全面的。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相同点
行为人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两者对结果的发生都不具有希望的态度
区别
两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认识程度不同
两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不同
有无凭借因素不同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认识因素
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有所预见,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本没有预见
意志因素
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二者虽然都持排斥态度,但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轻信能够避免,而疏忽大意的果实是疏忽。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概念
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法律错误认识
概念
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受何种刑罚处罚的不正确的认识
表现
假想的犯罪
假想的不犯罪
对自己的行为在罪名和量刑的轻重上有误解
法律认识错误一般不会影响定罪量刑不知法律不免则
事实认识错误
概念
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理解
内容
客体认识错误
指行为人意图侵害此客体,而实际上侵害了彼客体
按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罪
对象认识错误
概念
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行为人认为所侵害的对象是某物或某人,而实际侵害的对象是另一物或另一人
内容
具体目标的错误,误将甲当作乙加以侵害
不影响定罪
误将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按实际情况认定为过失或者意外
误将非犯罪对象当作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对象不能犯未遂
对行为实际的认识错误
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的理解
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犯罪过失或意外事件认定
对犯罪工具或犯罪手段认识错误
即行为人对自己所使用的手段和犯罪工具有错误认识
内容
行为人所采取的手段和使用的方法不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误以为能发生危害结果
不构成犯罪或成立未遂
行为人所采取的手段和使用的方法足以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行为人误以为不能发生危害结果
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不影响定罪
指行为人对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发展有误解
子主题
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误以为预期的结果已经发生了,而实际上并未发生
属于犯罪未遂
行为人误以为发生的预期结果是由自己的行为所造成,而实际上是由行为人行为意外的原因所造成
成立犯罪未遂
行为人实施了一种犯罪行为,误以为已经发生了预期的结果。为达到另一目的,行为人又实施了另一行为,而事实上行为人预期的结果是由后一行为所造成的
成立犯罪既遂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发生了比预期结果重的结果
按照实际行为认定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犯罪目的
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即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犯罪动机
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二者都是人的心理活动
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的实现。
二者有时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即它们所反映的需要是一致的
区别
两者属于不同的心理活动层次
一种犯罪的犯罪目的相同,而同种犯罪的动机则往往因人而异;
一种动机可以导致几个或者不同的犯罪目的,而一种犯罪目的也可以为多种犯罪动机所推动
两者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不一样
无罪过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
概念
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况
特征
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主观上没有罪过
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意外事件
行为人的行为虽然造成了客观上的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无法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情况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异同
是否能够预见
异
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应当预见也能够预见,但没有预见
在意外事件中,根据行为人的自身状况和当时的环境丶条件,不可能预见
同
都是发生了损害结果,都没有预见
期待可能性问题
指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
严格责任问题
指在行为人主观罪过具体形式不明确时,仍然对其危害社会并触犯刑律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