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思维导图 犯罪构成
这是一篇关犯罪构成的思维导图,该思维导图总结了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客体、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犯罪构成客体、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等知识点。针对于法硕非法考研自用,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编辑于2021-07-17 11:23:01第三章 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概述
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内容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的特征/特点
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
是成立犯罪的必备条件
是适用刑罚法律后果的前提
犯罪构成vs犯罪概念
概念
犯罪概念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具有哪些基本特征
犯罪构成进一步回答犯罪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的条件
关系:
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
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犯罪构成的意义/机能
定罪量刑
定罪机能:区分罪与非罪
犯罪个别化机能:区分此罪与彼罪
罪数机能:区分一罪还是数罪
量刑机能:通过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还是数罪为正确量刑提供基础
有利于贯彻法治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准确地惩罚犯罪
在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和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
口诀:定罪量刑、法治原则、刑法理论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客体
客观要件: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时间、地点、方法等
主体
主观要件:故意、过失、目的、动机
犯罪构成的分类
分类一
基本的犯罪构成(单独之罪、完成之罪)
修正的犯罪构成(共同之罪、未完成之罪)
分类二
标准的犯罪构成
派生的犯罪构成(减轻之罪、加重之罪)
减轻之罪
加重之罪
情节加重犯:如“入户抢劫的”
数额加重犯
手段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二、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的概述
概念: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具体含义
1.是某种社会生活利益
2.是刑法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
3.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生活利益
在刑法条文中的表现
同类客体
直接客体
直接表述
犯罪客观方面间接体现
犯罪客体的意义
有助于正确理解适用法律,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
定罪
罪与非罪
此罪与彼罪
量刑
犯罪客体的种类
一般客体
社会利益的总体
同类客体
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
是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基础
区分此罪与彼罪
直接客体
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
简单客体
复杂客体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概念
犯罪对象
概念: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者信息。
犯罪对象与其他物品
组成犯罪之物:贿赂
犯罪所生之物:制造毒品
犯罪报酬:杀人奖励的豪车
犯罪工具: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
犯罪客体
区别与联系
联系
犯罪客体是..., 犯罪对象是.../两者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
犯罪客体寓于犯罪对象中,揭露犯罪的本质,犯罪对象是客体的载体
区别
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
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
三、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概念:刑法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客观事实
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指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下之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禁止的身体活动
特征:
有体性: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动作
积极的活动
消极的活动
有意性: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
有害性 :危害行为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危害行为的分类
分类1
实行行为:
非实行行为
预备
教唆
帮助
分类2
作为:积极的行为,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禁止的行为
不作为:消极的行为,即行为人消极的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
纯正不作为犯:遗弃罪、逃税罪、拒不...罪
不纯正不作为犯:故意杀人罪、诈骗罪
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不作为犯罪的客观要件
应为: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任务
法律上的明文规定:夫妻之间、直系亲属之间的抚养、扶养、赡养义务
行为人职务、业务上的要求
行为人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合同法律所产生的保护义务
自愿接受行为
行为人自己的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的,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
口诀:法律规定、职务业务、法律地位行为、先前行为
能为: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
主体方面有履行义务所必要的经验、知识、技术
有履行义务必需的客观条件
不为: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不作为犯罪的主观责任:
故意
过失
作为、不作为与故意、过失: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
危害结果
概念: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分类
1
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如:过失致人重伤罪/重伤结果
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如:故意杀人罪/轻伤结果
2
广义的危害结果
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狭义的危害结果
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3
标准的危害结果
故意伤害罪/轻伤结果
派生的危害结果
故意伤害罪/重伤死亡结果
4
实害结果
故意杀人罪/死亡结果
危险结果
故意杀人罪/重伤结果、造成他人生命危险
5
物质性结果
致人死亡、伤害
非物质性结果
人格名誉损害、司法秩序妨害
意义
实害结果的意义
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决定某些犯罪的成立与否
绝大多数过失犯罪
如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死亡结果
部分故意犯罪(轻)
如成立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作为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决定某些故意犯罪的形态
如故意杀人罪既遂/死亡结果
作为某些犯罪加重法定刑的条件
结果犯
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
在行为犯、危险犯中
放火罪是危险犯,放火致人重伤死亡
危险结果的意义
危险结果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危险犯
成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足以造成食品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危险结果是某些犯罪的既遂条件
严重的危险犯
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足以使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概念: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特点
客观性
相对性
必然性
复杂性
因果关系对承担刑事责任的意义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理论方法
没有介入因素
条件说:只要行为是结果发生的条件之一便有因果关系
有介入因素
介入因素正常
不切断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异常
不能独立导致结果
不切断因果关系
能独立导致结果
切断因果关系
实际情况
条件说
1.被害人有特殊体质
2.不作为犯罪
介入因素说
一般来说,犯罪过程中被害人自杀,切断了因果关系
但以下情况的自杀不切断因果关系
求生型自杀
个别犯罪中引起自杀概率高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虐待罪
强迫、欺骗他人自杀
邪教组织
因果关系的地位、意义
影响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是否成立
影响直接故意犯罪中结果犯的停止形态
不影响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犯、危险犯的成立、既遂
影响结果加重犯的成立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素
扰乱法庭秩序罪
是某些犯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或者从重处罚情节
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侮辱的
是酌定量刑情节
光天化日抢劫
四、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概述
概念: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
种类
包括自然人、单位
不包括动物和其他物体
刑事责任年龄
概念: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所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法律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法规
五指山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
例外: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
罪行:犯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结果: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
程序:报最高检核准
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对8种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口诀:杀 伤 强 抢 放 爆 投 毒
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致人重伤死亡
故意实施杀人、伤害行为造成了重伤、死亡
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转化犯
强奸
司法解释(两小无猜条款),不认为是犯罪
抢劫
抢劫普通货物/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质都定抢劫罪
对两种法定的转化抢劫负责
携带凶器抢夺
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务的,首要分子
事后转化型抢劫的(盗窃、诈骗、抢夺),定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司法解释规定
贩卖毒品
只包括贩卖行为、不包括走私、制造、运输毒品的行为
放火、爆炸、投毒
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
减轻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应当从轻或减轻
已满75周岁
故意犯罪
可以从轻或减轻
过失犯罪
应当从轻或减轻
法定年龄的计算
年龄
公历的年月日
周岁
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行为时的年龄
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
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辨认能力
一个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社会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能力
控制能力
一个人按照自己的 意愿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行为人有无责任能力的判断
医学标准:是否患精神病
心理学标准:是否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五指山
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全疯全傻)
不负刑事责任
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时疯时傻)
在精神正常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半疯半傻)
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一般主体+特殊身份
一般主体
特殊身份
1.包括自然身份和法定身份
自然身份:男女性别、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法定身份:国家工作人员、证人
2.特殊身份是在犯罪前就有的身份
身份犯
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
定罪身份是就单独实行犯而言,教唆犯帮助犯不要求身份
真正不作为犯都是真正身份犯
行为人非法手段取得的特殊身份也可成立身份犯罪
不真正身份犯:量刑身份
单位犯罪
概念: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的特征
单位犯罪是单位本身犯罪,不是单位内各个成员的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具有法定性
侵犯财产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人身犯罪——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
金融诈骗罪大多数都有单位——例外:只能个人犯罪的
贷款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有价证券诈骗罪
经过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大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分类
纯正的单位犯罪(只能单位犯罪)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可单位可个人)
洗钱罪
走私罪
污染环境罪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
双罚制是原则
单位——罚金
不能对单位判处没收财产
个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自由刑:管拘有无
罚金
单罚制是例外
只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单位变更的处理
单位死亡,对单位不再追诉,对原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追诉
单位合并,对原单位以及原单位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定罪量刑//但所处的罚金以其并入新公司的财产和收益为限
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五、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概念:犯罪主观方面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内容
犯罪故意、犯罪过失——必要要素
犯罪目的、犯罪动机——选择要素
罪过
概念:罪过指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
罪过责任原则
主观罪过责任原则:无罪过就无犯罪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无罪过事件
概念:没有故意与过失的危害行为,称为无罪过事件
分类
不可抗力(刹车失灵)
概念:不可抗力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构成犯罪
不能抗拒的原因:指行为人遭遇到集全部智慧和力量都无法抗衡、不可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力量
意外事件(雨夜压死人)
概念: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构成犯罪
不能预见的原因:指行为人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能力,也不可能预见的原因
意外事件vs不可抗力:
相同点
主观上都没有故意或者过失
意志因素上,都对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
不同点:在认识因素上
不可抗力中的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
意外事件中的行为人没有认识到也不可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
犯罪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的关系
关系: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理:确定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要件。
含义
罪过与行为必须具备同时性:行为人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和危害行为的同时性
责任与行为一般情况下需具备同时性
内容:行为人行为时的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与危害行为的同时性
例外:原因自由行为以犯罪前的责任能力为准
故意的原因自由行为
过失的原因自由行为
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犯罪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特征
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成立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成立该罪构成要件所对应的客观事实
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犯罪对象
因果关系
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的客观事实
主体身份
犯罪数额
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意志因素: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犯罪故意的种类
直接故意
概念
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对这种结果的积极追求,即把它作为自己行为的目的,并采取积极的行动为达到这个目的而努力。
类型
必然发生+希望发生
可能发生+希望发生
间接故意
概念: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听其自然,纵容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
类型
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为了实现某种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突发性故意犯罪,不计后果的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
相同
认识因素:行为人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
意志因素:都不反对危害结果发生
不同
认识程度不同
直接故意中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或者必然性
间接故意中,行为人仅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意志因素
直接故意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特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二者具有不同的意义
在直接故意场合中,没有危害结果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和犯罪预备,未遂
在间接故意的场合,没有危害结果犯罪就不成立
犯罪过失
犯罪过失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犯罪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特征
1.没有犯罪故意
2.没有保持必要的小心谨慎的态度
疏忽大意
过于自信
在刑法中的具体表现
对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对过失犯罪,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
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轻于故意犯罪
犯罪过失的种类
过于自信的过失
概念: 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名词解释
轻信能够避免:一方面行为人希望和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另一方面行为人没有确实可靠的客观根据而轻率相信可以避免
疏忽大意的过失:
概念: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名词解释
应当预见:即有预见的义务,这种预见义务来自于共同生活的规则或习惯
疏忽大意:按照行为人行为时的认识能力和客观条件,他本该预见到,由于马虎大意、缺乏责任心而未能预见,以至于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
预见可能性的判断标准
行为时的客观环境
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
具体行为人的认识能力
过于自信的过失vs疏忽大意的过失
相同点
客观上都发生了结果
主观上对结果的发生都是反对态度
不同点
认识因素上
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已经预见
疏忽大意的过失:对危害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疏忽大意的过失vs意外事件
相同点
客观上都发生了结果
主观上对结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
不同点
认识因素上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
意外事件:不可能预见而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vs间接故意
相同点
客观上都发生了结果
主观上对结果的发生都预见到
不同点
认识因素
过于自信的过失:预见到可能发生结果,预见程度低
间接故意:明知会发生危害结果,预见程度高
意志因素
过于自信的过失: 对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
间接故意:对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
故意犯罪vs过失犯罪
故意犯罪一般不要求发生法定的实害结果,过失犯罪要求必须发生法定的实害结果
过失犯罪的主观罪过程度轻于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存在预备、未遂、中止未完成形态,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故意犯罪存在共同犯罪,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
刑罚处罚故意犯罪是原则,处罚过失犯罪的例外
口诀:实害结果,主观罪过,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刑罚处罚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
概念:犯罪目的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
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
直接故意中才有犯罪目的
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中不存在犯罪目的
目的犯
犯罪动机
概念:犯罪动机指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
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
在个别情况下是定罪的构成要素
徇私枉法罪/徇私的动机
反应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对量刑具有重要的意义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关系
联系
二者都是犯罪时的心理活动,都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动机是犯罪目的的前提和基础
区别
时间顺序
犯罪动机在前
犯罪目的在后
内容作用
犯罪动机比较抽象,推动犯罪行为
犯罪目的比较具体,指引犯罪行为
性质
同一犯罪动机,可实施各种不同的犯罪
同一犯罪目的,可对应不同的犯罪动机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概念:刑法中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发生了误解。
种类
法律认识错误
概念:法律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
分类
假想非罪
假想犯罪
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
事实认识错误
概念:事实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发生误解
处理原则:法定符合说
分类
客体错误
有重合关系
出于轻罪的故意
轻罪未遂 、重罪未遂——轻罪既遂
出于重罪的故意
重罪未遂和轻罪既遂——想象竞合犯,定重罪未遂
没有重合关系
故意犯罪未遂和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对象错误
不影响定罪,定故意犯罪既遂
手段错误
手段错误未导致既遂的结果
定故意犯罪未遂
行为偏差(打击错误)
属于同一构成要件
不影响定罪,定故意犯罪既遂
不属于同一构成要件
故意犯罪未遂和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因果关系错误
分类
以为没死
故意既遂
以为死了
故意未遂
不知死亡原因
故意既遂
不知死亡早晚(事前故意)
故意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