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分论
这是一篇关于刑法分论的思维导图,刑法分论是刑法学的组成部分。刑法分论主要研究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犯罪,以及对各种犯罪的处罚。
编辑于2021-07-19 10:51:48分论概说
罪名
单一罪名
一个条文只表述一个罪名,该罪名不能分拆使用
选择性罪名
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对象多种多样
拐卖妇女、儿童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类型
规定了多个选择行为
规定了多个选择对象
同时规定多选择行为和对象
特点
既可以概括使用,也可以分拆使用
行为对象不是一个对象时,概括使用,不数罪并罚
(未考过)对选择性对象之间的对象认识错误,按客观定
概括罪名
条文规定的类型多种多样
罪名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拆使用
同时实施了多个行为类型,只定一个罪名,不数罪并罚
eg:合同诈骗罪,其中包含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以及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等不同的行为方式,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或者采用几种行为方式,罪名都只定合同诈骗罪。
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注意规定
判断方法
假设取消这项条文,遇到条文中的事项,处理结论是否仍应如此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挪用公款罪→贪污罪
司法解释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按照贪污罪论处
#382-3 不是特殊规定,是个注意规定
法律拟制
判断方法
假设取消该条文,遇到条文中的事项,处理结论是否仍会如此。如果不是,表明该条文时特殊规定,不具有普遍适用性,那么该条文是法律拟制
常考的法律拟制
法律拟制来的故意杀人罪
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聚众斗殴罪
法律拟制来的抢劫罪
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事后转抢劫;聚众“打砸抢”中故意毁坏财物、抢夺财物
罪名
个人法益
人身犯罪 2
财产犯罪 1
社会法益
公共安全 6
经济犯罪 4
社会秩序 5
国家法益
贪污贿赂 3
渎职 7
人身犯罪
侵犯生命、身体的犯罪
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乐死
有承诺,承诺无效
消极
积极
区分标准
距离死亡的时间
是否明显缩短了生命
措施
消极安乐死是不继续采取治疗措施
积极安乐死是采取致死措施,如注射毒针
尊严死
被害人无承诺
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欺骗或强迫他人自杀,他人自杀的,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
教唆、帮助他人自杀(观点展示)
预设前提
他人是成年人、精神正常,做出自杀举动是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受到欺骗或胁迫。在此前提下,教唆、帮助他人自杀,他人(实行者)自杀身亡,教唆者、帮助者是否有罪?
观点一
自杀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无罪,也即实行者无罪。根据共犯从属性原则,教唆者、帮助者也应无罪。
观点二
多数说
自杀行为具有违法性,只是无法谴责自杀者,无法使其承担责任,也即实行者在客观阶层具有违法性,是一种“犯罪”行为。根据共犯从属性原则,教唆者、帮助者也有罪。
别人跳楼在下面起哄
帮助他人自杀
观点展示
有罪
制止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
无罪
一份单纯危险
紧急避险
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
已满14周岁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已满16周岁
行为对象
他人的身体
伤害行为的成立条件
主观心理具有造成轻伤的意图
客观行为具有造成轻伤的一般可能性
自伤问题
故意伤害罪的间接正犯
教唆、帮助他人自伤(无罪)
与被害人承诺不同
被害人承诺是被害人承诺让行为人对其实施伤害
自伤是指行为人帮助被害人自己伤害自己
罪数认定问题
区分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条竞合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包容关系(故意伤人可以包容评价为故意伤害)
想象竞合
常考罪名: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强制猥亵、侮辱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妨害公务罪,抗税罪,强迫卖血罪。在实施这些罪时,同时又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想象竞合,择- -重罪论处。一般以故意伤害罪(重伤)论处。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之一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步骤
第一步:器官提供者有无有效承诺。考察:承诺能力(满18周岁),承诺限度(为他人法益,重伤可以承诺) 真实承诺表示(没有受强迫、受骗)
没有有效承诺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具有有效承诺 第二步:非法买卖还是合法捐献
非法买卖,则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合法捐献,则无罪
保护法益
合法的器官捐献制度(社会法益)
行为对象
人体器官(不包括尸体器官)
行为方式
组织出卖
本罪只包括阻止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阻止他人捐献人体器官的,不构成本罪
出卖自己人体器官的,不构成本罪
单纯购买人体器官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主观
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营利目的
遗弃罪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保护法益
他人生命权、身体健康权
行为主体
真正的不作为犯,也即具有扶养义务的人不履行扶养义务——基于法律规定、合同行为、业务所产生的义务
抚养义务:来源不限于家庭成员之间(职务义务);应扩大解释为扶助义务、救助义务
不作为
消极/积极
遗弃罪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关键区分
生命所面临的危险是否紧迫,生命对作为义务的依赖程度,行为人履行义务的难易程度
两罪的区分不是对立排斥关系,而是程度之分,也即行为人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不意味着就不构成遗弃罪
侵犯性权利的犯罪
强奸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保护法益
妇女的性自主权
是否发生
关于性交具体条件的决定权
性交对象、时间、地点等条件的决定权
构成要件
强制手段
使妇女无法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
奸淫妇女
行为主体
单独直接实行犯只能是男子
妇女可以构成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
即妇女也可构成强奸罪
实行行为:两个行为
暴力(有形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胁迫手段
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行为,恶害相通告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强奸罪
①以恶害相通告;②被害人对加害人产生恐惧心理;③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答应了加害人的不法要求
自己施加恶害
其他手段
昏醉强奸
欺骗型强奸
奸淫行为
行为对象
妇女(不满14周岁的幼女,是奸淫幼女)
婚内强奸
幼女
即使征得其同意,也构成强奸罪
对于不满12周岁的妇女,强行推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不认为是犯罪
法定升格刑条件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
公共场合:多数人或不特定人可以进出的场所(不排除可以先公共场所,因特殊原因【使用后】变为私人空间——试衣间)
当众强奸:明知能够为多数人或不特定人知晓,仍实施强奸(包括具有可能性的情况)
二人以上轮奸
轮奸是指强奸罪的共同正犯
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时间要求具有连续性,但空间不要求是同一地点
轮奸包括片面的轮奸,也即只有一方定轮奸
轮奸未遂
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妇女或者幼女伤害
伤害未要求是重伤
强奸致人重伤或死亡(结果加重犯)
“因”是实行行为
必须是强奸罪的实行行为导致重伤或死亡结果
因果关系
强奸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应有直接因果关系
主观心理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中的“人”只包括被害妇女,不包括前来阻拦的第三人
罪数问题
结合犯
拐卖罪+强奸罪=拐卖罪(加重犯)
其余情况数罪并罚
【增设“特殊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 增设236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即使同意,也构成犯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护法益
他人的性自主权
性羞耻心
行为主体
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
行为对象
已满14周岁的人,包括男性和女性
如果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构成猥亵儿童罪
如果强奸不满14周岁的男童,构成猥亵儿童罪
如果强奸已满14周岁的男性,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猥亵、侮辱
猥亵
侵犯性羞耻心的行为
侮辱
这里的“侮辱”和“猥亵”同义。但和侮辱罪中的“侮辱”不同,后者仅侵犯的是他人名誉
强制方法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猥亵、侮辱(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
主观上具有故意
不要求具有满足性刺激的目的
强制猥亵、侮辱罪与强奸罪不是对立排斥关系,而是包容评价关系
猥亵儿童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
保护法益
儿童的身心健康
行为主体
已满16周岁的人
行为对象
女童
不包括性交行为,否贼构成强奸罪
男童
包括性交
两个“不要求”
不要求强制手段
不要求儿童反抗
总结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构成要件
保护法益
人身自由
实害犯:仅限于现实的身体活动自由
行为对象
具有身体活动自由的自然人
拘禁行为
拘禁行为的本质是客体上非法剥夺了他人身体活动自由
被害人有无意识到受到欺骗,在所不问
成立与既遂
成立
实施拘禁行为
既遂
实际剥夺了人身自由
处罚
实际剥夺人身自由的累计时间达到12小时,或未满12小时但有其他严重情节
逐款解读第238条
第1款第1句。这是本罪的基本罪状,规定了本罪的实行行为
第1款第2句:“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这是本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该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是本罪的基本规定,适用于后面的第2、3、4款。也即,实施后面三款时,又有侮辱情节的,应从重处罚。
第2款第1句:“致人重伤、死亡”。这是本罪的结果加重犯,也即非法拘禁罪(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根据结果加重犯的基本原理,注意三点。
“因”的要求。导致加重结果的“因”是本罪的实行行为。判断本罪的实行行为,可根据“行为与故意或目的同时存在原则”。
“因”与“果”要有因果关系。在此注意介人因素
主观上,对加重结果持过失心理。如果持故意心理,则不属于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死亡(故意伤害罪(重伤),想象竞合择一重)
第2款第2句:“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这是法律拟制来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因”的要求。导致伤残、死亡结果的“因”不能是非法拘禁罪的实行行为,否则就构成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死亡”。这里的“因”只能是非法拘禁罪的实行行为之外的暴力行为。这是二者的关键区分。对此判断,可根据“行为与故意或目的同时存在原则”。
主观要求。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是指过失所为,被拟制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如果故意将人打成重伤或故意杀人,则是正常的故意伤害罪(重伤)、故意杀人罪。
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14至16周岁的认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
绑架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行为结构
短缩的二行为犯
理论上将目的二称为“主观超过要素”
保护法益
人质的人身自由和安全(不包括第三人的财产)
构成要件
行为一(实行行为)
拘禁方式
非拘禁方式
类似于威胁、打晕、偷盗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法定关系:法条竞合(部分触犯)
目的二
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的目的,也即胁迫、威胁第三人的目的
主观上要具有胁迫第三人的目的,就要求具有利用第三人担忧人质的意思。这就要求被绑架的人足以使第三人担忧(绑架罪的行为对象不是一般对象,而是特殊对象[人质])
【注意】绑架罪与他罪的区分关键在于目的二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分:前者有目的二,后者无目的二
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区分:前者的目的二是向第三人勒索财物,后者的目的是出卖
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分:前者的目的二是向第三人勒索财物,后者的目的是向被绑的人勒索财物。
事后产生目的二
加害人将目的二表现出来,即实施了行为二才构成绑架罪并既遂
成立与既遂
成立
带着胁迫第三人的目的开始实施控制行为
既遂
带着胁迫第三人的目的实力控制了人质
实力:如果没有,则是未遂
人质:须是合格人质,若不是,则是未遂
第238条第3款的解读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条文属性
注意规定(而非法律拟制)
行为方式
拘禁债务人亲属,向债务人索债
拘禁债务人,向其亲属索债。(这里的亲属仅包括具有共同财产关系的亲属。如果向除此之外的亲友索债,就表明具有非法占有该亲友财物的目的,构成绑架罪)
“债务”的认定
如果形式上是索取债务,但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实质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绑架罪
非法债务
司法解释规定,该条文中的“债务”包括赌债、高利贷等非法债务
第239条第2款的解读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绑架+杀害(结合犯)
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加重处罚)
杀害时间
从绑架的着手到释放人质前
杀害要求杀死(多数观点)
绑架+伤害
绑架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绑架罪(加重处罚)
必须有故意伤害行为
必须致人重伤、死亡
对死亡必须是过失
伤害时间
从绑架的着手到释放人质前
【修改】删除了结果加重犯“绑架罪(过失)致人死亡”。现今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普通绑架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共犯
是否有法益侵害性
片面共同犯
实施绑架罪的实行行为:关押、拘禁、实力控制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保护法益
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成年妇女可放弃该法益)
本罪与他罪的区分关键就在于目的二
事后目的二
只有出卖掉了,才构成拐卖妇女罪既遂
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一
绑架(实力控制行为)
实施实力控制行为就构成本罪
实行行为二
贩卖
贩卖行为要成为本罪的实行行为,前提条件是,不存在行为一(绑架行为、实力控制行为)
当贩卖行为是本罪的实行行为,那么,实施了贩卖行为,就成立了本罪;卖掉,是既遂
贩卖行为与赠与行为的区分
看收的钱的数额,能否评价为将妇女、儿童作为商品的对价
实行行为三
收买
带着出卖目的,事实售卖行为,便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买到手,构成既遂
实行行为四
拐骗
带着出卖目的,实施欺骗行为,便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卖掉,既遂
法定刑升格条件
结合犯
本罪+强奸罪=本罪(从重处罚),不再数罪并罚
强奸行为不要求既遂
本罪+引诱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本罪(加重处罚)
本罪+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本罪(加重处罚)
结果加重犯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
对象可以包括亲属
拐卖妇女过程中,为了控制妇女而使用暴力致人重伤,不单定故意伤害罪
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强奸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故意用财物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
既遂标准
买到手就既遂
罪数问题
原则上
收买罪+后罪
数罪并罚
例外
收买罪+拐卖罪=拐卖罪
拐骗儿童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保护法益
家长的监护权和儿童的人身自由、安全(侵害其一便构成)
行为方式
拐骗
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的区分
有无出卖目的
包容关系
【总结】本节罪名
罪名区分
本节罪名中,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这四个罪名的客观行为都有实力控制行为,构成何罪,关键看带着什么目的实施实力控制
承继共犯问题
本节罪名中,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这四个罪名的实行行为都有实力控制的方式。此时属于继续犯。既遂之后,有人参与进来,继续帮助实力控制的,构成承继的共同犯罪。
罪数问题
三个拐卖类犯罪内部关系
收买罪或拐骗罪+拐卖罪=拐卖罪
原则上,实施两个行为,构成两个罪,应数罪并罚
侵犯名誉权、人身权的犯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侮辱罪
保护法益
他人外部名誉
侮辱对象
特定自然人
人数无限制
不包括死人
不包括单位
侮辱行为
暴力
其他
非暴力手段
必须公然进行
内容可以是真实事实,也可以是捏造的虚假事实
诽谤罪
保护法益
他人外部名誉
诽谤对象
特定自然人
人数无限制
不包括死人
诽谤行为
捏造虚假事实+公然散布
明知是捏造事实,故意公然散布
诬告陷害罪
危险犯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保护法益
人身权利,主要是人身自由
行为主体
已满16周岁(不真正身份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量刑身份)
行为对象
“他人”
必须存在且特定
只包括自然人,不包括单位
实行行为
实施诬告是实行行为。捏造事实,是预备行为
诬告内容
虚假的犯罪事实
卖淫、吸毒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事实
着手标准
向公安、司法机关实施告发行为
主观
是故意,要求又诬告目的
被告人承诺
诬告自己犯罪,不成立本罪。但是为了给犯罪分子脱罪而诬告自己,构成包庇罪
同意他人诬告自己,他人不成立本罪
既遂标准
公安、司法机关收到诬告材料,准备启动调查程序
tips
为使司法机关重视而将轻罪以重罪报案,不属于诬告陷害罪
误解,不属于诬告陷害罪
程度问题,不属于诬告陷害罪
刑讯逼供罪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
真正身份犯
受委托履行侦察职责的人员或合同制民警
行为对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行为方式
刑讯+逼供
主观是故意,要求有逼供目的
数罪问题
暴力取证罪
行为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真正身份犯
取证对象
证人
暴力取证
使用胁迫、欺骗、测谎仪,不属于暴力取证
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被监管人
刑事未决犯和已决犯
被行政拘留的人
被强制戒毒的人
体罚虐待
体罚or虐待,对被监管人实施性虐待,触犯强制猥亵罪的,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共犯
#248-2
罪数
同刑讯逼供罪
侵犯婚姻家庭的犯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告诉才处理)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保护法益
他人婚姻自由权
行为主体与行为对象
不要求有特定关系
暴力
程度较低的暴力
干涉
必须有干涉行为
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和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主要是指干涉别人的婚姻(自己的可能构成虐待罪)
不包括恋爱和分手自由
既包括强迫甲与乙,也包括强制甲与自己
结果加重犯
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包括自杀)
【告诉才处理】 1、侮辱罪、诽谤罪(第246条)。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属于公诉,不告诉也处理。 2、虐待罪(第260条)。如果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对此加重结果,不告诉也处理。遗弃罪不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7条)。如果致被害人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对此加重结果,不告诉也处理。 4、侵占罪(第270条),均告诉才处理。
重婚罪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保护法益
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合法婚姻关系
行为主体与行为类型
已婚者:同时维护两份婚姻
法律婚+法律婚
法律婚+事实婚
不包括事实婚+事实婚;(法律婚+同居)
相婚者(事前单身者)
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法律婚或事实婚)
性质
公诉案件
破坏军婚罪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行为方式
行为人与军人的配偶结婚或同居——类型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不包括通奸,一夜情)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
现役军人的配偶构成重婚罪
罪数关系
法条竞合,优先认定为特殊罪名也即破坏军婚罪
普通罪名
强迫劳动罪
第二百四十四条 【强迫劳动罪】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为主体和对象
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行为类型
直接强迫劳动
协助强迫劳动(共犯从属性——实行者无罪,协助行为也无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信息
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虐待方面犯罪
虐待罪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本罪行为主体和行为对象是家庭成员。该“家庭成员”可以作扩大解释,可包括长年共同生活的管家、保姆和有事实婚姻关系的“夫妻"。
该罪的成立要求持续性要件,也即要求经常实施,偶尔一次不构成该罪。
第260条第2款中的“致使被害人死亡”包括被害人自杀。虽然被害人自杀与虐待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仍视为结果加重犯。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第二百六十条 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意一】 司法解释规定:注意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关键区分在于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下列情形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第一,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第二,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第三,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 给他人的。 【注意二】 将亲生子女当作商品出卖,既构成拐卖儿童罪,也构成遗弃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故应定拐卖儿童罪
财产犯罪
基本原理
保护法益
首先是所有权,其次是占有事实
行为对象
财物
包括无体物,如电、通信网络信号
包括虚拟财产,如Q币、游戏点卡
包括违禁品。例如,甲看到乙非法持有毒品或假币,抢夺之,构成抢夺罪。
包括债权凭证,如存折、银行卡
包括不动产,如房屋
不包括人的身体。但是,如果从身体分离出来的器官、血液,属于财物
财产性利益
这是指财物以外的具体财产性的利益,主要是指债权
同时存在性
行为和行为对象同时存在
合法性
非法债权刑法不予保护
嫖资
价值与数额
价值(经济价值)
积极价值
消极价值
不能给人和社会带来积极价值,但落入不法分子之手会给人或社会带来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
数额
非法占有目的
取得型财产犯罪毁弃型财产犯罪
排除意思
缺少排除意思,不构成盗窃罪
行为人没有返还意思
行为人虽然有返还意思,但是妨害主人对财物的利用程度很严重
行为人虽然有返还意思,但同时具有非法利用财物交换价值的意思
利用意思
缺少利用意思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不要求完全遵从财物的正常价值和本来用途
不予利用,也不予毁坏,而是单纯隐匿,属于缺少利用意思,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tips
一般而言,凡是出于单纯毁坏、隐匿之外的意思,都可以评价为有利用意思
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为行为人本人占有的目的,也包括为第三人占有的目的
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行为结构
侵害法益
他人所有权(×他人的占有权)
行为对象
委托物
本罪的“代为保管的财物”必须是行为人占有的财物
基于不法原因而委托的财物
委托给付的财物
【观点展示】
肯定说的理由:①乙的行为完全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②无论甲对财物是否具有返还请求权,财物都不是乙的财物,因此该财物属于“他人财物”。③如果不处罚侵占代为保管的非法财物的行为,将可能使大批侵占赃款、赃物的行为无罪化,这并不合适。
否定说(多数说)的理由:①对于贿赂款,甲没有返还请求权,该财物已经不属于甲,因此,乙没有侵占“他人财物"。②该财产在乙的实际控制下,不能认为其已经属于国家财产,故该财产不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据此,不能认为乙虽未侵占甲的财物但侵占了国家财产。③如认定为侵占罪,会得出民法上甲没有返还请求权,但刑法上认为其有返还请求权的结论,刑法和民法对相同问题会得出不同结论,法秩序的统一性会受到破坏。
委托保管的财物
【观点展示】
肯定说的理由:乙的行为完全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财物是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属于侵占罪的行为对象。据为已有属于侵占罪的行为方式。
否定说(多数说)认为,对乙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理由:①甲是盗窃犯,不是财物的所有人。②非法委托关系不应受法律保护。③财物属于原主人的脱离占有物。乙对原主人构成侵占罪,但因为乙只有一个行为,想象竞合,择一重,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遗忘物、埋藏物
遗忘物
基于所有权人自愿而脱离占有的财物
财物处于所有人控制范围内,所有权人即使短暂遗忘,仍视为所有权人在占有
短暂遗忘,不视为遗忘物,构成盗窃罪
埋藏物
埋于地下或藏于他物之中的财物,有所有权人但所有权人没有现实占有
所有权人有意埋于地下,具有占有意思,不属于埋藏物,也不属于遗忘物,仍视为所有权人在占有,行为人不法取得的,成立盗窃罪
行为方式
行为人行使财物的所有权,主要是处分权
特定物
作为
变卖、消费
不作为
拒不返还
种类物
就种类物而言,拒不返还还是成立侵占罪的唯一行为方式
错误找钱
错误汇款
错误充值
盗窃罪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为结构
行为结构
破坏他人的占有(成立条件)
事实上的占有
空间距离问题
在实际控制范围内即可
短暂遗忘问题
不改变主人的占有事实
占有的转化问题
特定场所的财物,主人丧失占有,便转化为场所管理者占有。第三人占有,构成盗窃罪
条件:场所特定,人员流动不大,有明确管理人
火车、公车×
上下占有问题
上级所有的财物,下级有无占有,关键看上级对下级授权大小
运输途中,看有无押运员
共同占有问题
侵犯即盗窃
封缄物的占有
分为外形物(未打开)和内容物(打开)
外形物,侵占
内容物,盗窃
存款的占有
存款
存款人对银行享有债权
存款债权所指向的现金
盗窃罪
观念上的占有
财物处于主人实力控制范围外,但根据社会一般观念,可以推知有人在占有
占有意思
当占有事实有些松懈时,占有意思对占有事实可以起到补充作用
占有意思不要求特别声明,可以推定存在
死者占有问题
否定说
认为既然财物的占有者已经死亡,他就不存在对财物的占有意思,就失去了对财物的占有,那么其他人拿走其财物的行为只构成侵占罪。
肯定说
认为应当肯定死者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这是一种拟制。其他人拿走死者的财物都构成盗窃罪。
折中说(多数说)
认为应分情形讨论
情形一:甲基于报仇目的杀死乙后,很快发现乙身上的财物,立马拿走。此时认为死者对财物的占有状态仍在延续,没有消失。甲拿走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如果甲当时没有发现财物,离开现场后又返回现场,才发现死者身边的财物,拿走财物。此时认为死者对财物的占有状态已经消失,甲拿走财物构成侵占罪。(总结:当场杀,当场拿,定盗窃;当场杀,过后拿,定侵占)
情形二:甲杀死乙后离开现场,无关的丙路过,发现死者身上的财物并拿走。对于路过的第三人而言,无须承认死者的占有。第三人拿走死者财物,构成侵占罪。产生这种差异,主要是考虑到杀人者杀了人,并且利用了这种事实状态取得财物,而第三人与死者的死亡不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总结:第三人,任何时候拿,都定侵占)
情形三:甲基于报仇目的在乙住宅内杀死乙,然后发现乙身上的财物,拿走财物。由于财物在乙家中,应当承认死者对财物的占有。甲拿走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总结:家里杀,家里拿,定盗窃)
司法解释赞成折中说,规定:“先以杀人故意杀死被害人,临时起意当场拿走财物,构成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如果离开现场,日后返回现场拿走财物的,构成故意杀人罪与侵占罪,数罪并罚。”
平和手段(私密性问题)
多数观点——公开;法考观点——秘密
不要求秘密性的理由
逻辑推理问题
秘密性必要说误将一个罪的常见情形当作一个罪的必要条件。秘密性只是盗窃罪的常见情形。从逻辑上讲,不能将一个罪的常见情形上升为一个罪的必要条件。虽然百分之八十的盗窃案是秘密进行的,但不能因此将秘密性上升为盗窃罪的必要条件。
在与抢劫罪、抢夺罪的关系上,会导致无法定罪
如果认为盗窃罪必须是秘密的,限缩盗窃罪的成立范围,那么公开的抢劫罪、抢夺罪无法包容评价为盗窃罪。这会导致无法定罪的问题。
在与诈骗罪的关系上,会导致无法定罪
秘密性必要说会限缩盗窃罪的成立犯罪,导致许多场合无罪可定
“秘密性”含义不清、游移不定
随着科技发展,如果要求盗窃罪必须具有秘密性,会导致无罪可定
秘密性必要说给盗窃罪多增加了成立条件,给法官增加了不必要的论证负担。秘密性不要说是指,秘密性不是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公开性、秘密性与成立盗窃罪无关,公开性也不是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持这种观点的法官在论证被告人构成盗窃罪时,不需要论证被告人的行为必须具有公开性。 秘密性必要说认为,盗窃罪必须是秘密进行的,那么秘密性便是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属于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持该观点的法官如果认为被告人构成盗窃罪,就必须论证被告人的行为具有秘密性。上述自助付款机案中,许多法官定了盗窃罪,但没有论证被告人的行为具有秘密性,表明这些法官认为秘密性不是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这些法官认为秘密性是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却没有对此进行论证,则属于论证不充分。 有些法官持秘密性不要说,并在判决书中顺带指出被告人是“ 公开盗窃”。当然,这些法官不指出“公开盗窃”,也没关系,因为公开性不是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由于法考官方多数说认为,秘密性不是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在判断盗窃罪时不需要特别论证秘密性,公开或秘密均可以构成盗窃罪。
不要求秘密性的解释
法考界的多数说(盗窃罪不要求秘密性)没有违背法律规定。其一,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的条文)中,没有“秘密”二字。其二,1998年3月17日最高法院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构成盗窃罪"。然而,这句话不等于“盗窃罪是指秘密窃取”。2013 年4月4日两高《关于办理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废止1998年3月17日的司法解释,并且在新的司法解释中删除“秘密窃取”的表述。其三,最高法院第7批指导性案例“臧进泉案”中,审理法官认为盗窃罪要求秘密性。而最高法院对本案提炼的“裁判要点”中没有要求盗窃罪必须秘密。该“裁判要点”才是最高法院具有指导性的结论。
法考界的多数说(盗窃罪不要求秘密性)不是崇洋媚外。秘密性必要说认为,德日刑法的盗窃罪可以公开进行,是因为德日刑法没有抢夺罪;我国刑法有抢夺罪,所以必须要求盗窃罪是秘密的。然而,德日刑法的盗窃罪可以公开进行的观点,与其立法上有无抢夺罪没有关系。我国台湾地区刑法有抢夺罪,但多数说认为盗窃罪不要求秘密性。旧中国1928年刑法规定了抢夺罪,但当时的刑法理论也并未一概将盗窃限定为秘密窃取。在我国,不要求盗窃罪必须具有秘密性,跟德日刑法没有关系,主要是考虑到,要求秘密性会造成无罪可定的尴尬局面。
秘密性必要说认为,盗窃罪要求秘密性是祖训,古代封建刑法历来认为“明抢暗偷”,这一点不能违背。在当今社会,不能遵循封建刑法来处理案件。在现代刑法中,“自古来....不能成为论证理由。
建立自己的占有(既遂条件)
排除他人支配的可能性
在空间上,取得控制不要求盗窃者持有、握有
在状态上,取得控制要求达到平稳状态
不要求完全藏匿状况
财物大小问题
财物很大,犯罪人转移出场所才既遂
财物很小,犯罪人藏于身上或藏于场所隐蔽处,就是既遂
因果关系问题
行为人取得财物与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关系
盗窃罪的特殊类型
多次盗窃
2年内盗窃3次以上
计算次数的标准
基于同一个盗窃犯意,在同一地点连续针对多个被害人实施盗窃,属于一次盗窃
不要求每次盗窃行为成立盗窃罪成既遂
入户盗窃
“户”是指相对隔离的家庭生活场所
入户时应具有非法目的,但不限于盗窃目的
携带凶器盗窃
凶器包括性质上的凶器和用法上的凶器
携带,不要求显示,更不要求使用。如果对人使用,就属于抢劫
携带凶器的状态,要求具有对人使用的意图
凶器也可以在入户后获得,即活得时间不作要求
扒窃
公开场合盗窃他人随身物品
公开场合:不特定人出入的场合
随身:不要求贴身
不要求秘密性
财产犯罪的数额
主客观相一致问题
误解一:只要客观上具备,就适用相应法定刑
只要客观上达到“数额较大”,就定罪
只要客观上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就适用“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
误解二:只要客观上不具备,就不适用相应法定刑
只要客观上未达到“数额较大”,就不定罪
“主观认识”是指行为时的主观认识,而非结果时的主观认识
【总结】①盗窃罪的成立条件:主观上,具有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具有盗窃到数额较大财物的危险性、可能性。②实施了盗窃行为,就成立犯罪。②盗窃罪的既遂条件:在成立条件的基础上,盗窃到数额较大的财物。
只要客观上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就不适用“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
不确切的期待数额,不作为犯罪数额
第二个档次的财物
犯罪成立条件
主观上有盗窃、抢劫这类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有盗窃、抢劫到这类财物的危险性、可能性
犯罪既遂条件
盗窃、抢劫到这类财物
第三个档次的财物
价值微薄,不值得刑法保护
违禁品的数额
根据违禁品的具体价值数额来确定起处在三个档次的哪个档次,以此判断犯罪成立条件和既遂条件
既遂数额的认定
既遂数额不受事后影响
不受事后主观价值评价的影响,也不受其事后处置行为的影响
既遂数额是犯罪时确定的数额,是犯罪所得的数额
既遂数额不受事前影响
罪数问题
盗打电话、盗用网络问题(司法解释总结)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定盗窃罪(第265条)。盜窃罪的数额根据给他人造成的资费损失数额来计算。
盗用他人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定盗窃罪。盗窃罪的数额根据给他人造成的资费损失数额来计算。
【提示】以上两种盗窃(盗用)的对象是通讯信号、网络信号,而非电话费、上网费等财产性利益(债权)。类似的,盗接他人电线,拉到自己家里使用,盗窃的是电力,而非电费(债权)。只是“通讯信号”“网络信号”“电力”等无形财物的价值在计算时根据资费来计算。
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定盗窃罪。盜窃罪的数额根据给他人造成的资费损失数额来计算。
明知是非法制作充值的IC电话卡而使用或者购买而使用,造成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定盗窃罪。盗窃罪的数额根据给他人造成的资费损失数额来计算。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欺骗电信公司工作人员,办理人网手续并使用电话或网络,造成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定诈骗罪。诈骗罪的数额根据给电信公司造成的资费损失数额来计算。
盗窃+后行为
盜窃到财物后又销售的,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再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如果通过销售行为欺骗他人财物,则还要定诈骗罪,并罚。
盗窃到财物后又产生毁坏意图,并实施毁坏,因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再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盗窃前不想用只想毁掉,则不构成盗窃罪,只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欲盗窃假币、文物、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盗窃到手后又出售的,因为侵犯新的法益(货币、文物、毒品、淫秽物品管理制度),所以还要再定相应的罪名(出售假币罪、倒卖文物罪、贩卖毒品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然后并罚。
欲盗窃普通财物,结果盗窃到上述违禁品,然后又持有、出售。对盗窃行为定盜窃罪(违禁品可以包容评价为普通财物),对持有、出售行为定相应罪名(持有假币罪、出售假币罪、倒卖文物罪等),然后并罚。
抢夺罪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抢劫罪论处)
行为结构
对物实施暴力
对人有危险
携带凶器抢夺
拟制的抢劫罪
#267-2
凶器
性质上的凶器
法律禁止个人携带的违禁品
用法上的凶器
该物品杀伤力大小
一般人对该物品畏惧程度
该物品被平日携带的可能性大小
携带
不要求本人随身携带凶器
不要求显示凶器,可以藏匿;也不要求向被害人暗示有凶器(否则是抢劫)
不要求使用(否则抢劫)
要求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
要求有对人使用的意图
司法解释
飞车抢夺的问题
注意规定而不是拟制
强行夺取的
强行逼倒的
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轻伤后果的
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2)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過倒他人夺取财物的;(3)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上述规定比较繁琐,记忆起来比较困难。其实上述规定都属于注意规定,这些情形本身就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所以用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来判断上述情形即可,不需要特别记忆。
抢夺致人重伤、死亡
结果加重犯
抢劫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构成要件
行为结构
行为方式
暴力
足以压制对方反抗
胁迫
以暴力相胁迫
不要求行为人真正有加害能力和加害意思(只要)使人信服
对象问题
对象只包括对人
对物暴力,构成抢夺罪
对象包括财物占有者,占有辅助者,财物的保护者(具有保护意思和保护行动的人),不包括无关的第三人
其他方法
昏醉型抢劫(使对方不知反抗)
拘禁型抢劫(使对方不能反抗)
稍弱于非法拘禁罪
行为对象
包括有形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债权)
虽然价值数额不大,但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银行卡、存折、欠条)
成立条件
抢劫罪的实行行为(强制手段)——暴力、胁迫行为
既遂条件
被害人因为无法反抗而放弃财物
事后转化抢劫(成立条件)
法律拟制
第二百六十九条 【转化的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个轻罪:盗窃、诈骗、抢夺罪
三罪范围
该行为具有财产犯罪属性
该行为符合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这三罪的构成要件
三罪针对的财物
一般要求下是“数额较大的财物”,但如果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或更严重伤害,则不要求是“数额较大的财物”
三罪的时间阶段
要求着手实行,但不要求既遂(三罪在预备阶段不转化为抢劫)
14至16周岁的人
司法解释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 原本,这种情形可以转化抢劫,按照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在此作了特殊规定,做题应按司法解释作答。
三个目的
窝藏赃物
预设前提:取得财物
抗拒抓捕
预设前提:有一个现实的抓捕行动在进行
毁灭罪证
实行行为
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当场≠现场
当场
时间上有密切联系
以暴力相威胁
行为人以恶害相通告
暴力、威胁对象不限于被害人,包括其他抓捕人、妨碍人,但不包括动物
对象错误
不能转化为抢劫(有一个现实的抓捕行动在进行)
打击错误
构成转化
若构成死亡
具体符合说
抢劫过失致人死亡
法定符合说
抢劫故意使人死亡
暴力、威胁程度要求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
足以:不要求实际
摆脱行为
造成轻伤
暴力的结果
两种抢劫的区分
类型一
类型
转化抢劫
临时起意,直接升级的抢劫
相同点
前面行为都是盗窃、诈骗,后面行为都是对人使用暴力
不同点
法律性质不同
是法律拟制的
是正常的抢劫罪
具体区分标准:使用暴力的不同
行为人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已取得财物)
这里取得财物不要求既遂(不要求取得财物达到平稳占有的状态)
行为人是为了继续取得财物(未取得财物)
若未取得财物,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的目的,既为了取得财物,也为了抗拒抓捕,应优先认定为为了取得财物,定直接升级的抢劫
类型二
类型
转化抢劫
携带凶器抢夺拟制的抢劫
相同点
都是法律拟制的抢劫
两种抢劫的关系
行为模型
甲携带凶器抢夺乙,为了抗拒抓捕,当场将乙打成重伤
方案
故意伤害罪重伤+抢劫罪,数罪并罚
抢劫罪+致人重伤,结果加重犯
司法解释
采取方案一,数罪并罚
转化型抢劫的共犯问题
共犯与身份问题
用身份犯的原理指导
事后转化抢劫=前提事实(实施前罪)+实行行为(事后使用暴力)
共犯与实行过限
知情+参与
两人共同盗窃,一人实行,另一人帮助。一个使用暴力构成转化型抢劫,另一人是否也跟着构成转化型抢劫,关键是:有无参与行为
法定型升格条件
入户抢劫
“户”的范围
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住所(宿舍、宾馆、小卖部不算)
入户的目的
必须带着实施人身或财产犯罪的非法目的入户
合法入户,在户内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
抢劫行为
必须在户内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主观认识
必须认识到是他人的“户”
转化抢劫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公共交通工具的范围
不含小型出租车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不包括在未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
“上”不是字面意思,不能狭义认识为仅是位置
转化抢劫
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抢劫对象须是经营资金(不包括办公用品和储户身上的现金)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运钞车也算
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
3次以上
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结果加重犯)
主观心理
过失或故意
实行行为
抢劫罪的实行行为致人重伤
加重结果
实行行为致人重伤——“人”的范围
最初被害人(财物的主人)
前来阻止的人
打击错误
因果关系
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联系
抢劫呈现终局形态后,为了其他目的而杀人的,不属于抢劫(故意)致人死亡,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抢劫前或抢劫过程中,为了取财而杀人,然后取财,属于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是否足以使他人误以为是军警人员
军警人员利用自身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冒充军营人员抢劫”,应依法从重处罚
真枪抢劫
枪必须是真枪
枪须向被害人使用或显示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抢劫罪与绑架罪
区分
主观目的不同
抢劫罪
向被害人勒索财物
绑架罪
向第三人勒索财物
联系
不是对立排斥关系
罪数
先抢劫,后绑架,数罪并罚
先绑架,后抢劫,择一重罪
敲诈勒索罪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行为结构
恐吓本质
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恐吓手段
暴力、胁迫及其他方法
恐吓程度
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但给被害人留有一定的意志自由
恐吓内容
恶害
恶害的内容
既可以合法,也可以不合法
恶害的实现方式
可以由自己实现,也可以由第三人实现(应自知会影响)
恐惧心理
恶害内容要求能够产生心理恐惧的效果
必须以对方相信该恶害内容为前提
交付财物
恐吓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分
区分标准
被害人意志自由被剥夺的程度不同(抢劫罪完全;敲诈勒索罪:瑕疵)
敲诈勒索罪与行使权利的区别
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
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恐吓行为
【注意】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请求权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但请求数额有无法律依据,双方存在争议
请求权有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双方存在争议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关系
相同点
被害人都是基于有瑕疵的意思而处分财物
区分
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原因不同
诈骗罪——认识错误
敲诈罪——基于恐惧心理
认识错误与恐惧心理的竞合
择一重罪论处
碰瓷问题(新司法解释的要点)
实施“碰瓷”,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实施撕扯、推搡等轻微暴力或者围困、阻拦、跟踪、贴靠、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扣留财物等软暴力行为的
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的
以揭露现场掌握的当事人隐私相要挟的
扬言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实施侵害的
实施“碰瓷",符合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交通肇事罪等罪构成要件的,定相应的犯罪
诈骗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构成要件
欺骗行为
骗取对象
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
欺骗内容
只能就事实判断进行欺骗(就价值评价进行欺骗,原则上不构成诈骗罪)
欺骗方法
要有告知的义务
言语陈述
展示实物
行为举动本身
明示
暗示
欺骗类型
使对方从无到有产生认识错误
利用对方已有的认识错误
有告知真相义务
不告知,不作为,单纯维持利用已有认识错误,构成诈骗
无告知真相义务
单纯维持利用,不构成诈骗;通过积极作为方式强化已有认识错误,则构成诈骗
欺骗程度
足以使一般人相信,如此才有侵犯他人财产的可能性、危险性
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必须是具有意思自治能力的人产生的
机器“被骗”
机器不能成为诈骗罪的对象
机器没有意思自治能力、行为能力,不是刑法上的行为主体
机器没有责任能力,不能成为谴责的对象,也不是刑事责任的承担者
及其的运转缺乏有意识性,不属于刑法上的“行为”
冒领、冒用场合
相对方产生认识错误的前提是,相对方对使用人的身份存在审核义务
遭受损失
如果行为人有欺骗行为,但被害人没有遭受财产损失的危险和实害,则不构成诈骗罪
被害人财产损失的判断标准
应算个别的账,不应算总账。也即,应单向性判断,应考虑被害人处分财物的目的是否实现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Ⅰ(两角关系的情形)
关键区分: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
客观处分行为
处分行为
是指处分占有,也即被害人将自己占有的财物处分给对方占有
诈骗罪,由被害人实施转移占有,也即将自己的财物转移给行为人占有
盗窃罪,由行为人实施转移
调虎离山型
趁人不注意型
欺骗借用型
主观处分意识
处分意识:指被害人意识到将自己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行为人占有
前提一:被害人具有意志自由,被害人基于“自愿”而处分财物
前提二:被害人意识到自己是财物的占有者、支配者
出租车司机,后一个乘客谎称前一个乘客留下的财物是自己的,构成盗窃
处分意识的判断
被害人对所处分的财物要有处分意识,要求事先意识到该财物在交易活动中是现实存在的,是自己现实占有的
处分规则是整体处分而非单个处分
数量错误
诈骗罪
种类错误
盗窃罪
处分规则是单个处分而非整体处分
要对单个财物具有处分意识,需要意识到单个财物存在。在此不需要区分数量错误与种类错误。多加塞任何财物(无论是同种类财物还是不同种类财物),都构成盗窃罪
【总结】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情形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Ⅱ(三角关系的情形)
行为结构
三角诈骗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和区分
区分标准:受骗人有无处分行为
受骗人具有处分被害人财物的权利或地位,也即具有处分人的资格地位
三角诈骗与两角诈骗的区别
受骗人(处分人)同时也是受害人,则属于两角诈骗(保管义务)
诈骗罪的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
根据行为人是否亲自欺骗处分人来划分的
诈骗罪、盗窃罪、侵占罪大总结
区分
是否非法占有目的
是
被害人处分占有
诈骗罪
犯罪人转移占有
盗窃罪
否
占有方式是否合法
是
侵占罪
否
盗窃罪
联系(罪数总结)
销赃行为
盗窃与销赃
一个行为
想象竞合择一重
两个行为
数罪并罚
诈骗与销赃(两头骗)
并罚
侵占与销赃
一个行为
想象竞合择一重
两个行为
数罪并罚
主要看是一个行为还是多个行为
一个
想象竞合,择一重
多个
数罪并罚
免除返还义务
先侵占后诈骗
重罪吸收轻罪
先侵占后杀害
后一行为想象竞合
若后一行为故意杀人罪重,则前一行为的侵占罪并罚
若后一行为抢劫罪重,则与前一行为的侵占罪想象竞合择一重,重罪吸收轻罪,定抢劫罪致人死亡
先诈骗后抢劫
重罪吸收轻罪
先偷后骗
重罪吸收轻罪
盗窃债权
职务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行为主体
非国家工作人员
罪名区分
A:财产法益 B:单位对职员的信任
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A
职务侵占罪——A+B
行为主体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等单位职员
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的主体不要求特殊身份
行为对象
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单位的财物
行为方式
职务侵占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
利用便利:是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单位财物的便利
职务便利:具有一定的管理权限
罪刑:提高到无期徒刑
普通罪名
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毁坏既包括物理上的损毁,也包括效用上的丧失
即使物理上没损毁,效用没丧失,但使所有权人丧失占有,也构成毁坏
即使物理上没损毁,效用没丧失,但财物的主观价值丧失,也构成毁坏
挪用资金罪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行为人挪用单位资金后,故意不归还,则行为性质转化为职务侵占罪
对于挪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是单位犯罪,但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行为方式是指有关单位改变特定款物的专用用途。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则构成挪用公款罪,并从重处罚(第384条第2款)。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真正不作为犯
第二百七十六条 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罪是不作为犯罪,即不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成立本罪有个前置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本罪的从宽处罚条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总结】财产犯罪中的“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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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概述
危害
危险与实害。产生危险是犯罪的成立条件,导致灾害结果是犯罪的既遂条件
公告
公众(多数人或不特定人),具有危及多数人的可能性
安全
生命、身体、财产安全,也即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物质性损害),不包括名誉损害、精神损害、心理恐慌(非物质性损害)
危险方法型犯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放火罪
成立条件
造成具体危险
既遂条件
造成实害结果
#114、#115第一款的三种角度解读
第114条是具体危险犯,第115条第1款是实害犯
第114条是未遂犯,第115条第1款是既遂犯
第114条是基本犯,第115条第1款是结果加重犯。该结果加重犯中,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既可以持故意心理,也可以持过失心理,如同抢劫罪致人死亡,既包括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也包括抢劫罪过失致人死亡。
tips
这三种角度解读之间并不矛盾。例如,未遂犯就是具体危险犯,既遂犯就是实害犯。基本犯可以是具体危险犯,结果加重犯一定是实害犯。
既然第115条第1款也是结果加重犯(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等),那就要遵守结果加重犯的基本原理。例如,加重结果与基本行为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上述分析原理对第116条、第117条与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也适用。
#114罪名与故意杀人罪的关系
实施放火,产生公共危险,危害公共安全,但对造成人员死亡持过失心理的,定放火罪,适用第115条第1款,也即对加重结果持过失的结果加重犯。
实施放火,产生公共危险,危害公共安全,对造成人员死亡持故意心理的,一方面触犯了放火罪,适用第115条第1款,也即对加重结果持故意的结果加重犯;另一方面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这种类型在实务中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为了杀害特定人而实施放火,既危害了公共安全,也杀死了特定仇人。二是为了杀害不特定或多数人(也即公众)而实施放火,既危害了公共安全,也杀死了部分公众。 实施放火,没有产生公共危险,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对造成人员死亡持故意心理。对此,只构成故意杀人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险物质:不仅包括上述物质,还包括其他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有害物质
类似罪名比较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法条
第二百九十一条 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概述
本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由于本罪的罪状不明确,在认定时容易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所以成为考试的重点。
本罪是具体危险犯。造成具体危险是本罪的成立条件
必须是具体危险,不能是抽象危险
具体危险的内容,限于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包括名誉损害、精神损害,也即限于物质性损害,不包括非物质性损害
具体危险的特征,必须有危及多数人的可能性。这是一种客观事态判断,而非主观心理判断,也即注意与概括故意的区分
具体危险的程度。这里的具体危险的程度应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具体危险具有相当性
如果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尽量认定为其他犯罪,不宜认定为本罪
可以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
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
在多人通行的场所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
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器材,危害公共安全
在具有瓦斯爆炸高度危险的情形下,下令多人下井采煤
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撞,危害公共安全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
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在高速公路上逆向高速行驶
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
公交车案件。司法解释规定
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危害公共安全。
司机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与乘客厮打、互股,危害公共安全。此外,其他乘客制止实施不法侵害的乘客,可构成正当防卫。司机为避免危险,实施紧急制动,可构成紧急避险。
高空抛物。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总结如下
甲过失导致高空坠物,致人死亡,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甲故意从楼上向猪圈扔砖块,没有制造任何公共危险,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甲故意从楼上向小区路面扔砖块,当时是半夜,路面无人。甲制造了危险,但危险很小,属于抽象危险,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该罪是具体危险犯。
甲故意从楼上向小区路面扔砖块,路面有行人,但没有砸中人。甲制造了具体危险,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甲故意从楼上向小区路面扔砖块,路面有行人,但没有砸中人。甲制造了具体危险,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甲故意从楼上向小区路面的人群中扔砖块,砸死一人。甲同时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破坏型犯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对象
这里的“汽车”不仅包括公共汽车,也包括私家车
交通工具是否涉及公共安全
交通工具正在使用或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
使用范围涉及公共领域,但不限于公共道路交通领域
要求足以发生倾覆危险
既遂与未遂
就具体危险犯而言,产生具体危险是犯罪成立的条件
造成实际危害结果是犯罪既遂的条件
在既遂之前,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构成未遂;主动消除危险,构成中止
罪数问题
结果加重犯
致人重伤、死亡
劫持航空器、船只、汽车的行为,成立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 条)。劫持火车的行为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窃取交通工具的零部件,如果不会发生倾覆危险,定盗窃罪;如果会发生倾覆危险,构成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定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结果加重犯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坏”扩大解释
原理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相同
交通型犯罪
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成立条件(基础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为主体
非身份犯
不限于驾驶交通工具的人,行人也可以成立本罪
行为工具
不限于机动车辆
行为地点
事故发生领域
肇事行为
过失行为
实害结果
造成实害结果才成立犯罪
死亡1人
重伤3人
重伤1人,并有严重情节(酒驾、吸毒驾驶、无照驾驶、严重超载、肇事)
因果关系
法定刑升格条件一
“肇事后逃逸”(升格刑是3年至7年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前提条件
行为人需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
法定刑升格条件二
“因逃逸致人死亡”(升格刑是7年至15年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因逃避救人义务而导致人死亡,是一种不作为犯罪
“逃逸行为”(不作为)
要有救人义务
要有结果避免可能性
因果关系
行为结构
前面肇事行为+后面不作为(不履行救人义务)→死亡结果
情形
死亡结果只与前面肇事行为有因果关系
死亡结果与前面肇事行为,后面不作为均有因果关系
二因一果,不能重复评价
死亡结果与前面招式行为,后面不作为,后面的介入因素均有因果关系
三因一果
主观要件
明知肇事
对于逃逸不救助致人死亡,既可以是故意为之,也可以过失为之
作为与不作为的等价性
不作为等价相当于遗弃罪的程度。若等价性达到故意杀人罪的程度,就定故意杀人罪,不再定“因逃逸致人死亡”
体系地位
共犯问题
共同过失肇事
监督过失
主管人对司机的肇事行为具有监督过失,则主管人也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指挥过失
单位主管人、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指使逃逸
窝藏罪和遗弃罪的教唆犯,想象竞合择一重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乘车人致使肇事人逃逸,以共犯论处
危险驾驶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道路”
不限于公共道路,有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存在的道路即可
地下车库也包括
“追逐竞驶”
可以单人
醉酒驾车
醉驾是比酒驾更严重的程度
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要求产生一定程度的公共危险,才成立犯罪
主观认识
明知
紧急避险
不构成
共犯
罪数
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
交通肇事罪把危险驾驶罪吸收
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数罪并罚
与运输类犯罪的关系
想象竞合择一重
【新增】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二 【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提示】新增设的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应当低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者属于性质相同、程度不同的位阶关系
劫持航空器罪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行为主体
一般主体
行为对象
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
正在使用中:不限于飞行中,危及公共安全即可
航空器:民用、军用、警用
行为方式
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
既遂标准
实际控制了航空器
恐怖型犯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了解)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恐怖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前者有政治目的,后者没有政治目的
成立本罪只要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不要求实施恐怖活动
犯本罪又实施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帮助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 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资助
仅限于物质性资助,不包括精神性资助
帮助行为被正犯化。本罪是将帮助行为作为实行行为对待,将帮助犯作为正犯对待成为独立罪名。这种规定产生两个法律后果
在定罪条件上,不需要遵守共犯从属性,也即,被帮助的人即使不构成犯罪,帮助行为也构成犯罪,因为帮助行为自身已经是实行行为
在共犯关系上,由于原帮助行为成为实行行为,那么教唆它、帮助它的行为,就可以成立教唆犯、帮助犯
既遂
本罪的既遂标准不是所资助的恐怖组织实施了恐怖活动,而是提供的资助被恐怖组织接收
总结
与本罪类似的还有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也是帮助行为正犯化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 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特点
将预备行为正犯化,成为一种独立的预备罪
教唆
帮助实施本罪,构成本罪的教唆犯、帮助犯
为实施本罪而进行的预备行为,如果具有现实的危险(该危险只要求抽象缓和,不要求紧迫直接),则构成本罪的预备犯
构成本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枪支类犯罪
枪支的认定 (司法解释)
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具有较大杀伤力的气枪,属于枪支
就本节的枪支类犯罪而言,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大口径武器,可认定为枪支。基于此,土炮、大炮也属于枪支。这是一种扩大解释。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127条第1款)
本罪是危险犯,成立本罪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但是不意味着一旦实施就既遂,既遂标准是实际取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
骗取行为,不构成本罪,可成立诈骗罪。抢劫行为,可定抢夺。
认识错误:行为人以普通盗窃的故意,盗窃了枪支,定普通盗窃罪既遂,但如果事后持有,就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第128条第1款)
非法持有
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实际占有或控制枪支、弹药。非法替他人保管枪支、弹药,也属于非法持有。
非法私藏
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本罪与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的区分总结
非法储存与非法持有的区分
数量大小。储存是大量,持有是少量
非法携带,是指将枪支置于现实控制之下,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行为人既可以是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也可以是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单位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和单位
行为方式
出租
是指在一段期限内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如果是永久性地有偿转让给他人,则属于非法买卖枪支罪。
出借
一般是指在一段期限内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但是,非法将枪支赠与他人,比非法出借的危害性更大,更值得处罚。因此,这里的“出借”应作扩大解释,包括永久性地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也即包括赠与。
【注意】根据司法解释,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將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以非法出借枪支罪论处;对接受者,构成犯罪的,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论处。
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行为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猎人不属于本罪主体
丢失枪支的“丢失”应作扩大解释,指非自愿失去对枪支的占有控制,包括遗失、被盗、被抢。
本罪的行为是不报告,是真正不作为犯。不作为犯存在共犯现象。
主观
故意,但对造成严重后果,不要求行为人有认识,只要求有认识可能性。这种“严重后果”在理论上被称为客观超过要素或客观处罚条件。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买卖”
第一,既包括卖,也包括买。买,既包括为卖而买,也包括为自用而买。
第二,买卖的方式,包括钱物交易,也包括物物交换。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以分拆使用。如果产生认识错误,看客观。
经济犯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销售金额(5万元)
≥5w,既遂
<5w,未遂
销售金额0,货值金额达到15w,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不满5w(销售金额×3+货值金额=15w,则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本罪与诈骗罪
销售伪劣产品,同时触犯诈骗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如果行为人向终端消费者告知伪劣产品实情,消费者愿意接受,则行为人既不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如果行为人向批发商告知伪劣产品实情,对方愿意接受,行为人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本罪与其余八个具体罪名的关系
第149条第1款:生产、销售八个具体罪名的产品,不构成该罪的,如果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149条第2款:如果行为同时构成八个具体罪名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择一重罪论处。这是为了做到罪刑相适应,将法条竞合关系调整为想象竞合关系。
食品犯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抽象危险犯(行为犯)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成立条件
实施
行为对象
有毒、有害食品,是指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罪数
非法经营罪
(非法生产非食品原料)
投放危险物质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具体危险犯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成立条件
造成严重食品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的食品
属于病死的畜、禽及其肉类制品
在农产品种植、养殖、贮存等过程中,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的食品
包装材料、容器被污染的食品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商品犯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
抽象危险犯(行为犯)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成立条件
实施
“假药”的认定
应具有伤害人体健康或延误诊治的危险性
销售假药罪同时触犯诈骗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141-2
医生提供假药犯罪,提供行为包括有偿提供(销售行为)和无偿提供(赠与)
生产销售劣药罪
实害犯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成立条件
造成实害结果
“劣药”的种类
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被污染的药品
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提示】医院销售假药、劣药,构成销售假药罪、销售劣药罪。医院对患者使用假药、劣药,患者需付药费,因此也属于销售假药、劣药。
#142-2
医生提供劣药犯罪,提供行为包括有偿提供(销售行为)和无偿提供(赠与)
【总结】司法解释要点
非法生产、销售非药品原料,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通过非法渠道从私人手中购进药品后销售,该如何处理,分两种情形:第一,认定属于假药、劣药的,定销售假药罪、销售劣药罪。第二,无法认定属于假药、劣药的,给予行政处罚,不应定非法经营罪,因为其有药品经营许可证。
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非法贩卖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构成非法经营罪。
走私犯罪
“走私”含义
针对国家允许进出口的物品,偷逃海关关税而进出口。对此的罪名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该罪实际上是海关领域的逃税罪。由于偷逃的关税主要是进口关税,所以该罪的对象主要是进口的货物、物品。
针对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违反海关制度实施进出口。对此,有个兜底罪名“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还有八个具体的罪名,如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假币等。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变相走私
第一百五十四条 【走私货物、物品罪的特殊形式】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概念
指变相偷逃海关关税
主要方式
将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
要求具有非法牟利目的,这种逃税罪不能享受逃税罪处罚阻却事由待遇(应追究刑事责任)
“三来一补”企业
间接走私
第一百五十五条 【以走私罪论处的间接走私行为】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物品
在境内运输、收购、贩卖走私物品
【注意】
对间接走私不再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走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二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走私废物罪】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走私方向
六个罪是双向禁止,三个罪是单项禁止
包容评价
具体的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例如,武器、弹药、假币)可以包容评价为一般的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可以包容评价为普通货物、物品
走私武器、弹药罪
弹头、弹壳
能使用的
走私弹药罪
报废、无法组装使用但不属于废物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被鉴定为废物
走私废物罪
仿真枪
鉴定有杀伤力,达到真枪程度
走私武器罪
有杀伤力,没达到真枪程度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无杀伤力
则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妨碍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数额较大——6w以上
行为主体
真正身份犯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行为方式
不管是索取财物,还是收受财物,都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
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
回扣是一种贿赂
佣金≠回扣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罪中没有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应当认为,因被勒索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也不构成本罪(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构成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该罪要求谋取的是不正当的商业利益
行为发生在境内,构成我国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本罪与贪污罪可以形成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贪污罪的非法目的:自己占有或第三人占有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略)
第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必须是因被诈骗导致损失,也即并非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的一切行为,都成立本罪。被诈骗,不限于对方的行为构成刑法上的普通诈骗、金融诈骗与合同诈骗等罪,而且应包括对方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的情形。但是,认定本罪时,并不以对方已被人民法院认定为诈骗罪或者民事欺诈为前提。
根据司法解释,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的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本罪论处。
主观上是过失,而且是重大过失。因意外事件、不可抗力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人无罪。
行为人与外单位人员相勾结,假借合同骗取国有财产,貌似失职被骗,实为贪污的,定贪污罪,外单位人员是贪污罪共犯。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货币犯罪
伪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伪造的货币
不要求有真实对应的真币,但要求足以使一般人相信是真币
只包括正在流通的货币
包括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不要求该境外货币可在境内与人民币自由兑换
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纪念币
罪数
伪造货币后,持有、使用、出售、运输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吸收犯
自己伪造货币,又购买、运输他人假币的,定伪造货币罪和购买、运输假币罪,数罪并罚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出售
有偿转让
方式
假币换真币
假币换实物
购买
有偿取得
运输
转移假币的存放地点
“运输”为了出售而运输
运输限于国内出入国(边)境运输,构成走私假币罪
罪数
既购买,又出售,又运输,只定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一罪,因为该罪名是选择性罪名,每个行为都实施了,只定一个完整罪名。即使对象不同一,也不数罪并罚。
出售/运输+使用,数罪并罚
购买+使用,只定购买,从重处罚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略)
#171-2【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行为方式
购买假币
以假币换取真币
只实施其中一个行为,构成本罪
罪数
以假币换取真币的行为,同时构成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或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使用
是将假币作为真币投入流通流域
对人使用
要求对方不知情
使用假币进行交易
将假币单向交给对方(缴纳、赠送)
没有交付使用而只是显示,不构成使用
对机器使用(自动售货机、自动存取款机)
机器不能被骗——不构成诈骗罪
认定问题
上述使用假币的方法中,有些同时触犯了诈骗罪
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不是法条竞合关系,但可以想象竞合
不是将假币当作货币来使用,不是这里的使用假币
不是通常的货币使用方式,不是这里的使用假币
使用假币罪与出售假币罪的区分标准:使用假币罪中,交易对方不知是假币;出售假币罪中,交易对方知道是假币
罪数
盗窃普通财物,实际上窃得假币,又持有、使用的,定盗窃罪和持有、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通过自动存取款机将假币存人银行,又从自动取款机取出真币的,构成使用假币罪和盗窃罪,因为是两个行为触犯两个法益,应数罪并罚。
变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变造货币是用真币材料制作假币,并且保留原真币的基础
伪造货币有两种方式
用假材料制作假币
用真币材料制作假币,并且对真币材料完全翻新,不保留原真币的基础
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的手段,拼凑假币的行为,以伪造货币来论
在国外刑法中,广义的伪造包括变造。我国刑法将伪造货币和变造货币独立定罪,所以我国的伪造货币罪不包括变造货币。
根据法条规定,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中的假币均指伪造的货币,不包括变造的货币。使用变造的货币,触犯诈骗罪的,以诈骗罪论处,而不能定使用假币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成立本罪的条件
非法性
这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公开性
这是指通过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
这是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公众性
这是指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不属于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但如果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又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属于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存款性
这是指,行为人吸收存款是想用于放贷等金融活动,由此吸收的资金才能称为吸收存款。如果吸收资金用于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则仅属于吸收资金,不属于吸收存款。
伪造、编造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伪造金融票证罪
票据
票据诈骗罪
金融凭证(收款凭证、汇款凭证)
金融凭证诈骗罪
信用证
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卡
信用卡诈骗罪
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有价证券诈骗罪
洗钱罪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七种上游犯罪的具体范围
毒品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所规定的所有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不仅包括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个具体罪名,还包括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主体实施的各种犯罪
例如,绑架罪、抢劫罪等。因此,虽然刑法未明文规定侵犯财产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依然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原理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相同
走私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所规定的全部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包括挪用公款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所规定的犯罪。高利转贷罪是该节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该节罪名。
金融诈骗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所规定的犯罪
不包括普通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上游犯罪的认识错误
要求明知是上述七种情形之一,但认识错误不影响该罪的构成
洗钱罪的对象是七种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洗钱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是这七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人只要认识到是这七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就具有洗钱罪的故意。即使行为人在这七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范围内产生对象认识错误,也不影响洗钱罪故意的成立。例如,行为人将上游的毒品犯罪所得误认为是贪污犯罪所得而实施洗钱行为的,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
本罪与上游犯罪的帮助犯的区分
事先有无通谋
对“自洗钱行为”按照洗钱罪处罚(上游犯罪人洗钱)
高利转贷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定义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分
本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仍有向银行还本付息的意思
贷款诈骗罪(第193条)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向银行还本付息的意思
贷款时没有转贷牟利目的,正常贷款后产生转贷牟利目的并转贷的,不构成本罪
变相高利转贷
行为人开始就有转贷牟利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表面上将该部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但又将自有资金高利借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应认定为本罪。
行为人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高利借贷给名义上有合资合作关系但实际上并不参与经营的企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也应认定为本罪。
骗取贷款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定义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行为方式
本罪惩罚的是取得贷款的手段的欺骗性
本罪主观上不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构成相应的金融诈骗罪
手段的欺骗性,是指欺骗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如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知道真相仍然放贷,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罪,相反,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行为主体
本罪不是身份犯,并未直接取得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的人也能构成本罪
成立条件
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有严重情节”,本罪的成立条件只剩下“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
实害犯、结果犯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盗窃、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情形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金融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行为
“信用卡”范围
银行卡
储蓄卡
被害人:卡主
信用卡
被害人:银行
使用方式
对人使用(柜台工作人员)
对机器使用
司法解释:一刀切,无论对人、对机器,均定信用卡诈骗罪
非法取得型为+使用行为
他人的真卡(非法取得行为+冒用他人信用卡)
非法取得行为的地位
银行卡本身属于价值数额不大,但值得刑法有限保护的财物
单纯诈骗、侵占、盗窃信用卡,不构成犯罪
非法取得行为的种类一
诈骗、侵占、抢夺、敲诈勒索
结论:侵占、诈骗、抢夺、敲诈信用卡+(对人或机器)使用=信用卡诈骗罪
非法取得行为的种类二
普通盗窃
结论:盗窃+(对人或机器)使用=盗窃罪
非法取得行为的种类三
抢劫
结论:抢劫+(对人或机器)使用=抢劫罪
持卡人是合法的,但是钱不是自己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构成侵占罪
信用卡是自己的,不是假卡
冒用行为的受害人
受害人=合法持卡人
伪造、骗领的假卡(伪造、骗领+使用伪造或骗领的信用卡)
伪造信用卡(定伪造金融票证罪)+(对人或机器)使用(定信用卡诈骗罪)=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一般定信用卡诈骗罪
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人或机器)使用(定信用卡诈骗罪)=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一般定信用卡诈骗罪
总结
命题套路
判断非法取得行为的性质
共犯平台与认识错误
恶意透支
定义
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
行为主体
合法持卡人
卡的范围
仅限于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
“恶意”透支
是指在透支时就有非法占有目的
客观处罚条件
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
信用卡信息资料
定义
2009 年司法解释在此制造特殊规定: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结论
以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对人和机器)使用=信用卡诈骗罪
注意:牵连犯
窃取、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构成窃取、收买信用卡信息罪(第177条之一), (对人和机器)使用定信用卡诈骗罪,前后行为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一般最终定信用卡诈骗罪。
网络支付信息资料
支付宝(微信钱包)内的余额
盗窃
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账户
信用卡诈骗罪
蚂蚁花呗
诈骗
蚂蚁借呗
属于金融机构
贷款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分
本罪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本罪欺骗的对象
社会公众
欺骗手段
虚假承诺回报
既遂数额
也即犯罪所得数额,不能扣除为诈骗而支出的成本,如广告费、中介费、行贿贿赂等
贷款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行为结构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行为→金融机构人员陷入认识错误→基于认识错误发放贷款→行为人取得贷款并据为己有
行为主体
只能是自然人
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以领导个人的贷款诈骗罪论处
主观
非法占有的目的
若合法取得贷款,无非法占有目的——诈骗
贷款诈骗罪与高利转贷罪(第175条)的区分
前者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后者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第175条之一)
相似点
在贷款时都使用了欺骗手段
区分
前者有非法占有目的,后者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虚假担保问题
使用虚假担保诈骗贷款,构成贷款诈骗罪
共犯与身份
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其管理信贷的职务便利,以假冒他人名义或者虚构姓名等方式骗取本单位贷款归个人占有的,定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普通公民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的
想象竞合择一重
帮助犯
【注意】受骗人和处分人是否是同一人,不是同一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行为主体
特殊主体,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着手的标准
到保险公司理赔
罪数
前后两个行为。行为人制造保险事故(构成A罪),然后骗取保险金(构成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
一个行为。行为人仅制造保险事故(构成A罪),而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A罪和保险诈骗罪( 犯罪预备),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单位为了诈骗保险金,制造保险事故,并骗取了保险金,对单位定保险诈骗罪。如果单位不能构成制造保险事故所触犯的罪名,则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制造保险事故所触犯的犯罪
双罚制
危害税收征管罪
逃税罪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行为主体
特殊主体,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相勾结,共同实施逃税行为的的,成立逃税罪共犯;行为同时触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404),想象竞合,择一重
不作为犯
处罚阻却事由(#201-4)
任何逃税案件,首先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处理。税务机关没有处理或者不处理的,司法机关不得直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海关不是税务机关
如果税务机关只要求行为人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而没有给予行政处罚的,只要行为人补缴应纳税款和缴纳滞纳金,就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行为人只要处在行政法处理期间,就可享受该处罚阻却事由的待遇。但一旦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即使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也不能享受处罚阻却事由的待遇
该处罚阻却事由的待遇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的逃税行为
但书规定的“二次以上行政处罚”是指已经受到二次行政处罚,第三次再逃税的,才不能适用处罚阻却事由的待遇。注意:因漏税而受行政处罚的,不包含在内
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第2款对想象竞合进行数罪并罚
逃税罪+骗取出口罪
司法解释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本罪是危险犯,不是实害犯
本罪是短缩的二行为犯(间接目的犯)
虚开的目的+逃税的目的+虚开行为=本罪成立
根据刑法#210,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盗窃罪;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定诈骗罪
本罪可以包容评价为虚开发票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要求具有营利目的
第一项行为保护的是著作权
复制发行
带有目的的复制
发行
复制且发行
发行
将侵权作品本身(内容+载体)转让给不特定人或多数人。转让方式有出售、出租等
在餐厅唱歌/播放,构成侵权,但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未经许可,播放他人作品,不属于发行
传播=发行+播放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一种行为类型“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这里的“传播”包括播放
本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分
前者侵犯的对象是具有著作权的作品;后者经营的对象是没有著作权的作品
第二项行为保护的是专有出版权
第三项行为保护的是邻接权,即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
第四项行为保护的是署名权
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从结果犯修改成情节犯
本罪的行为方式
如法条(一)(二)(三)+电子入侵(新增)
(新增)服务境外的商业间谍犯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 之一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意】新增了对服务商标的保护,由此,本罪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行为方式
新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或者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罪数问题
行为人先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然后又销售这些商品,制定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还有诈骗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合同诈骗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主观
非法占有目的
既遂
履行了某些交易行为,但未履行合同所要求的核心义务,仍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条竞合
普通诈骗罪(A) 与合同诈骗罪(A+B) 是一般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A是指侵犯他人财产权,B是指扰乱了市场秩序。由于要求扰乱市场秩序,因此,这里的签订、履行合同应限于比较正式的经济合同。
由于一些金融诈骗罪(如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需要签订合同,与合同诈骗罪是特殊法条与一般法条的法条竞合关系,优先适用特殊法条。
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
特别许可
第一项行为要点
烟草属于专营专卖物品,食盐已经不是专营专卖物品
将工业碘盐添加到食盐中,予以生产、销售,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含碘量不符合标准的食盐,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第三项行为的要点
擅自发行基金,构成非法经营罪
中介机构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构成非法经营罪
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简称支付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从事该业务需要取得央行的许可证
根据司法解释,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有:
非法设立第三方支付平台
非法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
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
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
第四项行为的扩张
非法买卖外汇
这是指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
经营非法出版物
【注意】非法经营罪与侵犯著作权罪的区别: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出版物本身就没有合法的著作权
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
非法发行彩票
非法使用POS机提现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虛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非法从事网络水军活动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
“伪基站”是指未取得电信许可的非法电信设备,具有搜取手机用户信息,强行向不特定用户发送短信的功能。
非法生产、销售电子游戏设备
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放高利贷可构成非法经营罪
以盈利为目的,经常性,情节严重
司法解释规定,用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上述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注意: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上述规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上述规定: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上述中的“情节严重",是指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上述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
强迫交易罪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罪数关系
本罪与抢劫罪
想象竞合择一重
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套路贷
构成看是否符合各要件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在认定“套路贷”犯罪数额时,应当与民间借贷相区别,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被犯罪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人犯罪数额。犯罪人实际给付被害人的本金数额,不计人犯罪数额。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示】条文中的“骗取财物”是指本罪的一种间接目的,并不要求有对应的诈骗行为,更不要求实际骗取到财物。
(修订)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新增
新增了行为主体,增加了“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修订了罪数规定
犯本罪,又受贿的,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受贿的罪行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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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秩序犯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阻碍的是依法执行、正在执行的职务
认识错误
行为人主观没有妨害公务的故意,只有普通犯罪的故意,应定普通犯罪
假想防卫
有过失定过失,无过失定意外
暴力程度
不包括轻微暴力
如果故意致人重伤或故意杀害执行人员,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罪数总结
结合犯(前罪+妨害公务罪=前罪)
本应数罪并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18、321条)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袭警罪”,将袭击警察从妨害公务罪中独立出来(#275-5)
关于公文、证件、印章犯罪
伪造、编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保护法益
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
行为方式
伪造
伪造公文、证件,包括有形伪造和无形伪造
有形伪造
没有制作权限的人去伪造
无形伪造
有制作权限的人去伪造
伪造印章(需扩大解释)
立体
仅图案
变造
加工原件;若改变本质部分,则应认定为伪造
买卖
对象
包括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也包括伪造、变造的
方法
卖
买
为卖出而买进
为证件使用而买进
【注意】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证明文件,构成本罪。但是,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不能认定为本罪。如果反复伪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可定非法经营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280-2【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行为对象只包括印章
行为方式只包括伪造,不包括变造、买卖
司法解释:“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论处。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280-3【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身份证件
不仅包括居民身份证,还包括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
行为方式
伪造
变造
买卖
对象
包括真实的身份证件,也包括伪造、变造的
方法
卖
先买仅后卖出
单纯卖出
买
为卖出而买进
为自己使用而买进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盗用身份证件罪
第二百八十条 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盗用的领域
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
住酒店不构成
对象
使用
虚假的身份证件
盗用
他人真实的身份证件
盗用的方式
指冒用
违反身份证件所有者的意志
不违反身份证件所有者的意志(冒用)
(新增)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犯罪
第二百八十条 之二 【冒名顶替罪】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小混混”型犯罪
招摇撞骗罪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保护法益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众信赖感
行为方式
冒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
冒充的情形
足以相信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离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在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
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当然也包括相反情形
招摇撞骗
行为方式只能是招摇撞骗,不能是暴力行为
只招摇,不撞骗,不成立本罪
撞骗,并不要求骗钱,可以欺骗职务、名誉、资格、待遇、感情等。当骗钱的时候,同时构成诈骗罪,想象竞合
罪数问题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属于抢劫罪的法定加重情节
冒充警察招摇撞骗,定招摇撞骗罪,并从重处罚
冒充军人(包括武警)招摇撞骗,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冒充国家执法人员执法,以此骗取钱财,触犯了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按想象竞合犯处理。冒充国家执法人员执法,既欺骗又恐吓被害人,让被害人交付钱财,就触犯了招摇撞骗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
聚众斗殴罪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斗殴是指以聚众的形式相互斗殴
相互斗殴
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意图而相互攻击,同时默示承诺对方对自己的侵害
如果一方有侵害意图,另一方没有侵害意图和行为,则实施侵害的一方属于故意伤害
聚众
不要求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
指要求多人参与,但不要求双方都必须3人以上
本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聚众斗殴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该规定是法律拟制
对象
直接造成重伤、死亡的斗殴者
首要分子(无法查明)
致人重伤、死亡,既包括一方导致另一方人员重伤、死亡,也包括导致本方人员重伤、死亡
寻衅滋事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行为类型
司法解释规定: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罪数问题
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二者可以想象竞合,然后择一重罪论处
“随意股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与故意伤害罪可以想象竞合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与侮辱罪可以想象竞合
“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与抢夺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可以想象竞合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可以想象竞合
催收非法债务犯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之一 【催收非法债务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非法债务
不仅限于高利贷(赌债)
催收方式
#293之一(一)、(二)、(三)
新增(三)
聚众淫乱罪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聚众淫乱罪
侵害的法益是公众正常的性感情
行为方式是聚众,各行为人是自愿参与
行为应是公开进行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侵害的法益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
引诱的手段不仅包括诱惑,还包括强迫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
因为本罪侵害的法益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所以不要求公开进行,秘密进行也可以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聚众≠围观
行为方式
既可采用暴力手段,也可采用非暴力手段。如果是暴力手段,触犯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新增)高空抛物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 之二 【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高空抛物行为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高空抛物犯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性质相同、程度不同的关系,也即位阶关系
“大哥”型犯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定标准
具有稳定组织
具有经济实力
手段具有非法性、破坏性
形成非法控制
责任界定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体现犯罪集团集体意志
为集团、组织牟取非法利益
(新增)软暴力
“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软暴力”行为本身不是罪名,可能触犯的罪名有: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人住宅罪、敲诈勒索罪。
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新增)
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开设赌场罪
以营利为目的设立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具的行为
可线上(eg:微信红包)
虚假物质、信息犯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 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只是扰乱社会秩序,没有危害公共安全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实害犯,要求造成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的实害结果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考试作弊类犯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 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考试作弊罪
“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上述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本罪的考试,不包括国外的考试。例如,托福、雅思等。
既遂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真实性
部分真实
试题不完整或答案与标准答案完全不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出售、提供的对象
参加或不参加考试的人
出售、提供的时间
考试前或考试中
代替考试罪
行为主体
替考者和应考者(对向犯性质的共犯关系)
为代替考试而使用虚假的身份证的,成立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罪数
触犯本节罪名的同时,触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计算机犯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条)
侵人是指未经许可进行登录访问
这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仅包括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包括一般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例如,不包括一般公司企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
这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仅包括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也包括一般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行为方式。根据立法解释,对下列两种行为以本罪论处:第一,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第二,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第286条之一)
本罪是真正不作为犯
本罪的成立,要求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第287条之一)
实施本罪行为的同时,又触犯其他犯罪,属于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例如,在网上发布销售毒品的信息,同时触犯本罪和贩卖毒品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本条是注意规定,因为利用计算机实施具体的犯罪,原本就应定具体的犯罪,计算机只是实施犯罪的手段。例如,利用计算机病毒非法占有他人网上银行资金的,应定盗窃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287条之二)
这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人、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的行为。
成立本罪,需要遵守共犯从属性原理。也即,如果实行者不构成犯罪,则帮助者也不构成犯罪。
【注意】本罪与帮助恐怖活动罪有所不同。后者将帮助行为正犯化,帮助行为要成立犯罪,不需要实行者构成犯罪。而本罪未将帮助行为正犯化,帮助行为要成立犯罪,需要实行者构成犯罪。
罪数
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第288条)
根据司法解释,下列情形构成本罪:(1)未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简称“黑广播”),非法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的;(2)未经批准设置通信基站(简称“伪基站”),强行向不特定用户发送信息,非法使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的;(3)未经批准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的;(4)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干扰器的。
妨害司法罪
伪证罪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为主体
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根据扩大解释,本罪主体还包括被害人,因为被害人陈述也属于言词证据
虚假内容必须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如果行为人只是对案件细微情节作虚假证明,不构成本罪。
发生领域
刑事诉讼中,包括从立案侦查到审判终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虚假供述或教唆他人作伪证的,不构成犯罪,因为法律不期待其能够作出真实供述,即对这些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可能性
妨害作证罪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为主体
一般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
发生领域
刑事、民事、行政诉讼
妨害的对象
要作证的人
“作证”包括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
妨害手段
以暴力、胁迫、贿买等方式
妨害事项
阻止证人作证
指使他人作假证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307-2【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行为主体
一般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
发生领域
刑事、民事、行政诉讼
帮助对象
当事人(不包括自己和共犯)
帮助内容
“毁灭证据”包括隐匿证据
“伪造证据”包括变造证据
扩大解释
刑诉中,即使经过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帮助其毁灭无罪证据,由于妨害了刑事司法客观公正性,也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民诉、行诉中,经过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帮助其毁灭无罪证据、伪造不利证据,因为民诉、行诉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所以行为人不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帮助行为
“帮助”应作扩大解释,包括狭义的帮助行为,还包括实行行为、教唆行为
虚假诉讼罪
第三百零七条 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要求是虚假的民事诉讼
提起虛假的刑事诉讼,则构成诬告陷害罪
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罪数问题
实施本罪,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择一重罪论处。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本罪的,依照本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择一重罪论处。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本罪的,构成本罪的共同犯罪;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择一重罪论处。
窝藏、包庇罪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构成要件
对象
犯罪的人(不能以无罪推定论处的人)
行为
窝藏行为
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场所、财物,及其他帮助其逃匿的行为。窝藏行为的根本特征是帮助犯罪人逃匿,妨害司法机关发现犯罪人
包庇行为
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的人
根本特征是积极地作假证明掩盖罪行
认定问题
第362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拟制
本罪与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根据第310条第2款,犯窝藏、包庇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这是指窝藏、包庇者与被窝藏包庇者就被窝藏、包庇者所实施的犯罪具有共同故意。
包庇罪与伪证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包庇罪的法条竞合,优先适用下列罪名
包庇黑社会组织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为主体
仅限于本犯以外的人
原犯罪的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
行为对象
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犯罪工具不是赃物
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应限于财物与财产性利益
犯罪所得中的“犯罪”,只要求是客观阶层的违法行为即可
犯罪所得中的“犯罪”是指既遂犯罪
认定问题
本罪与取得型犯罪
侵犯赃物
帮助隐瞒犯罪所得后侵占,不构成侵占罪
没有返还请求权
帮助修理等民事活动中,修理者的侵占,构成侵占罪
销赃与欺骗
明知赃物
购买,数额大,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
不知是赃物
出售者构成诈骗罪
脱逃罪
第三百一十六条 【脱逃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为主体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决犯、未决犯)
排除情形
看是否处于关押状态
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人不是罪犯,不是本罪主体
被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不在关押状态,不是本罪主体
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的缓刑、被假释的罪犯,因为不在关押状态,不是本罪主体。这些人如果违反相关规定,以相关规定处理。例如,撤销缓刑、假释。
被公民扭送的现行犯、通缉犯、越狱逃跑犯、正在被追捕的人,挣脱公民扭送的,不构成本罪
被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是本罪主体
司法解释规定:对被错判徒刑的在服刑期间脱逃的行为,可不以脱逃罪论处;但在脱逃期间犯罪的,应定罪判刑;对被错判已服刑日期与后来犯罪所判处的刑期不宜折抵,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
共犯问题
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妨害文物管理罪
倒卖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为对象
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倒卖
以牟利为目的,出售或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的行为
牟利的目的,只要求具有,不要求实现
(不要求“买进+卖出”)
盗掘古墓葬罪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与盗窃罪
盗窃行为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
本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的关系
故意损毁文物行为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
危害公共卫生罪
医疗事故罪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行为主体
特殊主体(医务人员)
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主观
过失
成立本罪要求严重后果
非法行医罪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行为主体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行为表现
非法行医
职业犯,要求有反复、持续实施的意思
即使病人承诺接受治疗,也构成本罪
过失致人死亡,构成结果加重犯
环境犯罪
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区分原理
盗窃罪=A(侵犯他人林木财产权)
滥伐林木罪=B(破坏生态环境)
盗伐林木罪=A+B
盗伐林木罪
盗窃罪
将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
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
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但是,如果这些行为导致树木死亡,则构成盗伐林木罪,因为破坏了生态环境
盗伐完全枯死的林木,不构成盗伐林木罪,构成盗窃罪
盗伐林木罪的手段不限于砍伐
将树木整体挖走,移植到自己地盘,也构成盗伐林木。虽然移植后树木没死,但是这种移植行为本身破坏了原林木所在地的生态环境。
盗伐林木时,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使用暴力的,转化为抢劫罪
针对保护动物的犯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个罪名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不需要是野生的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狩猎罪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包括某些人工繁殖的动物
非法收购
出于何种目的不影响本罪成立
污染环境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主观
故意
实害犯
造成实害结果(严重污染环境)才成立犯罪
实施本罪行为,同时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毒品犯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走私毒品
间接走私
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属于走私毒品
既遂标准
陆路输入的,越过国境线
海运、空运的,船舶、飞机到达本国港口、机场
此后被海关查获,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贩卖毒品
贩卖,是指有偿转让
不要求有牟利目的
贩卖的方式,可以是钱物交易,也可以是物物交换
为了自己吸食而购买毒品的,不构成贩卖毒品
代购
请托人甲为了自己吸食,请求乙代购毒品
收取金钱。这种代购是否属于贩卖毒品,看有无牟利目的,有即构成
收取毒品。这种代购是否属于贩卖毒品,看有无贩卖目的,有即构成
请托人是贩毒者,代购者无论有无牟利目的、贩卖目的,都构成贩卖毒品
既遂标准
卖掉毒品,不要求收到货款
共犯问题
帮忙找上家或下家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三种情形
情形一:甲受贩毒者乙委托,为乙介绍购毒者。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情形二:甲明知乙为贩卖而购买毒品,受乙委托,为乙介绍贩毒者。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情形三:甲明知乙为吸食而购买毒品,受乙委托,为乙介绍贩毒者丙。甲与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以毒品数量达到要求为前提条件)。在此过程中,如果甲与贩毒者丙事前有共谋,为其贩毒起到实际帮助,则甲与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居中倒卖毒品。这是一种中间商的行为,是交易主体直接参与交易,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实行犯。而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若与他人构成贩卖毒品罪共同犯罪,属于帮助犯。
帮助交付毒品。贩卖毒品的方式可以是直接交付,也可以是间接交付。间接交付的场合,中间人如果认识到是毒品而帮助转交给买方,即使自己没有牟利目的,也属于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例如,甲要将毒品卖给乙,让丙交给乙,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帮助犯)。
变相走私、贩卖毒品
根据第355条第1款的规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
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人,而向其提供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无论是否有偿提供,均定走私、贩卖毒品罪,属于供货行为。
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有偿提供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定贩卖毒品罪。
没有牟利目的,出于医疗目的,违反药品管理规定,非法贩卖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定非法经营罪
运输毒品(较长位移)
吸毒者
吸毒者为了吸食,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在运输毒品过程中,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数量较大:10克
代购者
代购者在购买、存储过程中,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在运输毒品过程中,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代购者有牟利目的而代购,构成贩卖毒品罪。代购者既构成贩卖毒品罪,又构成运输毒品罪,则定贩卖、运输毒品罪。
既遂标准
毒品离开原存放地,发生较长距离的位移
共犯 (不构成)
分段运输
集中放活
制造毒品
制造方法
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
分装毒品属于制造毒品
既遂标准
制造出来毒品
未遂犯与不能犯
不能犯。制造毒品的方法在客观上根本不具有制造出毒品的可能性的,不成立制造毒品罪,注意不能以制造毒品罪未遂论处。
数量问题
成立本罪,不要求毒品数量大小,但数量影响量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毒品,如果是同一宗毒品,在数量上不重复计算;如果是不同宗毒品,在数量上需要累加计算。不过无论是否同宗毒品,在定罪上都只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不数罪并罚,因为该罪名是选择性罪名。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的,可以将不同种类的毒品分别折算为海洛因的数量,以折算后累加的毒品总量作为量刑的根据。
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量
较大
持有
是指事实上支配控制毒品
不限于随身携带
可以间接持有
持有者不要求必须是毒品所有者
是继续犯
吸毒不构成犯罪,但吸毒者持有毒品达到数量较大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容留
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主动&被动;有偿&无偿)
共有场所
如果二人共有某个场所,其中一人在吸毒,另一人不阻止,不属于容留他人吸毒
罪数问题
数罪并罚
卖淫类犯罪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卖淫
范围
与性别无关
接受卖淫服务的人必须是不特定人
卖淫的内容
单纯手淫不算
性交行为
类似性交行为(口交、肛交)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卖淫的支付方式
钱色
组织卖淫罪
要求对卖淫者具有管理性和控制性
组织卖淫与介绍卖淫的区别
被组织者实施了卖淫行为的,组织卖淫罪构成既遂
强迫卖淫罪
逼良为娼
不让从良
具体时间、地点的强迫
协助组织卖淫罪
行为方式
招募、运送,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
【注意】从事一般服务型、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本罪是将帮助行为作为实行行为对待,将帮助行为正犯化,成立独立罪名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和引诱幼女卖淫罪
行为方式
引诱
容留(自己场所)
介绍
罪数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个选择性罪名,可以拆开单独使用,也可以整体使用
如果容留、介绍幼女卖淫,因为刑法没有规定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罪,所以只能定容留、介绍卖淫罪
既引诱,又容留、介绍幼女卖淫,应分别认定为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容留、介绍卖淫罪,实行数罪并罚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论处。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传播性病罪
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行为方式
严重性病患者卖淫、嫖娼
主观
要求明知证据患有严重性病
本罪中的性病包括艾滋病,扩大解释
意图伤害他人,通过卖淫、嫖娼使对方染上严重性病,既构成本罪,又构成故意伤害罪,择一重,定故意伤害罪
关于淫秽物品的犯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淫秽物品
淫秽
第367条:“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物品
司法解释规定:第367条中的“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基于此,存储在电脑硬盘、网络云盘、网络服务器中的淫秽视频文件(电子信息)属于淫秽物品。网上裸聊、网上淫秽直播属于即时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中的电子信息,属于淫秽物品
贩卖
有偿转让淫秽物品
传播
发行+播放
指让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看到
途径
主动传播出去
陈列,等候不特定人主动来看
成立本罪
要求主观上有牟利目的
既遂
带着牟利目的,完成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行为之一的,便构成既遂
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总结三个罪名中的“目的”
走私淫秽物品罪(第152条),要求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该目的是一种间接目的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有传播目的,这是直接目的;要求有牟利目的,这是间接目的
传播淫秽物品罪,要求有传播目的,这是直接目的;不要求有牟利目的
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
法条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概念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保护法益
公家的财产权
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构成要件
行为公式:贪污罪=A+B+C+D
A:取得型财产犯罪(侵占、盗窃、诈骗)
财产犯罪与贪污罪是A与A+B的关系,也即包容评价关系
B:行为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公司企业中,以下四类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经国有公司、企业提名或批准,代表国有公司、企业在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
受国家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拟制
C:行为对象(公共财物)
有形财物
财产性利益(债权)
D:行为方式(利用职务便利)
“职务”要求具有一定的管理性,不包括纯粹的体力劳动
“利用”要求实质利用,不包括形式利用
实质利用,是指利用职权发挥了实质影响力
形式利用,是指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因工作关系易于接近作案目标,因工作关系容易进人某些场所
实行行为
侵吞
同“侵占”,不要求再额外地利用职务便利
窃取
同“盗窃”,要求利用职务便利(转移)
骗取
同“诈骗”,要求利用职务便利
认定问题
既遂
窃取、骗取
取得控制公共财物(建立自己的占有)
侵吞
行使所有权
共犯与身份
罪名的界限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
行为主体的身份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
贪污罪是个人犯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
处罚
根据第383条,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挪用公款罪
法条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行为结构
实行行为
挪用,不包括使用行为
使用行为是客观处罚条件
归个人使用的目的
个人落了人情
个人落了好处
本罪的实行行为
为了归个人使用,实施将公款脱离单位的行为
本罪既遂
挪出来
即使本罪既遂了,并不直接科处刑罚,还要求具备客观处罚条件(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才予以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客观处罚条件)
进行非法活动
不要求挪用时间达3个月。法条对挪用数额未作要求,司法解释要求是3万元。
非法活动如果构成其他犯罪,应数罪并罚
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不要求挪用时间达3个月。司法解释规定,“数额较大”是5万元。
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
这是指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一般活动,在时间上超过3个月未还。司法解释规定,“数额较大”是5万元。
【注意】三种处罚条件的包容评价。根据法益危害程度,非法活动可以包容评价为营利活动,营利活动可以包容评价为一般活动。
认定问题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分
A与A+B,B是非法占有的目的
挪用公款罪,行为人对公款只是暂时挪用,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贪污罪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共同犯罪
受贿罪
法条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实行行为
交易(权钱交易)
国家工作人员孤立的收钱行为,不是受贿罪的实行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孤立的办事行为,不是受贿罪的实行行为
交易标的
请托人的财物(贿赂)
贿赂,是指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贿赂只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但不包括劳务本身,也不包括帮国家工作人员办件不存在财产性利益的事情。
性贿赂需要分情况,自己实行性贿赂不定罪
自己的职务行为(办事)
职务
这里的职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
利用
行为人利用自己的职务行为作为筹码, 与他人的财物形成对价关系 (交易关系)
利用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办事),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
利用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办事),所谋取的利益的受益人,既可以是请托人本人,也可以是请托人指示的第三人,均属于为请托人办事
事前型交易
索取贿赂
官员发出一种权钱交易的要约
方式
敲诈勒索
只要索贿,便成立受贿罪
对方拒绝要约,则官员成立受贿罪未遂
对方答应(承诺),并履行承诺,给了钱,则官员成立受贿罪既遂
收受贿赂
请托人发出一种权钱交易的要约
官员作出承诺(答应办事),也即双方达成交易约定,受贿罪便成立
请托人未履行约定,没送钱,则官员成立受贿罪未遂
不处罚
请托人向官员送了钱,官员接受了钱,成立受贿罪既遂
官员有无履行承诺(实际办事),不重要,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与既遂
收钱方面
官员对贿赂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为自己非法占有,也包括为第三人非法占有
第三人明知请托人提供的是贿赂,成立受贿罪的共犯;不明知,则不成立受贿罪共犯
办事方面
收受型受贿罪,要求承诺办事(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官员是否履行承诺,不重要
承诺或许诺是一种意思表示,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
承诺或许诺既可以是真实的、真心实意的,也可以是虚假的、虚情假意的(构成条件:行为人有办成事的可能性)
事后型交易
提供职务行为(办事)时,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收受财物的意图,办事之后产生了收受财物的意图,将自己已经办的事作为筹码进行交易,获取不正当报酬。
情形
卖方提出要约:享受了我的服务(职务行为),需要给钱(报酬)。这是索取贿赂。
买方提出要约:我享受了你的服务,我得给钱。卖方收受,这是收受贿赂。
司法解释规定的变相受贿
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成立受贿罪
收受干股(未实际出资而获得的股份)的,成立受贿罪。如果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受贿数额以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如果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受贿数额以实际股份分红计算。
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未实际出资,以此收受贿赂的,成立受贿罪。受贿数额为出资额。
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以此收受贿赂的,成立受贿罪。受贿数额为获取“收益”的数额。
以赌博形式输给官员,以此收受贿赂的,成立受贿罪
以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的,成立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授意请托人将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成立受贿罪,特定关系人成立共犯
名为借用,实为受贿,成立受贿罪。真借用还是假借用,判断因素: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是否实际使用、借用时间长短、有无归还条件等
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该规定属于注意规定,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没有受贿罪故意,客观上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上交。这种行为本身就不构成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这是因为,约定就是达成交易,达成交易就是受贿罪的实行行为。实施该行为时,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则成立受贿罪。
【注意】如果在离职前没有约定,离职后收受,则不构成受贿罪
既遂问题
既遂标准
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了他人财物,建立了自己的占有,就是受贿罪的既遂
客观接收,主观没意识到,不构成受贿罪
受贿罪的既遂,只要求在事实上建立占有,不要求在民法上取得财物的所有权
既遂后,如何处置,不影响既遂结论
两人共同受贿,受贿的数额是财物整体的数额,而非两人各自分得的数额
财物数额问题
法定刑条件
第一档
数额较大
3w
第二档
数额巨大
20w
第三档
数额特别巨大
300w
基本原理
主客观相统一
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财物是个主客观相统一的要素
误解一:只要客观上具备,就适用相应法定刑
只要客观上达到“数额较大”,就定罪
只要客观上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就适用“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
误解二:只要客观上不具备,就不适用相应法定刑
只要客观上未达到“数额较大",就不定罪
应定未遂
只要客观上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就不适用“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
收受“数额特别巨大财物”的未遂们同事构成收受“数额较大财物”的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
tips
违禁品的价值数额
参考其非法交易的价值数额(行情价)
受贿数额是指犯罪所得,不包括犯罪所得的收益,犯罪所得数额以犯罪时为准
罪数问题
办事行为
总结
受贿罪+办事行为(渎职罪)=数罪并罚
例外
受贿罪+徇私枉法罪等四罪=牵连犯,择一重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区分(标准)
看财物来源属性
受贿罪
个人财务
贪污罪
公共财物
受贿罪与贪污罪的联系
中立关系
一个行为,想象竞合
两个行为,重罪吸收轻罪
行贿罪
法条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构成要件
主观是故意
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限于非法利益,也包括获取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既遂标准
国家工作人员客观上接收(占有)了财物
数额问题
行贿罪是故意犯罪
成立条件
行为人带着行贿数额较大财物(3w)的故意,实施了行贿行为
既遂条件
将数额较大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由其客观上占有
斡旋受贿
三方关系
法条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行为方式
行为人(斡旋者)接受请托人财物,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办事人)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主体(斡旋者)
国家工作人员个人,不包括单位
斡旋行为
成立本罪,要求实施了斡旋行为,但不要求终端办事人答应办事
斡旋受贿与普通受贿的区别
如果斡旋者是办事人的上级,具有隶属、制约关系,则不构成斡旋受贿,而属于普通受贿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八条 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
行为方式
行为人(中间人)接受请托人钱财,利用自己的影响力,通过国家工作人员(办事人)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游说行为(×)成立本罪,要求终端办事人答应办事
行为人(中间人)接受请托人钱财,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斡旋受贿的区别
主体身份不同
前者的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后者的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对价关系不同
前者是终端办事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与请托人钱财的对价关系;后者是斡旋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地位与请托人钱财的对价关系。
发挥影响力的根据不同(本质区别)
二者的行为主体都是中间人,都对终端办事人发挥影响力,但发挥影响力的根据不同。前者的根据是私人关系;后者的根据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地位及工作关系。如果两种影响力均有,则二者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条 之一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总结
行贿与受贿的罪名关系
渎职犯罪
重点罪名
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区分
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犯罪,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
不作为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徇私枉法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徇私枉法罪
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公安人员)
其中“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包括不立案、不侦查、不起诉、不审判、裁定无罪。
不侦察的表现
立案后,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
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通过下列行为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查控制:中断侦查;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
故意不收集有罪证据,导致有罪证据灭失,导致不能定罪。简言之,在强制措施期间的徇私枉法行为,要求达到“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查控制”的效果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这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注意】与受贿罪的罪数关系
第399条第4款:“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从一重罪论处。”这表明,除此款规定之外,国家工作人员犯其他罪同时受贿的,一律数罪并罚。
普通罪名
私放在押人员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
概念
这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行为对象
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不包括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人
行为方式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方式,例如,主动将罪犯放走。不作为方式,例如,在罪犯脱逃时不阻拦、不追捕。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这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区分
主观
故意
过失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实际上是徇私枉法罪之外的补充罪名,行为类型包括两种:(1)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但又不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情形。(2)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
本罪常见的情形有:(1)向犯罪分子泄露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2)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3)向犯罪分子泄露案情。(4)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5)公安人员对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辆,非法提供机动车辆牌证,或者为其取得机动车辆牌证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新增)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第四百零八条 之一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危害国家安全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罪的情报须作缩小解释,只包括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即这里的情报必须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情报,不包括一般的情报。
【总结】国家秘密类犯罪
本罪与间谍罪
行为人既参加间谍组织,又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只定间谍罪
行为人明知对方是间谍组织,并为对方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属于“接受间谍组织的任务”,只定间谍罪。行为人如果不明知对方是间谍组织,并为对方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定本罪。
本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是渎职犯罪一章的罪名。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可以构成该罪。
两罪的区别是:二者在接受方的范围上要求不同。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要求为境外机构、人员。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只要求故意泄露就行,至于泄露给谁,不作要求,既可以是境外机构、人员,也可以是境外机构、人员。当故意泄露给境外机构、人员时,同时触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想象竟合,择一重罪论处。
本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282条)是妨害社会管理犯罪一章的罪名,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主观上不能是为境外机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否则成立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行为人实施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的行为时,没有非法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故意,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之后,非法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或人员的,因为侵害的法益具有同一性,仅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论处即可,不再数罪并罚。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又故意泄露该国家秘密的,重罪吸收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