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4年法考】商经知之新公司法(刘安琪)
2024年刘安琪新公司法客观精讲,将知识点进行了归纳和整理,便于学习者理解和记忆。直击重点,可以作为学习笔记和复习资料,帮助法考的小伙伴快速掌握公司法的考点知识,助力您通关法考,2024法考必过!
编辑于2024-06-25 16:25:25公司法
理论基础
原则性制度
股东有限责任
注册资本 vs 实收资本 vs 公司资产
注册资本:股东认缴出资总和(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公司登记事项)
实收资本:股东实际出资总和(账面记载事项)
【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实收资本≤注册资本】
股东的有限责任
max(认缴出资额,公司债务)
认缴的出资额已经实际出资,不额外承担责任
未出资完毕,在应出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公司的有限责任
标注
max(公司实际拥有的全部资产,公司债务)
公司独立法人地位
名义独立
公司成立后以独立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公司设立中
发起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公司成立后
发起人或股东均无权对外代表公司
法定代表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
财产独立
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后
对应的财产归公司所有,股东不得取回(抽逃出资)或擅自使用(侵占)
公司经营取得的利润归属于公司,未经法定的利润分配程序/解散清算,股东不得擅自占有
责任独立
公司对自身的债务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原则
债权人不能向公司背后的股东追索
例外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例外情况
公司法人人格 否认制度
纵向否认
横向否认
制度要点
1||| 行为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性制度),逃避债务
2||| 后果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3||| 责任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纵向否认→横向否认: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左述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适用情形
1||| 人格混同
最根本的判断标准: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
最主要的表现: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 (财产混同造成人格混同)
常见混同:财产实物、资金、账簿、财产登记
人格混同补强(不要求同时具有):业务混同、人员混同、住所混同
2||| 过度支配与控制
常见:利益输送、非公允关联交易、转移主体
3||| 资本显着不足
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 (实际投入资本<<<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
判断标准模糊(特别是要与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正常经营方式相区分),适用时要十分谨慎,应当与其他因素结合起来综合判断
举证责任分配
原则
由受损害的公司债权人举证股东存在“滥用”行为,且损害其利益分配
例外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举证责任倒置: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现没有【一人公司】的概念
例外情形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独立法人地位是原则,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例外
特定股东
仅存在滥用行为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并非所有股东均承担连带责任
个案适用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并非只要对公司适用该制度即一概否认该公司的法人人格
当事人主张适用
法院/仲裁机构不能主动适用
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两权未分离
1||| 效率低
2||| 股东专业性不足
3||| 小股东参与决策积极性差
两权 分离
公司的分类
以股东责任范围为标准
1||| 无限责任公司
无限责任股东
2||| 两合公司
3||| 股份两合公司
无限责任股东+有限责任股东
我国无此三类公司
4|||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股东
我国仅规定这两类
以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
人合公司
信用基础:股东个人信用
典型:无限责任公司
我国没有绝对意义上的人合公司
资合公司
信用基础:公司资本
典型:股份公司中的上市公司
人合兼资合公司
信用基础:股东个人信用+公司资本
典型
有限公司
人合为主(优先购买/认购权),兼有资合(表决权)
非上市的股份公司
资合为主,兼有人合
以股份能否自由转让和流通为标准
封闭式公司
典型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中的非上市公司
开放式公司
典型:股份公司中的上市公司
以公司组织关系为标准
总公司与分公司
母公司与子公司
公司登记制度
设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登记事项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变更
效力
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提交材料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
涉及修改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注销
撤销
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
信息公示
公司的能力
公司能力
始于设立登记(=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公司成立之日)
(清算)
终于注销登记
权利能力
自然人
权利能力平等
公 司
受营业范围、特许经营、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具有差异性,并不平等
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实现方
内部
法人机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外部
法定代表人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自治
章程规定(修改章程为特别决议事项)
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经营范围效力
对内
约束
超越范围+巨大损失 → 经营管理人员相关责任
对外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对外签订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
第三人不能仅以其与公司签订的合同超越了该公司的经营范围而主张合同无效,公司也不能仅以该事由主张合同无效。
对外投资能力
投资范围
原则:不受限制
可投资公司制企业
也可投资合伙企业
例外:若法律特殊规定公司不得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从其规定
如《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投资决策
章程规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投资金额
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从规定
担保能力
担保金额不存在法定限制
公司法未限制
章程可规定限额(总额/单笔数额)
担保的决策
对外:为非关联方担保
由董事会 or 股东会决议 — 2选1,明确写进章程
包括爷爷对爸爸提供担保
对内:为关联方担保 (股东/实际控制人)
1||| 必须由股东会决议
2|||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3|||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爸爸对爷爷提供担保
(法定代表人) 越权担保
概念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
公司的责任
相对人善意
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
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相对人非善意
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用《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7条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无过错) (一)债权人×担保人×,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二)债权人√担保人×,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 (三)债权人×担保人√,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0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0 担保人×,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善意的认定
善意=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
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形式审查),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常见考法
非善意
①相对人未审查任何决议的
②关联方担保
相对人仅对董事会决议进行审查的
审查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含被担保股东)签章
善意
非关联方担保:董事会决议 or 股东会决议
法定代表人 赔偿责任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上市公司担保的特殊规定(不考)
未经机构决策,担保有效的情形
专业
金融机构开立保函 or 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保证函≠保函
全资
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签字
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2/3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适用
公司法
公司的设立
设立
设立是过程 成立是结果
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
全部股份均由发起人自行认购
募集设立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 (发起人认购的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35%)
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
有限公司:只能发起 股份公司:都可以
设立的一般条件
发起人
概念
1||| 签署公司章程
2||| 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
3||| 履行公司设立职责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均可以作为公司的发起人。
发起人 vs 股东
发起人→ (公司成立后) → 股东
股东=发起人、成立后取得股权的股东
发起人一定是股东 股东不一定是发起人
发起人责任
设立~成立:
发起人之间属于“民事合伙”关系
设立过程中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从事民事活动
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发起人】承担责任【2选1】
发起人给公司造成损害
发起人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
发起人承担法律后果【民事合伙】,发起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内部追偿:约定 → 出资比例 → 均等份额
股东出资制度
出资形式
货币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货币来源无限制 【货币占有即所有】
违法货币所得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的,出资有效
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转入其他股东或高管个人账户,而后者未代为出资,导致实际出资人未记载于股东名册或公司登记文件
出资人不能认定为公司股东,应当向“受托方”主张违约责任
非货币 资产
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债权等 ①可以用货币估价+②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评估要求
应当进行价值评估,不得高估,也不得低估
未评估的处理
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为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
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无权处分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以“善章取得”规则(受让时善意+合理价格+已登记/交付)予以认定 【民法典311】
若该股东担任重要职务,可退推定公司非善意
房屋、土地使用权、 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登记生效)财产出资
1||| 交付√+手续x
应当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出资人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2||| 交付x+手续V
应当向公司交付,但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交付享权
土地使用权出资
应当以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资
权利瑕疵/负担 <合理期间补正>
划拨土地使用权
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
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当责令其在合理期间【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解除权利负担】
逾期未【办理】/【解除】 的,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
可转让
1||| 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依法可以转让
2||| 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or权利负担
3||| 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不符合
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
逾期未【补正】的,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可估值
④ 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未评估:由法院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股权评估作价
债权出资
= 债权让与(将其持有的债权转让给新设立的公司)
禁止的出资形式: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等 —【因不可依法转让】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制 【有限制】
最低 注册资本要求
原则:无
例外: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上市公司
出资期限
原则:
可分期出资
按照章程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溯及既往】
章程约定的出资日期届满,股东享有出资的期限利益
加速到期: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例外: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股份公司,要求一次性实缴
验资要求
原则:无法定要求
例外: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应当验资
出资责任
未按期足额 缴纳出资
股东①未按期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
情形
1||| 出资迟延
2||| 货币出资不足额
3||| 不出资
4||| 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
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不认定为出资不实
责任
对内 (补足+连带)
该股东
应向公司补足差额
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发起人)
在该股东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民事合伙】
对外
①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的,不再承担责任
①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②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不再享有出资期限利益
抽逃出资 (出了抽回)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利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法院应予支持:
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股东是否损害公司的财产权益(即该股东不能证明取出的款项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与其他股东是否知晓抽逃无关
1|||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 其他
责任
对内 (返还+连带)
抽逃者应当返还出资
负有责任的董、监、高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
对外
抽逃出资的数额
以股东出资的数额为限
若股东抽回金额超过其出资金额,超出部分按侵害公司财产权处理
股东出资的对外责任 vs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的对外责任
出资瑕疵的影响
权利限制
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公司可以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财产性权利】
股东失权制度
董事会的核查义务
1||| 有限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
2||| 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3||| 未及时核查+履行催缴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宽限期
催缴书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
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60日
失权通知
1||| 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
2||| 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
3||| 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后续处理
股东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
6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救济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时效抗辩无效 (股东出资不是债权关系)
公司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请求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举证责任分配
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章程
概念
1||| 依法制定
2||| 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3||| 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公司成立必备要件
特点
要式性
必须书面+依法记载
法定性
公开性
依法登记
置于规定场所供股东查阅 or 依法向社会公众予以披露
记载事项
强制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
内容不得与强行法律或公共政策相冲突
效力
生效时间
对人的效力
对内:公司、股东、董 监 高 具有约束力
对外:不发生约束力(即章程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约束普通员工、债权人
违反的后果
董监高违反章程的民事责任
赔偿责任
对公司
董监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股东
董高(没有监)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决议
1|||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2|||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
两个文件:出资证明、股东名册 两对范畴:名义实际、冒名被冒
股东资格
概述
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无行为能力的要求
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股东资格证明
出资证明书 (单个股东)
效力
有限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内容
【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股东名+出资日期+认缴+实缴出资额】、【证明书编号+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只记载该股东出资的相关信息,并不体现其他股东的出资情况
股东名册 (股东汇总)
效力
有限公司
应当置备 股东名册
1|||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2||| 当事人之间转让有限公司股权,受让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称已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股权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股份公司
应当制作股东名册并置备于公司
内容
登记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公司登记机关记载的股东信息与股东名册不一致:
公司内部:以股东名册为准
公司外部:以登记信息为准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签发①出资证明书、②记载于股东名册并③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 vs 实际股东 【合意】
实际股东 ↔代持关系↔ 名义股东 ↔股东资格↔ 公司 (只出钱不挂名) (存在代持股的合意) (只挂名不出钱) (看名册)
内部关系
代持股协议的效力
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应当认定该代持股协议有效
权利归属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
外部关系 (外观主义)
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参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的,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对外责任
名义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债权人以名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内部追偿
名义股东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冒名股东 vs 被冒名主体 【没有合意】
冒名股东完全未告知被冒名主体,双方没有形成合意
处理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or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权利与义务
权利
财产权 (自益权)
1||| 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2||| 股权/股份转让权
3||| 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资产收益权)
4||| 优先认购新股权(仅有限公司)
5||| 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新剩利【按实缴比例】,除此以外涉及出资比例的都按认缴比例
管理参与权 (共益权)
1||| 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特殊情况下自行召集权和主持权
2||| 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即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3||| 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
4||| 知情权
对公司相关文件【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查阅、复制的权利
对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查阅权
5||| 权利损害救济权:股东代表诉讼权
6||| 公司重整申请权
7||| 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
收益分配权
分配依据
有限公司
原则: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例外: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全体约定 → 实缴
股份公司
原则: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例外: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章程规定 → 实缴
诉讼
1||| 当事人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2||| 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决议【证据】
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 + 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利润分配时间
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分配
有限公司股东 优先认缴权
股份公司的股东无优先认购权,但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会决议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原则:有限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例外: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知情权
基本规定
查阅、复制
1||| 公司章程:【本公司以及全资子公司】
2||| 股东名册
3||| 三会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4||| 财务会计报告
查阅 (查账权)
【本公司以及全资子公司】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权利主体
有限公司
任意股东
股份公司
1||| 连续180以上
2|||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章程可另约定较低比例)
前提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拒绝查阅
拒绝事由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不正当目的的认定
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3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救济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委托中介机构
股东行使查账权,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注意】2023年公司法修订后,不再有该股东在场的要求
股东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知情权之诉
原则
原告在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例外
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材料未保存的责任 【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直接告【董高】 公司董高(没有监)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股东知情权所涉及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董高(没有监)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不得剥夺知情权
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不得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
股东放弃法律规定的知情权,放弃无效
义务
共同义务
1||| 出资义务
2||| 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义务
3||| 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的义务
4|||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
特别义务(控股股东、实控人)
控股股东 1、其出资额占有限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2、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 ,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 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不得滥用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禁止利用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
基本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控人、董 监 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管理性的强制性规范”,该等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损害公司利益,该民事法律行为并非当然无效。
不能仅以程序合规而免责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与股东代表诉讼的关联考点
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提起代表诉讼
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可撤销或者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的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提起代表诉讼
公司的 董、监、高
高
范围
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经理
地位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根据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兼任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经理可以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法定代表人
地位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资格
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法定代表人的基础职位】担任
辞任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董监高 消极任职资格
1||| 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
2||| 犯罪(未逾5年)
a. 经济类犯罪【因钱获刑】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b. 所有犯罪【因罪夺权】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3||| 破产清算(未逾3年)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经理或者董事、厂长,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 违法被关(未逾3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 较大负债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不适格董监高 处理方式
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监or聘任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内容违法
董监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董监高的义务
忠实、勤免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此规定
禁止行为
1||| 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2||| 公款私存
3||| 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人
4|||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5|||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6|||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 (自我交易)
情形
董监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监高的近亲属,董监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监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程序
报告+决议 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报告机构由章程规定
不能仅以程序合规免责,下同
限制谋取 本公司 商业机会
原则
董监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例外
报告+决议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竞业限制
报告+决议 董监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关联董事 回避
董事会对自我交易、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竞业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人表决权总数。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对董监高非法收入的归入权 董监高违反《公司法》第181-184条规定(禁止行为、自我交易、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竞业限制)所得的收入【非利润】应当归公司所有。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公司受损】
起因
公司/全资子公司利益受损,而非股东直接利益受损
原告
有限公司:任意股东
股份公司:连续180日持股,且持股比例1%上的股东
& 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
被告
致损方: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包括董监高和他人
第三人
公司/全资子公司
反诉
在以他人(董监高以外的主体) 为被告的代表诉讼中:
应受理:被告以原告股东恶意起诉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反诉的
不受理:被告以公司在案涉纠纷中应当承担侵权或者违约等责任为由对公司提出的反诉
用尽内部救济
股东书面请求公司内部相应机构
交叉请求
遇到3种情况 【紧急拒绝30天】
1||| 拒绝提起诉讼
2|||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3|||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一般情况:未履行前置程序,应当驳回起诉: 但公司有关机关不存在起诉可能性时,豁免前置程序
利益归属
所得利益归公司/全资子公司
合理费用
股东的诉讼请求部分or全部得到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诉讼费等】
调解
只有在调解协议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法院才能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
具体决议机关,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以股东会为决议机关
关联交易 损害公司利益 时的代表诉讼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可以按照代表诉讼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代表诉讼”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按照代表诉讼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受损】
董高(没有监)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 vs 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的 财务、会计
外部审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程序: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or董事会or监事会决定】
就解聘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财务会计报告对股东的公布
财务报告的查阅与提供
有限公司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公司
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按规定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收益分配制度
利润分配的前提条件
公司利润存在
收益分配顺序
税前可弥补亏损:税法规定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以前年度亏损: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金额累计数(=税前可弥补亏损+税后可弥补亏损)
补亏顺序: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资本公积
向股东进行分红
有限公司
按实缴比例向股东分红,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的除外。
股份公司
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取红利,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违法分配后果
股东会or董事会违反上述规定,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利润分配时间
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分配。
公积金制度
盈余公积
a. 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b. 转增注册资本
要求转增后盈余公积≥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c. 弥补亏损
资本公积
来源: ①发行溢价; ②发行无面额股所得股款未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
a. 扩大经营规模
b. 转增注册资本
公司重大变更制度
决议程序
①董事会制订
a. 增加注册资本方案
b. 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c. 合并方案
d. 分立方案
e. 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② 股东会 审议并通过 【特别决议】
③公司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增加注册资本
新增出资 适用公司设立的出资规则
有限公司
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设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公司
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设立股份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优先认购权
有限公司
当投资者以增加注册资本方式入股有限公司时,应取得原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的声明。
增加注册资本时,原股东同等条件下有权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购。
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份公司
无该项权利,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投资者增资的处理
平价入股
溢价入股
减少注册资本
流程
1||| 决策程序【特别决议事项】
2||| 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3||| 【债权人保护制度】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or提供相应的担保】
4||| 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等比例减资
原则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例外
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减资的路径
1||| 向股东退还减资的金额。
2||| 降低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未来实力下降
3||| 减资弥补亏损
前提
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弥补亏损顺序:【任意盈余公积 → 法定盈余公积 → 资本公积】→ 减资
实质:仅是会计科目间调账【公司不会有变化】
减资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无须通知债权人,须公告: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无债权人保护制度:因公司的偿债能力没有下降,故债权人无权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调账不影响合计数,故实力未有变化
限制分红
减资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涂黄不懂: 感觉这里的注册资本用减资前还是减资后,都有可能不能实际补亏。 ①用减资后注册资本:极端情况下,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为0,只有用减资后的注册资本计算,好像操作不了。 ②用减资前注册资本:假设公司注册资本100,亏损600,当盈余公积达到减资前注册资本100的50%时,留存收益为500,也不能弥补原来的亏损600万
违法减资的后果
没决议、没通知、没保护债权人
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并 【吸收、新设】
决策程序
原则
特别决议事项
例外
被合并方无须股东会决议
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须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合并主导方无须股东会决议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流程
1|||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2|||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3||| 【债权人保护制度】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or提供相应的担保】
4|||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债权债务承担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故合并中对于需要解散的主体,无须清算。
合并中的异议回购请求权
对股东会作出的合并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均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份)
分立 【派生、新设】
流程
1|||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2|||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注意:无债权人保护制度】
3|||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债权债务承担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分立中的异议回购请求权
同合并
变更公司形式
股份公司↔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规定
≈非货币出资
只有股份公司才能IPO,有限公司IPO应先改制为股份公司
1||| 符合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
2||| 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净资产=实收资本+其它
公司的 解散、清算
解散
概念
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灭的法律行为。
分类
1||| 一般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or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股东会决议解散【2/3】
若出现此种情况,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存在挽回的空间:
通过修改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2/3】而存续
因公司合并or分立解散【不需清算】
2||| 强制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
3||| 司法解散
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理由
受理
认定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1||| 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or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 财务困难
4||| 其他
不受理
1|||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为由
知情权之诉、分红权之诉
2||| 以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为由
破产程序
3||| 以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为由
清算程序
解散之诉
原告
单独/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被告
公司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
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解散诉讼与清算案件分离 【先解散,后清算】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有又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自行组织清算or另行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保全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or证据保全的
股东提供担保
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法院可以予以保全
注重调解
1||| 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
2||| 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法院应予支持
3||| 经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
4||| 股份转让或注销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约束力
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公司出现上述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清算
先解散,后清算
除了公司因合并/分立导致的解散【承接主体概括承继,无需清算】、因破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以外,因其他原因解散的公司都应当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公司仍然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类别
自行清算
时间
董事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
董事
清算组组成
董事
但是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责任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的指定清算 (强制清算)
强制清算情形
a.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担保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b. 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依申请开始
清算组组成
1||| 股东、董监高
内部
2||| 律所、会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
3||| 上述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专业人士个人
清算组的职权与责任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的职权【不考】
清算组成员的责任
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方案的确认
自行清算:报股东会决议确认
强制清算:报法院确认
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清算中的诉讼
公司的名义进行
成立清算组的:清算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公司财产的分配顺序
清算费用
职工工资 社保费用 法定补偿金
欠缴的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债权人)
剩余财产(股东:按实缴比例)
注销登记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or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注销登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清算向破产转换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简易注销
适用情形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程序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20日
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2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责任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公司未产生债务,或已清偿全部债务的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登记机关依职权注销
适用情形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3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60日。
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责任
依照以上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设立
设立方式
仅能发起设立
不能募集设立
发起人
1-50
无民事行为能力、国籍和住所地要求
股权转让
对内转让【股东之间相互转让】
完全自由
对外转让【股东转给非股东】
优先购买权
同等条件
包括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行权期限
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个以上股东主张
a. 先协商
b. 协商不成
按转让时的出资比例行使
转让方反悔
不支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即转让方可反悔不卖
缔约过失责任:其他股东有权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合理损失
侵犯优先购买权
损害方式
1||| 未告知其他股东
2||| 欺诈
3||| 恶意串通
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股权转让是否无效,取决于是否有《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情形,并不因损害优先购买权而当然无效
无行为能力 虚假意思表示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违反公序良俗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保护原股东
原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股权的,法院应当支持
期限
30日 且 1年 a.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 b. 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1年内
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1年内
诉讼请求
不能单独请求确认合同效力 原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受让人救济
受让方受损的,转让方赔偿【违约责任】 原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导致受让人不能取得股权的,可以请求转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流程图
通知其他股东 及条件
有人主张 优先购买权
1人主张
直接对内转让
2个以上主张
协商
协商不成
按转让时的 认缴出资比例行使
无人主张 优先购买权
对外转让
30日未答复
对外转让
强制执行
流程图
法院应当通知 公司及全体股东
有人主张 优先购买权
1人主张
直接对内转让
2个以上主张
协商
协商不成
按转让时的 认缴出资比例行使
无人主张 优先购买权
强制执行
20日未答复
强制执行
有限公司股东【主动转让股权or股权因强制执行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 无须再由股东会表决。
继承
原则:当然继承,无优先购买权
章程可另有规定
股权转让与出资责任
出资期限未届满
原则:转让方无责任 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原则上期限届满后,转让人无责任
先找受让方,不缴再找转让方 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出资期限届满后 (瑕疵股权转让)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不实】的股东转让股权的
默认连带 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除非不知道 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异议回购请求权 (卖给公司)
在法定情况下,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 连续5年盈利,5年不分红
2||| 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3||| 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解散事由出现,修改章程继续存续
4||| 控股股东滥用权利,【公司或其股东】损害严重
期限
先协商,再诉讼:60日+30日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后续处理
公司回购的股权,应当在6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股权让与担保 【真担保,假让与】
形式
a.
股权形式转让(0对价)
债务人(转让方)不履行债务
债权人(受让方)拍卖变卖股权
债务人(转让方)履行债务
债权人(受让方)归还股权
实质:股权让与担保
b. 溢价回购式让与担保
股权转让 (转让价格=借款)
债务人(转让方)不回购
债权人(受让方)拍卖变卖股权
债务人(转让方)回购
债权人(原受让方)转让股权 (转让价格=本+息)
实质:股权让与担保+民间借贷(4*LPR)
实质
非典型担保方式,不是转让。
不适用股权转让的规则,如优先购买权规则。
债权人在“持有股权”期间,不享有股东权利,也不承担股东的义务。
一股二卖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行为
第二次股权 转让的效力
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善意取得)处理
责任
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
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高 or 实控人】承担相应责任
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股权归属争议
请求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一方,应当证明
已依法原始取得/继受取得+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组织机构
股东会 vs 董事会 vs 经理 【职权】
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解聘董事的任意性】 ①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②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监事会
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董、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高提出解任的建议
3||| 当董、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高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 依照《公司法》第189条的规定【代表诉讼中的交叉请求】,对董、高提起诉讼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列席董事会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调查异常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费用承担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适用股份公司
会议制度
股东会 会议制度
召开
定期会议
按章程规定按时召开
临时会议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 以上的董事
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
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取电子通信方式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提前通知
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召集、主持主体
首次股东会会议
出资最多的股东
其他股东会会议
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情形
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盖章。
表决规则
表决权行使方式
由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如果股东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表决程序
一般事项
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特别决议事项
7项:增、减、合、分、变、散、改章程
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决议的效力
效力类型
① 不成立 【程序】
会议程序存在 根本缺陷
1||| 未开会
2||| 未表决
3||| 出席会议的人数/所持表决权数不足
人不够
4||| 同意比例不足
票不够
5||| 其他
② 无效 【内容】
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
③ 可撤销 【程序/内容】
决议内容存在瑕疵【轻微】
内容违章
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存在瑕疵【轻微】
典型
a. 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未提前15日通知
b. 召开股东会未通知个别股东
c. 未经董事会、监事会,股东直接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
d. 对关联方提供担保,接受担保的股东未回避,而行使了表决权
例外
①仅有轻微瑕疵 + ②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a. 程序的轻微瑕疵,对决议是否产生实质影响的判断标准: 该瑕疵是否会导致各个股东无法公平地参与多数意思的形成及获取对此所需的信息
b.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是指程序瑕疵不具有影响决议结果的可能性
提起撤销之诉的期限
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知道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最长1年
程序
根本缺陷
不成立
轻微瑕疵
违法/违章
可撤销
无实质影响
不撤销
内容
违 法
无效
违章【轻微瑕疵】
可撤销
决议效力之诉
决议被否认的影响
对变更登记的影响
(决议已经办理变更登记)
① 法院宣告决议无效或者撤销
② 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对外部行为的影响
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判断流程
①是否成立
成立
②是否有效
成立+有效
③是否可撤销
成立+有效+可撤销
成立+有效+不撤销
成立+无效
不成立
决议无效和可撤销均针对已经成立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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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是否成立
该公司对于【XX事项】召开了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进行了表决,以表决权/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了决议,故该决议成立。
② 是否有效
该决议内容是关于【XX事项】的,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违反法律法规,故该决议并非无效/是无效的。
③ 是否可撤销
该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不符合法律法规、章程,故该决议并非可撤销/属于可撤销的决议。
结论
综上,该决议不成立/无效/合法有效。
董事会制度 vs 监事会制度
不设监事会情形:涂黄表格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 【可有限可股份】
组织机构
股东会
不设
股东作出股东会职权所涉及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或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
可设,也可因“股东人数较少”不设【仅设1名董事、1名监事】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
由股东举证证明其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否则推定财产混同
担保的特殊规则
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无须决议
公司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财产混同【连带】
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时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其他债权人请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母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无须提供同意担保的相关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设立
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
发起人认购设立公司时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募集设立
成立大会
时间
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
组成
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职权
①审议发起人筹办报告
②通过章程
③选董、监
④审核设立费用
⑤对发起人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作价进行审核
⑥发生不可抗力/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作出不设立决议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抽回股本情形
①未按期缴足;②未按期召开成立大会;③成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发起人认购设立公司时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 (发起人认购的比例不得少于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总数的35% )
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
法定验资
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发起人
①1~200人+②半数以上中国境内有住所
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应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实缴出资
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组织机构
股东会 vs 董事会 vs 经理 【职权】
有限公司:可设经理 股份公司:必设经理
除此以外,和有限公司相同
监事会
职权
列席董事会
调查异常
费用承担
同有限公司
会议制度
股东会 会议制度
召开
定期会议
应当每年召开1次
临时会议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特定主体请求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3】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人事重大不利变化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财务重大不利变化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2个月内召开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提前通知
定期会议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会议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召集、主持主体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避免董事会、监事会不应对】
表决规则
表决权【1股1权,类别股除外】
表决权代理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累计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表决程序
一般事项
应当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事项
7项:增、减、合、分、变、散、改章程
必须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临时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比例可下降不能提高】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应当以公告方式作出上述通知
董事会制度 vs 监事会制度
审计委员会
有审委会,不设监事会
构成
成员3人以上
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程序
决议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1人1票】
股份的发行与转让
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股份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
面额股、无面额股
全部股份,择一采用
已发行股份,相互转换
章程规定
财务处理
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1/2以上计人注册资本,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
发行
类别股
类型
1||| 优先股/劣后股
2||| 超级表决权
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
注意: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该种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
3||| 转让受限的股份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这两种类别股 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
章程记载事项
1||| 类别股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顺序。
2||| 类别股的表决权数。
3||| 类别股的转让限制。
分别针对三种类型的类别股
4|||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
5||| 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特别事项的双层表决 【整体股东会+类别股股东会】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股东会特别事项(7项)等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除①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外,②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可以对需经类别股股东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发行新股
股东会决议事项
新股
种类及数额
发行价格
发行的起止日期
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发行无面额股的,新股发行所得股款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
授权资本制
章程规定资本总额,且①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不必全部发行,只需发行并认足②部分即可成立公司,③其余部分由董事会决定发行的时间和次数
在授权范围内由董事会决定③授权资本的发行,增资决议由董事会作出
董事会决议规则:经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
授权资本发行完毕,公司欲再行增资的,须经股东会决议
限制
章程/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3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
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修改章程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注册资本)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转让
原则【不论内外】
转让自由,无有限购买权
章程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从其规定。
特定主体转让有限制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原始股】
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监高持股、转让的限制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不满1000股可一次转让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质权人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股份回购
异议股东回购(不适用于公开发行的公司)
除少了“控股股东滥用权利,【公司或其股东】损害严重”可回购以外,其他同有限公司相同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制
六种可回购情形
被动回购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主动回购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10日内注销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将股份用于兑换可转债
市值管理
依照章程规定/股东会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②上市公司进行回购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可能导致间接回购】。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禁止为他人取得本公司及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原则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例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责任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份的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股份转让受限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
股东会特殊规则
在股份公司的基础上 增加3个特别决议事项
上市公司在1年内
1||| 购买重大资产
2||| 出售重大资产
3||| 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董事会 特殊规则
上市公司 设立独立董事
概念
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存在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人数
董事会成员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
兼任限制
3家,并确保有时间精力有效履责
任期
同其他董事,连选可以连任,连任不超6年
撤换
①连续2次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不得担任 独董情形
1||| 在集团内任职的人员,及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主要社会关系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2||| 1% or 前10名自然人股东,及其【第一顺位继承人】 直接/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or 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 在5% or 前5名法人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第一顺位继承人】 在直接/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 or 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 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第一顺位继承人】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 与集团/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附属企业有大往来的人员 在有大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控人任职的人员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 为集团/控股股东/实控人提供中介服务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现状or最近12月内曾经具有
a. 独董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b.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董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审计委员会
1||| 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 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3|||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4|||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决议经审委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再经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上市公司设立 董事会秘书【属高管】
关联董事回避制度
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
禁止交叉持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上市公司股份
国家出资公司
概念
国家出资公司= { 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不属于国家出资公司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由【 国务院 or 地方政府】 分别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 or 地方政府】 可以授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or 其他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有独资公司
概念
【①国家单独出资、②由国务院 or 地方政府】 授权【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
组织机构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行使股东会职权(不设股东会)
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不可授权事项: 7【一般公司特别决议事项】-1【变更形式】+2【申请破产、分配利润】
董事会(必设)
委派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职工代表除外】
外部董事:过半数
职工代表:应有【职代会选举】
正副董事长: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经理
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监事) 【2选1】
在董事会中设置 【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 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任职限制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董、高不得在其他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变更之诉
危害大→限股东
原告:股东(起诉时应有股东资格)
被告:公司
确认之诉
危害大→范围广
原告:股东、董事、监事等
被告: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