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合同法律制度
会计中级职称考试之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分享!本思维导图分享的是其中的合同法律制度,包含合同法总则、具体合同、合同的担保三部分知识点。内容详细,疑难要点用红字标出,适用于考前复习!
编辑于2019-07-20 02:26:15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法总则
要约
要约与要约邀请
区别
定义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法律约束力
要约:有
要约邀请:无
要约应符合规定
内容具体确定
具备必要内容,不要求所有条款
表面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有法律约束力)
解释
要约邀请
价目表
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
投标人投标属于要约
招标人定标属于承诺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后,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正式成立
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
若内容符合要约规定,视为要约
到达生效
要约、承诺均到达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能够控制的地方即为到达
数据电文形式
约定
指定特定系统
进入该系统时生效
未指定特定系统
相对人知道or应当知道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撤回:发出后、生效前
撤回通知应比要约早到or同时到达
撤销:生效后、承诺前
不得撤销情形
要约人
确定了承诺期限
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
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做准备工作
区别
撤回:让要约根本就不生效
撤销:已经生效的要约归于失效
要约与承诺
要约:可依法撤回和撤销
承诺:可依法撤回,不能撤销(由于承诺生效时合同已经成立)
要约的失效
要约人
收到拒绝要约的通知
依法撤销要约
受要约人
承诺期限届满,未作出承诺
实质性变更
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or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
承诺
承诺期限的起算
信件
信件载明的日期起算
未载明,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起算
有图P101
电话、传真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起算
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迟延: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
要约人
及时通知承诺有效,按承诺处理
不予理会,视为新要约
迟到: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因其他原因导致到达时超过承诺期限
要约人
不反对,为有效承诺
及时通知不接受该承诺,视为新要约
eg
有图P101
承诺内容
实质性变更
视为新要约
非实质性变更
承诺有效,合同内容以承诺内容为准
承诺无效
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or要约表面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任何变更
实际履行原则
判定合同是否处于实际履行状态的关键:对方是否接受
接受:A向B发货
B未提出异议
B支付货款
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
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and对方接受的
合同成立
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签 字 or 盖 章 之 前
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and对方接受的
合同成立
免责条款与格式条款
免责条款的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因故意or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格式条款
无效
具有《合同法》规定的 合同无效 and 免责条款无效 情形
合同无效—参考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违背公序良俗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虚假的意思表示是实施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效力性规范)
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因故意or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有效但有问题
理解发生争议,按照字面含义and通常理解 解释
2种以上解释,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缔约过失责任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不成立
订立合同时,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
恶意磋商
故意隐瞒重要事项or提供虚假情况
知悉的商业秘密泄漏or不正当地使用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成立之前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致使合同 未成立 、未生效 、无效
信 赖 利 益 损失
违 约 责 任
合同生效之后
不 履 行 合 同 or 履 行 合 同 不 符 合 约 定
可期待利益 损失
可期待利益的损失大于or等于信赖利益的损失
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成立-生效
保证合同
抵押合同
质押合同
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etc
实践合同
定 金 合 同
实际 交付定金 时-生效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
附生效条件
条件成就-生效
附生效期限
期限届至-生效
应当登记备案,但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合同成立时生效)
不动产物权有关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以未登记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自由进出口的技术
经 许可 合同才生效
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该技术进出口合同自许可颁发之日起生效
多重买卖合同
均有效时,买受人因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予以支持
约定不明的处理
协议补充
合同有关条款or交易习惯
以下规则
质量要求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通常标准or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价款or报酬
订立合同时 履行地 的市场价格
履行地点
给付货币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交付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
其他标的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履行期限
债务(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
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
履行费用
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g.(p104例题)合同的价款及履行地均无明确约定,则合同履行价格
按 订立合同时 履行地 市场价格履行
履行地(给付货币和其他标的为同一地)
给付货币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其他标的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无先后履行顺序,应同时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
有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后履行一方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有先后顺序,属于先履行一方的权利
中止履行
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可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
解除合同
A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
应及时通知B
恢复履行
B合体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
B提供适当担保
解除合同
B未恢复履行能力and未提供适当担保
行使上述3个抗辩权的条件: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类比: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
债权人代位权
定义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债权合法
债务人的债权
债权人的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解释:不以诉讼方式or仲裁方式主张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即构成懈怠
图p106
债权到期
债务人的债权
债权人的债权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解释:“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基于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解释:债权人的债权不受是否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限制
图P106
代位权诉讼
管辖
被告(即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关系
债权人:原告
次债务人:被告
债务人:诉讼上的第三人
债权人胜诉,费用承担
诉讼费用:次债务人承担
其他必要费用:债务人承担
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代位权成立的,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次债务人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向债权人主张
eg.A为债务人,B为债权人,C为次债务人.A向C发的货不符合合同要求,本来是C对A抗辩,但B告C了,C也可向B主张
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债权人的债权
债务人的债权
债权人撤销权
定义
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可撤销的行为
债权行为
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无偿行为)
不论第三人是否善意,均可撤销
放弃债权担保
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无偿转让财产(无偿行为)
不论第三人是否善意,均可撤销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or以明显不合理地高价收购他人财产(有偿行为)
受让人善意(不知道):不可撤销
受让人知道:可撤销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or市场交易价的70%
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
转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or市场交易价的30%
解释: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到期,也可未到期,但必须享有有效债权
行使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eg. C(次债务人)
1000(放弃)
A (务)
100
B(权)
B只能主张撤销100的债权
行使期限
债权人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year
债务人的 行为发生之日 起5year
5year为除斥期间,5year不行使,撤销权消灭,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or延长的规定
撤销权诉讼
管辖
被告(即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关系
债权人:原告
债务人:被告
受益人or受让人:诉讼上的第三人
费用承担
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
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
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一旦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归于无效
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的权利
撤销权与代位权的区别
合同的转让
债权转让
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eg.
A(务)
100
B(权)
4.01转让
C
4.10 A收到通知
B-C转让协议,成立并生效于4.01
转让协议对A发生效力于4.10
主债权转让,从权利随之转让
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从权利:如抵押权、质权
图P108
例外:特别约定——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 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or 禁止债权转让
债务人对让与人(原债权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主张
条件: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
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该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or同时到期,可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图108
基于特定身份订立的合同不得转让
出版合同
赠与合同
委托合同
债务承担
债务转让,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图109
新债务人可主张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意定
经同意,可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法定
订立合同后合并
合并后的法人or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订立合同后分立
约定(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
该约定对债权人有约束力
分立的法人or其他组织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g.图109
债务的抵充顺序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对同一债权人所负数笔债务时,抵充顺序
约定
已到期的债务
均到期,优先抵充缺乏担保or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担保数额相同,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负担相同,按到期先后顺序抵充
到期时间相同,按比例抵充
抵充顺序
费用
利息
主债务
合同解除
合意解除(2)
订立合同时,事先约定解除合同条件,条件成就,合同终止
订立合同后,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5)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预期违约
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 明确表示 or 以行为表明 不履行主要债务
届期违约
一错再错
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
一错到底
迟延履行or有其他违约行为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安抗辩权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and未提供适当担保
随时解除(5)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
货运合同中,托运人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or受托人
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or承租人
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质量不合格的租赁物,承租人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or健康的,承租人明知道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
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 订立合同时 无法预见的 、非不可抗力 造成的 不属于商业风险 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or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or解除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or解除
程序
一方主张,应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请求人民法院or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约定的异议期间届满后,提出异议并起诉,不予支持
未约定异议期间,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后,起诉,不予支持
效力
尚未履行
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
可要求
恢复原状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清理条款and解决争议方法的效力
抵销(互负债务时)
约定抵消
标的物的种类、品质不相同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抵销
法定抵销
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
不得抵销
法律规定
eg.因故意侵权产生的债务
图111
合同性质
eg.提供劳务的债务、不作为的债务
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
一方到期,一方未到期
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主张抵销
效力不完全的债权
不能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
eg.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权,债权人不得主张抵销
作为被动债权,对方以其债权主张抵销的,应当允许
未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权人可以主张抵销
法定抵销的抵销权属于形成权,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抵销不得附条件or附期限
通知为非要式(可以是口头形式)
通知到达生效
抵销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为抵销之时(满足法定抵销条件之时)
eg.甲乙互负债务100
9.1同时到期
9.10甲书面通知乙主张抵销
9.12通知到达
9.12通知生效;9.1债务抵销
提存
债务人可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
债权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受领
下落不明
死亡-未确定继承人 or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其他
通知义务
债权人下落不明
不用通知
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or其继承人、监护人
法律效力
全部给债权人
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解释:提存后,合同终止,债务人就彻底解放了
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
金钱债务
非金钱债务
除外情形
法律上or事实上不能履行
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or履行费用过高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补救措施
约定
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or报酬
损害赔偿
情形: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or履行不符合约定
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其他损失)
损失赔偿额
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可期待利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损失扩大
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混合过错
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应予支持
损益相抵
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应予支持
支付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可请求增加
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数额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请求适当减少
违约金额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标准
图113
适用定金罚则
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
违约金or定金条款,2选1
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可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
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图114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
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or侵权责任,2选1
不可抗力
部分or全部免除责任
金钱之债除外
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解释: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自然灾害(eg。地震、台风、洪水、海啸)
政府行为
社会异常现象(eg.罢工、骚乱)
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
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具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约定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解释: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
一方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按法律规定or约定解决
转租
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与出租人的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赔偿损失
承揽合同
经定作人同意,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就第三人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债的保全措施
代位权
撤销权
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先于买卖
承租人可以租赁合同对抗新的所有权人
建设工程合同
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将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合同
买卖合同
交付的法律效力
所有权
动产:1⃣️约定2⃣️交付转移
不动产:登记转移
孳息
动产/不动产
约定
交付之前,归出卖人
交付之后,归买受人
风险
动产/不动产
约定
交付之前,归出卖人
交付之后,归买受人
简易交付(先占有后订合同)
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定义
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如不可抗力)导致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应当由谁承担“不幸”
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如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不属于风险负担,应当 按照违约责任or侵权责任处理
风险(常规)
动产/不动产
约定
交付之前,归出卖人
交付之后,归买受人
买受人负担
违反约定,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风险
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如期交付
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
提存后的风险
出卖人负担
标的物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买受人可以 1⃣️拒绝接受标的物 or 2⃣️解除合同 1⃣️or2⃣️之后,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标的物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违约责任与风险的独立性
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在途标的物
情形:出卖人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
约定
自合同成立之时起,买受人承担风险
合同成立之时,出卖人知道标的物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应予支持
未约定交付地点,出卖人不得不托运
协议补充
有关条款or交易习惯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视为完成交付),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依照约定代办托运
交付非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物的检验
约定检验期间
应在检验期间内将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or质量符合约定
未约定检验期间
合理期间内 or 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 未通知,视为符合约定
有质量保证期的 ,适 用 质 量 保 证 期 ,不适用2年的规定
特别解除规则
主物不符合约定解除合同,效力及于从物;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标的物为数物
一物不符合约定,可就该物解除合同
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价值明显受损害的,可就数物解除合同
分期付款
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20%,出卖人可要求
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
解除合同
双方互相返回财产
可要求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
商品房买卖合同
销售广告的性质认定
要约邀请
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
要约
房屋及相关设施具体确定,对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买卖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预售合同的效力
预售,必须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订立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
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合同有效
法定解除条件
主体结构不合格
严重影响使用
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
迟延交付房屋(出卖人)/支付购房款(买受人),经催告后3个月仍未履行
届满后超过1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因出卖人的原因)
可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情形
解除合同+惩罚性赔偿金(不超过已付房款1倍)
合同订立后
未告知买受人,又抵押给第三人
出卖给第三人
图127
故意隐瞒
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明
已经抵押
已经出卖给第三人or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
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的效力关系
贷款合同未能订立
买卖合同不能履行
解除合同
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该当事人赔偿损失
eg.图126
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or被解除
贷款合同相应解除
出卖人应将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给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的期限
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不定期租赁
情形
6个月以上,应当采用书面合同; 未采用书面形式,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限没有约定or约定不明确
租赁期届满,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无异议的,愿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解释1
出租人or承租人均可随时解除合同, 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解释2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or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租赁的支付期限
约定
协议补充
合同有关条款or交易习惯
适用规则
不 满 1 年 ,届 满 时 支 付
1年以上,每届满1年时支付, 剩余期限不满1年的,届满时支付
维修义务
约定
出租人
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or延长租期
增设他物
经出租人同意,可对租赁物进行改善or增设他物
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要求恢复原状or赔偿损失
租赁物受损
承租人的原因,出租人可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风险的承担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租赁物部分or全部毁损、灭失的
承租人可要求减少租金or不支付租金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转租
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给第三人
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赔偿损失
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
买卖不破租赁
时间先后顺序
租 抵 卖 适用
抵 租 卖 不适用
房屋租赁合同
登记备案
以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才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标的物,不适用
出卖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or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予以支持
承租人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
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出卖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第三人善意,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房屋租赁中同住人的权利
承租人死亡,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承租人用以个体工商户or个人合伙方式经营活动,承租人死亡、被宣告失踪or被宣告死亡,共同经营人or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应当支持
融资租赁合同
概念
关系
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
合同
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
售后回租
不应仅以“出卖人和承租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维修义务
承租人
风险承担
毁损、灭失风险由承租人承担, 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应予支持
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or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or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or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索赔权
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但这不影响其履行融资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
解释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如果出租人未干预、未参与租赁物的选择
出租人对承租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由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
租赁物的归属
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届满时租赁物的归属
约定
协议补充/有关条款
出租人
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例
C
A(承)「合法占有,无权处分」
2000 卖
E「符合善意取得制度」
A-E买卖合同有效,C失去所有权
第三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不予支持。但有例外如下
显著位置标识,第三人知道or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交易时,未按照规定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or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
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
催告后仍不支付租金的,可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应予支持的情形
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处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or其他方式)
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催告后仍不支付
欠付租金达到2期以上or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
其他,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
行政许可
承租人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
诺成合同
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贷款人可以
停止发放借款
提前收回借款
解除合同
利息
利率
除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暂不调整外,金融机构其他贷款利率不再设上下限
本金
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若预先扣除,则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支付期限
约定
不满1年,届满时,还本付息; 1年以上,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提前偿还
约定
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民间借贷合同
民间借贷的范围
民间借贷: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
是否支付利息
根本未约定
不得主张利息
约定不明
自然人之间,视为不支付利息;超过约定偿还期限or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催告后不偿还的,可要求偿付逾期利息
其他,出借人主张利息的,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or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民间借贷的利率
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合法有效,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应予支持
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应予支持
解释
约定利率
子主题
子主题
逾期利率
利滚利
民间借贷与买卖合同混合时的处理
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在民间借贷合同中的责任
互联网借贷平台的法律责任
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赠与合同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
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
技术合同
合同的担保
保证
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保证合同成立的情形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
保证人在有/没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or盖章
解释:当事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or借款合同上签字or盖章的,但未表明其 保证人身份 or 承担保证责任 ,or 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的,出借人不能要求当事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eg。学校、幼儿园、医院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
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主体,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
先诉抗辩权
解释1
债权人对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后两者可列为共同被告
但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
1⃣️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
2⃣️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图117
解释2
仅起诉保证人的,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仅起诉借款人的,可以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连带保证
情形: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or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解释1
债权人可对 债务人 / 保证人 / 债务人+保证人 提起诉讼
解释2
仅起诉借款人,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仅起诉保证人,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责任
担保范围
约定
(没有约定or约定不明时)全部债务
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
债权人转让债权
特别约定,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禁止债权转让
保证人按原先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人转让债务
债权人许可主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未经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主合同的变更
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按变更后承担保证责任
未经保证人同意
保证责任不能解除,但避重就轻
减轻债务,按变更后担责
加重债务,按变更前担责(对加重的部分不担责)
变更履行期限,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or法律规定的期间
图118
保证期间
根本未约定,履行期届满起6个月
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or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视为未约定
eg.A-B之间有100万合同,2018.10.1履行完成;C提供保证,保证期限2018.4.1-2018.9.10
约 定 不 明,履行期届满起2年
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视为约定不明
起算;没有约定or约定不明的,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次日计算
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当事人(债务人and债权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
债 权 人 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逼迫保证人提供保证
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逼迫保证人提供保证,且债权人知道or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
解释:若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债权人可请求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定金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A-B之间100万的合同,A向B交付30万
20万定金
10万预付款
当 A 违 约 ,20 万 定 金 罚 没 ,10 万 退 还 给 A
当B违约,10万预付款退还,并双倍返还定金即40万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实践合同
定金一旦交付,其所有权发生转移
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罚则的适用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主合同不能履行
不适用定金罚则
第 三 人 的 原 因
主合同不能履行
适用 定金罚则
迟延履行or其他违约行为,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
只有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适用
另一方:1⃣️单方解除合同 2⃣️适用定金罚则对当事人一方
一方不完全履行
按 未履行部分/合同约定内容 的比例
适用定金罚则
约定违约金和定金
2选1
物保+物保
主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
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防止责任转嫁
eg.A(务)-B(权)签100万借款合同; A以其设备作抵押(主),同时C以其厂房设定抵押(次)
当A到期未还本付息,则行使抵押权时先主后次
1⃣️主 160万,够还原债务;2⃣️主40万,则需从60万
若B放弃主债务担保,到期行使抵押权时
B找C要100万
C只承担60万(100万-40万)
人保+物保
物保由主债务人提供:先主后次
到期不还款,债权人执行保证的顺序
约定
无or不明确
先执行主债务人提供的物保
物保不足以清偿时,保证人补充
物保由第三人提供:无先后顺序
约定
无or不明确
物保和人保随便挑
其中一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图121
人保+人保
按份共同保证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
约定对债权人有约束力
图121
连带共同保证
保证人与债权人 无约定 or 约定均对全部债务担保
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权人可要求任一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有约定,按内部约定比例分担
无约定,平均分担
解释1
保证方式:一 般 保 证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共同保证:按份 共同保证 连带 共同保证
解释2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连带
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连带
图121
图122
反担保
担保人可要求债务人为担保人的担保提供担保,由 债务人or第三人 向该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
方式
债务人:抵押/质押
第三人:保证/抵押/质押
留置和定金不可以
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债权人无过错
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债权人and担保人有过错
担保人承担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无过错
不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人有过错
承担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主合同解除
约定
担保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