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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民法部分总结,从民法概念、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等方面进行了概述和分析,需要的朋友,可以收藏。
编辑于2021-07-21 14:42:30民法
民法概念
平等主体
自然人、法人
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法人资格的服务机构
人身、财产关系
民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公平原则
诚信原则
不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出生到死亡
接收赠予、遗产,胎儿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事行为能力
18周岁精神正常、16周岁考自己养活自己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成年人,可以纯获利
无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下、不能辨认自己的成年人
宣告失踪
下落不明满2年
利害关系人申请(人身、财产关系)
人民法院宣告(公告3个月)
财产代管
本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
宣告死亡
普通失踪满4年、意外事件满2年、意外事件不可能生还0年
利害关系人申请(优先死亡)
法院宣告(1年、意外事件,不可能生还3个月)
本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
婚姻关系自动恢复,再婚和书面不愿意的除外;被收养子女的不能以不知情拒绝
法人
法人的权利和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法人终止时消灭。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范围总是一致的
分类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特殊法人
机关法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
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无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不真实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违背法律强制规定和公序良俗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重大误解
3个月内
欺诈
1年内
胁迫
胁迫终止之日起1年内
显失公平
1年内
5年后不可撤销
法院、仲裁机构有权撤销
效力待定
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无权处理行为
无权处理的买卖行为有效
行为能力不足的人
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书面、口头形式(委托代理采用书面形式)
明知是错的,不阻止,是连带责任
表见代理
构成要件
没有代理权
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相对人主观善意且无过失
具有牵连性
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
对本人
相对人有权主张合同有效
本人有权追认,变成有权代理
对相对人
一个月内,可以主张合同有效
可以行使撤销权
民事权利
物权
概念:直接支配和排他权利,是一种绝对权
内容
所有权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处分是核心,经营权中没有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生效
不动产合同+登记
动产抵押不用登记,自抵押合同缔结时生效
抵押物的转让
抵押人可转让财产,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不需抵押权人同意,但须告知)
不得抵押的财物
土地使用权
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使用权
公益目的的设施
使用权、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不转移财产的占有,抵押财产有动产、不动产
质权
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生效
转移财产的占有,所有房屋所有权为不动产产权,不得设置质权
质押财产只有动产、权利
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留置权
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修车不给钱)
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不是约定的担保物权
只针对动产行使的担保物权
物权特征
客体是特定的独立之物,不包括行为和精神财富
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
具有法定性
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
共有
按份共有
处分: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共同共有
处分: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共有人对共有动产或不动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
善意取得
条件
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动产或不动产需要登记的已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
善意取得的后果是所有权转移
盗脏、遗失物不适合善意取得
遗失物,公告一年无人认领,归国家
居住权
合同约定、遗嘱设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
居住期限
合同约定或者遗嘱载明了期限的,按约定或者按照遗嘱
没有约定或者遗嘱没有载明的,期限至居住权人死亡时止
债权
产生原因:合同之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与物权的区别
物权:针对不特定人---绝对权
债权:针对特定人----相对权
无因管理
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的意思、没有法定的义务
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不当得利
一方获得财产、一方收到损失、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产生的孳息
合同
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
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可
试用买卖合同
试用期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未做表示的,视为购买
赠予合同
赠与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
经公证的赠予合同、具有救灾、扶贫、公益性质的不得撤销
借款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按补充协议或当地习惯确定;自然人之间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不能高于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
保证合同
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不得为保证人
机关法人、公益为目的的非盈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
合同中没有约定或不明确的,按一般保证承担
连带责任保证
租赁合同
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的部分无效,届满可以续订
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出租人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买卖不破租赁
优先购买和优先承租
物权大于债权
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合同
要约
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内容必须具体而确定
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
一般是买东西的一方向卖东西的一方发出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不能成为承诺对象,承诺对象必须是生效的要约
价目表、招标公告、拍卖公告、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承诺
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的内容必须同要约内容一致
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
先发招标公告,受要约人有意向,要约人边发送要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
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为订立合同而接触或磋商
一方因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
给对方造成合理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具有因果关系
合同的成立
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订约当事人达成合意
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成立时间是由承诺生效的时间所决定
成立地点为承诺生效地点
合同的生效
当时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
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标的与标的物
标的: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标的物: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房屋租赁中,标的是租赁关系,标的是房屋
劳动合同中,标的是劳务关系,没有标的物
知识产权(智力成果权)
著作权
自动保护原则
内容
人身权(不可以继承)
发表权
公民:保护期为终生及其死后50年
法人:保护期为50年;创作完成50年内未发表的,不予保护
署名权(保护期不受限制)
修改权(保护期不受限制)
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期不受限制)
财产权(可以继承)
公民:保护期为终生及其死后50年
法人:保护期为50年;创作完成50年内未发表的,不予保护
著作权不适用于
法律法规及官方正式译文
时事新闻
历法及通用表格、公式
著作权的归属
影视作品归制片人
职务作品
原则上归作者,单位可优先使用,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不得给第三人
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著作权归单位,作者有署名权
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不视为著作权的转移
专利权
原则:一个发明一个专利,现申请原则
发明:20年
实用新型10年
外观设计15年
不被授予专利的
科学发现
智力活动
疾病治疗方法
动植物品种
原子核获得的物资
平面印刷平起标识作用的
商标权
注册原则
先申请原则
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申请在先的
同一天申请的,使用在先的
期限
自核准注册之日起10年
期满的,期满前12个月办理续展,有6个月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有效期10年
人身权
自然人
人格权
荣誉权
名誉权
肖像权
姓名权
健康权:器官是否正常运行
身体权:身体是否完整(理发)
生命权
身份权
亲权
配偶权
亲属权
法人
名称权
名誉权
荣誉权
民法典
时间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通过,2021年1月起实行
组成: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附则
共7编,1260条
继承
原则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
养老育幼、照顾病残原则
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方式
法定继承
种类
婚姻关系
抚养、赡养关系
血缘关系
第一顺序
子女
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继子女
养子女对其亲生父母没有继承权
继子女与继父母互相有继承权,不影响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继承权
配偶:构成事实婚姻的互相有继承权
父母: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丧偶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的,视为养父母关系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权的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虐待被继承人严重的、伪造遗嘱严重的
遗嘱
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形式
公证:效力最强
自书
代书需2个以上见证人
录音需2个以上见证人
口头需2个以上见证人
紧急情况解除后,应采用其他形式,否则口头遗嘱无效
新增打印、录像,需2个以上见证人
遗赠与抚养协议
其他
继承的适用顺序:遗嘱抚养协议>遗嘱>法定继承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在遗产处理前,书面形式放弃表示,没表示的,视为接受遗产
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表示,到期视为放弃
债务偿还
先由法定继承人清偿债务
不足清偿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偿还
放弃继承的,不承担债务
婚姻
无效婚姻
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未达到法定年龄
可撤销
胁迫婚姻
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重大疾病的婚姻
婚姻无效或撤销的,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赔偿
个人财产
婚前财产
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于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离婚
协议离婚:向婚姻登记机关
子主题
诉讼离婚
人民法院,先调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重婚与他人同居的
家暴、虐待家庭成员的
赌博、吸毒恶习不改的
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因尊重其意愿
特殊保护
现役军人要求离婚的,应征得军人同意,军人有错的除外
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终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可以
收养
条件
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有收养能力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的违法记录
年满30岁
无配偶收养异性子女的,年龄差应在40岁以上
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征得被收养人同意
应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子登记之日起成立;养子女与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成立而失效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特征
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主要是财产责任
以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益为目的
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
种类
违约责任
定金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付定金一方不履责,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定金一方违约,双倍归还定金
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如果两个都约定,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定金或违约金
侵权责任
缔约过时责任(见合同篇)
民事责任的归则原则
过错原则
无过错原则
公平原则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
执行工作时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担责
劳务派遣的,被派遣人员工作时造成损害,接受劳务派遣单位担责
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担责
网络
网络提供者未采取措施,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提供者知情,为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