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综合资料应包括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 法规、 规范、 政策文件、规划成果和行政区划等资料
应由发改、 经信、 国土、 民政、 交通、 环保、 农业、 规划、 建设、 水利(务)、 电力、 市政等部门提供。
(2)自然条件资料应包括地形地貌、 工程地质、 水文及水文地质、 气象等资料
应由国土、 测绘、 水利(务)、 地震、 气象等部门提供。
(3) 自然资源资料应包括土地资源、 水资源、矿产资源、 生物资源、 能源等资料
应由国土、 水利(务)、 农林、 环保、 发改、 统计等部门提供。
(4)历史发展资料应包括城镇发展历史演变、 行政区划变动等资料
(5)历史文化资料应包括市域的历史文化名城、 名镇、 名村, 文物保护单位, 地下文物埋藏区, 非物质文化遗产, 世界文化遗产, 中心城区的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地段、 历史建(构)筑物、 古树名木等资料
(6)人口资料应包括户籍人口、 城镇人口、 衣村人口和常住人口等资料
应由统计、 计生、 公安等部门提供, 从其他渠道获取的资料应经统计部门确认。
(7)经济社会资料应包括市域、 市区、 县(市)、 镇(乡) 的经济总撮、 产业发展、 社会发展资料
(8)土地利用资料应包括市域城镇、 乡、 村庄建设用地、 基本农田、 土地出让等资料
(9)生态环境资料应包括生态保护空间、 环境质量、 排污量、 生态建设工程及主要生态环境问题等资料,
应由环保、 农林、 水利(务)、 园林等部门提供。
(10)居住资料应包括中心城区的各类居住用地、 保障性住房用地等资料
(11)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资料应包括行政办公、 文化、 教育科研、 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外事、宗教等设施的数扯、规模、布局等资料
应由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技、民政、宗教事务等部门提供。
(12)商业服务业资料应包括中心城区的商业、商务、娱乐康体、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等主要设施的数量、规模、布局等资料
(13)工业资料应包括各类开发区、工业用地和主要工业企业资料
应由经信、外经贸、发改、规划等部门和开发区管理机构提供。
(14)物流仓储资料应包括物质中转、配送、批发、交易等设施资料
应由交通、经信、发改、规划等部门及物流园区管理机构提供。
(15)绿地资料应包括中心城区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广场用地等资料
(16)特殊用地资料应包括专门用于军事目的和安全保卫的设施资料
(17)综合交通资料应包括区域交通设施和城市交通设施的等级、布局、运能、运量等资料
应由交通、港务、民航、铁路、发改、外经贸、公安、规划、建设等部门提供。
(18)旅游资料应包括旅游镇、旅游村、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其他旅游资源和旅游服务设施等资料
应由旅游管理、规划、建设等部门及风景区管理机构提供。
(19)洪水工程资料应包括水源、清水通道、用水量、供水工程设施等资料
应由水利、规划、建设等部门及自来水公司、水务集团等企事业单位提供。
(20)排水工程资料应包括污水处理厂、达标尾水通道、纳污水体、排水管网等资料
应由水利、规划、建设等部门及污水处理厂、水务集团等企事业单位提供。
(21)电力工程资料应包括电源、用电量、电网等资料
应由发改、规划、建设等部门及电力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
(22)通信工程资料应包括各类通信业务用户数据、通信设施等资料
应由规划、建设、经信等部门及电信、移动、联通、广电、邮政等企事业单位提供。
(23)燃气工程资料应包括气源、工期方式、燃气场站设施、燃气管网等资料
应由发改、规划、建设、经信等部门及燃气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
(24)供热工程资料应包括热源、供热方式、供热管网等资料
应由发改、 规划、建设等部门及热力公司等企事业提供。
(25)环卫工程设施资料应包括垃圾产生量、垃圾收集处理方式、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粪便处理厂、餐厨垃圾处理厂(站)、堆肥厂等资料
(26)殡葬设施资料应包括殡仪馆、火葬场、墓地与骨灰存放处等资料
(27)综合防灾资料应包括地质灾害、 防洪、 消防、 抗震、 人防、 气象灾害等资料
应由国土、 水利、 消防、 气象、 地震、 人防、 规划、 建设等部门提供。
(28)地下空间利用资料应包括中心城区地下商业、 交通等设施的资料